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風 | 檢察機關實施《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若干問題

2021-02-22 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

在協助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問題上,以前是不去區分查封、扣押、凍結的目的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首次提出這樣的區分,這在法律上有很重要的意義,因為不同目的的查封、扣押、凍結涉及不同的規則和不同的程序。《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六章調整的就是以資產追繳為目的的查封、扣押、凍結,它是這部法律的一個最大亮點。

所有的刑事司法協助雙邊條約都為根據外國請求查封、凍結、扣押財產設置了一個前提條件,即「在被請求國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這使得在實踐中很難具體操作,因為根據外國請求查封、扣押、凍結要根據被請求國的國內法進行,而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頒布之前,我們的國內法中是有障礙的。比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寫道:「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這就出現一個問題,在外國請求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情況下,如果外國的案件完全發生在境外,和中國沒有任何聯繫,也沒有損害中國公民或者國家的任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司法機關是不可能立案的,所以外國提出查封、扣押、凍結司法協助請求經常被我們主管機關給推掉。現在,我們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就創建了一項制度:協助外國查封、扣押、凍結不需要立案條件。也就是說,外國提出的查封、扣押、凍結請求,只要符合《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規定的各項條件,我們的主管機關、辦案機關就可以決定執行該查封、扣押、凍結請求。你們看《國際司法協助法草案》的第一稿還是規定:「主管機關審查認為依據外國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書以及所提供的證據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的,轉交辦案機關辦理」,這裡還保留著「立案」這個條件,正式頒布的法律把這個條件徹底刪除了。現在,如果檢察機關接到外國提出的查封、扣押、凍結請求,只要符合下列法定條件即可安排執行,這些法定條件是:(一)查封、扣押、凍結符合中國法律規定的條件;(二)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與請求國正在進行的刑事案件的調查、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相關;(三)涉案財物可以被查封、扣押、凍結;(四)執行請求不影響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五)執行請求不影響中國有關機關正在進行的調查、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活動。

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符合中國法律規定的條件。這個表述是比較寬泛的,實際上是什麼意思呢?實際含義是說:請求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是根據中國法律應予追繳的涉案財物,具體地說就是,請求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是《刑法》第64條規定的「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對於外國刑事案件中的違法所得、犯罪工具、違禁品,如果這些涉案財物位於中國境內,我們都可以根據外國的請求協助查封、扣押、凍結。

第二個條件: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與請求國正在進行的刑事案件的調查、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相關。外國請求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必須和請求所列舉的案件有直接聯繫,必須是這個案件所產生的應予追繳的財物。如果財物跟相關案件不具有直接的關聯性,我們也不能夠協助查封、扣押、凍結。外國不能以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名義隨意請求在中國境內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必須證明請求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和相關的案件存在密切的聯繫。

第三個條件:涉案財物可以被查封、扣押、凍結。如果外國請求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已經被查封、扣押、凍結了,不管是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還是行政程序中,就不能重複進行查封、扣押、凍結了。比如,根據我國法律,一旦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對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組織作出認定,將對所有被列入名單的實體及個人採取金融制裁措施,凍結其資金和其他資產,假如外國請求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恰恰屬於涉恐資產並且遭受到上述制裁性資產凍結,在這種情況下就沒法執行外國的查封、扣押、凍結請求了。《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第2款也規定:「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第四個條件:執行外國的查封、扣押、凍結請求不能影響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這裡所說的「利害關係人」一般是指除請求國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以外的第三人,並且是善意第三人。我剛才講了,在為資產追繳的目的協助外國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下,善意第三人可以提出異議並證明自己對相關財物享有的合法財產權益。根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45條的規定,如果利害關係人對查封、扣押、凍結有異議,辦案機關經審查也認為查封、扣押、凍結不符合相關的條件,應當報請主管機關決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通知對外聯繫機關。

