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民法典】我的「肖像」我作主

2020-10-11 北京二中院

甲某是新晉的美妝、穿搭博主,略微有了些人氣的她,最近卻碰上了些糟心事兒。

【事件一】小張在自己公眾號上傳了街拍合集,沒想到有一張竟然是甲某。甲某的粉絲們認出她以後,紛紛在公眾號下留言誇讚「姐姐真美」「姐姐衣品真好」。甲某工作室給小張發了律師函,要求其將公眾號上甲某的照片刪除。小張不解,沒在甲某照片旁邊發起廣告打賞,為什麼要求自己把照片刪除呢?

問題一: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是否侵犯了肖像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民法典》關於肖像權立法最主要的變化之一在於刪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關於「以營利為目的」的表述,強調「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營利為目的」並非肖像權侵權的構成要件,肖像權侵權和以營利為目的肖像權侵權不是對等關係,而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未經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僅是肖像權侵權的一種表現形式,而非唯一的表現形式。該事件中,小張未經過甲某的允許製作並公開其肖像,已經違反前述法律規定,即使小張未在甲某照片旁或文章內進行廣告宣傳,甲某亦有權要求小張將公眾號上的照片刪除。

【事件二】甲某定期會在公眾號上發布自己工作室掃街拍攝的素人圖片,並配上自己的點評。不少粉絲通過她的公眾號獲取當季最新最潮的時尚信息。甲某上傳前都會將素人的面部打上馬賽克,覺得這樣沒人認出來是誰,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問題二:發布作品時把人物面部打上馬賽克,是否就沒有侵犯肖像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第二款規定,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肖像強調面部特徵,但更強調可識別性。在將作品人物面部通過馬賽克等形式予以遮擋的情況下,如果面部之外的自然人形象不具有可識別性,社會一般人也不能通過面部之外的其他形象聯想到某個具體的自然人,則不應認定為侵害肖像權。如果自然人面部之外的形象仍然具有明顯的可識別性,即使將面部遮擋,仍然可能構成侵權。因此,如果甲某發布作品時將素人面部打上馬賽克,但根據其他部位的特徵仍然可以識別出特定的人物,則可能構成侵權。

【事件三】甲某的黑粉把甲某的化妝視頻截圖並用修圖軟體調速、銳化、配上文字,做成了表情包,每次評論甲某的微博,都會帶上這樣的表情包。甲某的粉絲看到了,心裡很難過,想著是不是該讓甲某工作室儘快維權呢?

問題三:為了自娛自樂「黑」別人,惡意修圖醜化他人是否侵害了肖像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該事件中,黑粉用修醜圖的方式進行網絡暴力。惡意修圖侵犯了甲某的肖像權,甲某可採取要求社交平臺處理黑粉帳號、通過司法途徑起訴黑粉等措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事件四】甲某幫小美公司推薦一款化妝產品,雙方約定在情人節,甲某以自己公眾號為平臺,進行一場桃花妝化妝直播,直播中需要用這款產品化妝並且配上甲某經典的推薦口播「買它!」,並付一次性「坑位費」。甲某發布之後,帶貨效果很好。但是,情人節結束後,小美公司仍然把該視頻的回放、截屏一直置頂在自己的網店裡。粉絲看到了網店宣傳,紛紛詢問甲某是不是小美公司的長期代言人,想要購買該公司產品。甲某卻有點犯難,明明是僅此一次的「坑位費」,怎麼小美公司還一直用這段視頻呢?這樣將會影響自己接其他產品的直播推廣。

問題四:權利人對超過約定期限繼續使用肖像權情況是否可以進行維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肖像具有固定於物質載體的屬性,故肖像權除精神利益外還具有財產利益,權利人可通過許可合同等方式取得肖像權的商業化利益。甲某與小美公司達成的由甲某推薦產品、小美公司支付一定費用的合同,雙方均應依照合同履行。如果該合同中約定了肖像的使用期限,小美公司只能在約定期限內使用肖像,否則構成侵權。如果合同沒有約定肖像的使用期限,甲某作為肖像權權利人,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前通知小美公司解除合同。

【事件五】甲某在美妝視頻裡推薦了小美公司的產品,小麗公司卻把甲某宣傳小美公司產品的經典聲音「買它!」提取出來,通過剪切、編輯等技術手段放在了自己公司產品的宣傳廣告裡。甲某工作室是不是得聯繫小麗公司讓他們把廣告刪除?

問題五:自然人的聲音該如何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參照關於肖像權侵權行為的規定,侵害「聲音權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醜化、汙損他人的聲音,例如對他人聲音進行不恰當的剪輯、拼接、處理導致聲音違背了他人原有的使用意圖或失真;2.利用信息技術偽造他人的聲音,例如利用計算機信息技術合成他人的聲音,導致公眾發生誤認;3.未經同意擅自錄製他人的聲音;4.未經同意擅自公開他人的聲音;5.未經同意擅自使用(包括自行使用、許可或出售他人使用)他人的聲音。小麗公司採用技術手段將甲某的推薦口播「移花接木」到自己的產品上,侵害了甲某的聲音權益,因此甲某可以聯繫小麗公司要求其將上述廣告刪除。

【事件六】某著名時尚雜誌的盛典活動邀請甲某參加,為了該活動甲某精心準備。沒想到前往活動現場的路上堵車嚴重,於是甲某坐上地鐵趕往活動現場。在地鐵上,甲某用手機整理妝發的時候,無意中發現一名男子伸出「鹹豬手」數次觸碰站在他前面女生的隱私部位。甲某用手機錄下了整個過程,心裡十分氣憤,想著要不要把這段視頻放到網上。

問題六:把地鐵「鹹豬手」的影像發布到網上,構成侵犯肖像權嗎?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條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拍攝反映社會不良風氣的影像並公開的行為,目的是為了進行輿論監督,營造良好的社會風氣,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不應認定為侵犯肖像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行使輿論監督也應有明確的界限,除了曝光其肖像外,不應再曝光不良行為人的其他個人信息,如家庭住址或是工作單位等,否則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如果甲某發布上述影像,實施輿論監督屬於阻卻違法事由,不宜認定為侵犯肖像權。

【事件七】甲某搭乘地鐵終於趕在活動約定時間到達了盛典現場,發現不少明星、人氣博主都已經入場就座。甲某入座後,發現自己前兩排坐著的正是她一直喜歡的人氣明星王某,於是拿出手機拍攝了他不少照片和視頻,想著待會結束活動時,找王某一起合照。沒想到盛典活動結束後,王某匆匆離去,甲某心裡很失望,只好在自己公眾號上傳了剛剛拍攝王某的一些圖片,並且配上一段文字「真遺憾,沒能和你合影」。不少王某的粉絲看到後,在公眾號下留言要求甲某刪掉圖片,認為這屬於偷拍。

問題七:拍攝並上傳公眾人物出席公開活動的照片,侵犯了肖像權嗎?

公眾人物是指因特殊才能、成就、經歷或其他特殊原因而為公眾熟知的重要社會人物。一般認為,公眾人物對其在公眾場合下的肖像權應進行一定程度的讓渡,公眾人物參加公眾活動或者自願出現在公眾場合,社會公眾有權製作併合理使用其肖像權,只要社會公眾不是以營利為目使用或者故意對公眾人物的肖像進行汙損、醜化,一般不宜認定為侵權。因此,甲某拍攝王某出席盛典活動的照片並上傳,原則上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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