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元說法——用一個個簡單的小故事,提醒你避開身邊的法律風險
婚姻是一輩子的大事,可如果實在相看兩相厭,又何必為了幾年或十幾年逝去的青春買一輩子的單。在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離婚或許對兩人都是解脫。
可離婚從來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將兩個人從親密共生的關係中分離開來,不僅僅是習慣這樣感性的東西,理性來講,夫妻的共同財產要分割,債務要分擔,如果有孩子,孩子由誰撫養成了至關重要的事情。
雙方如果能夠協商一致,那更好。如果無法協商一致,訴至法院,就會依據以下基本原則對孩子的撫養權進行分配。
一般情況下,首先要確定孩子的大小。兩歲以下的孩子除非特殊情況,否則一律判給母親撫養。因還處於嬰幼兒階段的孩子,需要母親的哺乳與照顧。強行將其與母親分離會對孩子造成傷害。
與年齡相關的,還有一條。如果子女滿十周歲了,子女有權決定自己跟隨父親或者母親一起生活。之所以這樣,是考慮到滿十周歲的子女,有獨立的思考能力,對自己的一些事情可以做出判斷,法律尊重其對自己權益的行使。
對於兩歲以上十歲以下的孩子,如果父母均爭奪其撫養權,訴至法院,法院會根據雙方經濟水平、家庭教育能力、父母親及祖父母的文化水平、子女上學的地方遠近等因素,綜合考慮,選擇最適合撫養子女生活的一方。
以上當然有例外,如果夫妻一方有賭博、吸毒、家暴等情形,即使另一方經濟條件較差,但法院基於對孩子未來發展的考慮,會將孩子判給沒有不良習慣的一方。
法院判決或雙方協商一致由誰撫養孩子後,並不是說與孩子不共同生活的一方就沒有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了,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有義務按月或一次性支付子女之18歲成年的撫養費,在子女上大學時,也有道德義務為其提供學費。在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其他意外時,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一併承擔子女的醫療費等費用。
相應的,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權利定期去探望子女,但滿十周歲的子女拒絕探望的,不得強行探望。一方行使探視權,另一方不得阻止。
如果已經考慮到了離婚,只是因為擔心孩子不能判給自己而選擇委曲求全,不妨對照下文章所述,提前判斷孩子的撫養權能否歸自己,再就離婚一事進行協商。希望小元的這篇文章能夠給大家一點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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