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還是定作合同?究竟誰違約?

2020-11-08 浩雲律所

合同糾紛中,當一方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對方往往會找各種各樣的理由來進行「抗辯」,有事實支撐的抗辯是有效的,而那些沒有事實支撐的抗辯則是不會得到支持的。浩雲律所近期處理的一起合同糾紛,對方違約後非但不積極尋求解決之道,反而顛倒黑白,意圖把水攪渾,結果顯然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

李先生向茶葉公司購買白茶,雙當約定「購買茶葉數量16000片,規格357克片,貨款70萬元」;「買方延付貨款或付款後賣方無貨,使對方造成損失,應償付對方此批貨款總價10%的違約金」;「本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同籤訂後,李先生支付預付款20萬,但是直至合同到期,對方也未提供茶葉,李先生催討之後,對方聲稱違約的是李先生而非自己,首先茶葉公司主張雙方籤訂的是定作合同,李先生通過電子郵件向其發送了茶餅的內外包裝圖案,並要求在包裝盒上標註運營商名稱系雙方形成定作合同關係的證明;其次,茶葉公司已按定作要求生產白茶餅,由於李先生未到公司提貨導致茶葉公司被迫降價處理白茶餅,自己遭受了重大損失;最後,定作合同尚未解除,李先生無權要求返還定作報酬。李先生聽到對方的辯解瞬間就懵了,對方逾期不供貨,怎麼違約的反而是自己?情急之下諮詢本所尋求答案。

一、雙方籤訂的是買賣合同還是定作合同?

雙方籤訂的《茶葉買賣合同》是有名合同,合同的內容也符合買賣合同的特徵,茶葉公司對於包裝的要求專屬性體現為茶餅上標註運營商的字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1條「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茶葉公司也有義務按該法第156條規定以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茶葉公司主張以此作為定作物的特徵沒有事實依據,因此,雙方之間應存在買賣合同關係。

二、究竟是誰違約?

對方主張李先生未到公司提貨導致自己被迫降價處理白茶餅,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持。首先是,雙方之間存在的是買賣合同關係而非定作關係,對方應當供貨給李先生,李先生沒有提貨的義務;其次,對方也從未通知李先生去提貨。因此,李先生並不存在違約行為。而茶葉公司直至合同期限屆滿都未供貨,理應認定違約,承擔違約責任。

三、李先生應該提出那些主張?

第一,對方存在違約行為,李先生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對方承擔貨款總價10%即7萬元的違約金,如果該賠償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李先生還可以請求增加賠償額。

第二,由於合同到期,繼續履行合同對李先生沒有實際意義,可以主張解除該合同,對方應返還20萬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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