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行為導致財產變化能否構成不當得利

2020-12-16 中國法院網

2006-10-19 16:28:19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阿毅

  [案情]

  2006年5月7日上午8時40分左右,唐西滿持建設銀行儲蓄卡在建設銀行津市支行自動取款機上取款時,其儲蓄卡被身份不明人員調換。唐西滿儲蓄卡帳戶上資金25855元隨即被分三次轉入周建龍卡儲蓄卡帳戶上。其後,周建帳戶內資金被取走5000元。經唐西滿向公安機關報案,周建帳戶上餘額資金20 864.01元被凍結停止支付。

  周建系河南省鄲城縣農民,2001年在廣東省汕頭市務工期間,其身份證丟失。其後,周建補辦了新的身份證。2006年5月5日,建設銀行嶽陽白楊坡分理處受理了持周建已丟失身份證的申請人領取龍卡儲蓄卡的申請,並發放了龍卡儲蓄卡。

  2006年7月25日,唐西滿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周建取得儲蓄卡帳戶上轉入資金沒有合法根據,造成唐西滿財產損失,周建應返還不當得利款20855元。周建辯稱,對於龍卡儲蓄卡的申領及該龍卡儲蓄卡帳戶上資金的轉入、取款等交易情況均與其無關,唐西滿不應對其提起訴訟。

  [裁判要點]

  身份證件丟失後被他人冒領銀行儲蓄卡,只要銀行儲蓄卡所載明的內容客觀存在,即可產生被冒領人對銀行儲蓄卡及帳戶上資金主張權利的適度正當性。因此,即使被冒領人對銀行儲蓄卡的申領及帳戶上的交易活動毫不知情,被冒領人仍然可能成為這類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

  因他人涉嫌犯罪的行為造成財產損失,受害人可以在刑事追贓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之間予以選擇。在民事訴訟中,刑事犯罪行為對民事法律關係性質認定的影響應當具體分析,其中,一般的民事法律事實尚且能產生不當得利之法律後果,舉輕以明重,因犯罪行為致使財產發生損失或增加之變化,更屬沒有合法根據之範疇。

  津市市人民法院認為,周建銀行儲蓄卡帳戶上轉入資金20855元系因涉嫌犯罪行為所致,並且造成了唐西滿銀行存款的減少,其民事法律關係性質屬不當得利。周建應當承擔返還財產的民事責任。據此判決:周建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返還唐西滿銀行存款20855元。案件受理費844元,由周建負擔。

  案件判決後,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周建對其名下財產的增加是否產生相應的民事權利與義務,並進而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本案的法律關係性質是否屬於不當得利等問題。

  關於周建是否是本案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本案周建名下的龍卡儲蓄卡雖系以周建丟失的身份證予以辦理,客觀上存在諸如因銀行受理儲蓄卡申請時對申請人審核不嚴等原因而致儲蓄卡的實際申請人及持有人並非周建本人的可能性,但這並不影響法律上對周建為該儲蓄卡所有人的認定。首先,儲蓄卡作為一個客觀存在的物,記載和反映關於周建及其個人基本情況的內容均客觀真實;其次,即使在周建對他人冒用其名義申領該儲蓄卡不知情的情形下,也會產生周建在知曉後對該儲蓄卡及其帳戶上資金主張權利的適度正當性。因此,基於唐西滿儲蓄卡與周建名下的儲蓄卡所發生的資金交易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周建是法律上的當然主體。

  關於周建儲蓄卡帳戶上的轉入資金是否屬於不當得利之財產。唐西滿儲蓄卡因他人涉嫌犯罪行為而被調換,其帳戶內資金轉入周建名下儲蓄卡帳戶,形成法律意義上周建財產增加的事實。唐西滿財產的損失與周建利益的獲得緊密關聯,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周建對其名下儲蓄卡資金的轉入與增加,僅僅主張與其無關,並無合法取得之抗辯。而且,無論本案中致唐西滿儲蓄卡被調換的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均不影響對本案民事法律關係中是否合法取得的認定,因為就不當得利所發生事由來分析,一般的民事法律事實尚且能產生不當得利的法律後果,舉輕以明重,因犯罪行為致使財產發生損失或增加的變化,更屬沒有合法根據的範疇。因此,周建儲蓄卡帳戶上的轉入資金屬於不當得利之財產。公安機關雖已就唐西滿儲蓄卡被調換立案偵查,但唐西滿就其損失提出民事訴訟主張並不受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法律關係的影響。這二種不同的法律關係雖有交叉及聯繫,但並不互相衝突、互為前提與條件。在刑事追贓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之間,唐西滿具有自主且法律未有約束的選擇權,以保障更快、更便捷地維護其合法利益。

  關於本案訴訟費用的負擔。本案查明的法律事實表明,周建系因他人的行為可能對受害人唐西滿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就此而言,周建被訴至法院並需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或其他費用似有不妥,但應當注意到,受害人唐西滿提起訴訟並無不當,而周建作為法律關係上的利害關係人及一個公民也有依民事訴訟法履行應訴的法律義務。平衡受害人唐西滿的利益損失與周建被訴至法院而產生的利益損失,受害人唐西滿的利益更有優先保護的必要。而且,受害人唐西滿的利益雖是個體利益,但卻反映和代表著當前社會發展過程中此類型新問題初始狀態下的公共利益。至於周建的利益調整,完全可以依託對當事人進行救濟的訴訟制度予以合理的解決。訴訟中,周建僅僅抗辯與其無關且未到庭參加訴訟,迴避其應當承擔返還財產的法律責任,使其喪失了通過訴訟調解或庭外和解而免除其訴訟費負擔的機會與正當理由。故此,周建在訴訟中採取消極應訴的方式,應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作者單位:湖南省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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