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聲音】和朋友合夥創業要搞清這些事兒,才不會撕破臉!

2020-10-16 河源司法行政

主講律師

廣東王苗苗律師事務所 賴欣穎律師



近些年,全國範圍內掀起了一股創業、創新的風潮,創業公司如同雨後春筍般地大量湧現。面對創業的艱難,一些人選擇單打獨鬥。然而,人力、財力的緊缺導致很多創業者紛紛面臨失敗的危機。於是,合夥創業成為了更多人的選擇。


然而,意氣風發的熱血青年們,怎樣用法律來保障合夥創業走得更遠更久呢?普法小編為您普及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在這股創業浪潮中幫到你!



之前有跟大家一起分享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的普通合夥企業,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一些重點內容吧。

首先從設立條件開始,設立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而出資方面,普通合夥企業可以用智慧財產權出資,還可以用貨幣、實務、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再次提醒大家,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勞務出資。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另外,在表決相關決議時,普通合夥企業合伙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表決方式與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認繳出資額來表決不一樣。在普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面,先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合夥企業具有封閉性的特徵,特別強調人合性。合伙人如果對外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在合伙人之間內部流轉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夥企業新增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夥協議可以另行約定,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特別提醒新合伙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接下來跟大家分享今日要說的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並且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普通合夥企業對合伙人人數是沒有限制的)。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為什麼有限合伙人是以認繳出資額而不是實繳的出資額來對合夥企業承擔債務呢?

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從保護債權人以及方便確認債務份額的角度出發。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出資人沒有將認繳的資金及時出資到位,造成債務的承擔不均勻。從而,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同時,實際出資額在法律認定上很難把握。因此,立法者從便於保護債權人以及方便確認債務份額,以認繳的出資額來確定債務份額。

上一次節目講到普通合夥企業可以不委派執行事務合伙人,各合伙人可以共同、分工執行合夥事務,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權利。但是如果確定委託執行事務合伙人,那麼其他合伙人將不能再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伙人在執行合夥事務方面有什麼規定呢?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是從哪方面考慮有限合伙人不能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呢?

有限合伙人是以認繳資金來對合夥企業承擔債務,承擔的是有限責任,那麼同樣的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債權人權益的角度出發,限制有限合伙人來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但是也存在例外情況,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這種情況稱為有限合伙人的表見代理,這在《合夥企業法》第七十六條有明確規定。

那麼有限合伙人在合夥事務中有些什麼權利義務呢?

雖然有限合伙人不能執行合夥事務,但很多方面有限合伙人相比普通合伙人更加的自由,比如《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不單可以跟本身的合夥企業交易,還可以與本身的合夥企業進行業務上的競爭,確實自由很多,能夠更大程度地激發市場活力。

另外,在轉讓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有限合伙人的限制也是相對較少的,《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僅僅是通知就可以了,不需要得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他合伙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普通合伙人在轉讓合夥份額時,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是有優先購買權的。

既然有限合伙人轉讓合夥份額不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只需要通知就可以了,那麼如果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都轉讓了自己的合夥份額,只剩下普通合伙人了,還能叫有限合夥企業麼?

《合夥企業法》明確規定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也就是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既要有普通合伙人,也要有有限合伙人,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有限合夥企業在僅剩下普通合伙人的時候,會轉為普通合夥企業,而有限合夥企業在僅剩下有限合伙人的時候,是應當解散的。

如果有新入夥的有限合伙人,對入夥前的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什麼責任呢?

新入夥的有限合伙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我們多次提到合夥企業是人合性質的企業,非常強調合伙人之間的關係,當合伙人之間出現了某些嫌隙就會涉及到退夥的事宜,那麼有關有限合伙人退夥的知識是怎樣的呢?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是這麼規定的: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第三項至第五項是:(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五)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我能理解是當然要退夥的,那如果是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呢?

這種不是有限合伙人當然退夥的情形,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也就是有限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成為當然退夥或其他合伙人要求其退夥的事由。

有限合伙人退夥後,對合夥企業的債務還承擔責任麼?

有限合伙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這裡要注意兩個節點,一個是退夥的有限合伙人僅對退夥前發生的合夥債務承擔責任,第二是不以其在有限合夥中的認繳資本為限承擔責任,而是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舉例說明

A公司是有限合夥企業,小王是該合夥企業的合伙人,且小王是有限合伙人,認繳出資額100萬元。小王在2020年1月1日提出要退夥,各合伙人經協商同意小王退夥,各合伙人於2020年2月1日籤訂了書面協議,小王取回財產120萬元。B公司在2019年6月1日借款1000萬元給A公司經營公司業務,A企業無力償還,B公司以債務發生在小王退夥前要求小王承擔還款責任,那麼這時候小王承擔責任的限額就不是認繳出資額100萬元了,而是以他在退夥時從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120萬元為限承擔責任。

那麼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能否相互轉換呢?

是可以的,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就是只要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可以進行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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