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與羅某是戀人關係,同居期間,童某提出結束戀愛關係,羅某因無法接受而服毒自殺。羅某家人將童某告到法院,請求巨額賠償。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童某對羅某的自殺負有責任,並且童某發現羅某服毒自殺後,已及時送醫。但是,根據羅某所留「遺書」,羅某之所以會自殺,主要是認為童某已另有「新歡」而要求與其分手,致其感情受挫、情緒低落。
如果判決童某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恐怕與普通民眾的一般觀念差距較大,也不符合情理及社會習俗。
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嘗試引入社情民意徵詢機制。羅某、童某所在村的普通村民、村幹部、鎮幹部、人民調解員,再加上市鎮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一共26人組織民意諮詢團,旁聽庭審。
庭審後,根據「社情民意徵詢調查問卷」的反饋, 26人中有25人認為童某應該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只有1人認為不需要承擔責任。據事後了解,這個認為不需要承擔責任的人是童某的遠房親戚。
承辦法官在組織調解過程中,將民意徵詢結果告知了童某。童某最終答應補償5萬元,羅某親屬也接受了這一結果。
中央電視臺二套《經濟與法》欄目報導了建德法院的這一機制。
據了解,建德法院自2016年3月開始試點在家事審判中引入社情民意徵詢機制。如今該機制已成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一把「利劍」,輔助法官去裁判情理法交織、價值判斷較為困難或矛盾容易激化的基層民事糾紛,著力解決家事案件審理中常見事實查明難、是非判斷難、矛盾化解難、關係修復難等「四難」問題。
社情民意徵詢機制如何實施?
1.遴選民意諮詢團
民意諮詢團成員需具有比較豐富的社會經驗、在當地群眾中或所在行業享有較高威望,為人正直,品行良好,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
2.實行一案一諮詢團制
根據案件的類型及具體的案情,從符合條件成為民俗民意諮詢團成員中選任,實行一案一諮詢團制。每一個諮詢團都需既有專家代表又有普通群眾代表,從而達到吸收各方意見的最佳效果。
3.召開民意諮詢團座談會
民意諮詢團在審判法官安排下參加庭審,庭審結束後,召開民意諮詢團座談會。
審判法官首先向諮詢團成員介紹案件主要事實、爭議焦點及需要徵詢的具體問題,讓諮詢團成員全面了解案情。
審判法官以諮詢團成員分別發表意見或是以發放徵詢調查問卷的形式,了解諮詢團的意見。同時,引導民俗民意諮詢團成員在發言和表決時保持理性和中立,以其社會經驗、良知或專業知識獨立作出判斷。
審判法官當場公布徵詢結果,以多數意見作為重要參考。徵詢記錄、調查問卷及結果統計表,歸入案卷副卷存檔。
4.諮詢團成員協助調解
對存在調解可能的案件,在徵詢結束後判決之前,邀請部分諮詢團成員協助調解。
徵詢程序結束後意見分歧較大的,承辦法官可通過進一步走訪其他基層組織或群眾,廣泛聽取民意。在案件作出裁判後,將裁判結果告知參加民意諮詢團的成員。
案件裁判後,對於當事人不完全理解的案件,邀請諮詢員參與答疑,共同安撫當事人情緒,增進敗訴方對法院工作的信任並使其信服裁判。
社情民意徵詢機制
在案件辦理中有哪些優勢?
1.有利於提高法官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
基層法院法官的主要功能是解決糾紛,社情民意徵詢機制的應用,要求法官聽取當地各方意見作為裁判參考,有利於法官更多地了解當地的社會習慣、道德水準和輿論、價值觀和習俗等社會規範,了解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和民眾的法律意識程度以及他們的社會組織、行為方式等特殊的信息,從而提高法官在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在糾紛解決中更好地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2.有利於法治文化的宣傳
開庭審理階段,是法院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也是對群眾進行法治薰陶的階段。社情民意徵詢機制,讓諮詢團成員參與到開庭審理的過程中,諮詢團成員通過法官對案件的審判對法條的闡釋,能夠對具體個案產生更為深刻的法律理解與法律認知,從中培育出法治的理念,薰陶出法治的思維。
3.有利於增強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
社情民意徵詢機制的應用,是「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生動體現,充分結合了當地的公序良俗,在事前調解、開庭審理、判後解惑的各個階段做到「接地氣」,把人性化司法融入嚴肅執法之中,把法治和德治相結合,讓人民群眾更具有司法獲得感。
來源:杭州中院、建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