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律師
廣東王苗苗律師事務所
鍾桂威律師
今天跟大家一起來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現在合夥做企業的人越來越多,跟大家共同學習,希望能對做合夥企業的朋友和即將要和別人合夥做企業的朋友有所幫助。
首先我們來講解下
什麼是合夥企業?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的規定,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從合夥企業的這個定義,就可以跟個人合夥區別開來,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稱為個人合夥。
一個人跟他的朋友合夥開一個餐館,是不是個人合夥呢?
是的。個人合夥在法律適用上是適用《民法通則》,而合夥企業則是適用《合法企業法》
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他們之間有什麼不一樣?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也就是根據合伙人承擔法律責任方式的不一樣,區分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成為合夥企業的合伙人嗎?
並不是的,有四類特殊的機構是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的,具體是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為什麼這幾類組織不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呢?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如果成為普通合伙人,就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利於保護國有資產和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因此,不宜允許其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合夥企業是怎麼繳納所得稅的?
合夥企業比較特別,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合夥企業遵循「先分後稅」的稅收原則。合夥企業合伙人以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由此可見,合夥企業在企業層面是沒有納稅義務的,而是由合伙人承擔個人所得稅,與有限公司相比,合夥企業具有避免雙重徵稅的優勢。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先分後稅」僅針對所得稅而言,合夥企業層面仍須繳納增值稅。這個規定避免了雙層徵稅,減輕了企業負擔。
合夥企業是分成兩類的
分別是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接下來分享下普通合夥企業的相關法律規定
普通合夥企業需要具備什麼條件才能成立?
設立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怎麼樣來區分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在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註明「普通合夥」字樣。
普通合夥企業除了可以用智慧財產權出資,還可以用貨幣、實務、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像實物、智慧財產權這些並不能直觀的以貨幣來衡量的出資,是否要經過評估?
是的,合伙人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說到勞務出資,有一點是要提醒大家的,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勞務出資。與之相應的,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也不得以勞務出資。
如果在合夥的過程中,某些合伙人不想再繼續合夥做企業了,要轉讓他在合夥企業相應的財產份額可不可以?有沒有什麼限制呢?
合夥企業具有封閉性的特徵,特別強調人合性。所以合伙人如果對外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在合伙人之間內部流轉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這與有限責任公司是不同的。
如果不是直接轉讓財產份額,只是將相應的財產份額拿去質押可不可以呢?
這要區別對待了,普通合夥企業中,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以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的行為無效,善意第三人亦無法享有質權。這個在《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五條有明確的規定。而有限合伙人則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質押辦理中要注意其他合伙人對出質人出質財產份額的意見和合夥協議中對財產份額出質的約定。
分析起來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在權利義務方面的區別還是挺大的
在普通合夥企業裡,合夥事務是怎樣執行的?是合伙人共同管理?還是推選一個或者數個具體的執行人?
普通合夥企業可以不委派執行事務合伙人,各合伙人可以共同、分工執行合夥事務,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權利。但是如果確定委託執行事務合伙人,那麼其他合伙人將不能再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通俗的講要麼合伙人所有人一起來執行,要麼推選一個或幾個合伙人來執行,如果推選了執行人,其他的合伙人就不能再執行合夥事務。當然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也有監督權。
普通合夥企業在對有關事項作出決議的時候,也有其特別之處。合伙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所以首先是有協議時遵從協議,在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的時候,實行的是一人一票的「人頭表決」形式,
這個表決方式跟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認繳出資比例來表決也是不一樣的
接下來我們講下普通合夥企業中
很重要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所以關於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是層層遞進的,首先是按照各合伙人協議約定,其次在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再次是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最後,如果連出資比例也無法確定的,才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結合本法六十九條的規定,普通合夥企業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不得約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有限合夥企業不得約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但可以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通過法律條文可以看出,法律對於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是區別對待的,普通合夥就是簡單的合夥,完全屬於人合性質,而對於有限合夥則既有人合又有資合的性質。在這樣的情形下,法律不允許普通合夥將全部利潤僅僅分配給某幾個甚至某一個合伙人,而允許有限合夥這樣做。
在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如果因為經營狀況需要增加或減少出資,要怎麼處理?跟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減資有沒有什麼不一樣的規定?
合夥企業的增資和減資,與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減資比較起來相對簡單,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減資有其法定程序,比如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而合夥企業通過修改合夥協議即可完成增資或者減資。《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伙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普通合夥企業在有新的合伙人加入的時候有什麼規定?
合夥企業新增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夥協議可以另行約定,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要特別注意的是新合伙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個規定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使入夥協議中約定新合伙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不承擔責任,也不能對抗合夥企業的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新合伙人應當向合夥企業的債權人清償債務,但在清償後有權依據入夥協議的約定向原合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