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推進我市引進臺灣創新創業青年人才的工作,以東莞市《關於大力引進臺灣創新創業青年人才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為指導,結合東莞臺灣高科技園「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以下簡稱「青創基地」)的實際需要,為規範人才、項目的引進程序和「臺灣百名青年人才創新創業計劃」資金(以下簡稱「青創資金」)的申領、使用,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資金使用範圍:青創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但不限於青創基地的運營、管理和維護、專家評審費及創業啟動資金、住房及辦公場地補貼、貸款貼息、臺灣青年人才創新創業專項引導基金投入、培訓參展補貼等。
第二條扶持資金申報範圍:松山湖(生態園)(下稱園區)「臺灣青年人才創新創業計劃」所有扶持性質的申報,包括但不限於創業啟動資金、住房及辦公場地補貼、貸款貼息、培訓參展補貼等。
第三條申報資格:
(一)在青創基地及其授權的創業基地、孵化器註冊落戶為企業的臺灣青年創業項目;
(二)企業創始人年齡45周歲(含)以下,臺灣籍。且所註冊企業股東中臺灣籍人員累計持股25%以上;
(三)申報項目屬於園區主導產業領域(包括高端電子信息產業、生物技術產業、機器人產業、新能源產業以及文化創意、電子商務、服務外包等現代服務業)及園區管委會扶持的其他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項目和急需配套的項目。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專項資金不予支持:
(一)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對環境負面影響大、勞動密集型等非松山湖主導發展類型的項目;
(三)創業團隊中臺灣籍人員只掛名,未實際出資或不承擔核心重要工作的;
(四)項目單位或者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近5年內受到過刑事處罰,或者正在作為犯罪嫌疑人接受司法機關調查的;
(五)項目單位或者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因違反有關財經、工商、稅收、勞動等法律法規被行政重大處罰未滿3年的;
(六)項目單位或者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財政欠款的;
(七)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存在嚴重違約行為的;
(八)未按規定向統計部門報送統計報表的;
(九)其他管委會認為不應給予資助的情形。
第五條管理部門:園區管委會設立「青創資金」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松山湖(生態園)臺灣高科技園管理局,負責青創資金的日常管理,包括制訂資金年度預算,制訂和發布資金申請指南和公告,組織資金申報、項目評審,組織青創項目落地實施、績效評價。「青創資金」管理辦公室可根據資金申報和管理需要,委託其他社會中介、行業組織等第三方機構承擔或協辦具體事務。經管委會審批後授權運作。
第六條申請受理授權:落戶園區的臺灣青年創新創業項目,由東莞臺灣青年創新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青創服務中心」)負責受理相關政策申報材料。
第七條受理時間:青創服務中心全年接受青創項目團隊的資金申請材料。青創項目團隊準備好相應的材料後即可提交給青創服務中心,青創服務中心在一個業務受理周期內定期將初審通過後的材料遞交給「青創資金」管理辦公室。
第二章創業啟動資金
第八條創業啟動資金支持。臺灣創新創業青年人才來青創基地創辦企業,經過評審,根據科技含量、研發實力、市場前景、預期收益等,可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創業啟動經費。每家青創企業只可以申請一次創業啟動金。
第九條申報材料
企業在申請補貼時均須提交以下基礎資料(複印件需核對原件),資料一式三份:
(一)《松山湖(生態園)引進臺灣青年創業項目啟動金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項目初創團隊成員臺胞證或身份證等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
(四)項目初創團隊成員學歷、專業技術職稱等證明文件複印件;
(五)項目計劃書。
第十條申請及審批流程
(一)提交資料。申請創業啟動資金的項目需先提交上述申報材料至青創服務中心。
