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網財經
中國網財經12月15日訊(記者 李靜)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披露的一則《行政裁定書》顯示,福建安溪滋美堂茶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滋美堂茶業公司」)因其經營網店「百年修正旗艦店」產品「修正茯苓酸棗仁茶」涉嫌「虛假宣傳」,被消費者丁某告上法院。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滋美堂茶業公司對普通食品宣傳保健功效,已涉嫌虛假宣傳、構成銷售欺詐,遂判決滋美堂茶業公司退還原告消費者丁某全部貨款4845元及利息。
中國網財經記者發現,上述判決書提及的網店「百年修正旗艦店」,其運營方雖然公司名稱(滋美堂茶業公司)與修正藥業看似並無關聯,但店鋪處處彰顯修正藥業的品牌,如店鋪首頁顯著位置有修正藥業的知名廣告語「修正的、良心的、放心的」,店鋪上方還有平臺標識「品牌直銷」,店鋪上方下方均有修正藥業的品牌logo。該網店「百年修正旗艦店」店鋪客服同時告知記者,「我們是修正集團官方直營商城」,雖然部分產品是代工生產,「但產品配方、生產原料的選擇和生產標準都是修正指定的。」
圖片來源:百年修正旗艦店
圖片來源:百年修正旗艦店
上述判決書顯示,今年6月,消費者丁某在「百年修正旗艦店」分兩次購買了總價5100元的75盒「修正茯苓酸棗仁茶」,購買目的是用於家中開設的養生保健店,為客戶改善睡眠而附加的調理產品。因為「百年修正旗艦店」所售產品詳情頁面顯示該產品名為「修正茯苓酸棗仁茶野生百合茯苓茶安神助粉膏多夢睡眠安睡質量差茶」,存在明顯的暗示「助睡眠」、「安睡」等功效,使其相信了賣家所宣傳的具有改善睡眠的療效。
但在丁某收到產品並給店內客人使用後,卻反應不佳,客人反映並未起到改善睡眠的作用,以致丁某養生保健店所出售的「套餐產品」被客人紛紛退貨,給丁某造成了經濟損失。後丁某發現,「修正茯苓酸棗仁茶」僅為「普通代用茶」(產品標準號「GHT1091代用茶」),但「百年修正旗艦店」除了在產品名稱上暗示具有「改善睡眠」功效外,更是在宣傳頁中明示「七種配方,開啟您的睡眠」等相關表述,而「改善睡眠」為獲得保健食品「藍帽子」批號的保健品才可以宣傳的特殊功效,「百年修正旗艦店」將「代用茶」宣傳為具有保健功效的保健食品,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相關規定,明顯存在嚴重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廣告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或明示、暗示具有保健功能。本案中,被告在某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所經營的「百年修正旗艦店」中對其銷售的「修正茯苓酸棗仁茶」進行廣告宣傳時,雖未明確表述該商品具有治療失眠的功效(治療作用系藥品的功能),但根據其宣傳內容「修正茯苓酸棗仁茶野生百合茯苓茶安神助粉膏多夢睡眠安睡質量差茶」以及商品詳情中「七種配方,開啟您的睡眠」的表述,顯然系明示案涉商品具有「改善睡眠」之功能。從商品標識上看,案涉商品為代用茶,屬於普通食品,而改善睡眠為保健食品的功能之一,因此,被告虛假宣傳行為,已構成銷售欺詐,客觀上足以誤導購買者,對其購買行為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最終,法院判決,因消費者丁某系出於經營目的而購買商品,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的規定,對其「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同時鑑於被告沒有證據證明「修正茯苓酸棗仁茶」具有改善睡眠的功能,判決被告全額返還消費者貨款。
天眼查顯示,福建安溪滋美堂茶業有限公司於2014年04月1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彭翠英,註冊資本200萬人民幣。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茶葉加工;預包裝食品(茶葉、茶食品、茶飲料)、農副產品、中藥材、保健食品、茶具、茶葉包裝用品銷售;茶文化傳播、推廣;中草藥種植、銷售等。
截至發稿前,中國網財經記者在「百年修正旗艦店」看到,案涉產品「修正茯苓酸棗仁茶」仍堅持未改正被法院認定為「虛假宣傳、銷售欺詐」的宣傳語。
圖片來源:百年修正旗艦店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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