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線路還沒獲得批覆,地鐵站牌卻立了起來——近日,濟南一則「章丘地鐵要開始建設了嗎,安莉芳路地鐵站牌已經到了」的留言和一張運送安莉芳路站的地鐵站牌的照片在網上傳開。站牌和現有濟南地鐵站牌,唯一不同的地方是「安莉芳路站」字樣旁,還有「寶能城」字樣,明顯系樓盤為吸引購房者而私自建設。此外,該項目售樓處沙盤區位圖上同樣有明顯的地鐵站標註。據悉,當地有關部門已對其進行處罰。
軌道交通規劃線路還沒獲得批覆,等於是還沒拿到「準生證」,能不能建都成問題,更遑論線路走向、站點位置等。開發商如此急不可耐地拿來宣傳,無非是要讓地鐵「趕上」自己賣房子,要將地鐵紅利提前兌現,以便忽悠出更好的銷量和更高的房價。只要房子賣出去了,至於將來地鐵建不建,附近是否真有站點,開發商並似乎不真正關心。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廣告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2019年5月,濟南市住建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活動的通知》,也明確不得利用規劃或在建中的學校、地鐵作為樓盤賣點作誤導宣傳。但該樓盤,不僅在售樓處和銷售說辭上突出地鐵元素,更是直接私設了假冒的地鐵站牌,一不小心還鬧到了舉國皆知的地步。
以虛假房地產廣告忽悠購房者,是嚴重的違法行為。關於這一點,開發商不可能不知道。知道了還要幹,並且變本加厲地幹,只能說明違法成本太低。換言之,打擊誤導購房人的虛假房地產廣告的行動,事實上都打到了棉花上;聲討房地產虛假廣告的各種輿論炮轟,事實上都放了空炮。
曾有房地產廣告業內人士毫不避諱地說:「我們要儘可能誇大項目優勢,使用想像性、引導性語彙激發消費者的購買慾。」事實上,開發商拿地不久,廣告就會介入。規劃尚不清晰、設計尚不明朗,就要將一片荒地描繪得「高端舒適」,十分考驗廣告設計者的「想像力」:「稀缺樓盤,坐擁寧靜」,其實是「項目偏僻,人氣不足」;「湖景洋房,水景園林」,其實是「有個小水坑,坑邊有圍欄」……凡此種種,從項目位置、道路交通,到周邊設施、未來規劃,房地產廣告中向來不乏不實之詞。
對被誤導的消費者來說,想要通過法律途徑告贏開發商並不容易。因為除非「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一般的樓盤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僅是「要約邀請」,不是合同內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而且,就算告贏,也無非是退房,考慮到房價上漲因素,購房者大多只能吃啞巴虧。
虛假房地產廣告,主要靠地方行政處罰。但是這些處罰,與開發商可能獲得的好處,並不成比例。比如這次濟南的假冒地鐵站牌,開發商的整改報告,詭辯稱「始終整體全部遮擋,我司未曾對外展示宣傳」,然後宣布「已拆除完畢」。當地有關部門表態「已處罰」,具體如何處罰卻語焉不詳。反諷的是,假冒地鐵站牌,造成這麼大輿論影響,省了好多廣告費,開發商恐怕都想「開個慶功宴」。
拿什麼處罰虛假房地產廣告,真是個問題。除了「諄諄教導」購房者要增強對房地產廣告的鑑別能力,或許更該考慮如何賦予消費者更多維權便利,建立類似懲罰性賠償的法律制度,以市場的力量嚴打虛假房地產廣告。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舒聖祥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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