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福州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9年2月1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發的《關於對福州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中小板關注函【2019】第135號)(以下簡稱「《關注函》」),公司董事會收到《關注函》後高度重視,組織相關人員對《關注函》中相關事項進行了核實,對《關注函》中所列問題向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回復。回復內容公告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卡友支付已實際由南京銘朋經營管理。2018年7月18日,卡友支付被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退出貴州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銀行卡收單業務。請補充披露:
(一)原《股權購買協議》及補充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條件、過渡期安排、交割安排和付款條款等,並按時間節點說明實際交易進展,是否已按協議約定完成交割,卡友支付被責令退出銀行卡收單業務是否對本次交易構成實質性障礙,並充分提示相關風險;
回覆:
2018年3月11日,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擬出售卡友支付服務有限公司股權的議案》,2018年3月27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擬出售卡友支付服務有限公司股權的議案》。
(一)《股權購買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公司已持有卡友支付30%的股權,持有卡友支付70%股權(以下簡稱「在先股權轉讓」)的其他股東已與公司籤署轉讓協議,但尚需獲得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在先股權轉讓完成後,公司將持有卡友支付100%股權。
2、標的資產為卡友支付100%股權。在先股權轉讓完成後,並以滿足協議約定的交割條件為前提,公司向南京銘朋或其指定方出售卡友支付100%股權。
3、協議約定卡友支付100%股權對價為人民幣7.38億元。
增資:根據本協議的條款並且以滿足本協議規定的條件為前提,卡友支付同意,且公司和蔡小如應確保卡友支付,將卡友支付的註冊資本由1億元增加至2.6億元,新增註冊資本由南京銘朋認繳。
4、股權轉讓價款支付
第一期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於協議籤署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南京銘朋應向公司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47.15%,即人民幣3.48億元。
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於交割條件均得到滿足或根據協議被南京銘朋書面豁免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南京銘朋應向公司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52.85%,即人民幣3.90億元。
於交割條件均得到滿足或根據協議被南京銘朋書面豁免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南京銘朋應向卡友支付支付增資價款,即人民幣2.6億元。
5、先決條件
南京銘朋向公司支付第二筆股權轉讓價款以下列各項條件得到滿足或被南京銘朋書面豁免放棄為前提條件:協議已籤署並於交割日維持完全有效;公司和蔡小如在協議中的全部陳述或保證在協議籤署時和在交割時均是真實的、準確的和沒有誤導的,且公司和蔡小如在交割前未違反其在協議中作出的任何承諾;沒有政府機構制定、發布、頒布、實施或通過任何使協議項下的交易違法或限制/阻止該等交易完成的法律或政府法令;自協議籤署之日起至交割日止,未發生任何對卡友支付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卡友支付已根據中國法律和現行章程的規定,就本次交易取得所有內部批准;卡友支付已就在先股權轉讓辦理完畢工商變更;卡友支付已就本次交易取得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准和經變更營業執照,並已就卡友支付新公司章程在工商管理局辦理備案,南京銘朋對卡友支付進行的商業、技術、法律、財務盡職調查已經完成而且結果至交割日無重大不利變化。
6、交割
本次交易應在上述第5條先決條件均得到滿足或被南京銘朋書面放棄後的第10個工作日(交割日)在卡友支付註冊地點或各方約定的其他地點或時間完成。
於交割日,公司及蔡小如應促使卡友支付,向南京銘朋交付下列文件:
經公司和蔡小如籤署的證明書,證明上述第5條先決條件均已得到充分滿足;所有與上述第5條先決條件得到滿足有關的證明文件;卡友支付的公章、合同章、法人章等印鑑,以及卡友支付完整的檔案,包括但不限於各類經營執照、合同、財務記錄、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及會議記錄、以及所有的政府批文、同意書、許可和通知;在卡友支付往來銀行留有印鑑的所有卡友支付籤字人的名單。
7、協議的終止
本協議或本協議項下各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交割前可按下列方式終止:
(1)各方經書面同意可隨時終止本協議;
(2)在下述情況下,任一方均有權書面通知其他各方終止本協議;
①如果任何禁止、阻止本協議項下交易完成的法律或者政府法令變為最終且無法推翻;
②如果本次股權轉讓的交割未能在最後期限日之前完成;但是,如果本次股權轉讓的交割未能在最後期限日之前完成是由乙方的違約造成的,則該一方無權行使前述終止協議的權利。
(3)如發生以下任一情況,南京銘朋有權向公司、蔡小如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
