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我將考察馬修·黑爾在《英格蘭普通法史》(Th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 of England)中對普通法起源的歷史考察。之所以選擇這本書,是因為黑爾本人即是普通法法律人的傑出代表。這本書是按法律人的歷史觀寫成的,能夠排除現代史學的偏見。
英格蘭的法律可以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兩類。成文法包括制定法或者議會法。成文法分為兩類:在法律追憶期之前已經被制定出來的,和在法律追憶期之中或者之後被制定出來的。追憶期是令狀中的時效基準(tine of limitation),例如理查一世於1189年7月6日加冕,該日期就是追憶期的開始。
在追憶期以前制定的成文法,都可以視為不成文法。這是因為「在法律追憶期之前意味著沒有明確的開端,至少沒有法律被公示的那種開端,但是他們是經由純粹的自古依賴的慣例或習慣而獲得力量。」[1]這種追憶期以前的制定法,可以被認為是普通法的一部分。
尤其要注意的是,在追憶期之前制定的成文法,並不會因為沒有檔案而失傳。因為,儘管沒有書面證據,「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傳統,即古代和現代的答辯狀和已經被普遍承認的意見和聲望,以及在法律上造詣頗深的法官們的認可,使它們成為了法律。」[2]但是沒有公開的議會法則另當別論,若無證據,則應該視為不存在。
1.3不成文法不成文法也有書面材料,否則就會失去確定性,書面材料包括教皇敕令、起訴書、訴訟過程、判決書、司法決定、博學之士的論證中等。之所以稱之為不成文法,不是因為沒有書面證據,而是因為它們的權威來源不是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的,而是因為「在長時間無始無終的使用中藉助習慣的力量和在這個王國被接受的事實而取得了約束力和法律的效力」。[3]
不成文法分為普通法和特別法。普通法包括(1)與財產有關的私法(2)法律程序。特別法包括教會法和民法。普通法優於特別法,因為普通法法院能夠管轄特別法法院,並決定這些法院的管轄權。
第一,普通法的確決定了這些習慣中什麼是好的、合理的,什麼是不合理的、無效的。第二,普通法給被斷定合理的習慣上的義務以效力和效果。第三,普通法決定多長時間足以成就這樣一個習慣。第四,普通法幹預並權威性地決定這些習慣的解釋、限制和擴展適用。[4]
這裡就引出了普通法的理性問題。普通法並非機械地接受習慣,而是理性地影響習慣。那麼,這樣普通法與理性的立法又有什麼區別呢?這個問題將在下一章探討。
普通法為什麼叫普通法?它是「普遍正義得義實施的普遍規則」[5]。普通法可以祛除王國政府的正當秩序由於人們或時代的錯誤而遭到的破壞。普通法的維護人盡皆知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和正義的公正、普遍的規則。[6]普通法叫普通法,可能有幾個原因:(1)與制定法相區分(2)和地方法相區分(3)表明它是國內普遍的規則,對任何人都是普遍適用的
黑爾認為,對普通法的起源給出一個滿意的推測是非常困難的。理由如下:
(1)法律要符合民族的處境、需要和便利,因此法律不可能不變化。普通法的記錄也有可能不是連續的,會缺失檔案。但是,普通法的改變和添付並不否認普通法仍然是連續的。
(2)與作為法律適用對象的民族有關。首先,法律源頭沒有確定的記錄。其次,法律受到外來民族的影響,使之產生了很多分支,為這些分支找到源頭是不可能的。但是,重要的不是法律的源頭。黑爾評價道,由於法律的約束力源自接受和認可,因此尋找法律的源頭是無意義的。這也隱含了否定諾曼徵服的意義,我將在下一小節進行探討。
