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用腳投票」的次數太少了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12-23 1:39:53 ·來源:新京報
因為收取了消費者100元「開瓶費」,北京某酒樓被王先生告上法庭,近日海澱法院就此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酒樓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判決其返還100元。
(昨日《新京報》)這對於備受「不能自帶酒水」困擾的消費者來說,無疑有著積極的意義,對於想「如法炮製」的消費者同樣有不可小視的「示範意義」。但是,假如過分誇大消費者在個案中勝訴的意義,將其視為全體消費者在「自帶酒水」問題上的勝利,就有點言過其實。至少就目前的法院判決理由而言,消費者在個案上勝訴不過是「一個人的勝利」。
其實,不論是在《民法通則》還是《合同法》中,諸如這種「謝絕自帶酒水」或者「收取開瓶費」的格式條款,都是為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但還有不少商家「頂風作案」,不在於沒有消費者勇敢地提起訴訟,而在於消費者在與商家的市場博弈中的「集體協作」欠缺。
如果我們不是將法律甚至法治作為一種理想化的模式神化的話,那麼不得不承認的是,法律是世俗的,不是理想主義的。對於大多數消費者來說,在面對「謝絕自帶酒水」的格式條款時,他要考慮訴訟成本和收益的大小。這就是為什麼「開瓶費」案商家時時敗訴,但卻屢禁不止的緣故。
這不是在鼓吹法律虛無主義,更不是要讓有志於法治進程的「鬥士」放棄法治的理想,而是說制度的變遷必須建立在大多數人或者說普通人的理性之上。就目前開瓶費這一不當行規而言,訴諸司法並且勝訴固然解氣,但卻並非最優選擇。在一個非判例制國家,姑且不論個案勝訴的意義僅限於個案,單就開瓶費這樣的不當行規,司法只能在不告不理的前提下「個案審查」,而不能越俎代庖廢止「案外全部」。
司法無能為力的邊緣地帶,恰巧是市場力量的舞臺。
在餐飲業這一不涉及壟斷的充分競爭行業,與其說「謝絕自帶酒水」或者「收取開瓶費」這樣的「霸王條款」,是一個行業對消費者的集體傲慢,倒不如說是消費者不懂得通過市場手段來與商家進行集體博弈所致。至少在消費者集體選擇不去就餐的情況下,對利潤的追逐會使得部分商家在競爭的壓力下放棄本來就沒有絕對約束力的「攻守同盟」,而消費者集體博弈所帶來的「市場分化」,同樣會使得固守「霸王條款」的商家捉襟見肘,從而自動放棄。
正如孤獨的王海無法通過一次又一次的「知假買假」消滅假貨,但市場的力量卻可以讓一個制假者一夜之間傾家蕩產一樣,市場能夠大顯身手的地方,從來都是司法裁判所力不從心的區域。相比於訴訟而言,消費者「用腳投票」的市場集體博弈,不僅成本低廉,而且成效顯著。畢竟,如果市場問題總是需要司法裁判進行「底線守護」的話,就意味著「市場規範」是多麼的無力和脆弱,而這不僅是司法裁判所不能承受之重,更是消費者最大的悲哀。
志靈(北京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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