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發布關於徵求對《關於固定汙染源排汙限期整改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0-12-25 環保在線

  日前,生態環境部發布關於徵求對《關於固定汙染源排汙限期整改有關事項的通知》意見的函。全文如下:

 

  關於徵求對《關於固定汙染源排汙限期整改有關事項的通知》意見的函

 

  為貫徹落實《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實現固定汙染源環境管理全覆蓋,我部印發了《關於做好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汙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 〔2019〕939號),要求對違法排汙單位下達排汙限期整改通知書。為有效指導各地規範整改通知書格式和工作程序,加強限期整改排汙單位監督管理,我部擬印發《關於固定汙染源排汙限期整改有關事項的通知》,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於2020年3月26日前書面反饋我部(電子文檔請同時發至聯繫人郵箱)。
 

  聯繫人: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 白璐 蔣松華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編:100035
 

  電話:(010)66556427
 

  傳真:(010)66556428
 

  郵箱:mee.permit@mee.gov.cn
 

  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
 

  2020年3月20日

 

  (此件社會公開)
 

  關於固定汙染源排汙限期整改有關事項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有關規定,積極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管理全覆蓋的總體部署,深入推進排汙許可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強對限期整改排汙單位的監督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情形
 

  排汙單位存在下列三類情形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下達排汙限期整改通知書(以下簡稱整改通知書)。
 

  (一)「不能達標排放」類,汙染物排放不符合汙染物排放標準要求;排汙單位位於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汙染物排放不符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於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特別要求的;(二)「手續不全」類,未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准文件,或者未辦理環境影響登記備案手續;
 

  (三)「其他」類,存在其他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形的,如未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並聯網,未按規定設置汙染物排放口等。
 

  二、限期整改期限
 

  整改期限為三個月至一年。對於存在多種整改情形的,整改通知書應分別提出相應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以整改時間最長的情形為準,不得累加,最長不超過一年。
 

  三、《排汙限期整改通知書》格式要求
 

  整改通知書由正文和附件兩部分組成。具體格式詳見附。
 

  (一)正文。內容包括排汙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企業基本信息,載明整改問題類型和整改時限,告知排汙單位整改期限內法律責任和逾期未完成的法律後果。
 

  (二)附件。內容包括排汙限期整改要求,列明整改問題、整改內容、整改時限等,提出整改期限內汙染物排放要求,列明各排汙口汙染物排放法定執行標準限值和自行監測要求等。
 

  四、管理要求
 

  (一)申請。排汙單位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填報排汙許可證申請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汙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赴現場核查),對於存在第一條規定的三種整改情形的,排汙單位應提出整改方案,做出整改承諾,制定詳細的整改計劃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二)下達。對於申請材料和整改承諾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下達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內容、整改期限,提出整改期間環境管理要求,告知相應法律責任和權利等。
 

  (三)整改。排汙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整改通知書各項要求,按計劃完成整改措施,嚴格控制整改期間各項汙染物排放並符合法定排放標準限值,按規範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積極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檢查等。
 

  (四)申領排汙許可證。排汙單位完成整改後,應當在整改期滿前20日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整改報告和排汙許可證申請材料,說明整改完成情況、達標排放情況和自行監測情況等,按程序申請排汙許可證。排汙單位應當在整改期滿前取得排汙許可證,鼓勵排汙單位提前完成整改並報送申請材料。
 

  五、加強監管執法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限期整改排汙單位的監督管理,對於整改進度緩慢或滯後的排汙單位加強幫扶指導,定期通過信息平臺、微信、簡訊等方式進行提醒。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把限期整改排汙單位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對於問題突出的重點地區或重點行業應當開展專項檢查,發現整改期間汙染物超標排放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並繼續排放汙染物的,依法依規予以嚴厲處罰。
 

  六、強化輿論監督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信息平臺公開整改通知書內容,並在當地政府網站上公開限期整改排汙單位名單及其整改要求,公開通報無證排汙等環境違法案例及處罰情況,將逾期未改且繼續排放汙染物等無證排汙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違法違規情況納入社會誠信系統。
 

  七、其他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根據《排汙許可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已發證排汙單位,存在第一條規定的三種整改情形的,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排汙限期整改通知書(樣本)
 

  (××〔2020〕××號)
 

  單位名稱:××××××
 

  公司法定代表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一、存在的問題
 

  2020年**月**日,你單位向我局提交了申請排汙許可證資料,經審查,你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不予發放排汙許可證。
 

  1.「不能達標排放」:汙染物排放不符合汙染物排放標準要求;排汙單位位於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汙染物排放不符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於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特別要求的;
 

  2.「手續不全」:未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准文件,或者未辦理環境影響登記備案手續;
 