①如果公司違反協議所載的任何陳述、保證、承諾或約定,而該違反嚴重且無法糾正或者沒有在南京銘朋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後20個工作日得到糾正,致使本協議目的無法實現;
②在南京銘朋向公司支付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或向卡友支付支付增資價款後,如果公司、蔡小如未按照本協議規定進行交割,且預期超過20個工作日;
③於本次股權轉讓和本次增資交割之間,發生對或可能對卡友支付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事件。
(4)如發生以下任一情況,公司、蔡小如有權向南京銘朋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
①如果南京銘朋違反協議所載的任何陳述、保證、承諾或約定,而該違反嚴重且無法糾正或者沒有在公司或蔡小如向南京銘朋發出書面通知後20個工作日得到糾正,致使本協議目的無法實現;
②南京銘朋未能在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支付股權轉讓價款,且預期超過20個工作日;
8、終止的後果
(1)當本協議根據上述第7條(1)、(2)或(3)之③條終止時,任一方均無需向其他各方支付終止費或任何形式的賠償金,但交割未能如期完成完全是由一方的違約造成的情形除外。
(2)當本協議根據上述第7條(4)之①條終止時,南京銘朋應向公司支付人民幣3億元違約金;
(3)當本協議根據上述第7條(3)之①②條終止時,公司應向南京銘朋返還南京銘朋已向公司支付的股權轉讓價款以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活期存款基本利率計算的利息,且公司及蔡小如應連帶向南京銘朋支付人民幣4.0065億元的違約金。在籤署本協議後、交割前,發生任何在籤署本協議時達華智能、蔡小如及卡友支付無法合理預見,且在籤署本協議後、交割前無法控制的事件引致或可能引致本協議根據上述第7條(3)之①②條終止時,則公司和蔡小如豁免向南京銘朋支付人民幣4.0065億元的違約金,但是,公司、蔡小如違反本協議約定不屬於前述豁免情形,在本協議根據上述第7條(3)之①②條終止後18個月內,如果公司將卡友支付的股權全部或部分股權轉讓給任何第三人,南京銘朋有權要求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優選受讓,否則公司和蔡小如仍應連帶向南京銘朋支付人民幣4.0065億元的違約金。
9、過渡期安排
(1)公司和蔡小如向南京銘朋承諾,自協議籤署日至交割日期間(「過渡期」),卡友支付應,且公司和蔡小如應確保卡友支付: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存和保護卡友支付的資產;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障卡友支付的支付牌照和智慧財產權有效;
(2)公司和蔡小如向南京銘朋承諾並同意,在過渡期期間,促使卡友支付應,且公司和蔡小如應確保卡友支付,按照一般和慣常的正常營業方式經營業務;
(3)公司和蔡小如向南京銘朋承諾並同意,在過渡期期間,促使卡友支付應,且公司和蔡小如應確保卡友支付辦理完畢以下事項的工商變更登記,且相關協議、價格應經南京銘朋事先書面認可:轉讓卡友支付持有的信付通(上海)投資有限公司100%股權;轉讓卡友支付持有的卡友智能信息技術有限公司100%股權;轉讓卡友支付、卡友金融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分別持有的卡友商業保理(上海)有限公司70%、30%股權;轉讓卡友支付、卡友金融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分別持有的徠乾商業保理(上海)有限公司70%、30%股權;轉讓卡友支付持有的深圳華勝保理有限公司51%股權;轉讓卡友支付持有的上海易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10%股權;
(4)公司和蔡小如向南京銘朋承諾並同意,在過渡期期間,公司和蔡小如應盡其最大努力確保和促使協議約定交割條件儘快實現,包括但不限於積極配合提供、準備相關審批、登記所需要的各項文件、資料、儘快召集卡友支付內部機構審議本次交易等。
10、協議自蔡小如籤署,且公司、南京銘朋和卡友支付的授權代表籤署並加蓋公章之日起成立並生效。
11、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
(二)《補充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第一期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各方同意並確認,自本補充協議生效之日起,將股權購買協議第3.2.1條(上述《股權購買協議》主要內容第4條:第一期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全部替換為以下約定,股權購買協議原第3.2.1條之約定對各方不再具有約束力:
於本協議籤署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南京銘朋應向公司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45.53%,即人民幣3.36億元。
2、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各方同意並確認,自本補充協議生效之日起,將股權購買協議第3.2.2條(上述《股權購買協議》主要內容第4條: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全部替換為以下約定,股權購買協議原第3.2.2條之約定對各方不再具有約束力:
於交割條件均得到滿足或根據協議被南京銘朋書面豁免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南京銘朋應向公司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54.47%,即人民幣4.02億元。
3、本補充協議自南京銘朋、公司和卡友支付授權代表籤署並加蓋公章、蔡小如籤署之日起成立生效,如本補充協議的任何約定與股權購買協議的約定不一致,則針對各方而言,以本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除本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股權購買協議的其他約定仍然有效並對各方具有約束力。
