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食藥領域檢察公益訴訟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2020-12-22 正義網

  根據修改後民事訴訟法規定,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屬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本期「實務·案例」結合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銷售假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案,再現辦案過程,並邀請實務界人士進行點評,以彰顯檢察機關如何準確適用公益訴訟制度,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更好地維護公眾用藥安全,敬請關注。 

  「三倍懲罰性賠償」請求獲法院支持 

  

  公益訴訟起訴人宣讀刑事附帶民事公益公益訴訟起訴書 

  

  案件庭審現場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3月,張某春、張某利明知所銷售的蟲草多鞭、蟲草參茸丸等系假藥,仍將外包裝拆除與其他保健品混合再包裝,通過網絡以「田老師補腎方」的名義發布虛假廣告,宣稱該藥品系自配中藥,可治療早洩等症狀,在重慶市永川區僱人營銷牟利。其中,張某春銷售假藥共計人民幣50476.8元,張某利參與銷售假藥共計人民幣40494元。經查實的消費者有100餘人,涉及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尚有許多消費者不能確定。其所售假藥有在市場上繼續流通或被使用的風險,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訴前程序】 

  2017年7月4日,張某春、張某利因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被移送重慶市永川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審查認為張某春、張某利的行為系在藥品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將線索移送本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2018年6月29日,重慶市永川區檢察院對張某春、張某利銷售假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一案立案。 

  2018年8月4日,重慶市永川區檢察院在報紙上刊登公告,督促有關機關或社會組織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三十日,期滿沒有相關機關或社會組織就該案提起訴訟。 

  【調查核實】 

  本案證據核查重點。本案張某春、張某利是在銷售保健品的同時搭售涉案兩種假藥,公安機關提取的藥品銷售記錄中包含多種藥物且銷售時為不同藥物組合,刑事案卷多達50餘卷,有600多位購藥人的詢問筆錄,且有部分受害人對藥品種類與數量記不清,另有部分受害人無法查實。因此,對既有證據進行梳理,在大量銷售記錄中查證被告銷售案涉假藥的數量、金額並與證人證言逐一核對,查明消費者服藥後副作用等情況,並最終形成證據鏈條,是本案證據核查的重點工作。 

  具體查證工作。逐一梳理公安機關提取的所有藥品銷售記錄,梳理出涉案2種假藥的數據。然後查閱600多位消費者的證人證言,與銷售數據進行比對:對證人的證言無法確定或明確表示沒有購買涉案假藥的予以剔除;對證言中購買數據與被告銷售數據不一致的,按有利於被告的原則,確認其中吻合部分,從而合理計算出銷售數量和金額。同時,梳理出張某春、張某利知假售假的供述11條,證實虛假宣傳的證言67條、被害人身體受到損害的證言18條。再結合既有證據,對張某春、張某利長期知假售假,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特別是三倍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等問題,形成完整證據鏈條。 

  【提起訴訟】 

  2018年9月13日,重慶市永川區檢察院以被告張某春、張某利生產、銷售假藥罪向重慶市永川區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訟請求:(1)判令張某春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151430.4元,張某利在121482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2)判令張某春、張某利消除危險,召回其已銷售但尚未被使用完畢的假藥並依法處置,消除藥品安全隱患;(3)判令張某春、張某利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1.起訴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2款規定,本案符合起訴條件:(1)本案系檢察機關履行職責中發現;(2)張某春、張某利銷售假藥,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3)經依法履行訴前公告程序,沒有其他適格主體提起訴訟。 

  2.證據材料。(1)履行公告程序證據。在報紙上發布的公告,證明檢察機關已依法履行了公告程序。(2)張某春和張某利身份證據,證明二被告具備訴訟主體資格。(3)張某春、張某利銷售假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的證據。一是公安機關對張某春、張某利的訊問筆錄,對其員工及已相互印證的183名被害人詢問筆錄,公安機關提取的銷售記錄;二是相關食藥監部門對涉案假藥的協查情況回復、認定意見、檢驗報告等。證明:一是張某春、張某利長期僱人通過網絡虛假宣傳,知假售假,實施欺詐行為,嚴重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二是涉案兩種藥品系假藥,含有國家法律規定不得檢出的西地那非成分,有楊某等17位購藥人反映服藥後出現不同程度的副作用,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三是兩人銷售假藥時間長、銷售地域廣、社會影響大,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4)銷售假藥金額確定的證據。公安機關提取的銷售記錄、購藥者的證人證言,對其一一比對、制表。證明2016年至2017年3月,被告張某春銷售假藥金額為50476.8元,張某利參與銷售假藥金額為40494元。 