第五個條件:執行外國的查封、扣押、凍結請求不影響中國境內的法律程序。執行外國的查封、扣押、凍結請求不應影響我們自己正在進行的調查、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活動。比如,我們正在調查或偵查一個案件,暫時不宜打草驚蛇,這時候,對於外國針對某些財物提出的查封、扣押、凍結請求,我們就要權衡是否存在不利影響。有時候,有的物品與我們的審判或者執行活動有關係,根據外國請求對物品的扣押就需考慮是否會影響我們的相關法律程序。

除了上述五個條件以外,根據外國請求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還應當遵守《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14條的規定,特別是該條規定的雙重犯罪條件。剛才我說在調查取證問題上可以有一定的靈活性,但在以資產追繳為目的的查封、扣押、凍結問題上,我們要嚴格遵循雙重犯罪條件,這一條件在這個時候是剛性的,因為為追繳資產而實行的查封、扣押、凍結是具有強制性的行為,意味著對當事人財產權的一種限制。如果外國查封、扣押、凍結請求所針對的行為根據中國法律並不構成犯罪,我們不能貿然地限制當事人的財產權。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還推出一項新的制度填補了我國這方面法律上的空白,這就是根據外國請求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要求各國建立一系列在沒收事宜上的國際合作制度,我們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十幾年了,在這部法律頒布之前,我們還不可能根據外國的請求去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這部法律頒布以後就有可能了,有法律依據了。根據外國請求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同樣不需要以「立案」為條件,只要滿足《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六項條件就可以了。

在沒收事宜的國際合作方面,《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國際條約所倡導的主要方式是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裁決,這幾年我們在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裁決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的實踐,其中最典型的案例是江西李華波案。李華波是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貪汙公款人民幣九千多萬元,2011年1月潛逃至新加坡,他向新加坡轉移了大量資產,在那裡購置了房產和大量的基金份額。在李華波外逃期間,江西省上饒市中級法院對他啟動了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並作出了沒收裁決,隨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新加坡提出了關於承認和執行中國沒收裁決的請求。在新加坡,承認和執行外國沒收裁決分兩步走:第一步先對外國的沒收裁決進行審查,審查認為符合新加坡法律規定的條件,就把它在法院進行登記,外國的沒收裁決經過新加坡法院的登記就具有與新加坡法院裁決相同的效力;第二步是執行已經登記的沒收裁決,需要外國再一次提出關於執行的請求,像是民事訴訟中的執行之訴。2015年11月12日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定:根據新加坡總檢察長申請,對江西省上饒市中級法院2015年3月3日作出的沒收裁決予以登記,據此,對李華波在新加坡境內共計5,454,15896新加坡元(約合人民幣2680萬元)的資產實行追繳,並返還中國財產受害人。

這是我們通過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裁決成功從境外追贓的一個案例。這個案件最重要的意義在於:我國法院在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中做出的裁決可以得到外國的承認和執行。談到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裁決,我也得講清楚,我國有一類沒收裁決外國是不會承認和執行的,那就是把沒收作為財產刑來適用的沒收個人財產甚至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我國《刑法》中的沒收財產刑不區分什麼合法財產、非法財產,只要是被告人的個人財產都可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都可以沒收,哪怕都是合法的也可以沒收。這種沒收財產刑現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不接受。在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裁決問題上,我們現在只能拿在特別沒收程序中對違法所得的沒收裁決去請求司法協助,不要指望我國法院宣告的沒收財產刑會得到沒收事宜的國際合作。

在協助外國沒收違法所得問題上,我們這次頒布的法律有一個重大的突破,把有權根據外國請求採取沒收行動的主管機關範圍擴大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2018年1月向社會公布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58條規定:外國向中國請求承認和執行沒收裁判的,如果對外聯繫機關認為可以提供協助,轉交給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安排辦理。正式頒布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從先前的草案中刪除了兩個重要的用詞,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二是「沒收裁判」,這意味著:無論請求國是否已作出沒收裁決,《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6條列舉的所有「主管機關」都可以同意並且安排根據外國請求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只要在違法所得沒收問題上該主管機關根據我國法律享有決定權或者程序啟動權。實際上,除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外,我國其他一些執法機關也享有這樣的職權。

