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6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粵匯處〔2020〕8號)顯示,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簡稱「花旗中國」)廣州分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匯發〔2012〕38號文印發)第四條。
2020年11月1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對該分行處罰款40萬元人民幣,沒收違法所得0.03萬元人民幣。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花旗中國成立於2007年3月29日,註冊資本39.70億元。該行為美國花旗銀行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花旗在中國的歷史可追溯至1902年5月,是首家在中國開業的美國銀行。2007年4月,花旗成為首批註冊成為本地法人銀行的國際銀行之一。目前,花旗中國於在華國際銀行中處領先地位,在全國12所城市(北京、長沙、成都、重慶、大連、廣州、貴陽、杭州、南京、上海、深圳和天津)擁有分支網點。花旗在全球超過160個國家和地區開展業務,是在中國最具有全球性的國際銀行。
相關規定: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四條: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當對企業提交的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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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