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環申請2234萬國賠#並請求恢復名譽希望法院公開道歉

2020-09-05 南橘李姑娘

8月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1993年發生的殺人案,進行了再審公開宣判。法院認為,原審認定張玉環殺害兩名兒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判張玉環無罪。


在被羈押26年9個月,也就是9778天後,53歲的張玉環,重獲自由。在目前國內已知公開平反的案件中,他是失去自由時間最長的人。



9月2日上午,張玉環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提出了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伸冤合理支出,以及請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在媒體上公開道歉共5項賠償請求,申請賠償金額共計人民幣22343129元。


張玉環告訴封面新聞的記者,即使賠償再多,也挽回不了損失,他人生的27年青春年華,全部丟在了監獄裡面。


被羈押近27年 申請國家賠償,張玉環的委託代理人程廣鑫律師介紹說,此次提出2234萬餘元的國家賠償申請,是根據以下的事實及理由。


賠償請求人張玉環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1993年10月27日被收容審查,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1995年1月26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張玉環不服,提出上訴,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重審,於2001年11月7日作出判決,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此後,張玉環開始了漫長的申訴,其家人也為此案不停奔波。直到2019年3月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今年7月9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8月4日,判決張玉環無罪,並予以釋放。至此,張玉環被關押9778天,近27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張玉環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提出5項賠償請求 其中兩項上千萬元
在張玉環提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中,提出了5項賠償請求。其中,申請賠償金額最高的,包括兩項: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兩項金額相同,均為10171564.5元。


對於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程廣鑫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46.75元。


「自由是最高的價值,國家賠償應與自由的價值屬性相匹配,賠償標準上,應遵循『就高』原則。」程廣鑫說,張玉環一年365天,每天24小時都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倍於8小時的法定勞動時間。而且,對於因冤案服刑的當事人,其身心的摧殘更超乎於常人,若以日平均工資的一倍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明顯不合理,有失公平。


程廣鑫認為,張玉環關押時間長達9778天,太低的賠償,不能體現正義的價值,也無法撫慰創傷。因此,張玉環要求按照國家日賠償金標準的三倍進行賠償,即10171564.5元。
此次賠償申請,張玉環還提出了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


張玉環在申請書上寫到,本案給他以及整個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創傷和難以彌補的精神損害,在被宣告無罪前,他先後經歷4次審判,「那種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感受和精神上的壓力,到如今還是個邁不過去的坎。26歲時失去人身自由,現已53歲,被關押近27年,一個人的人生能有幾個27年?」


程廣鑫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但是,近幾年來,在多個同類的國家賠償案件中,賠償請求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與人身自由賠償金的比例,都達到了約65%至75%。在本案中,張玉環被關押9778天,是目前國內已知公開平反的冤案中,失去自由時間最長的人。在這期間,張玉環頂著「殺人犯」的罪名,家人也受盡歧視,他的父親去世,母親白髮,妻子重病改嫁,也錯過孩子們的成長。


程廣鑫表示,張玉環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刺激,即使無罪回家後,仍生活在恐懼和遺憾之中。另外,案件平反至今,當年辦案人員均未被追責,他的精神損害未得到任何形式的彌補。


因此。張玉環以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的一倍,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171564.5元。


請求恢復名譽 希望法院在媒體上公開道歉
除了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張玉環還提出了支付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伸冤合理支出費用各100萬元,以及在媒體上公開道歉的賠償請求。


張玉環稱,在被羈押前,他身體健康,無任何疾病。之後,他遭遇了「毫無人性」的刑訊逼供,「24小時不間斷審訊」「被吊打」「被狼狗撕咬」,讓他承認殺人,至今,其手部、大腿上還有當時留下的傷疤。「這些場景,仍然像噩夢一般出現在眼前。」同時,26年多的錯誤羈押,造成他現在疾病纏身,右腳嚴重變形,嚴重駝背,喪失勞動能力,後續需要治療矯正。對此,賠償義務機關應進行賠償。


張玉環說,從1993年至今,這些年來,他的家屬、朋友,無數次為了本案的平反,去申訴、控告、反映情況,支出了大量的交通費、通訊費、住宿費、資料列印複印費和誤工費等費用,以平均一年花費3至4萬元計,共100萬元,也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我還請求,為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張玉環表示,對於他和家人而言,天降橫禍,他一直生活在「殺人犯」的陰影中。另外,他認為,本案是事實清楚的無罪,而不是「疑罪從無」、證據不足的無罪,在他無罪釋放後,「殺人犯」的帽子沒有徹底摘除。雖然相關部門進行了口頭道歉,但無法彌補錯判給他帶來的巨大精神創傷。


張玉環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在國家和省市級媒體上發布相關消息,為他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消除錯案帶來的負面影響。


對話張玉環:27年損失無法挽回 正在嘗試融入社會
封面新聞有問到:宣判無罪後至今,這一個月時間來,在忙些什麼?
張玉環:回到家後,前一周時間,有很多記者來採訪。後面,就是到政府來,協商了醫保、社保這些問題,這花了差不多一個禮拜時間。之後,就是走親戚,到大哥家、到妹夫家,又走了幾天。


封面新聞:對於回家後的生活,還適應嗎?
張玉環:我現在身體不行,眼睛看不清楚,有糖尿病,現在還在治療。就剛才,我才從醫院裡過來,每天都打吊針,還吃藥。


我現在還沒有適應外面的生活,我也在嘗試融入,我估計還要一年或者幾年時間來適應。
比如說,現在,我到我們縣城去,不敢一個人走,都是兒子陪著我,牽著我走。走到三岔路口啊,十字路口啊,我就感覺好恐怖的樣子。車來車往,人又多,走到這些地方,就很恐懼。


我晚上睡覺也睡不好,一個晚上只能睡3、4個小時,其它時間都是閉著眼睛,心裡去想事情。
現在,我手機都不會用,微信更不用說了,只會打個電話。其他的,學人家看什麼抖音啊,都是在手機上亂點。


封面新聞:這次提出的國家賠償,覺得金額合理嗎?
張玉環:這次提出的賠償金額我覺得是合理的,但即使再多,也挽回不了我的損失。27年青春年華,全部丟在了監獄裡面,還有我全家人都抬不起頭,這是無法挽回的損失。


封面新聞:對於未來,有什麼打算?
張玉環:現在身體不好,不能做什麼重活,可能只能呆在家裡,帶帶孫子,做一點輕活了,重的做不了。對未來,我沒有想太多,只是希望事情結束了,回到平靜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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