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金融界網站
7月15日午間,編劇李亞玲在社交媒體發文,公布和國航宣傳部長徐彥純、國航分管服務的馬副總裁的電話主要內容。國航表示對精神病患員工無法辭退無法拒乘,對事件無責任,對乘客無賠償。李亞玲在文中呼籲,希望法律界和媒體界、航空界人士,能共同關注此事!作出專業解讀,共同排除航空隱患。
7月13日,編劇李亞玲在社交媒體上表示,乘坐國航飛機時,一位自稱是國航監督員的女士大聲斥責乘客,態度極為惡劣。對此,國航13日在其官微回復稱,國航從未設置「監督員」崗位,也從未聘請任何外部人員擔任「監督員」。14日晚,國航宣傳部部長徐彥純稱:「大鬧機場女子是國航員工,並不是所監督員。曾經是一名空姐。因患有精神疾病,很久都不工作了。」
以下為原文內容:
國航:對精神病患員工無法辭退無法拒乘,對事件無責任,對乘客無賠償
希望法律界和媒體界、航空界人士,能共同關注此事!作出專業解讀,共同排除航空隱患
7月13日晚9時40分,在事件持續發酵十二小時之後,我接到了國航宣傳部長徐彥純和國航分管服務的馬副總裁的電話,分別通話17分鐘和22分鐘。
主要內容:
一、代表國航向我和被此次事件影響的公務艙旅客致歉;
國航高層上午就注意到了輿情,截至昨天下午4時查清了相關情況,我本人在微博上所陳述的事情經過屬實。但牛宇虹自稱「監督員」,其實並非「監督員」,更沒有權力去約束乘客。至於其真實情況卻涉及個人隱私,根據《精神衛生法》,他們覺得不宜向公眾披露,所以一直未能公開回應,只能私下和我溝通並表達歉意。
但我提出異議:個人隱私權,不能凌駕於公共安全之上!不能危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我個人會向公眾披露!
二、解釋了有關牛宇虹的身份背景;
牛宇虹系國航前空乘人員,十多年前因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精神疾病和乘客衝突(有自稱其同事的網友曝料具體細節:牛當時將開水潑到了公務艙乘客身上),而被停飛,後被鑑定為雙相情感障礙,被調至地勤崗位,但實際上長期處於病休、只領薪不上班的狀態。其家族有精神病史,兩位至親也有同樣的疾病。
在本次事件之前,牛宇虹多次鬧事,甚至因在首都機場鬧事(辱罵警察並對警察面部吐口水)曾被行拘5日,後牛兩次起訴北京市公安局首都機場分局,均敗訴。而牛宇虹熟悉航空規定,也熟悉領導架構,熱衷投訴,並經常糾纏領導,國航內部上下人等也深受其苦。
因為國航是國企,按照有關規定,他們不能解聘牛宇虹,只能長期將其「養著」。包括讓她享受免費乘坐國航航班的福利待遇。牛宇虹乘坐此次由成都飛北京的CA4107航班,用的就是國航內部的經濟艙免票,但她本人加錢升艙到了公務艙。
此次航班上的女乘客在滑行時打電話屬違規行為,但在廣播提醒後就關閉了手機,掃照慣常的處理方式,此事就到此結束。而牛宇虹的異常表現,系精神疾病發作。當班機組人員缺乏經驗,未能意識到這是精神疾病發作,而是按照其在正常投訴的性質,進行配合,這給其他乘客造成了不良影響。
至於導致乘客被滯留公安部門七個小時接受調查,是因為牛宇虹報警之後,公安機關必須依法出警,並進行訊問。當天除了當事乘客,包括牛本人以及四名機組人員,都需要做筆錄,所以耽擱了整整七個小時。
三、我對國航提出一系列質疑:
作為國營航空公司,雖然不能辭退精神病員工,但也不能任由其經常乘坐航空器(還是享受免費福利),時不時就擾亂公共秩序、危害航空安全。(多名網友曝料牛此前同類行為,最近的一次就在7月8日從北京飛成都的航班CA4194上,其同樣因精神疾病發作,從本來乘從的經濟艙去到頭等艙騷擾頭等艙旅客,並在航班上鬧事)。
對此,徐部長和馬副總裁的態度均是:他們無權限制牛的人身自由,無權拒絕牛上飛機!牛系間歇性精神病,平時看上去精神狀態正常,此前給領導們寫的幾十頁長的投訴內容,條理清晰,他們無法判斷其精神狀態。此次是旅客先有違規行為在先,才刺激她精神病突然發作。
我問:你們覺得牛的這幾次行為,算不算擾亂航空秩序、危害航空安全?
答:打擾了其他乘客是肯定的,但還沒到危害航空安全的地步。如果真的有暴力等危害安全的行為,安全員會制止。
問:當事機組,為了安撫她一個精神病人,幾個人全程為她服務,被她牽涉精力,影響正常工作,這難道就不危害航空安全?如果遇到了脾氣暴躁的乘客,和她劇烈衝突甚至導致刑事案件,這個風險難道不是危害航空安全?而她本人也可能做出其他更極端的危害行為!
答:確實有這個風險,但是根據目前的法律和管理規定,我們沒有辦法!我們也很無奈!目前禁止乘機的規定中,不包含精神病人。牛宇虹雖然是國航的員工,也是普通乘客,在她看上去精神正常的狀態下,我們無權拒絕她登機。
(備註:據我在網上搜索的資料,在不宜乘坐飛機的疾病中,有精神疾病這一內容,有關專家認為在航空器上,精神疾病容易誘發精神病急性發作。但這僅僅是用了「不宜」乘坐的表述,不具備強制性。至於民航局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以及《精神衛生法》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還有待專業人士解讀)
問:但你們不能因為你們的管理困難,就把這個潛在的風險交給乘客來承擔。而且她至少在飛機上幾次出現發病的情況,你們如果不能採取措施,那誰還敢選擇國航?
