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帳戶被封,拖欠員工2個月工資,員工被迫解除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2020-11-09 山東高法

王小石2012年入職上海貨運公司員工,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2019年6月17日,因民事訴訟,法院裁定凍結公司的銀行存款1,327,25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財產,該裁定書立即執行。

2019年7月3日,王小石以公司於2019年5月至今未發放工資、已拖欠兩個月工資,向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通知於貴公司收到該郵件起,雙方的勞動關係即已解除」,公司於2019年7月8日收到王小石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雙方因經濟補償等發生爭議,公司認為是因為帳戶被查封導致拖欠了工資,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王小石認為公司帳戶被查封,並不能成為拖欠工資的藉口,應當及時支付工資,既然拖欠工資,其解除勞動合同就應當獲得經濟補償。

王小石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5月和6月及7月份工作5天的工資共計10,833.3元,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40,000元【5,000元×8年(自2012年10月至2019年7月)】

2019年9月16日,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王小石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工資6,272元,對王小石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王小石不服該勞動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公司拖欠工資不是故意的,王小石因此解除合同不能支付經濟補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一、對於王小石工作天數的認定。

王小石主張除2019年5月、6月外,7月的前5天即7月1日至7月5日尚在公司處工作。公司則認為王小石於2019年7月3日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故不存在7月上班5天的情況,只認可王小石工作至6月30日。

本院認為,作為用人單位,負有管理職責。在雙方就出勤發生爭議時,公司應提供考勤相關證據,以便法院查明爭議事實。公司於2019年7月8日收到王小石發出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雙方勞動合同於當日解除。現公司抗辯王小石7月1日至5日未出勤,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應當承擔不利法律後果。故本院對王小石2019年7月1日至5日出勤的主張予以採信。

二、對於王小石月工資標準的認定。

雙方籤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標準為稅前不低於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雙方均認可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王小石認為工資是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分兩筆發放,兩次籤收,現公司僅提供了基本工資的籤收單。公司則認為根據公司工資匯總表、工資籤收記錄等,王小石2019年5月工資為3,352.5元、6月工資為2,919.5元。

本院認為,現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均不能充分證明其主張,參考上海市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職工平均工資(查詢自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開的2018年上海統計年鑑,2015年為75,464元/年、2016年為82,581元/年、2017年為90,764元/年),本院認為王小石每月工資5,000元的主張更為可信。故王小石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5月、6月及7月1日至5日的工資10,833.3元,本院予以支持。

三、對於公司是否存在故意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

本院認為,公司在銀行帳戶被凍結後,積極籌措資金發放職工工資,僅有王小石等7名員工沒有領取相應工資,公司不存在拖欠王小石等7名員工工資的主觀惡意,王小石主張公司故意拖欠工資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採信。

另外勞動條件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必需的物質設備條件,高溫費作為夏季高溫津貼並不屬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範疇,王小石以公司未支付高溫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亦缺乏依據。據此,王小石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員工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公司因主觀惡意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才能支持經濟補償

二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二審中,王小石堅稱公司系主觀惡意拖欠2019年5、6月份工資,故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司則反駁稱其帳戶於2019年6月20日被凍結後,已發通知告知勞動者真實情況,同時積極籌措資金,通知王小石等員工領取工資,但王小石未來,並提供《民事裁定書》、《告知函》等證據予以證明。王小石對《告知函》並不認可,聲稱是事後製作,且不清楚公司帳戶被查封一事。對此,一審法院全面客觀審核了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依據在案證據顯示的法律事實及雙方的陳述意見,結合公司帳戶確於2019年6月被法院凍結的事實,認定公司不存在拖欠王小石工資的主觀惡意,該認定於法有據。

鑑此,王小石以公司拖欠兩個月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訴求經濟補償金,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小石還是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公司在銀行帳戶被凍結後,積極籌措資金向員工發放工資,不存在拖欠員工工資的主觀惡意

高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費;在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一章中,還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以及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本案公司是否具有拖欠員工工資的主觀故意,關係到公司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原審法院經審查認定,公司在銀行帳戶被凍結後,積極籌措資金向員工發放工資,不存在拖欠員工工資的主觀惡意。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採信。

