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獲取不當利益,一名男子在一起民事訴訟中隱瞞真相,虛構事實,欺騙法官,結果「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近日,郯城縣人民法院在一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依法駁回嚴重違背誠信訴訟原則的原告於某的訴訟請求,並對其開出一份「惡意虛假訴訟」罰款決定書,罰款5000元。
於某是郯城縣某村村民。 2019年2月,他以本村吳某自2000年始非法侵佔其承包土地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吳某停止侵權,返還被侵佔土地,並清除地上雜物。訴訟過程中因吳某提供了與村委會籤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於某遂撤回起訴,並於撤訴當日再次以村委會和吳某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吳某與村委會籤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並判令返還土地。
法庭經審理查明,於某於1999年5月承包了本村1.29畝土地。村委會於2003年經於某同意後將該塊土地收回,並將包括該土地在內的共計20畝土地發包給吳某用於發展養殖業。村委會將原屬胡某的1.29畝土地補給於某耕種了三年。後因國家實行糧食補貼政策,胡某將土地要回,於某遂又要求村委會補地,村委會又將另一地塊的約1.29畝機動地補給於某,後一直由於某耕種至今。
法庭在庭審前向案件當事人送達了誠信訴訟告知書,於某在告知書上簽字。庭審中,法官多次提醒當事人要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誠信訴訟。然而,於某在庭審中惡意隱瞞村委會已就收回的土地先後兩次向其補地及其知曉村委會將收回的土地承包給吳某等基本事實,並虛構其對村委會收回其土地不知情及其耕種的的土地系承包自別人等關鍵事實。庭審後,法庭勸於某撤回起訴,但於某仍堅持其主張。
郯城法院認為,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原告的於某隱瞞案件基本事實並虛構關鍵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不應獲得司法支持,遂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同時認為,於某對案件基本事實、關鍵事實故意作虛假陳述、惡意隱瞞的行為,導致法庭在訴訟過程中就案件基本事實、關鍵事實細節反覆調查落實,並向有關證人和案外人調查取證,浪費了司法資源,影響了庭審效率,妨害了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且經法庭多次提醒,仍拒不悔過,性質較為惡劣,其行為屬於惡意提起的虛假訴訟行為。為教育當事人,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培養誠信的訴訟環境,郯城法院依法對於某處以罰款5000元的處罰。
罰款決定書下達後,於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和事情的嚴重性,主動繳納了罰款。
(少輝 西江)
【來源:琅琊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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