根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七章第二節的規定,外國在沒有作出沒收裁決的情況下也可以請求中國主管機關協助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檢察機關可以參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來協助外國進行沒收。《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3條第2款也明確規定:「執行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適用本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因而,當執行外國提出的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的請求時,遇到《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的問題,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程序。有時候,外國向我們提供了相關的證據證明在中國境內的財物屬於違法所得,檢察機關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向法院提出沒收申請。法院在協助沒收程序中發布公告,保障利害關係人相關的權利,檢察機關應當按照相關的證據要求提供證據,以實現沒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2017年1月發布《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違法所得的證明標準作出新的規定,即:「申請沒收的財產具有高度可能性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應當認定為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申請沒收財產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外國提供的證據只要符合「高度可能性」這個標準,我國法院就可以基於檢察機關代表外國提出的沒收申請同意協助沒收並安排執行。當然,特別沒收程序的某些適用條件是不應套用的,比如說,不宜套用《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這樣的國內法程序性條件。我覺得,檢察機關在協助外國沒收違法所得時要努力發揮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逃匿、死亡案件特別沒收程序的作用,在請求國尚未做出沒收裁決的情況下,這一特別沒收程序可能構成幫助外國追繳資產的一個重要的法律程序和措施。

另外,《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53條規定:「外國請求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能夠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主管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可以同意並安排有關辦案機關執行。返還前,辦案機關可以扣除執行請求產生的合理費用。」根據這一條款,如果請求方能夠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有關的涉案財物是歸該國家的當事人所有,不管是法人還是自然人,我們都應該返還相關財物。這一法律程序可能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我們叫做「簡易返還」,還有一種可以叫做「沒收後返還」。關於「簡易返還」,《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被告人盜竊了一件文物,如果某博物館能夠證明該文物是它的展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馬上就可以向該博物館返還,用不著等到法院去判還。同樣,如果外國向我們提供證據材料證明外國的當事人對在中國境內的財物享有合法所有權的話,我們也可以立刻作出返還的決定。所有的機關都可以這樣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也可以直接返還,沒有必要提交法院決定。所謂「沒收後返還」是指:有關財產被中國主管機關採用國內法程序沒收了,無論是根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規定的程序沒收的,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禁毒法》或者其他國內法規定的程序沒收的,沒收以後如果外國提出相關證據材料證明被沒收的財物是歸外國當事人所有的,我國主管機關也應當根據這樣的所有權證明將被沒收的財物返還給外國權利人。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還規定了一個分享制度。有時候我們說追贓比追人難,追贓難在哪兒?資產追繳涉及經濟利益問題,任何國家都歡迎財產進來,流入的越多我越高興,多多益善,但真讓一個國家把流入的資產送回去,可就很難了。現在國際上實行一種被沒收財產的分享制度,你幫助我追回財產,不讓你白幹,我可以拿出一部分跟你分享。《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就引進了這個制度。我們幫助外國追繳的財產,我們可以要求外國拿出一部分與我們分享,比如,我們為外國的毒品犯罪案件提供了在中國境內販毒的證據材料,在外國法院判決沒收財產後就應當拿出一部分被沒收的財產來與我們分享。對此,《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54條規定:「對於外國請求協助沒收、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的,可以由對外聯繫機關會同主管機關提出分享的請求。分享的數額或者比例,由對外聯繫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與外國協商確定。」在閆永明案件中,我們向紐西蘭執法機關提供閆永明在中國境內犯罪的證據材料,紐西蘭以洗錢犯罪的名義沒收了閆永明價值人民幣兩億多元的資產,拿出了差不多三分之二被沒收資產和中國分享。如果我們中方不向紐西蘭執法機關提供關於洗錢上遊犯罪的證據材料,閆永明的洗錢罪就很難認定,那兩億多違法所得也很難沒收。

