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制度的繳費檔次、財政補助標準和待遇水平全部統一
6月2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印發,並於印發之日起施行。這意味著,山西省開始正式實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並軌,在全省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今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兩個制度的繳費檔次、財政補助標準和養老金待遇水平將全部統一,城鄉居民可公平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截至目前,全省參加新農保和城居保的總人數已達到1521.2萬人。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
個人繳費:
繳費標準設12個檔次,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
個人繳費分12個檔次可自主選擇,多繳多得一直以來,農村戶口居民養老待遇低於城市戶口居民養老待遇,抑制了農村居民養老繳費的積極性。對此,2012年起,山西省在實現新農保、城居保全覆蓋的基礎上,逐步探索兩項制度的合併實施。意在通過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之間的互聯互通,對居民基本養老需求進行兜底設計,逐步消除城鄉二元結構。
今年2月,國務院印發文件,要求各地逐步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截至目前,山西省已有靈石、山陰等46個縣(市、區)整合資源,建立起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標準分100元至1000元10個檔次。這46個縣(市、區)建立了統一的政策銜接、經辦規程,制定一級經辦、二級操作、三級管理的經辦模式。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兩項制度的繳費檔次、財政補助標準和養老金待遇水平全部統一。
在先行先試的基礎上,山西省於6月24日出臺《意見》,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一政策即日起在全省統一施行。今後,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均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將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個人繳費部分,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以後將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可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新政策在個人繳費部分的設定上體現三個「亮點」:按照社會保險制度的普遍原則,明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履行繳費義務是其獲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前提,多繳可以多得;把原來新農保和城居保分別設置的100元至500元5個繳費檔次和100元至1000元10個繳費檔次,統一歸併為100元至2000元12個檔次,給予城鄉居民平等的自主選擇權;增設1500元、2000元兩個檔次,為有更高繳費意願和能力的居民提供更多選擇。
低保戶等困難群體政府代繳養老保費集體補助方面,《意見》規定,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同時,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居民養老保險政府補貼,將分為基礎養老金補貼(出口補)和繳費補貼(入口補)兩部分。今後,政府將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給予全額補助,省政府提高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補助或省市縣級財政共同補助,市縣政府自行提高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資金,將由市縣政府補助。《意見》規定,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最低補貼標準為:繳100元補30元、繳200元補35元、繳300元補40元、繳400元補50元、繳500元至600元補60元、繳700元至900元補70元、繳1000元至2000元補80元。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衝抵個人繳費。個人不繳費不予補貼,事後追補繳費也不予補貼。
對重度殘疾人、低保戶等繳費困難群體,應由當地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個人帳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等,將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養老保險待遇方面,山西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部分,目前山西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65元。《意見》規定,有條件的市、縣(市、區)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研究確定。提高部分的資金由市、縣(市、區)財政分別承擔。未來,根據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和國家的安排,山西省也將適時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山西省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
參保人員死亡,個人帳戶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符合三個條件可按月領取養老保險今後,在山西省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符合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三個條件,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將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
繳費期間遷戶籍個人帳戶可一次性轉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基金管理方面,山西省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將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帳、獨立核算,《意見》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佔挪用、虛報冒領。對虛報冒領、擠佔挪用、貪汙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相關部門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此外,山西省還將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本報記者 要維維
來源: 山西晚報 轉自: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