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六年,前夫反悔要求重新分房產 法院:尊重雙方原協議

2020-08-14 北京群益律師事務所

黑先生與白女士結婚十多年了,婚後二人購買了一套房產,並育有一子一女。

6年前,黑先生因有婚外情向白女士提出了離婚,並同意將該房產留給白女士,雙方協商一致後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

2019年12月,白女士卻突然收到法院的傳票,原來是黑先生向法院起訴了,要求分割當年離婚時沒有處理的那套房產,

黑先生認為雖然該套房產在兩人自行製作的離婚協議上寫明了房屋產權歸女方所有,但是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財協議中並沒有寫明,他認為沒有得到「正式的確認」,所以仍然需要重新分配。

對此,白女士特彆氣憤,她認為這套房產當初離婚時已經協議歸女方了,只是當初離婚時涉案房產尚未辦理好房產證所以沒有寫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中,

但是二人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的當天,同時私下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該協議中對該套房產的處理方案約定的很清楚,比對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書做出了更加明確、詳細的約定,視為對「官方協議」的補充。

那麼,該套房產究竟該如何分配呢?

首先,我們來看看黑先生有沒有起訴要求再次分割房產的權利?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因此,黑先生以「涉案房產的分割未記錄在民政局正式的離婚協議中」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對於這個訴訟法院應當受理、審理。

其次,黑先生起訴後他的訴訟請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我們可以發現,本案中黑先生與白女士對於該處房產的權屬分割,其實雙方在離婚時已有明確約定,該約定雖未列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

但未列明的原因並非遺漏,而是該處房產因當時尚未取得產權證、不符合民政局可處理不動產之範圍,所以才沒有寫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中。

但二人離婚當時已私下對該房產的產權歸屬作出明確分割,該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可視為對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作出了補充約定。

故即使黑先生提出重新分割財產之訴,法院也會尊重原、被告雙方在離婚時對該處房產歸屬的明確協議,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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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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