相關焦點

  • 湄公河慘案背後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思考
    二、湄公河慘案背後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即各國依據籤署的國際條約或互惠協議,進行刑事司法合作,代為履行部分刑事訴訟程序、行使刑事司法權力的活動,包括文書送達、調查取證、引渡遣返、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等。聯合國《刑事事件互助示範條約》為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提供了範例。但在實踐中,刑事司法協助仍存在許多困難。
  • 陳雷:論我國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司法認定若干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本文試就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受案範圍受到限制、立法未賦予潛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參與訴訟權利、嚴格的刑事證據標準導致多數追贓案件無法啟動特別程序、我國法院作出的沒收裁決難以在外國得到有效執行等問題進行分析研究,針對司法認定中若干法律適用問題,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完善的意見,包括對「逃匿」情形作立法和(或)司法上的擴大解釋;賦予潛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中參與訴訟的權利;完善公告境外送達的司法協助程序
  • 全國檢察機關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召開
    以「萬法之基」的民法典精神引領「四大檢察」創新發展12月7日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指出,學習貫徹民法典,關鍵在於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領悟法條背後的「法理」,促進「四大檢察」都能以「萬法之基」「萬法之母」的民法典精神內涵,引領各項檢察工作創新發展。會議指出,要深化、落實以人民為中心。
  • 陝西商洛檢察: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本文結合近四年來我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的情況,淺析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的特點、存在問題及意見建議。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的基本情況(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比例大。2017年1月至2020年9月,全市檢察機關共接到提起或申請的司法救助案件112件,其中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87件,佔全部司法救助案件的77.7%。
  • 檢察機關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若干問題探討
    檢察機關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若干問題探討   兼論《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修改的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 檢察機關 非法證據排除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實體構成性規則具體到檢察環節,依照「兩高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後簡稱《證據規定》),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兩個環節檢察機關都負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雖然新刑訴法沒有明確審查逮捕環節對非法證據的排除,但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2013年1月1日施行的《規則》第65條規定了審查逮捕環節有排除非法證據的職責①。
  • 民法典實施與刑事司法高質量發展
    民法典實施與刑事司法高質量發展   編者按 12月7日,最高檢召開全國檢察機關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對全國檢察機關貫徹實施民法典進行了再動員再部署。為促進全面深入貫徹實施民法典,推動刑事司法高質量發展,檢察日報社於12月11日上午舉行「民法典實施與刑事司法高質量發展」三人談研討活動,邀請民法學者和刑法學者,共同圍繞如何破除「重刑輕民」觀念、正確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準確認定財產犯罪與維護法秩序統一性等問題,論法析理,並就如何協調民法與刑法關係、如何以民法典實施為契機促進刑事司法高質量發展進行研討,提出寶貴建議,敬請關注。
  • 民法典正式實施在即,高檢院召開全國檢察機關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
    如何有效保障民法典統一正確實施,是對檢察機關履職盡責的重大考驗。 第三,民法典的實施對各項檢察職能融合發展創造了難得契機。民法典不僅是保障民事權利的「寶典」,也為行政權力行使劃定了界限,為刑事司法和公益訴訟保護民事權利提供了詳實規範。民法典實施後,「四大檢察」「十大業務」融合發展不僅有實體法精神一致的遵循,更有權利價值融通的指引。
  • 民法典正式實施在即,全國檢察機關如何貫徹實施?劃重點啦!
    民事法律關係紛繁複雜,檢察機關必須聚焦突出問題,精準履行監督職責,及時監督糾正與民法典精神和規定不相符的司法裁判,維護司法公正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比如,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犯罪案件時,要注意將帶有地域性、傾向性、普遍性的涉案問題線索移送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對有關行政機關是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等進行審查,一體履行檢察監督職責。民事檢察部門辦理虛假訴訟監督案件,發現虛假訴訟涉嫌犯罪的,應當將線索移送刑事檢察部門審查。
  • ...園地】民法典正式實施在即,全國檢察機關如何貫徹實施?劃重點啦!
    民事法律關係紛繁複雜,檢察機關必須聚焦突出問題,精準履行監督職責,及時監督糾正與民法典精神和規定不相符的司法裁判,維護司法公正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比如,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犯罪案件時,要注意將帶有地域性、傾向性、普遍性的涉案問題線索移送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對有關行政機關是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等進行審查,一體履行檢察監督職責。民事檢察部門辦理虛假訴訟監督案件,發現虛假訴訟涉嫌犯罪的,應當將線索移送刑事檢察部門審查。
