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人合夥中主要負責人的法律風險防範

2020-10-03 工程律師馬力

最近,有朋友向我諮詢三人合夥做生意,主要負責人應注意哪些事項的問題。個人合夥是典型的人合組織,強調的是合伙人個人之間的信任,《合夥企業法》對個人合夥成立企業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合夥企業的權利義務也規定的比較全面。

對於主要負責人也就是合夥事務執行人的法律風險問題,我個人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和防範:

1、對於個人合夥,主要負責人可以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法律風險相對於其他合伙人要少一些。

2、主要負責人要完善相關財務制度,認真履行繳稅義務。

3、主要負責人應使合夥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經營,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4、不得從事國家禁止經營的項目和其他違法事項。

總之,個人合夥中主要負責人執行合夥事務,各合伙人之間承擔的無限連帶責任,一般合伙人的權益更易受到主要負責人的損害。為避免合夥不成,友誼不再的尷尬出現,建議籤訂詳細的合夥協議,對於各合伙人關注的問題和其他需要特別約定的事項進行約定,並對未盡事宜約定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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