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依法審査作出準予或不準予其從事特 定活動之決定的行政行為。那麼行政許可的特徵有哪些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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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特徵有哪些內容,是什麼?
雲南西翥律師事務所金葵律師解答: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沒有經過申請行政主體是不可能依照職權主動作出行政許可的。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屬於其內部的審批行為。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雲南西翥律師事務所金葵律師解析:
普通許可是由行政機關確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備從事特定活動的條件。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許可,適用於直接關係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普通許可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一般沒有數量控制。
特許是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利,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等。特許的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資源,一般有數量控制。
金葵律師,法學本科畢業,曾在法院工作,從事法律職業至今已二十餘年,擅長刑事,民商事及行政訴訟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