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三名男子因存在多次故意越站乘車行為,被江蘇淮安鐵路公安部門行政拘留並限制乘車180天。
民警得知三民嫌疑人系淮安人,因為在徐州工作,經常需要往返徐州和淮安,為了省幾十元的車票,三人便經常通過「買短乘長」以及「兩頭票」的方式進行逃票。
南京鐵路公安處淮安站派出所民警劉濤表示發現這三個人經常性地購買淮安到徐州的車票,但是經常購買淮安到下一站、徐州前的一站,中間的路程基本沒有車票顯示軌跡。其中一名嫌疑人面對民警時很後悔自己的行為:「為了20塊錢,就是說想矇混過關。」
坐火車為了少花錢,只買一站路的火車票,但是卻乘坐多站才下車,這種行為叫故意越站乘車,同時也構成了詐騙鐵路財物的違法行為。
劉警官表示「買短乘長」、「兩頭票」等惡意逃票行為,不僅影響到鐵路的運營,更是一種違法行為,輕者將被納入鐵路誠信系統被限乘180天,情節嚴重的,警方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相關法律對其惡意逃票這個行為給予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並將其信息通報給鐵路部門。」。
「買短乘長」是指乘客買了短途火車票,在越站乘車時可以通過補票的方式繼續搭乘列車。這一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方便旅客出行,靈活的制度安排也有利於實現旅客和鐵路部門的「雙贏」。
據《上海檢察》2020年7月報導,上海鐵路局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站售票車間黨總支書記白婷婷介紹,「買短乘長」應當具備兩個前提:第一,鐵路有運輸能力。第二,旅客主動提出補票要求。但是在生活中,趁機鑽空子的行為屢見不鮮。
相關案例:
2019年7月,青島鐵路警方打掉一個詐騙鐵路票款的「團夥」,6人半年內竟「買短乘長」559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青島鐵路警方依法對6人分別給予行政拘留的處罰。
2019年8月,上海鐵路公安處查獲一起逃票案件:男子楊某自2018年7月起,多次乘高鐵在無錫和上海間往返,期間以「買短乘長」方式惡意逃票480餘次,最終因涉嫌惡意詐騙鐵路票款被上海鐵路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並被納入鐵路失信人員名單,限制購買車票180天。
針對此事,瀟湘晨報記者採訪了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的劉明律師,劉律師表示:這是明顯的欺詐、違約行為,因為本身合同實際的目的是要從起點站到終點站,你買了一半或者買了小部分然後乘了更長的距離,實際上我們認為這可能涉及欺詐商家的行為,再一個就是違約。
如果騙取達到一定的金額,還有可能涉嫌合同詐騙罪,屬於刑事犯罪,因為雙方是合同關係,乘客通過這種虛假的方式騙取,實際上造成了對方的損失。
相關法規: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如何完善「買短乘長」的漏洞
黃浦區檢察院檢察官張璐在《上海檢察》報導中從「管」、「控」、「罰」三個角度提出建議。
在「管」的方面,充分利用現代科技,引入智慧乘務,大數據統計每節車廂的實際乘坐人數和實際售票數,將對比結果反饋至乘務員的終端設備,發現不一致即刻清點。
在「控」的方面,將惡意「買短乘長」行為納入鐵路徵信系統,限制乃至禁止此類人員享受鐵路運輸服務,同時將鐵路徵信系統與其他徵信系統進行信息互聯,提高違法成本。
在「罰」的方面,將民事、行政處理與刑事追究結合起來,形成多元化法律治理機制。將偶爾逃票等情節較輕的行為限制在民事行政違法範疇,將數額較大等情節惡劣的行為納入刑事打擊範圍。
瀟湘晨報綜合報導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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