(二)受理初審。青創服務中心初審並加初審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報「青創資金」管理辦公室。如材料不符合規定,由青創服務中心退回企業修改。
(三)專家評審。「青創資金」管理辦公室統一組織項目專家評審會,對項目進行專業化審查,並給出評審意見。具體資助金額根據評審意見確定。
(四)審批。經項目專家評審會核定的給予創業啟動資金報「青創資金」管理辦公室會議審定,松山湖(生態園)分管領導及市相關部門審批。最後報資金對口部門備案。
(五)公示。審核結果須在松山湖官網(www.ssl.gov.cn)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提交異議書及支持異議的證據,由「青創資金」管理辦公室組織重審,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重審情況反饋給企業。
(六)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管委會於公示期滿5個工作日內將資助項目及資助金額在松山湖官網上進行公告,並向園區財政下達資金撥付通知。
第十一條項目專家評審會每個月集中舉辦一次。評審組由不少於3名專家組成,其中外部專家不少於三分之二。
第十二條項目專家評審會採用現場質詢及答辯的方式進行。所有申請啟動金的創業團隊主要成員必須到場參加,進行項目介紹及答辯。
第十三條創業項目評審主要考慮的指標包括:項目資料的完整真實性、評審會現場陳述情況、項目所處階段、項目產品或服務的創新性、市場競爭情況、預期市場收益情況、項目團隊成員資歷、研發專利情況等。
第十四條創業啟動金劃分為五類。
第一類綜合評分80分(含80分)以上,資助20萬元。特點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建議書完整,所提供數據及資料真實可靠;現場答辯清晰準確;項目已投入運營半年以上,或處於初創期,但發展潛力很大;有生產環節的,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市場上同類型公司很少,產品創新,已有銷售;營業收入預期年均增長率20%以上;商業模式清晰,不易被複製;市場定位和發展規劃明確;項目團隊整體實力強,成員綜合素質高;擁有至少一項專利。
第二類綜合評分70分(含70分)以上,資助15萬元。特點包括但不限於:項目計劃書完整,所提供數據及資料真實可信;現場答辯清晰準確;處於初創期,尚未募得社會資本;輕資產運作,投資額在80萬元以下,無生產或生產委外;市場上同類型公司較少,產品有一定技術含量和競爭力;營業收入預期年均增長率10%以上;商業模式清晰,不容易被複製;市場定位和發展規劃較明確;項目團隊整體實力較強,成員綜合素質較高。
第三類綜合評分60分(含60分)以上,資助10萬元。特點包括但不限於:項目計劃書結構內容基本完整,所提供數據、資料真實可信;現場答辯基本清晰準確;初創期,尚未募得社會資本;輕資產運作,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沒有生產;項目有創新點,市場潛力較大,但尚沒有成型的產品及完整的商業模式;項目團隊有創業潛力。
第四類綜合評分50分(含50分)以上,資助5萬元。特點包括但不限於:項目計劃書結構、內容基本完整。所提供數據、資料真實可信;現場答辯基本清晰;市場上同類型的公司較多,產品技術含量一般,差異化不明顯;產品或商業模式較容易被複製;市場定位和發展規劃不是很明確;項目團隊實力及成員綜合素質一般。
第五類綜合評分50分以下,不予資助。特點包括但不限於:項目計劃書結構、內容不完整。所提供數據、資料缺乏可信度;現場答辯不清晰,不能有效回答專家所提大多數問題;市場上同類型公司很多,產品或服務同質化嚴重;市場定位和發展規劃不清晰;項目已經是比較成熟的項目,不屬於創業項目。
以上分類依據僅供參考,具體以專家評審及「青創資金」管理辦公室會議審定結果為準。項目分類評分表見附表7。
第十五條原則上創業啟動資金分3次支付給創業項目團隊,審批通過後首先支付總金額的70%,首期補助金到帳半年且項目團隊提交資金使用自查報告後支付20%,一年後支付剩餘10%。
第十六條獲得項目啟動金資助的項目必須在獲得資金兩年內,每半年提交資金使用自查報告,如實申報資金使用情況。自查報告由青創服務中心督促企業按期填寫、提交,青創服務中心收齊材料後報臺灣高科技園管理局,臺灣高科技園管理局組織「青創資金」辦公室對自查報告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審查發現未按規定使用青創資金的企業,「青創資金」辦公室有權要求項目團隊提交相應憑證進行詳細核查,核查一經屬實,臺灣高科技園管理局將責令企業退回已獲得創業啟動金。
第三章住房及辦公場地補貼
第十八條臺灣創新創業青年人才來青創基地創辦企業,原則上可享受2年內不超過100平方米的辦公場地租金補貼。可申請入住由政府提供的具備「拎包入住」條件的人才公寓,並享受2年內不超過60平方米的房租補貼。
第十九條青創項目團隊核心成員可申請入駐人才公寓,公租房租金補貼將採取在免租期內對其直接免收租金的方式予以資助。
第二十條免租期內的租金補貼從「青創資金」專項中申請列支,由「青創資金」管理辦公室直接支付給場地管理方或業主方。