答:以前沒覺得事態有這麼嚴重。現在既然她的情況越來越嚴重了,我們內部也會探討,看用什麼方式來解決。
問:牛宇虹是怎樣的家庭背景?僅僅是因為精神病患者,才會導致你們無法對她進行有效監管嗎?而且她的高消費的經濟來源是什麼?
答:她的個人隱私,就不方便透露了。但她本人就是一個普通的員工,一個精神病患者。她其實挺值得人同情的,您如果看了她的病歷資料,你也會同情她的。也希望你不要把她的個人隱私公布出去。
我明確表態:
1、我同情精神病患者,但不同情牛宇虹這種經常在航空器上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人物;其家屬應付起監護責任;
2、對你們為何這麼縱容牛宇虹,我保留其他看法。因為如果只是一個普通的乘客,在飛機上發病鬧事,必定會遭遇完全不同的後果。尤其經常鬧事,至少會被列入全行業禁乘的黑名單!(有網友私下提供其家庭背景,因本人只是普通人,無法對信息進行核實,且無證據證明其家人與她在航班上的行為有因果關係,也不願被此事牽扯更多精力,故不會公布);
3,你們如果不能拿出切實的解決辦法,繼續縱容牛宇虹乘坐航班(尤其還是免費),會嚴重毀損國航的聲譽!
4、對我們當天的公務艙乘客,尤其是我和另三位被牛宇虹侮辱、誣告的乘客,國航應予正式道歉和補償!至少我個人花費了近五千元的高票價,結果完全沒能享受到應有的服務,還被惡意侮辱騷擾、誣告,後續處理也佔據了我大量的時間精力,我有權向國航索賠;
5、如果未能得到合理的解決,我將繼續向民航總局投訴!
最後,我們約定周一去國航總部溝通協商。
對明天的面談,我真正關心的,不是我個人將獲得怎樣的補償,而是想進一步去了解,航空企業在安全管理、內部特殊員工的管理上存在怎樣的制度性漏洞!
一想到牛宇虹這樣的精神疾病患者,居然可以長期免費乘坐航班、持續危害航空安全,就覺得可怕!而航企無力改變這個現狀,更細思恐極,細思恐極,細思恐極!
以上是昨天晚上記錄的前天晚上的通話內容。
今天補充新的:
今天上午除了國航的宣傳部長和馬副總裁,另有兩位相關部門的領導以及一位法律顧問參加。
總結他們的發言,主要為四點:
1、這是普通乘客之間的糾紛,已經由公安部門處理了,事情就到此結束了;
我質疑:吳登機後,就當眾向空乘和乘客亮明身份,其為國航監督員。空乘對這個身份並沒有質疑,也沒有查驗身份,更沒有向乘客們澄清她不是監督員,反而表示出異常的熱情和順從。而且她是你們的員工,乘坐的是你們的免費票只不過自己升的艙,而且她是以國航員工的身份報的警,所以警方會更重視。我認為這不是普通乘客間的糾紛。
而且公安部門的處理,是司法層面的,而你們作為航空服務的提供者,你們有管理責任,不能說公安部門處理了牛宇虹的投訴(其實涉嫌報假警)事情就結束了。你們怎麼加強管理、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國航幾位參會的領導,沒有直接回答問題,而是反覆解釋他們無權解聘牛,無權制止她上飛機。基本是在重複前晚說的內容。並堅持認定這只是普通乘客間的糾紛,因為吳當時不是執行公務,而是私人原因乘機。至於機組人員的表現,他們認為「基本盡職盡責」。
2、國航在這次事件中基本盡職盡責;
我質疑,7月8號在同一航線上,牛在北京飛成都的CA4194航班上,已經出現了從經濟艙前往頭等艙騷擾頭等艙乘客事件,機組人員按規定應予上報。那你們在明知一個有精神病史的員工、已出現發病騷擾乘客的情況下,在僅隔四天之後的7月12日時,為什麼在她精神狀態不明、且沒有陪護人的情況下單獨乘機?
答:7月8日的行為也已由當地公安機關處理過了;7月12號的行為,公安機關也沒有出具結論,認為她不宜再乘機。我們沒有權力自己製作黑名單,必須由公權力的機關,比如法院和公安部門,出具結論,才能根據結論將相關人士列入黑名單。
我再質疑:除了公權部門通報的黑名單,你們航空管理制度中也賦予了機長有拒絕承運不宜乘坐飛機者的權利。
答:機長的確有這個權力,但當時牛宇虹的表現是正常的。即便現在,經歷了7月8號和12號的事件,公安機關也沒有認定她不宜乘機。如果她再次乘機,只要看上去沒有明顯異常,機長也無權拒絕她乘機,無權要求她出具精神狀況正常的證明。
我質疑:那乘客的安全如何保障?
答:你要相信國航有能力保障乘客的安全。我們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做出相應反應,但這兩次的情況沒達到那麼嚴重的地步,也不夠上黑名單的程度。
3、對我在內的當事公務艙乘客無賠償,國航也是受害者。並且國航已真誠為我們受到不愉快體驗道歉;
我表示,你們口中說著真誠道歉,但對事實的認定和性質的認定。都毫無誠意,恕我不接受這種虛偽的道歉。並保留採取其他合法合理的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
4、目前無法制止包括牛在內的精神病患者繼續登機。
我重複了前面已陳述過的質疑,如何保障乘客安全?他們只反覆強調讓我們相信國航,我請他們說說具體措施,他們說會和有關部門協商,但目前無法限制牛乘坐飛機的人身自由。並且保護個人隱私和維護公共安全同等重要,不贊成因為維護公共安全侵犯個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