  • 構建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監督機制
    刑事拘留是我國刑事訴訟中常用的一種強制措施,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程度僅次於逮捕。實踐中,拘留措施由公安機關自由決定、自行實施,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程序,導致出現濫用刑事拘留措施、任意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等問題,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且當事人缺乏必要的救濟途徑。
  • 關於重大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若干思考
    作者:周凱東,吉林省人民檢察院三級高級檢察官,法學博士1997年刑法實施以來,重大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一直是新舊刑法銜接與適用中的熱域,亦是刑事法研究和司法實務部門持續關注的重點問題。
  • 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體系初探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要積極推動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只有庭審程序在定罪量刑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才能從制度機制上保證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的質量,實現更高質量、更高層次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共同嚴防冤假錯案底線,實現案件質量的「多贏」。在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監督中,不能為監督而監督、停留在淺層吹毛求疵、重複監督、「乞討式」監督,必須以解決現實問題特別是普遍性、典型性、頑固性問題為目的。
  • 我國憲法檢察制度若干關鍵問題辨析
    這不僅影響著具體檢察制度的合憲性判斷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構建,也事關憲法導引司法體制改革和型塑法治中國的能力。因此,對作為憲法檢察制度基石的若干關鍵問題,諸如「檢察權」、「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機關」和檢察院的領導體制等進行新的探索,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 2019年檢察機關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情況
    最高檢與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院共同舉辦環境保護與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問題研討會,圍繞智慧財產權問題展開深入交流。先後派員赴歐洲開展「智慧財產權刑事執法」「打擊侵權假冒」等專題交流活動,積極宣介我國在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方面的立場和舉措,有力維護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國際形象。積極參與中美經貿磋商會議、中日韓自貿區談判、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談判工作,堅決維護國家根本利益。
  • 民法典對刑法和刑事檢察工作的影響
    苗生明: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7年、1998年先後頒布的《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4年頒布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核心理念是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時對其中的刑民交叉問題分類對待
  • 檢察改革與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_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按照黨的十七大報告的精神,中央政法委員會於2008年12月發出了《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從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加強政法經費保障等四個方面提出了60項改革任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答覆法發〔2020〕29號
    實施中若干問題的答覆》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為進一步規範人民陪審員工作,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答覆》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 法治早餐 | 兩高發布《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今日聚焦「兩高發布《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於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聚焦民法典實施與刑事司法高質量發展,三位法學大咖說……
    編者按 12月7日,最高檢召開全國檢察機關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對全國檢察機關貫徹實施民法典進行了再動員再部署。為促進全面深入貫徹實施民法典,推動刑事司法高質量發展,檢察日報社於12月11日上午舉行「民法典實施與刑事司法高質量發展」三人談研討活動,邀請民法學者和刑法學者,共同圍繞如何破除「重刑輕民」觀念、正確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準確認定財產犯罪與維護法秩序統一性等問題,論法析理,並就如何協調民法與刑法關係、如何以民法典實施為契機促進刑事司法高質量發展進行研討,提出寶貴建議,敬請關注。
  • 【關注】2020年度十大刑事檢察熱詞
    據統計,2017年1月至今年4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中,認定正當防衛不批捕352件、不起訴392件。4.認罪認罰從寬經歷司法實踐檢驗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被認為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