申請人以公司拖欠工資存在惡意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訴請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綜上,王小石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第(六)項規定的情形。

高院裁定如下:駁回王小石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0)滬民申2015號(當事人系化名)

更多信息,長按|掃描二維碼

關注©山東高法

來源:勞動法庫

編輯:石 慧

審核:傅德慧

最新!山東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被控玩忽職守、妨害傳染病防治,山東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局長王文杰等5人今受審

微信轉帳交易記錄如何取證?最新方法來了!快收藏

相關焦點

  • 【以案釋法】公司因帳戶被封,拖欠員工2個月工資,員工被迫解除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雙方因經濟補償等發生爭議,公司認為是因為帳戶被查封導致拖欠了工資,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王小石認為公司帳戶被查封,並不能成為拖欠工資的藉口,應當及時支付工資,既然拖欠工資,其解除勞動合同就應當獲得經濟補償。
  • 公司帳戶被封,欠員工2個月工資,員工被迫解除能獲得經濟補償?
    雙方因經濟補償等發生爭議,公司認為是因為帳戶被查封導致拖欠了工資,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王小石認為公司帳戶被查封,並不能成為拖欠工資的藉口,應當及時支付工資,既然拖欠工資,其解除勞動合同就應當獲得經濟補償。
  • 公司存在剋扣員工工資、調崗的行為,員工被迫辭職能否得到補償?
    公司存在剋扣員工工資、調崗的行為,員工被迫辭職能否得到補償?我們知道,勞動法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員工是違法的。但員工在工作的過程中,還是存在單位逼迫員工辭職的現象。有的單位要求解除合同,卻讓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又或者不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卻大幅度降低薪資待遇、增加員工任務工作量、給員工調崗等方式逼迫員工自動辭職。那麼,我們應該如何去認定單位逼迫員工辭職的行為呢?
  • 公司拖欠員工工資長達8個月,員工被迫辭職仲裁獲賠補償金
    有的公司經常以公司資金周轉有困難為由,隨意拖欠甚至長期拖欠員工工資,員工能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工資及離職補償金嗎?,員工催得急了,就象徵性地發個幾百元生活費,還要求員工寫借款單。而且這種現象一直持續到今年的6月份,公司也沒有任何補發工資的跡象。老周是公司生產部的技術工人,正常情形下他每個月工資有6000元左右,這麼長時間下來,這家公司在長達8個月時間裡,只給老周預支了不到2000元的生活費。一家老小等米下鍋呢,這老周真有點受不了了!
  • 公司同市跨區搬遷,員工能否獲得補償金?
    網友問:公司下個月要搬遷到本市另一個區,這樣每天通勤要多花兩小時,中午也回不了家給老人做飯,在一個三線城市活出了北上廣深的感覺。當初我找工作就是圖個離家近,能兼顧工作和家庭。如果選擇離職能否獲得補償?2、提前協商,去留自由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是否變化、勞動者生活是否受到實質影響,兩個方面決定了企業是否要向員工提供補償。如合同約定了詳細的工作地點為:XX市XX區XX號,或者約定為XX市XX區,跨區變動原則上需雙方協商解決。
  • 疫情期間公司拖欠工資,員工能否離職要求補償,領取失業金?
    疫情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欠繳社保、不提供勞動條件,員工能否以此提出離職,要求經濟補償?因受疫情影響,企業可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逾期辦理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完成。所以,在疫情期間員工以拖欠工資、欠繳社保等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將不會得到支持。
  • 員工拒絕加班,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9、員工不辭而別(自動離職)後,尚未發放的工資公司能否不予發放?(四)員工被迫解除合同的處理及實操技巧1、員工被迫解除合同的幾種常見理由及操作手法;2、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3、公司搬遷,員工能否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金?
  • 公司拖欠工資怎麼辦,員工能要求補償嗎?
    現如今,各行各業的競爭壓力都很大,一些小企業因為經營不善,資金鍊緊張,難以按時支付員工工資,常常一拖就是好幾個月才發工資,而一些公司破產、負責人跑路的更是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追回被拖欠的工資。那麼,公司拖欠工資怎麼辦,員工能要求補償嗎?
  • 員工主動辭職,哪些情況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員工離職,用人單位一般會給予經濟補償金(公司正常辭退)或經濟賠償金(公司違法開除)。 那麼,員工主動辭職,能否要求經濟補償?很多人都誤以為,在公司工作久了,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最後無論是什麼原因離職,公司都應當給補償,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被迫辭職的除外。
  • 怎麼樣的辭職理由才能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法庫
