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海珠區盈豐路,的士停靠在路邊。南都記者 何玉帥 攝
日前,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就《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
《規定》擬要求,駕駛員不得同時持有「巡遊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資格證,網約車駕駛員違章行為也實行記分管理,如果一個記分周期內(一年)累積記分達20分,駕駛員將被暫停營運,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領回從業資格證件。意見徵集截止日期為2020年6月5日。
此次徵求意見稿從從業資格證件的申領、註冊和註銷註冊、從業資格證件的換補領以及記分管理規定做了說明。其中明確,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從業資格類別為「巡遊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從業資格類別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同時持有從業資格類別為「巡遊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關於記分管理,網約車駕駛員違章行為也將納入。《規定》擬明確,記分周期為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每個記分周期內記分累積計算。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單次違章行為有兩種以上違章情形的,分別記分。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從事巡遊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營運服務都有違章行為的,記分累積計算。單次記分的分值分為20分、10分、5分、2分四種。
《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違章記分標準》列有26中違章行為,其中,挪用、轉借、出租、塗改《道路運輸證》或者《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道路運輸證》《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運營服務,超越從業資格證核定範圍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三種行為記20分。
《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違章記分標準》列有17種違章行為,其中,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網約車駕駛員將車輛交由未取得網約車從業資格的人員營運,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營運的,超越從業資格證核定範圍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五種違章行為記20分。
按照《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10分(不含10分)以下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自動清除;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10分(含10分)以上不足20分的,參加相應的營運服務業務學習後,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清除;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20分的,自達到之日起,駕駛員應暫停營運,將從業資格證件交回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並在90天內參加從業資格培訓,經考試合格後,領回從業資格證件,原累積記分分值予以清除。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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