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石看法|考試作弊?入刑!

2020-07-31 北京石景山

近期,媒體報導的通過各類作弊手段上學的新聞引起輿論譁然,挑戰高考的公正性行為引起人們重視。那麼,組織、幫助考試作弊,非法提供答案、試題的行為是否觸犯法律,需要被追責呢?

高考作弊行為違反刑法規定, 屬於犯罪行為

根據2015年我國頒布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行為即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對外發布《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高考等4類考試作弊屬犯罪行為,對考試作弊定罪量刑標準做出具體規定。這四類考試主要是:一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二是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三是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四是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在法律實踐過程中,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涉及面廣。在這3類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直接規定為「情節嚴重」;因作弊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也明確規定為「情節嚴重」;另外,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樣規定為「情節嚴重」。

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犯罪解析

什麼行為屬於組織考試作弊?從罪名設置來看,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與「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均界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因此,我國刑法在規制組織考試作弊行為時應從「組織作弊行為」與「幫助組織作弊行為」兩個方面合理區分其具體的實行行為。

組織作弊行為與幫助組織作弊行為在實質上均是侵害了國家考試管理制度及他人公平競爭的權利,但是兩者在具體的實行行為層面有著不同的客觀表現形式。即組織作弊行為客觀上是直接實施了作弊行為,幫助組織作弊在行為表現上為提供物品或者時間、空間的便利支持,更像是輔助作用。 組織體現的是行為人以目標為導向,以有步驟、有職責地分工進行實行行為,並進行統籌把握,統一指揮。組織作弊罪是行為犯,必然是以某種作為的方式實施。所以在刑法上組織即行為人為了達成某種犯罪目的,按照既定的實行方式,以分工明確的組織計劃負責實施犯罪行為。而關於作弊的準確定義,各個部門法之間尚無統一認定標準。2012年1月5日《教育部關於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第六條列舉了九種作弊的表現形式。該法律條文對於作弊行為的列舉規定,很好地與考試違紀行為進行了區分,即組織考試作弊行為可以概括為行為人通過招募、引誘等手段,策劃、安排、指揮他人實施考試作弊的行為。

幫助組織作弊行為本質上是組織考試作弊罪的幫助犯,《刑法修正案》(九)將幫助行為同樣規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規定了為他人實施組織考試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的,按照組織考試作弊罪定罪處罰。近年來提供考試作弊工具、信息或其他方式幫助完成組織考試作弊行為已經常態化、規模化,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入刑體現了刑法打擊侵害國家考試制度及他人公平競爭的權利的決心。具體而言,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提供幫助的客觀表現形式主要包括:提供作弊器材或工具、操作無線電作弊器材等違法行為。在上述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目前組織考試作弊罪案例多見於統一職業資格考試或者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中。以2018年一起組織考試作弊案為例,在當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使用無紙化考試中,被告人艾某為考點老師,負責考試考務工作,牽線組織作弊,從被告人史某某、譚某某處收取考生信息同朱某某商定通過開啟考場內考生電腦遠程設置、由場外人員登錄作弊考生電腦遠程答題的方式實施作弊;並聯合負責監考的教師白某某,開啟上述考生考試電腦遠程控制埠,同時記錄IP位址、設置統一的登錄密碼,抹除異常登錄數據,幫助考生作弊。此案中艾某某、史某某、譚某某、朱某某、白某某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依法進行懲處,因不同量刑情節,進行定罪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解析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是指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行為。在本罪中,行為人是否非法出售或提供了試題、答案,是認定罪與非罪的核心要件。對本罪中試題和答案的認定,有以下幾個要點:

第一,要求的「試題」「答案」並不一定與原試卷或官方參考答案在形式結構上完全一致。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非法提供或出售的是該次考試的試題或答案,即使在排列順序或形式結構上與原試卷並不一致,也不影響司法認定。同時,針對原試題,由私人破解出的答案,也屬於本罪中的「答案」。因為,「將這種破解答案在社會上洩露、擴散,其危害後果並不亞於將參考答案在社會上洩露、擴散」。

第二,本罪所要求的「試題」「答案」,既包括全部的試題和答案,也包括部分試題和答案。例如,行為人只非法出售或提供了部分試題和答案,或者在出售或提供的複習資料中包含部分試題和答案的,同樣屬於這裡的「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因為,一旦考生利用所提供的部分試題、答案,也會對考試成績有實質性的改變,進而侵犯到公平公正的考試制度,所以也同樣應當構成本罪。

第三,行為人非法出售、提供的試題、答案應當具有真實性,包括全部真實和部分真實。即行為人所提供的試題、答案應當是真實的,而不是虛假的,但只要求部分真實,所以,存在部分虛假時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果行為人非法出售、提供的試題、答案是完全虛假的,其並不會對考生的成績發生實質影響,進而也就不可能侵犯到本罪的法益。當然,如果行為人所提供的試題或答案是虛假的,在獲得對價的情況下,是可能構成詐騙罪。以2016年李某某非法出售答案案為例,被告人李某某聯繫考生推銷作弊手段,並通過網絡購買2016年醫師資格考試答案。李某某與考生彭某籤訂協議,約定幫助彭某利用作弊的方式通過考試後,由彭某支付其4萬元報酬,並先行收取0.4萬元。2016年9月24日10時許,李某某獲取通過網絡購買的考試答案後,利用無線電設備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彭某發送考試答案,並通過手機微信向有購買意向的20名考生發送考試答案,被當場抓獲。經比對,李某某提供給考生用於作弊的考試答案正確率分別為75%和71.9%。即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答案部分真實,依舊侵犯到公平公正的考試制度,所以也同樣應當構成本罪。本案中以非法出售答案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與組織考試作弊罪的區別

同為破壞考試公正性的罪名,二者仍存在區別。在司法適用中,組織考試作弊的行為更加具有集團性或團夥性,往往形成嚴密的產業鏈,在作案過程中分工明確、互相配合。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核心是行為具有組織性。同時,刑法還明確規定,對提供作弊器材等幫助的行為,按照組織作弊罪的法定刑處罰。由於司法解釋並未對此設置獨立罪名,所以該款只屬於一種提示性的規定。

同時,組織考試作弊罪中是可以包含「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行為的,但相對於單純的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行為而言,組織考試作弊罪中的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行為是以組織前提進行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僅是非法提供、出售試題、答案,而並未表現出相應的組織性,應按照非法提供、出售試題、答案罪定罪處刑。而如果在組織考試作弊的過程中又非法提供、出售試題、答案的,則屬於包括的一罪,宜按照組織考試作弊罪定罪處刑,並適當予以從重處罰。否則,如果按照非法提供、出售試題、答案罪定罪處刑,無疑就會缺少了對組織行為的評價。

考試千萬種,誠信第一條。在考試中要自覺抵製作弊行為,遵守考試規定。共同抵制任何舞弊行為,致力營造風清氣正考試環境,努力讓自身享有更加公平、更有質量的高等教育。同時,司法部門將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

在此提醒廣大考生,一旦觸犯法律,不僅會受到刑事處罰,而且在今後工作、生活中仍需承擔違法犯罪的後果。切勿存有僥倖心理,要堅守道德底線,不要觸碰法律「紅線」,自覺遠離考試作弊,憑藉真才實學誠信應考,爭做出彩趕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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