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施行新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有這些變化→

2020-12-25 澎湃新聞

近日,我市對《河源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並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辦法政策從完善待遇確定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調整個人繳費檔次標準等方面進行調整完善,進一步提高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層次,增強養老保險基金的保障能力,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生活。

《河源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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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1、《河源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修訂實施後,個人繳費檔次發生什麼變化?

我市從2014年起執行每年120元--3600元共十個檔次的繳費標準。按照《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要求,我市《實施辦法》調整了個人繳費檔次標準,由原來的十檔改為現行的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個檔次。其中,最低繳費標準從120元提高至180元,與近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比例基本一致;最高繳費標準從3600元提高至4800元,利於收入水平較高的參保人通過更高繳費實現個人帳戶多積累。

根據國家和省的社保扶貧相關文件要求,在提高最低繳費檔次時對相關困難群體保留現行最低繳費檔次標準的精神,規定建檔立卡未標註脫貧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可選擇按每年120元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

2、對困難群體如何實行政府代繳政策?

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城鄉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簡稱「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不低於每人每年120元標準代繳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費,並給予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政府繳費補貼。困難群體選擇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標準繳費的,除市人民政府按規定標準代繳部分,其他費用由個人自行負擔;政府繳費補貼按實際繳費(含代繳)檔次的標準執行。

3、政府繳費補貼標準有何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低檔次標準(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每年600元及以上)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有條件的縣區可適當增加政府繳費補貼。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的統一部署,或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狀況等情況,適時調整政府繳費補貼最低標準。

4、參保人在什麼情況下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參保人員死亡、喪失國籍或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當進行註銷登記,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從參保人員出現上述情況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5、對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如何處理?

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申請繼續逐年繳費,並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年繳費至65周歲仍然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後,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但一次性繳費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參保人不繼續繳費(含一次性繳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不領取基礎養老金,按月領取個人帳戶養老金至個人帳戶儲存額發完為止,或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並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6、對什麼人可加發基礎養老金?

一是對繳費時間較長的參保人,按其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不少於3元的基礎養老金,鼓勵參保人持續繳費。

二是對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高齡參保人,有條件的縣區可每月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

7、喪葬補助金按什麼標準發放?

參保人死亡且未領取職工社會保險喪葬補助金的,應發放其死亡時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6個月的喪葬補助金。

8、對同時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如何處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參保人養老保險待遇時,應通過社會保險參保信息比對,核實參保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參保人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應辦理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退還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參保人已滿足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條件但未領取的,應告知參保人可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按規定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參保人未滿足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應告知參保人可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領取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同時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繼續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帳戶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

9、對待遇資格認證有什麼便民措施?

為實現「讓數據多跑路,參保人少跑路」。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定期進行內部數據比對,以及與公安、司法、民政、衛生健康、法院等單位進行數據共享、信息比對,推動人臉識別等自主認證方式,確認參保人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狀態,並做好相應信息標識。對通過信息比對發現喪失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停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對待核實人員,通過社會化服務等方式對認證信息逐一核實,並建立信息核實的數據記錄。經核實符合領取資格條件的,恢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並補發暫停發放期間的養老保險待遇(含相應年度的調整提高部分)。

10、參保人跨省、市、縣(市、區)轉移戶籍的情況如何處理?

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跨省、市、縣(市、區)轉移戶籍的,應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

在戶籍遷移前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在原參保地按原參保地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11、參保人出國(境)定居的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處理?

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應進行註銷登記,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帳戶儲存額。

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應進行註銷登記,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帳戶餘額。

12、港澳臺居民可在我省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嗎?

新修訂的《實施辦法》規定,港澳臺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13、對冒領或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如何處理?

對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後被冒領的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責令有關人員退還。對因未及時辦理註銷登記而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從被註銷人員的個人帳戶餘額和喪葬補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應責令有關人員予以退還。拒不退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詳細信息移交給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隱瞞參保人死亡事實等手段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退回,並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來源:河源人社

原標題:《河源施行新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有這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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