(三)《補充協議之二》主要內容
1、先行支付部分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各方同意並確認,南京銘朋同意自本協議籤署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先行支付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中的人民幣1000萬元,各方進一步同意並確認,南京銘朋同意按本協議約定向公司支付先行支付價款不應被視為南京銘朋對任何交割條件的豁免或放棄,公司和蔡小如仍應按照股權購買協議之約定確保和措施相關交割條件儘快實現。
2、其餘的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各方同意並確認,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中扣除先行支付價款後的餘額,仍應由南京銘朋按照股權協議及補充協議之約定(《補充協議》主要內容第2條),於交割條件均得到滿足或根據協議被南京銘朋書面豁免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支付。
3、本補充協議自南京銘朋、公司和卡友支付授權代表籤署並加蓋公章、蔡小如籤署之日起成立生效,如本協議的任何約定與股權購買協議和補充協議的約定不一致,以本協議的約定為準,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股權購買協議和補充協議的其他約定仍然有效並對各方具有約束力。
(四)股權轉讓進展情況
1、截止目前,公司已收到南京銘朋支付的股權轉讓款共計3.46億元。
2、目前,公司收購卡友支付70%股權已報人行審批,尚在審批中。
2015年9月15日,公司取得《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於卡友支付服務有限公司變更主要出資人的批覆》(上海銀函[2015]149號),成為卡友支付第一大股東, 持有卡友支付30%股份。
2016年6月,卡友支付就公司收購紫光合創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廣州銀聯網絡支付有限公司、王紅雨、周銳及上官步燕持有的卡友支付合計44.405%股權事項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提交擬變更出資人的申請材料。由於當時卡友支付正在辦理《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事項,該等變更申請的審核暫時擱置。
在《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事項完成後,2017年11月15日,公司就前述44.405%股權及其後公司達成收購的海航商業控股有限公司、王昌淦持有的全部卡友支付股權(合計25.595%股權),合計70%卡友支付股權的變更事項,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遞交申請材料,待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此次股權轉讓後,公司將成為卡友支付唯一股東。目前,變更申請已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且已根據總行反饋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相關事項正在審核過程中。
因此,公司根據《股權購買協議》的約定,爭取完成前述70%股權收購事宜(已與南京銘朋達成合意,合同中約定為「在先股權」),為完成與南京銘朋的股權交割創造條件,不存在違約行為;且公司就在先股權提請中國人民銀行審批事宜符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批覆的法定條件。
3、自2017年7月1日始,卡友支付交由南京銘朋經營管理至今。2018年7月18日,卡友支付被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退出貴州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銀行卡收單業務。在南京銘朋經營管理期間,卡友支付遭受中國人民銀行處罰,給卡友支付、公司以及全體股東造成了損失,公司將積極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南京銘朋的法律責任。現南京銘朋及其實際控制人為擺脫自身困境不惜歪曲事實惡意提起訴訟,將卡友支付遭受中國人民銀行處罰的責任誣陷系公司所為,企圖以此擺脫其繼續履行收購卡友支付的合同義務,對此公司將堅決予以反擊,以維護股東、公司的合法權益。
4、目前,南京銘朋已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請求裁決解除《股權購買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已實際影響本次交易的進展。
(五)目前存在的風險如下:
1、因本次仲裁事項尚未開庭審理,公司暫時無法對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確切的判斷,本次交易是否能繼續實施存在不確定性;
2、公司收購卡友支付剩餘70%股權目前正在人民銀行資格審查中,獲得審批通過及時間存在不確定性,仲裁事項對此是否有影響也存在不確定性;
3、在南京銘朋實際經營卡友支付期間,卡友支付被人民銀行責令退出25省市,該事項對卡友支付的牌照價值的影響重大,公司已準備反訴南京銘朋對該項損失作出賠償,反訴的結果目前存在不確定性。
(二)本次仲裁事項發生的日期,並結合協議約定的違約、賠償條款說明你公司可能面臨的違約風險和具體應對措施,對你公司當期經營業績的具體影響及該股權轉讓事項的後續安排;
回覆:
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的《SDT2018772〈關於卡友支付服務有限公司之股權轉讓協議〉、〈關於卡友支付服務有限公司股權股買協議之補充協議〉及〈股權購買協議之補充協議二〉爭議仲裁案仲裁通知》([2018]滬貿仲字第12773號)出具日期為2018年11月30日。
南京銘朋就上述事項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請求:
1、請求裁決《股權購買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已經解除;