  【庭審情況】 

  在庭前會議中,被告方提出兩點:一是承擔了刑事責任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二是不應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 

  重慶市永川區檢察院辦案人員耐心釋法說理: 

  1.被告銷售假藥承擔刑事責任不影響其侵權責任的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不相衝突、不能涵蓋。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張某春、張某利在承擔生產、銷售假藥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5條之規定,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侵權責任,二者並不衝突。 

  2.檢察機關提出三倍懲罰性賠償於法有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要求被告三倍懲罰性賠償於法有據,且民事訴訟法也未就消費公益訴訟提起的請求類型作出限定,同時,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公告期滿無相關組織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請,加大違法者的違法成本,能夠有效制止不法行為,不讓違法者在經濟上佔任何便宜,可以更好地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得以保護,也契合了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立法目的和價值追求。通過釋法說理,被告方對檢察機關提出的主張均予以認可。 

  【判決結果】 

  2019年5月7日,重慶市永川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1.張某春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8萬元; 

  2.張某利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3.張某春、張某利銷售假藥的違法所得50746.8元,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4.公安機關查扣的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5.責令張某春於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51430.4元,其中張某利在121482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6.判令張某春、張某利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召回已銷售但尚未被使用的假藥並予以銷毀,以消除危險; 

  7.判令張某春、張某利在判決生效後7日內在重慶市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 

  宣判後,張某春、張某利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藥品安全是最基礎、最重要的民生問題,關係著千家萬戶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影響著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藥品消費糾紛中,消費者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消除危險、賠償損失、賠禮道歉、三倍懲罰性賠償等訴訟請求。但司法實踐中,消費者個人往往存在勢單力薄、舉證困難等諸多自我保護障礙,與此同時,相關社會組織還存在訴訟動力不足、訴訟能力有限等問題,在藥品消費侵權事件時有發生的當下,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檢察機關在無相關社會組織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依法提起公益訴訟,讓生產、銷售假藥的違法行為人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消除危險、賠禮道歉、懲罰性賠償等民事責任。其中,提出三倍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在維護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加大了售假者的違法成本,給其他藥品經營者敲響了警鐘,引導其誠信自律。檢察機關通過相關案件辦理,實現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遏制相關違法行為,讓違法者付出更大代價促其自省,讓受損害的社會公共利益得到救濟可修復的積極效果。 

  (作者單位: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檢察院) 

  將刑事制裁與恢復性司法理念融為一體 

  □胡婷婷 

  【案件亮點】回應新時代人民群眾的美好生活需要,突出公益訴訟工作重點;明確了藥品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凸顯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制度效能和價值追求,對於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探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有積極意義;對規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辦案程序具有示範意義。 

  針對生產、銷售假藥犯罪行為,檢察機關在提起刑事公訴的同時,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提出公開賠禮道歉、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等訴訟請求,有利於更好地打擊危害藥品安全犯罪行為,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典型意義。該案即是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案件的辦理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1.回應新時代人民群眾的美好生活需要,突出公益訴訟工作重點。 

  藥品安全關係到社會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影響著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當前,藥品領域問題仍然高發、多發,本案系最高檢部署「保障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檢察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期間重慶市檢察機關所辦案件,違法行為人張某春、張某利通過網絡平臺發布虛假廣告、銷售假藥,違法手段隱蔽,案涉地域廣、金額大、受害者人數多,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健康權益和財產權益,也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當地檢察院聚焦這一藥品安全領域的突出問題,加強監督力度,努力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2.明確了藥品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都設置了懲罰性賠償相關規定,但對於公益訴訟能否主張懲罰性賠償沒有明確。本案中,檢察機關主要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的規定,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金並獲得法院支持。公益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其意義主要並非針對個體的利益補償,而是重在懲治、震懾和預防,增加違法者的違法成本,警示潛在的其他違法行為人,保護更廣泛的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這是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鍵區別之一,也與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本意相契合。正因為此,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 

