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視訴百度雲侵權 能否適用避風港原則仍待釐清

2020-12-20 中國新聞網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如今我們在說到「雲」的時候,很多時候說的並不是天上的雲,而是虛擬的「雲」,雲計算的興起,讓這種虛擬的雲進入了我們的生活,讓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雲存儲,大量的雲存儲服務也隨之層出不窮。比方說,我們最熟知的阿里雲、百度雲等等。我們打開百度雲的官方網站,它的自我介紹是:「百度雲是百度公司推出的一款雲服務產品。通過百度雲,您可以將照片、文檔、音樂、通訊錄數據在各類設備中使用,在眾多朋友圈裡分享與交流。」

  不過,百度未必想到過,百度雲這個「分享與交流」的功能會給自己惹來麻煩。最近,樂視網將百度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樂視網享有《金陵十三釵》等影視作品的網絡傳播權,而百度公司在百度雲產品中,引領用戶找到了沒有播放權的影視作品,樂視網要求百度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四萬元。

  四萬元是小,但可以看出諸如樂視網之類的視頻網站如今越來越重視版權問題。對他們來說,版權背後,意味著前期的大量資金投入,也事關後期的點播與廣告收入。昨天,北京海澱法院開庭審理了樂視狀告百度一案。

  庭審中,樂視網舉證證明自己對《金陵十三釵》等影視作品依法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並向法庭出示公證書證明,百度利用百度雲,向用戶提供存儲空間和「分享」功能,並將分享內容進行「電影」、「電視劇」等頻道分類,還在首頁為分享者設置了「達人推薦」欄目,使用戶在該欄目中很容易找到相關電影,進行下載和在線播放。

  審判長:原告,請你明確,你方所主張的被告的侵權行為共包括哪幾項?

  原代:第一項是,被告的百度雲產品網絡版和手機客戶端上對於涉案電影進行了分享形式的傳播,我們認為這是一種幫助侵權的行為。

  對此,百度反駁說,百度雲中的「達人推薦」是對網盤註冊用戶的推薦,是對人的推薦,而不是影視資源的推薦,而且是機器自動生成的。

  被代:這種推薦是機器按一定的參數,包括用戶網頁訪問量,粉絲量、分享量等參數自動地動態地生成的,並非人工操作,因此原告指責百度公司對涉案產品進行了影視資源推薦是不成立的。

  樂視網還認為,在百度雲軟體、安卓系統手機客戶端、iPhone客戶端、iPad平板電腦客戶端,公眾可以通過熱門站點7060影視的電影頻道找到涉案電影。樂視網要求百度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4萬元。百度公司總的答辯意見是「不同意」,百度不存在侵權、幫助侵權的行為,也沒有任何過錯,不應當擔責。百度雲、包括百度網盤是向用戶提供存儲空間和「分享」功能的免費服務。

  被代:廣大網民使用百度註冊帳戶進入百度雲產品後,可以將原本存儲在計算機本地硬碟或移動硬碟上的各類文件內容上傳,保存到百度網盤,由用戶自行對網盤的資源進行管理、分享、和下載,百度公司不對網盤的內容進行任何控制、修改、或編輯。

  百度強調,涉案的《金陵十三釵》等影視作品是百度雲的註冊用戶自行上傳和分享,並非百度公司的行為,百度公司已經盡到了充分注意的義務。

  被代:百度公司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將涉案作品上傳百度網盤以及在百度雲分享的行為。

  對此,樂視網進行了反駁,認為百度公司存在過錯。

  原代:個人用戶在網絡上傳播電視電影作品,在司法實踐中和司法理論中已經被定性為侵權行為。百度視頻可以看到涉案電影有哪幾個播放源,百度百科對涉案電影拍攝時間、它的導演、主演、播放時間、票房進行了介紹,涉案電影《金陵十三釵》是不是有明確權利的專業的影視劇,被告也是具有這種明知的能力。顯然這個辯解是不能成立的。

  法院沒有當庭宣判。此案的進一步審理將對在網頁版、手機客戶端、HD版的雲產品提供服務的性質如何判斷、能否進入避風港進行免責等問題,進一步釐清。庭審中雙方提到的惡意佔用網絡存儲空間的行為如何發現,如何打擊,也有待於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出臺。

  前面提到了版權保護避風港原則。「避風港」原則指的是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它的伺服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不承擔侵權責任。目前,這些避風港原則主要被應用在搜尋引擎、網絡存儲、在線圖書館等方面。

  由於本案沒有當庭宣判,我們對此案能否適用「避風港」原則還不得而知,不過我們可以想見的是:如果雲存儲能適用避風港原則,那麼改變的將會是整個網際網路行業的生態。 (記者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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