2、請求裁決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連帶向申請人返還已向其支付的股權轉讓款人民幣346,000,000元,以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暫計至2018年11月30日應為人民幣802,531元);
3、請求裁決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連帶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400,650,000元;
4、請求裁決各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用。
公司面臨的風險採取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1、根據南京銘朋的申請,公司面臨的風險為退還南京銘朋已支付的股權轉讓款人民幣346,000,000元,以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暫計至2018年11月30日應為人民幣802,531元),以及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400,650,000元,共計747,452,531元。
2、公司已聘請專業律師立即採取本次仲裁事項的應訴及提起反訴等行動,追究南京銘朋的法律責任,以維護股東、公司的合法權益。
3、在南京銘朋實際經營管理期間,卡友支付遭受中國人民銀行處罰,給卡友支付、公司以及全體股東造成了損失,公司將積極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南京銘朋的法律責任。公司並將積極且儘快採取反擊措施,以維護股東、公司的合法權益。
公司將嚴格依據《仲裁法》規定並根據仲裁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公司正常運作,維護全體股東利益。
(三)請對與本次交易相關的信息披露進行全面自查,說明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及時,是否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
回覆:
經公司對與本次交易相關的信息披露進行全面自查,公司的信息披露是真實、準確、及時的,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
同時,經核查: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本次仲裁案仲裁通知出具日期為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1月30日,公司披露《關於公司完成名稱、住所變更及工商登記的公告》,公司名稱由「中山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福州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註冊地址由「廣東省中山市小欖鎮泰豐工業區水怡南路9號」變更為「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軟體大道89號福州軟體園 G 區17號樓。該通知是郵寄到廣東省中山市小欖鎮泰豐工業區水怡南路9號,該通知公司無人員接收過,亦未有任何電話、郵件或傳真通知。公司實際知曉日期為2019年1月31日,因此公司在2019年2月1日披露該事項是符合規定的。
二、你公司被凍結銀行帳戶包括4個一般戶、1個基本戶、1個專用戶和1個保證金戶,實際凍結金額668.76萬元,佔你公司2017年經審計淨資產的0.0847%。請補充披露:
1、你公司銀行帳戶的設置情況,被凍結銀行帳戶用途及佔比,被凍結銀行帳戶2018年度的收付款金額及佔比、流水筆數及佔比,申請凍結金額及佔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比例,並結合上述情況說明你公司認為被凍結銀行帳戶非你公司主要銀行帳戶的理由;
回覆:
公司本次被凍結帳戶具體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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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述7個帳戶的用途主要用途是公司的管理費用,包括人員工資、社保繳納、住房公資金等。公司(單指母公司)共開設65個銀行帳戶,本次被凍結銀行共7個,被凍結帳戶佔公司銀行開戶總數的10.77%;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內共開設249個銀行帳戶,被凍結帳戶佔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內銀行開戶總數的2.81%。
被凍結的資金金額佔公司2017年經審計淨資產的0.0847%,被凍結的資金金額佔母公司銀行帳戶金額的10.10%,佔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內銀行帳戶金額的1.32%(均截止2018年12月31日)。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 11 月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 市規則》」第 11.11.3 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使公司面臨重大風險情形之一的, 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八)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 質押……,上述事項涉及具體金額的,應當比照適用本規則 9.2 條的規定」。經自查, 公司本次被凍結帳戶涉及的金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 0.0847%,未達到《股 票上市規則》9.2 條規定的重大標準,因此,公司認為該事項在帳戶凍結時未達到披露標準。