  3.「其他」:其他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形。二、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關於做好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汙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939號)規定,基於你單位提交的《整改承諾》和《整改方案》,並結合現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企業實際情況,我局決定:責令你單位按照本通知書附件所列的整改內容和要求於年月日之前完成整改,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你單位完成整改後應當在整改期滿前20日告知我局並申領排汙許可證。整改期間,你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本通知書附件載明的汙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標準、排放口設置、排放去向、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等要求實施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汙染物排放,開展自行監測,整改完成後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並對整改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本通知書附件包含你單位在整改期內所有納入排汙許可管理的廢氣和廢水排放口,未載明但排放廢氣和廢水的,屬於違法行為。
 

  (三)整改期間,應配合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三、逾期未改法律後果
 

  逾期未完成整改,未在整改期限內取得排汙許可證且繼續排放汙染物,我局將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或《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等規定予以處理。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省生態環境廳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接收人:××(籤字) 聯繫方式:××××××××

 

  ××市生態環境局
 

  二〇二〇年月日

 

  《關於固定汙染源排汙限期整改有關事項的通知》編制說明

 

  一、工作背景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制度改革總體部署,完成2020年覆蓋所有固定汙染源的排汙許可證核發工作,我部印發了《關於做好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汙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939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4月底以前完成2019年底前發證登記的33個行業清理整頓,9月底前完成2020年發證登記工作,對於暫不具備發證條件,通過整改可以滿足發證條件的排汙單位,下達排汙限期整改通知書(以下簡稱整改通知書),確保完成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管理全覆蓋任務。
 

  對暫不具備發證條件的排汙單位下達整改通知書,是我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和《排汙許可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做出的一項改革措施,本著實事求是、改革創新的精神,著力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將游離在生態環境監管之外的違法違規排汙單位納入管理範圍,有效督促幫扶排汙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違規行為,做到依法持證排汙。
 

  目前,全國各地已經按照《通知》要求開展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發證登記工作,為有效指導各地規範整改通知書格式和工作程序,加強限期整改排汙單位監督管理,做好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在執行中的銜接問題,落實限期整改排汙單位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積極推進疫情期間復工復產工作,印發本通知。本通知作為《條例》正式頒布執行前的過渡文件,待條例發布後,按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二、法律依據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條、《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和八十三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和二十二條等,對於存在「超標排放」「手續不全」「未安裝自動監測設施」「無證排汙」等違法情形的排汙單位,可以責令限期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受理排汙許可證申請時,對於存在「超標排放」「手續不全」「未安裝自動監測設施」等違法行為的,可以責令排汙單位限期改正,下達整改通知書。
 

  限期整改期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再對排汙單位無證排汙行為予以處罰,但不免除其他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
 

  三、主要內容
 

  (一)總體情況
 

  本通知明確了法律依據、適用範圍、整改期限,排汙限期整改通知書的內容、實施工作流程、排汙單位責任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並提供了排汙限期整改通知書樣本。
 

  (二)整改期限
 

  排汙單位應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並取得排汙許可證,整改期滿後未取排汙許可證、繼續排放汙染物的,屬於「無證排汙」違法行為。
 

  (三)排汙單位責任
 

  1.做出整改承諾: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填報排汙許可證申請表,並將相應資料一併提交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生態環境管部門。對於存在三類整改情形的,提出整改方案,做出整改承諾,制定詳細的整改計劃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2.落實整改要求:應嚴格落實整改通知書各項要求,按計劃完成整改措施,嚴格控制整改期間各項汙染物排放並符合法定排放標準限值,按規範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積極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檢查等。
 

  3.提交整改報告。應於整改期滿前20日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整改報告,說明整改完成情況、達標排放情況和自行監測情況等。
 

  4.申請排汙許可證。鼓勵排汙單位提前完成整改任務,完成整改後,應當在整改期滿前20日按程序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並取得排汙許可證。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
 

  1.受理申請:對排汙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下達整改通知書:根據申請材料核查排汙單位是否存在應整改的情形(必要時,可赴現場核查),對於符合發證條件的頒發排汙許可證;對於存在三類整改情形的,對排汙單位整改承諾進行審核後下達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內容、整改期限,提出整改報告要求,告知相應法律責任和權利等。
 

  3.督促整改:定期提醒排汙單位按計劃落實整改措施,在排汙單位整改期間可赴現場查看整改情況,對於進度緩慢或滯後的進行督促幫扶。
 

  4.發放許可證:審核排汙單位提交的整改報告和排汙許可證申請材料,滿足發證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頒發排汙許可證。
 

  5.嚴格執法:限期整改排汙單位應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大檢查頻次,對於整改期間汙染物超標排放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並繼續排放汙染物的,依法依規予以嚴厲處罰。
 

  6.信息公開:在信息平臺公開整改通知書內容,在當地政府網站上公開限期整改排汙單位名單及其整改要求,公開通報無證排汙等環境違法案例及處罰情況,將逾期未改且繼續排放汙染物等無證排汙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違法違規情況納入社會誠信系統。
 

  四、做好銜接
 

  為統一管理尺度,做好政策銜接,全國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發證登記工作均按照《通知》要求執行。根據《排汙許可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已發證排汙單位,存在三種整改情形的,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原標題:關於徵求對《關於固定汙染源排汙限期整改有關事項的通知》意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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