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汙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在環境執法中應用的通知
(環辦〔2011〕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加強對汙染源的監督管理,發揮汙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作用,提高環境執法效率,現就加強汙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在環境執法中應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汙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是各級環保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對排汙單位排放汙染物進行監測獲得的監測數據,是開展環境執法的重要依據。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汙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應用,通過其評價排汙單位的排汙行為,對於超過應執行排放標準的,要以汙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作為重要證據,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二、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環境監測機構和環境執法機構的協作配合機制。汙染源監督性監測的現場監測工作由環境監測機構和環境執法機構共同開展。環境執法機構人員負責對排汙單位汙染防治設施進行檢查,將採樣過程記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並要求排汙單位當事人確認。環境監測機構人員負責採集樣品,填寫採樣記錄,開展現場測試工作。
三、環境監測機構應及時完成分析測定工作,在完成樣品測試工作後5日內製作完成監測報告並報出。監測報告應符合《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專門用於案件調查取證的監測數據和汙染源排放異常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及時向環境執法機構提供。環境監測機構對汙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四、環境執法機構應在收到汙染源排放異常數據5日內開展初步審查,監測報告及現場檢查情況足以認定違法事實的,應補充立案,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只有監測報告數據超標,缺乏其他證據材料的,應予以立案,組織調查取證。
五、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建立監督性監測異常數據的後續應用情況反饋制度。對納入環境保護部門監督性監測範圍的,每季度匯總一次超標排汙單位的立案調查、行政處罰情況,並按照相關規定公布超標排汙單位名單。
六、各級環保部門要切實提高環境監測和環境執法人員的工作能力,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對偽造、篡改監測數據,故意延報監測結果(報告),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的,要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於2011年12月30日前,將本級及市級環保部門監測機構與執法機構協作配合機制建立情況、2011年前三季度國控重點汙染源超標數據應用於行政執法的情況以及超標排汙單位公開情況報我部。
聯繫人: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楊蕾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司於莉
聯繫電話:(010)66556451,(010)66556827
電子郵件:jcjc@12369.gov.cn,wuranyuan@mee.gov.cn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司
2011年10月8日
來源:瀏陽網
編輯: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