第二十一條辦公場地不論是園區國企運營的載體還是民營載體,均採取在免租期內向創業團隊直接免收租金的方式給予資助。由臺灣高科技園管理局根據與載體運營方約定的合作協議,報支付申請給財政分局在每個財務年度內將這些項目所產生的租金分兩次(每年6月份及12月份)轉帳到載體運營方指定帳戶。
第四章企業培訓、參展扶持
第二十二條企業培訓、參展扶持。對於參加社會培訓的青創企業,經認定可給予培訓經費20%,每年不超過5萬元的補貼。管委會或在管委會備案並獲得認可的社會機構組織符合條件的成長型臺灣青年創業企業參加國內外知名行業展會,提供參展經費20%,每年不超過5萬元的補貼。
第二十三條培訓、參展費用以事後報銷方式給予補貼,每三個月集中報銷一批。
第二十四條培訓、參展補貼僅限於企業參加由社會組織的培訓及展會的展位費、展位裝修費用及會議註冊費(每單位限2人),由園區管委會、青創服務中心等其他機構組織的免費提供給創業團隊的培訓不在該補助之列。
第二十五條申請培訓、參展補貼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松山湖(生態園)臺灣青年創新創業培訓、參展補貼申請表》;
(二)培訓、參展合同及發票複印件;
(三)培訓機構、培訓師資質證書。培訓機構必須為在教育或人力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具有相關資質的正規機構;
(四)舉辦培訓的通知文件、方案、現場照片,籤到表、活動總結等;
(五)參展的通知文件、現場照片、活動總結等。
第二十六條申請及審批流程
(一)提交資料。申請創業啟動資金的項目需先提交上述申報材料至青創服務中心。
(二)受理初審。創服務中心初審並加初審意見後,報臺灣高科技園管理局。如材料不符合規定,由青創服務中心退回企業修改。如初審發現材料有作假情況,將不予通過。
(三)審批。初審通過的申請資料由臺灣高科技園管理局覆核並報「青創資金」管理辦公室會議審定,松山湖(生態園)分管領導及市相關部門審批。
(四)公示。審核結果須在松山湖官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提交異議書及支持異議的證據,由「青創資金」管理辦公室組織重審,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重審情況反饋給企業。
(五)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管委會於公示期滿5個工作日內將資助項目及資助金額在松山湖官網上進行公告,並向園區財政下達資金撥付通知。
第五章貸款貼息及風險補助
第二十七條對於獲得小額貸款及科技貸款的青創項目,將按照企業實際支付利息的70%,提供不超過兩年,每年最高100萬元的貼息補貼。對投資於臺灣青年創業項目的創業投資機構,給予投資額10%的風險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一年內對同一家創業投資機構的資助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八條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須為在市開展新型信貸業務的銀行申請科技貸款的項目。申請風險補助的創業投資機構須為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具有相應從業資質的合法創投機構,且須在向青創基地創業團隊投資前臺灣園高科技管理局報備。
第二十九條申請金融服務貼息補貼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松山湖(生態園)臺灣青年創新創業貼息補貼申請表》;
(二)企業與開展新型信貸業務試點銀行籤定的貸款合同複印件;
(三)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的有效證明;
(四)企業支付貸款利息的有效證明。
第三十條申請創業投資機構風險補助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松山湖(生態園)支持臺灣青年創新創業創業投資機構風險補助申請表》;
(二)創業投資機構與臺灣青年創新創業團隊籤定的投資協議複印件;
(三)創業投資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創業投資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五)創業投資機構向臺灣青年創新創業團隊提供投資和服務的其他有效證明。
第三十一條申請及審批流程
(一)提交資料。申請貼息補貼和風險補助需先提交上述申報材料至青創服務中心。
(二)受理初審。創服務中心初審並加初審意見後,報臺灣高科技園管理局。如材料不符合規定,由青創服務中心退回申請提交人修改。如初審發現材料有作假情況,將不予通過。
(三)審批。初審通過的申請資料由臺灣高科技園管理局覆核並報「青創資金」管理辦公室會議審定,松山湖(生態園)分管領導及市相關部門審批。
