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籤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後,發現還有一部分人未搬遷,誤認為徵收土地違法,輾轉多部門維權,歷時四年,最後還是敗訴了……拆遷問題有時候比較複雜,如何更有效維權?今天,京平律師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個特殊的「維權」案件。
2012年,根據上級文件政策,山東某市政府將某街道附近村莊的集體土地列入了改造搬遷範圍,孔先生所在的村屬於村莊改造搬遷對象。
2012年8月1日,建設工程指揮部制訂了《搬遷安置補償實施方案》。孔先生所在的村多次召開由村支兩委及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向村民宣傳、解釋村莊搬遷政策並徵求村民意見。
孔先生配合對其房屋及附屬物的丈量登記和評估,而後與指揮部籤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孔先生在協議上簽字按手印並依照協議搬遷至安置小區居住。
2012年9月份,孔先生發現部分未籤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村民仍在村裡居住,於是向該市國土資源局、山東省國土資源廳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被佔土地的信息。
同時,孔先生對實施徵收他們村集體土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於2012年11月提起行政複議,當地政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並告知該村土地未實施徵地報批,土地權屬仍為集體所有。
2012年11月,孔先生向某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中院指定由縣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自2012年8月1日起孔先生所在村多次召開會議,徵求村民意見,指揮部作出搬遷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孔先生自願籤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且該協議已實際履行完畢,指揮部對孔先生房屋實施的搬遷行為對孔先生的合法權益未產生實際影響;該村被列為重點村莊改造搬遷是為了加快城市建設,集約利用土地,改善居民居住環境和條件,不涉及集體土地徵收,且安置房屋用地經省政府批覆,故對孔先生關於「原告房屋拆遷範圍內的土地未經徵地批覆,屬違法佔地」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孔先生不服,提起上訴,稱補償協議並非自願籤訂,且在沒有進行評估的情況下建設工程指揮部認定的補償標準違反法律規定。
拆遷方稱,孔先生所在的村改造搬遷項目不涉及集體土地徵收,係為做好農村建設與危房改造工作而實施的改造搬遷工作;雙方籤訂的協議真實有效,且已實際履行。
二審法院認為,孔先生主動配合對其房屋及附屬物進行丈量登記,自願籤訂房屋補償協議,且協議已履行完畢,其所訴的拆除行為系基於雙方達成協議後而實施的,不存在強制拆除的情形,其訴請確認拆遷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並且賠償相關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該案,京平律師表示,經平等協商後籤訂的《補償協議》,只要內容合法有效,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解除。該案中,雙方自願籤訂協議,且已履行完畢,行政機關的相關行政行為也並無違法之處,因此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在籤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前,要詳細了解清楚拆遷的背景、政策、補償標準等情況,這一案件也警示我們,遇到類似情況,最好能向專業的拆遷律師諮詢後再決定。」該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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