被凍結銀行帳戶2018年度的收付款金額及佔比、流水筆數及佔比等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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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6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對全資子公司中山恆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劃轉IC卡、電子標籤業務相關資產、債權債務及人員的議案》,為進一步理順公司的業務構架關係,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公司擬將目前所擁有的與IC卡、電子標籤業務相關的全部資產、債權債務及人員劃轉至全資子公司中山恆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恆達」),劃轉的資產即達華智能與智慧卡及電子標籤有關的全部資產,中山恆達仍為達華智能的全資子公司,詳情請見公司2018年9月7日披露的《關於對全資子公司中山恆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劃轉IC卡、電子標籤業務相關資產、債權債務及人員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19),劃轉完成後,公司主要業務為投融資業務以及對新業務的培育,因此上述7個帳戶的資金流動主要是在劃轉前涉及IC卡、電子標籤業務的資金往來,目前涉及IC卡、電子標籤業務資金往來已經都發生在中山恆達,劃轉後上述7個帳戶的資金往來主要是公司的管理費用,包括人員工資、社保繳納、住房公資金等,該部分管理費用公司已通過其他帳戶支付。
公司2018年11月30日披露《關於公司完成名稱、住所變更及工商登記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58),公司於2018年11月29日完成了名稱、住所變更及工商登記,並取得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換發的《營業執照》。公司名稱由「中山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福州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由「廣東省中山市小欖鎮泰豐工業區水怡南路9號」變更為「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軟體大道89號福州軟體園G區17號樓」,公司也已經完成在中山的稅務清算,並在福州市稅務局註冊登記,公司也在福州開設了一般帳戶,此後公司的主要資金往來均會在福州的銀行發生。
鑑於上述原因,公司認為上述被凍結銀行帳戶非公司主要銀行帳戶。
2、你公司銀行帳戶被凍結對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具體影響、你公司可能面臨的風險及擬採取的具體解決措施;
回覆:
公司上述被凍結銀行帳戶對公司的具體影響如下:
(1)公司基本戶被凍結,在凍結之初員工工資無法正常支付、員工稅金和社保繳納都受到影響,後公司通過其他帳戶支付員工工資,並和稅局、社保局溝通,通過其他帳戶繳納員工稅金和社保。
(2)因公司目前主要業務均發生在子公司,公司主要業務為投融資業務以及對新業務的培育,公司部分銀行帳戶被凍結目前對公司生產經營、收支等造成影響有限,公司現通過其他一般戶進行經營結算。
在上述帳戶被凍結事項解除之前,尚不排除後續公司其他帳戶資金被凍結的情況發生。公司已聘請專業律師,積極應對並將對南京銘朋提起反訴。
3、結合上述事項及生產經營具體情況,自查你公司是否觸碰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3.3.1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如是,請董事會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3.3.3條的規定發表意見並披露。請律師就上述事項核查並發表專業意見。
回覆:
經查,公司未觸碰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3.3.1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就此發表了專項核查意見。
三、請補充披露你公司持有金銳顯、卡友支付、峰業科技和南方新媒體股權被凍結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被凍結日期、執行凍結的行政機構、凍結申請人、被凍結期限、對應出資金額、被凍結原因,並說明對生產經營產生的具體影響及你公司擬採取的具體解決措施。
回覆:
1、公司持有的卡友支付30%股權
被凍結日期:2018年12月7日
執行凍結的行政機構: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文號:(2018)法執滬0114財保字第177號
凍結申請人:南京銘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執行人:中山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凍結期限:自2018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
對應出資金額:3000萬
被凍結原因:訴訟保全
對生產經營產生的具體影響:公司持有的卡友支付股權被凍結事項暫時未對公司經營業績造成影響,亦為對卡友支付的生產經營造成影響。
公司擬採取的具體解決措施:公司將將積極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南京銘朋的法律責任,公司已聘請專業律師儘快採取反訴措施,以維護股東、公司的合法權益。
2、公司持有的江蘇峰業1.57%股權
被凍結日期:2018年12月17日
執行凍結的行政機構: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文號:(2018)滬0114財保第177號
凍結申請人:南京銘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執行人:中山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凍結期限: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
