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合肥的郭先生因為逃票被處以拘留5日的處罰,他認為處罰太重,將上海鐵路公安局合肥公安處起訴至法院。蜀山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10月8日,記者獲悉,該判決已生效。
男子「購短乘長」 逃票被處拘留5日
2019年8月20日,30多歲的郭先生從網上購買了一張當天9時從漢口站至麻城北站的火車票,但是途中並未從麻城北站下車,而是一直乘至合肥南站。10時55分許,郭先生到達合肥南站後欲尾隨其他乘客過閘機口出站,被派出所民警發現並要求其出示車票。郭先生提供了一張2019年8月16日合肥南站至六安站的火車票,欲矇混過關。
民警將其口頭傳喚至派出所值班室進行調查詢問,郭先生承認了當天越站乘車未補票並尾隨其他乘客出站的事實,並陳述2019年8月16日其購買合肥南站至六安站的火車票,其目的地卻是漢口,當天他乘至漢口站也未補票。
合肥南站派出所調取了2019年8月16日郭先生漢口站出站,以及2019年8月20日郭先生合肥南站出站的視頻。據了解,麻城北到合肥南站票款92元,六安站到漢口站票款101元,郭先生兩次共少支付票款193元。
上海鐵路公安局合肥公安處予以立案,以詐騙為由,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決定給予郭先生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追繳違法所得193元。
郭先生向上海鐵路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該局於2019年11月27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郭先生不服,將上海鐵路公安局合肥公安處、上海鐵路公安局起訴至合肥蜀山區法院,要求撤銷對他的拘留處罰。
郭先生認為,他雖然超程乘車,但與鐵路運輸部門之間存在事實上有效的旅客運輸合同關係,他和鐵路部門之間的糾紛本質上應當屬於民事糾紛,其行為屬於違約行為。
郭先生稱,從詐騙的構成要素上來看,他的行為不構成詐騙。對其逃票行為,可以按規定補票、核收手續費以外,還可加收應補票價的50%票款,但是不應該以詐騙對其處罰。「導致承運人損失的原因是原告沒有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和承運人不查票、驗票怠於維護自身權利。」
上海鐵路公安局合肥公安處辯稱,郭先生持短途票上車,虛構自己是短途旅客的事實,隱瞞其長途乘車的真相,惡意逃票,越站乘車,到站後尾隨其他旅客出站,在民警要求出示車票時竟提供過期車票欲矇混過關,短短5天內先後2次實施,騙取鐵路部門車票款事實存在,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行政違法性和應受處罰性,屬於詐騙違法行為,不能認為是違約行為。
■說法
構成詐騙 拘留處罰正確
蜀山區法院審理認為,郭先生在目的地明確的情況下,故意購短途票進站乘車,後越站乘車至目的地,尾隨其他旅客出站,以達到少支付票款的目的,上海鐵路公安局合肥公安處認定其構成隱瞞真相騙取鐵路運輸利益的詐騙行為予以處罰,事實清楚,對郭先生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據此,蜀山區法院作出判決,駁回郭先生的訴訟請求。
來源:安徽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