法律的力量、約束力及其形式特徵不是依賴於將它們帶到這裡來的丹麥人、撒克遜人或諾曼人,它們是因為被接受並被認可才成為法律並在這個王國裡有約束力的。[7]
那麼,什麼賦予了法律以權威呢?黑爾認為包括(1)共同慣例、習慣或實踐(2)議會法(3)司法判決。司法判決即使不是法律,也更好地證明了法律是什麼。如果司法判決是法律,則因為它是對法律或習慣的明確判斷、因為它是通過法律推理得出的、因為它是對法律條款的準確解釋。
1.4 諾曼徵服的意義黑爾認為,無知和有偏見的人往往認為,英國的法律是諾曼徵服的後果,帶有屈從徵服者意志的標識。但是,實施諾曼徵服並沒有改變整個王國的法律。對此,黑爾提出了五點理由來反駁:
(1)何謂徵服?發生於何時?有什麼權利?黑爾提出這個問題,是想說明徵服者威廉並沒有取得絕對的權利。簡言之,若被徵服者不認可徵服者的權利,那麼他們仍然會捲土重來,徵服不可能徹底。如果要獲得徹底的徵服,必須依靠被徵服者的同意,而不是依靠武力——武力總有一天會被反彈。同意是徵服權利的基石,同意要求尊重被徵服者先前的法律。因此,徵服者威廉根本沒有從徵服權中獲得改變普通法的權利。
(2)徵服的種類。簡言之,威廉對英格蘭的徵服不是對人民的徵服,而只是對君主的勝利,因此不能引出改變人民的法律的權利。
(3)在徵服者威廉到來之時,英格蘭法如何傲然屹立?因為在威廉來英國以前,普通法就已經是有效的了,所以威廉沒有改變普通法的必要。
(4)威廉事實上有沒有改變普通法?黑爾認為這關鍵要看有沒有人被剝奪財產,事實上是沒有。其次,威廉儘管引入了諾曼第法,但是這並未在實質上改變了普通法。對此,黑爾研究了普通法和諾曼第法的相似之處。
英格蘭法和諾曼第法之間的相似性早已引起了人們的注意,但有些人不好好考慮這些相似之處,而是假定這就是徵服者權力導致的現象,是這種權力讓英國法符合諾曼第法的。……事實上,這一論斷荒謬至極。[8]
這可以讓我們聯想到後世以霍布斯、施米特為代表的主權決斷論等法律學說。但是,主權決斷論是及其簡單化的思維。黑爾為了反駁這種思維,討論了幾個問題:
(1)英格蘭王國和諾曼第公國受同一個統治者統治的時間總共持續了多長時間?這個問題可以看出歷史觀的差別:諾曼人統治雖然是新的事件,但是並未給更長久的歷史造成變化。
(2)關於諾曼第法律,我們有什麼證據?《諾曼第大習慣法》即是唯一普遍認可的證據。
(3)英格蘭法和諾曼第法的相似性表現在哪些方面?黑爾認為,首先,有一些法律從未在英格蘭適用過,例如《諾曼第大習慣法》第15、第27章在英格蘭從未適用過。其次,有一些適用於諾曼第的法律在諾曼徵服之前很久就在英格蘭適用了。例如陪審團制度。第三,在某些方式上,諾曼第法和英格蘭法在事實問題上保持一致,但在程序上不一致。第四,完全相同。(案例略)
(4)相似性的基礎和原因是什麼?黑爾認為,有兩點前提必須明確:第一,相似性不是由徵服者造成的;第二,相似性是因為諾曼第法模仿英格蘭法,而不是相反。英格蘭和諾曼第的交流使得諾曼第法逐漸趨向於英格蘭法。黑爾認為這是不言而喻的。一個重要的證據就是《諾曼第大習慣法》是在亨利二世時期彙編的,這個時期英格蘭法已經完善,因此諾曼第法遵循的是格蘭維爾的模式。黑爾論證道,如果諾曼第法已經被彙編成大全,那麼它就早於徵服者威廉而存在於諾曼第,因而不可能是威廉用主權創立的。
對此我們可以參照英格蘭法輸入蘇格蘭的過程進行對比。黑爾認為:「發掘英格蘭法對蘇格蘭的輸出跟此前所展現的對諾曼第的輸出相得益彰。」[9]黑爾不可能認為英格蘭法是通過武力輸入蘇格蘭的,否則就會自相矛盾。愛德華一世為了統一蘇格蘭,最好的辦法就是使蘇格蘭的利益成為英格蘭的利益,而要這麼做最好莫過於在這些地方確立一種普遍使用的法律和正義準則。這麼做之所以可能,是因為英格蘭法契合蘇格蘭的氣質。
他(愛德華一世)當然知道英格蘭法是如此優越完全契合被統治民族的氣質,能夠勝任司法管理之需,能夠保障一個王國的和平,並且也能夠維護政府的安全。[10]
這就引出了新的問題:普通法是具有普世性的嗎?我在最後再討論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