對應出資金額:301.32萬
被凍結原因:訴訟保全
對生產經營產生的具體影響:公司持有的江蘇峰業股權被凍結事項暫時未對公司經營業績造成影響,亦為對江蘇峰業的生產經營造成影響。
公司擬採取的具體解決措施:公司將將積極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南京銘朋的法律責任,公司已聘請專業律師儘快採取反訴措施,以維護股東、公司的合法權益。
3、公司持有的南方新媒體5.84%股權
被凍結日期:2018年12月4日
執行凍結的行政機構: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文號:(2018)滬0114財保字第177號
凍結申請人:南京銘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執行人:中山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凍結期限:自2018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3日
對應出資金額:562.5萬
被凍結原因:訴訟保全
對生產經營產生的具體影響:公司持有的南方新媒體股權被凍結事項暫時未對公司經營業績造成影響,亦為對南方新媒體的生產經營造成影響,但鑑於南方新媒體剛通過IPO審核,是否對其IPO造成影響暫時未知。
公司擬採取的具體解決措施:公司將將積極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南京銘朋的法律責任,公司已聘請專業律師儘快採取反訴措施,以維護股東、公司的合法權益。
4、公司持有的金銳顯100%股權
被凍結日期:2018年12月3日
執行凍結的行政機構: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文號:(2018)滬0114財保字第177號
凍結申請人:南京銘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執行人:中山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凍結期限:自2018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
對應出資金額:26900萬
被凍結原因:訴訟保全
對生產經營產生的具體影響:公司持有的金銳顯股權被凍結事項暫未公司經營業績造成影響,但因公司持有金銳顯100%股權,金銳顯股權被凍結可能對其供應商對其信任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可能影響供應商對其帳期的提供,對公司、金銳顯的後續生產經營可能造成負面影響。
公司擬採取的具體解決措施:公司將將積極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南京銘朋的法律責任,公司已聘請專業律師儘快採取反訴措施,以維護股東、公司的合法權益。同時公司、金銳顯也將積極與金銳顯客戶、供應商積極溝通,降低金銳顯股權被凍結帶來的負面影響。
經查,上述股權凍結事項雖然發生在2018年12月3日、12月4日、12月7日、12月14日,是由法院直接凍結的,公司在2019年1月31日核查時才發現上述股權被凍結事項,因此公司披露也是在事項得知後2個交易日內馬上進行了披露。
四、2018年11月2日,你公司披露《關於公司實際控制人籤署控股權轉讓意向協議的公告》,稱蔡小如擬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轉讓給福州市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州金控」),如意向協議最終實施,你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變更為福州金控。請補充披露:
1、蔡小如所持全部股權被司法凍結對該股權轉讓事項的具體影響,是否存在其他股權方面的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權利受限的情形,是否對其股權轉讓安排構成實質性障礙;
回覆:
經查,2018年11月2日,公司披露《關於公司實際控制人籤署控股權轉讓意向協議的公告》,稱蔡小如擬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轉讓給福州市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州金控」),在該公告出具之日,蔡小如持有的股權除正常質押外,該司法凍結的事項尚未發生,意向協議也未就此後的司法凍結事項作出約定,福州金控正在開展股權轉讓的盡調相關工作,蔡小如持有的公司股權不存在其他股權方面的利益安排,不存在其他權利受限的情形,目前尚未對股權轉讓安排構成實質性障礙,同時蔡小如也在積極處理該事項,公司也將根據事項進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如上述意向性協議未能實施,你公司控制權是否存在不穩定的風險、擬採取的應對措施及後續安排;
回覆:
如上述意向性協議未能實施,公司實際控制人仍為蔡小如先生,不存在控制權不穩定的風險。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控股權轉讓事宜正在有序推進中。
3、結合蔡小如的財務狀況、股份質押情況說明其已質押的股份是否已觸及平倉線,是否存在被強制平倉的風險,目前已採取的應對平倉風險的具體措施及進展情況。
回覆:
蔡小如目前持有公司257,564,860股股份,佔公司股本總額的23.51%。蔡小如處於質押狀態的公司股份共計243,084,997股,佔其所持公司股份總額的 94.38%,佔公司股本總額的22.19%。
經確認,截止本公告出具之日,蔡小如質押的股份未觸及平倉線。
經查,蔡小如部分質押的股份之前存在被強制平倉的風險,後經過提前還款、補充質押等措施已解除被強制平倉的風險,公司、蔡小如也將積極與債權人進行溝通,爭取質押期限延長或通過協商避免再次出現平倉風險,截止目前蔡小如質押股份暫無平倉風險。
公司一直嚴格並將繼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範運作,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福州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