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我們的生活丨英烈名譽榮譽不容侵犯

2020-10-03 全國人大


今年9月30日,是第七個烈士紀念日

在這個特別的日子裡,對英雄的緬懷、對烈士的追思,激蕩在我們的內心深處。回望歷史,有為民族獨立、人民解放拋頭顱灑熱血的革命先烈。放眼當下,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搶險救災一線又湧現出一批批最美逆行者。正是他們的犧牲和奉獻,才換來了我們和平、安穩的幸福生活。

一切為中華民族和中國人民作出貢獻的英雄烈士都值得我們永遠銘記。英雄烈士是中華民族的脊梁,是國家崇高理想和民族精神的體現,是引領社會風尚的標杆。他們身上閃耀著的英烈精神,如明燈般照亮我們前行的道路。

然而,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實、誹謗抹黑等方式惡意詆毀侮辱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觸碰了社會底線,影響十分惡劣。

捍衛英雄烈士的榮譽與尊嚴,就是捍衛民族尊嚴、捍衛國家的前途命運。回應社會關切,民法典總則編第185條明確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不容褻瀆、不容詆毀。」有評論指出,這一「英烈條款」是民法典對捍衛英雄烈士呼聲的有力回應,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針對性。民法總則對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給予特殊法律保護,是順應時代需求而設置的創新制度,是我國民事立法的重大進步。

「該條規定對於促進社會尊崇英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意義重大。」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呂景勝表示,民法典第185條給公民樹立了法律預期及行為邊界,讓公民知道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不得侮辱、誹謗,或以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民法總則頒布於2017年3月15日,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幾年來,民法總則的實施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與此同時,我國還不斷通過立法、司法等方式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崇尚、學習、保護英雄烈士的社會氛圍更加濃厚。

2018年4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了英雄烈士保護法。該法全面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並建立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公益訴訟制度,於2018年5月1日起實施。此外,隨著修訂後的《烈士褒揚條例》等相關配套制度措施落地見效,以及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相繼出臺,英烈保護制度進一步健全完善。

△2020年9月29日,河北省邯鄲市火磨小學的學生們來到晉冀魯豫烈士陵園,緬懷革命先烈,迎接9月30日烈士紀念日的到來。攝影/中新社發 郝群英

司法實踐中,全國湧現出多例運用法律保護英雄烈士的典型案例。

2018年5月,網民曾某在微信群公開對消防烈士謝勇發表一系列侮辱性言論,歪曲烈士謝勇英勇犧牲的事實,江蘇省淮安市檢察院依法對曾某提起民事公益訴訟。6月,淮安市中級法院判決曾某7日內在本地市級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

2019年4月,霍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對四川涼山烈士救火犧牲一事公然發布帶有侮辱性的不當言論,詆毀涼山烈士的品德和形象。8月30日,河北省保定市檢察院依法向本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霍某通過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9月24日,保定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並當庭宣判,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

2019年10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向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就瞿某某通過網絡平臺銷售褻瀆董存瑞、黃繼光形象貼畫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11月,法院判決瞿某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庫存、不得再繼續銷售案涉貼畫,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

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和寶貴的精神財富。褻瀆英雄烈士,不僅侵害了英烈本人的名譽和榮譽,也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上述案件中,針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惡劣行徑,司法機關依法從快從嚴辦理,行為人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有效保護了英烈尊嚴,釋放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的嚴厲信號。

除了總則編中的「英烈條款」,根據民法典新增設的人格權編,民事主體的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對此,有專家指出,這意味著權利人只要能證明人格權遭受的侵害或妨害處於持續狀態,就可以行使上述請求權,而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人格權編的相關規定將為英雄烈士的保護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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