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雙方離婚已十年,還可以就離婚房產問題起訴嗎?

2020-09-13 北京離婚律師宋健


今天,本律師來到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法院辦理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的起訴工作。先介紹一下案情:男女原本為夫妻。2004年,雙方共同與開發商籤訂購房合同,出資56萬元購買了一處位於北京市海澱區的期房。2005年,雙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在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時由於尚未交房,也不可能有房產證,所以法院在調解書中並未對該離婚房產予以處理。離婚後,男方去了國外,交房後的房產則一直由女方佔有使用。目前男方打算處理房產分割問題,便委託本離婚律師代為向女方住所地法院——廊坊市廣陽區法院提起訴訟。


該案雖然牽涉的有些問題年代久遠,但法律關係還是比較明確的,所以本律師很快便準備好了起訴的相關材料並於今天來到廣陽區法院提起訴訟。在立案庭裡一位年輕的小法官接待了本律師,當其看到房產位於北京市海澱區後便認為該案應該向海澱區法院起訴。對於被告身處一地,房產在另一地的情況下該向哪個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的問題,本律師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經做過相關的論述,在此不再贅述。由於無法說服這位小法官,本律師便找到了他們的庭長進行交涉。庭長還是比較有經驗的,一番說明後,庭長認為可以管轄該案。但這位庭長又提出了新的質疑,即雙方離婚已經十年,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對財產分割有糾紛的應該在一年內起訴,該案已經過訴訟時效了。


對於這位庭長的疑問為什麼不成立的問題,本文要著重講一講。本婚姻律師認為雙方即便離婚已經十年,卻仍然可以起訴要求分割離婚房產是因為:1、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是「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在十年前是經法院審理並做的調解離婚,非協議離婚,所以根本不能適用該條的規定。2、假設本案的當事人在十年前辦理的是協議離婚,根據物權不受時效約束的原理以及雙方離婚時並涉及上述房產的分割問題,更談不上「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所以法院現在依然應該受理該案。經過本律師與這位庭長的一番法理探討後,庭長終於被說服,該案得以成功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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