  近年來,針對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違法成本低」問題,不少代表委員和專家學者呼籲擴大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在2019年5月最高檢第八檢察廳舉辦的檢察公益訴訟理論研討會上,參會專家學者普遍認為懲罰性賠償對於實現公益訴訟在保護公益、懲戒侵權、防範風險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積極作用。從司法實踐來看,不少地方都進行了懲罰性賠償在檢察公益訴訟案件中適用的探索。如湖北省利川市檢察院訴吳某安等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檢察機關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主張三人賠償銷售價款十倍賠償金並獲得法院支持。但從整體看,公益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仍面臨很多實際問題,特別是適用的領域與標準,與私益救濟的關係以及賠償金的管理使用等等,都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規範。 

  3.凸顯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制度效能和價值追求,對於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探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有積極意義。首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同時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案通過刑事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銜接運用,明確了違法行為人受到刑事處罰不影響其就公益侵害承擔民事責任。其次,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統籌實現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協同追責。一方面,既有刑事證據如詢問筆錄、銷售記錄、相關食藥監部門的認定意見、檢驗報告等等,為公益訴訟中查明相關侵權行為、損害事實、確定賠償金額等提供了重要依據;另一方面,兩個相關聯的訴訟,由同一檢察院提起,並由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可以極大地促進訴訟的經濟和便利性,也有助於法院對被告所承擔刑事與民事兩個責任統籌作出更加合理的裁量,相較於單獨提起兩個訴訟或由不同主體提起訴訟都具有明顯的制度優勢。再次,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將刑事制裁和恢復性司法理念融為一體,具有鮮明的時代意義。近年來,檢察機關辦理了不少領域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包括非法捕撈捕獵、非法採礦、盜伐林木、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等,在辦案過程中注重將被告對所造成的公益損害的賠償、修復情況與刑事案件處理有機結合。在實現刑事司法懲治犯罪的同時,一體實現公益訴訟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恢復性司法理念,體現了這一新型訴訟制度的獨特價值。同時,違法行為人通過積極履行賠償責任或修復義務爭取寬緩的刑事處罰,可與正在推行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銜接,更好地促進社會和諧,實現訴訟價值的最大化。江蘇南通等地在辦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已嘗試適用認罪認罰程序,效果良好。 

  4.對規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辦案程序具有示範意義。第一,訴前公告程序。《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這一公益訴訟案件新類型,實踐中,對於該類案件是否需要履行訴前公告程序有認識分歧。2018年11月召開的第二次全國環境資源審判會議提出應當進行公告;2019年1月,最高檢張雪樵副檢察長在檢答網發布的《檢察公益訴訟比較研究》一文中也提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當嚴格執行公告程序。第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調查舉證重點。刑事訴訟和附帶的民事公益訴訟證據既相關聯又各有側重。本案中,公益訴訟檢察官在對既有刑事證據進行梳理的基礎上,將調查舉證重點放在侵權主體基本情況、主觀過錯程度、侵害行為實施過程、非法獲利金額、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事實及存在的損害風險、侵權行為與社會公共利益受損之間的因果關係等方面,並在庭審中對被告提出的關於承擔了刑事責任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應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兩點理由進行了充分釋法說理,最終獲得被告認可和法院的判決支持。這些都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第三,堅守客觀公正立場。本案中,檢察機關注重客觀、公正、全面收集證據,對600多位消費者的證人證言進行查閱,與銷售數據進行比對,對證人的證言無法確定或明確表示沒有購買的予以剔除;對證言中購買數據與被告銷售數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被告的原則,確認其中吻合部分從而合理計算出銷售數量和金額,為客觀公正確定被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明確了事實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作為一項創新型訴訟制度具有獨特的優勢,但是也要防止適用的隨意性。一是要注意區分適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還是適用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在具體案件辦理中,應當注意綜合考慮案情的複雜程度、刑事被告人和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範圍的一致性、社會公共利益的受損情況等因素,決定選擇附帶提起還是單獨提起。二是要注意區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不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款規定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其適用範圍是針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責任形式主要是財產性的賠償。而適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是指特定領域嚴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責任形式主要是公益損害的恢復。如果僅國有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一般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不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辦理。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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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公益訴訟檢察「4+1」領域情況看:▶ 檢察機關辦理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領域案件17萬餘件,佔辦案總數的54.9%,督促恢復被毀損的耕地、林地、溼地、草原427萬餘畝;▶ 辦理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案件8萬餘件,佔辦案總數的28%,督促查處、回收假冒偽劣食品100萬餘千克,督促查處、回收假藥和走私藥品5萬餘千克;▶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案件5千餘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