(四)公示。審核結果須在松山湖官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提交異議書及支持異議的證據,由「青創資金」管理辦公室組織重審,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重審情況反饋給企業。
(五)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管委會於公示期滿5個工作日內將資助項目及資助金額在松山湖官網上進行公告,並向園區財政下達資金撥付通知。
第六章人才政策及其他扶持
第三十二條臺灣創業青年申請廣東省『珠江人才計劃』、東莞市引進創新科研團隊、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等人才政策,操作辦法參照相關政策執行。項目團隊自行根據有關規定申請,青創服務中心及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全力提供協助。
第三十三條臺灣創業青年申請醫療、社保、子女教育、居留、出入境、通關等其他配套服務的,由青創服務中心集中受理,需管委會協調事項,臺灣高科技園管理局根據事項所屬類型,協調相關部門優先辦理。
第七章青創服務中心績效管理
第三十四條青創服務中心由園區管委會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委託給既熟悉大陸創業環境,又有一定臺灣青年創業項目資源的專業中介機構進行運營。「青創資金」辦公室將定期對中心運營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第三十五條考核周期
考核分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在下一季度第一個月的15號前完成,年度考核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第三十六條考核方法
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季度考核。主要考核團隊的項目引進情況和為基地企業服務、項目孵化培育情況。
第三十七條考核流程
(一)青創服務中心管理團隊填寫考核表格,並遞交給臺灣高科技園管理局。
(二)青創服務中心管理團隊根據通知時間到臺灣高科技園管理局進行當面述職,「青創資金」辦公室成員對述職情況進行打分,並提交管委會分管領導覆核及審批。
(三)臺灣高科技園管理局將考核結果告知青創服務中心,青創服務中心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績效改進。考核結果同時作為青創服務中心年度KPI獎金的發放依據。
第八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青創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績效評價按照管委會的有關規定執行。管委會審計部門適時對青創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告管委會。
第三十九條「青創資金」管理辦公室對已撥付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並將檢查結果報告管委會。監督檢查應依法進行,不得幹擾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被檢查的企業應主動配合檢查,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四十條對弄虛作假、冒用、截留、挪用、擠佔以及不按規定使用青創資金等行為,管委會可視情節輕重採取通報、追繳扶持資金等方式處理,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青創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松山湖(生態園)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由發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附表(請點擊「閱讀原文」或登陸網址http://www.ssl.gov.cn/dgssl/s41082/201607/1058725.htm 下載):
1.松山湖(生態園)引進臺灣青年創業項目啟動金申請表
2.松山湖(生態園)引進臺灣青年創業項目啟動金使用自查報告
3.松山湖(生態園)引進臺灣青年創業培訓、參展費用補貼申請表
4.松山湖(生態園)臺灣青年創新創業貼息補貼申請表
5.松山湖(生態園)支持臺灣青年創新創業創業投資機構風險補助申請表
6.松山湖(生態園)引進臺灣青年創業項目啟動資金評審表
7.松山湖(生態園)引進臺灣青年創業項目啟動資金分類評分表
8.松山湖(生態園)「青創服務中心」績效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