    員工辭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要看辭職理由是什麼。一、因個人原因辭職的,基本上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裡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 員工拒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怎麼有效送達?(實務課)
    9、員工不辭而別(自動離職)後,尚未發放的工資公司能否不予發放?(四)員工被迫解除合同的處理及實操技巧1、員工被迫解除合同的幾種常見理由及操作手法;2、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3、公司搬遷,員工能否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金?
  • 法院:代繳社保視為未繳納,員工可解除合同獲得經濟補償
    ,未以本公司名義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卻由另外一家公司代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後來員工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仲裁委認為公司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裁決公司向勞動者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並且一裁終局。公司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 記住勞動法這2條規定,即便員工主動辭職,也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離職還能獲得賠償?跟朋友聊完天后我才知道,雖然《勞動合同法》已經實施十幾年了,但還是有很多人不知道被公司辭退能獲得賠償,又或者是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如果不願意繼續續籤的話,勞動者也能獲得經濟補償這些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這條規定中的其中一項條款就是,如果員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主動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
  • 公司沒有支付或拖欠年休假工資,員工是否可以被迫解除?
    問:公司沒有支付或拖欠年休假工資,員工是否可以被迫解除?(廣東地區)答:不可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早在2012年就有文件明確,勞動者不可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發放年休假工資,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發放年休假工資或高溫津貼,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支持」。
  • 員工籤了無限期勞動合同,公司單方面解除怎樣獲取補償?
    員工籤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公司單方面解除怎樣獲取補償?二、單位強制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怎麼辦籤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不代表無法解除,如果單位強制解除,員工一般有2個選擇。員工不同意單方面解除合同這個時候,企業必須繼續履行合同,直到員工退休。
  • 不同意公司調崗算「被迫離職」嗎?員工該如何要求經濟補償
    在沒有協商的情形下,單方決定調崗,會讓員工產生一種被支配的感覺,否定現在的工作,產生很多負面情緒,導致發生勞動糾紛。那員工如果不同意調崗,從而提出離職,是否屬於「被迫離職」,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制度中規定員工應服從調動,就可以調崗?
  • 辭退員工補償標準2019 辭退員工需要提前多久通知
    根據勞動法規定,當一個公司辭退員工的時候,公司需要對於個人有一些補償。關於辭退補償,每一年都可能產生一定的變化。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辭退員工補償標準2019,順便來說說辭退員工需要提前多久通知以及辭退員工工資發放時間,感興趣的朋友一起來看看吧。
  •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如何賠償員工?被迫離職員工如何舉證
    哈嘍,大家好,我是小KK,今天跟大家分享下「正式員工,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如何賠償員工,被迫離職員工該如何舉證?」下面就讓我們來看看吧!舉證1:離職證明背景回顧:我至今入職七個多月,因公司原因被迫離職,手續和賠償已經和公司談妥,主要是在手續上還有些歧義和爭議,離職的那天大家都不是挺開心的
  •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應該如何給員工經濟補償
    會上直接宣布解僱我,我問他們是什麼原因解僱我,他們就說試用期不合格,沒別的理由(當時與甲方籤勞動合約上寫試用期1到2個月)我當時向公司要辭退通知書,他們不給,叫我寫辭工申請,我是被辭退的,就沒寫。我感到好冤枉,解僱也不提前通知,我工作也沒失誤啊,就這樣無條件的說試用期不合格給解僱了,連個解僱通知書也不給就辭退了我。
  • 公司辭退員工需要支付多少補償?附不同情形下的詳細補償標準
    企業業績不好,除了縮減不必要的支出,首先想到的就是裁員,並且要求HR儘量減少裁員成本,也就是能不少給員工補償就少給,能不給就更好。所以,今年被朋友和網友諮詢最多的法律問題就是公司辭退員工要支付多少補償。這個問題還真不是一句話就能回答好的,因為不同情形下,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不同的,存在較大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