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直播是什麼?慢直播的起源及發展如何?慢直播平臺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風險?慢直播平臺應該如何防範?
2020年7月24日,央視頻APP慢直播平臺全程播放《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關閉實況》,繼慢直播火神山、雷神山醫院建設過程之後再次引發網友觀看熱潮。慢直播是什麼?慢直播的起源及發展如何?慢直播平臺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風險?慢直播平臺應該如何防範?待與各位漫談。
(一)慢直播的概念、特點及分類
1.慢直播的概念
慢直播,最初起源於挪威的慢節奏、直播電視節目「慢電視」(slow TV)。對於「慢電視」,挪威廣播電臺製作人盧納穆克勒布斯特給出了這樣的定義:「慢電視是對馬拉松式電視報導類型的概括,以事件發展的本來速度,完整報導一件普通事件。既指播出時間很長,也表明報導的事件節奏本來就很慢」[1]。
參照前述定義,我們理解慢直播屬於一種全過程、慢節奏、原生態、無剪輯的較為新穎的直播形式。
2.慢直播的特點
通過研究現有文獻,我們總結慢直播的特點主要包括兩大方面:
1.全過程、慢節奏。慢直播主要展示事物發展的全過程,它一般是通過攝像機攝取圖像進行直播,24小時完全進行場景再現全程不做任何刪減。體現在時間節奏上,慢直播給觀眾的最直觀感受就是「慢」。
2.原生態、無剪輯。慢直播過程往往不進行人為幹涉,既沒有解說字幕,也沒有主持人串場和話題引導,最多只是配以音樂或者標明日期、時間和天氣情況[2],沒有後期加工。慢直播追求的是原生態地、真實地展現和播出實況,力圖把每個細節都展現給觀眾。
3.慢直播的分類
從直播對象來看,慢直播可以概括為三類:關於動物的慢直播(例如《喜!喜!大熊貓二喜在線賣萌》)、關於自然景觀及人文景觀的慢直播(例如慢直播的起源《卑爾根鐵路:分分秒秒》),以及關於事件的慢直播(例如本文開篇提到的《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關閉實況》)。
(二)慢直播的起源與發展現狀
1.慢直播的起源
根據文獻記載,最早的慢直播啟始於挪威。2009年,挪威公共廣播公司為了紀念卑爾根鐵路誕生百年,採用慢直播的形式在電視上播出了《卑爾根鐵路:分分秒秒》,將從首都奧斯陸到西南部城市卑爾根共7小時16分的行程全部呈現在電視觀眾面前。120萬觀眾收看了這檔節目。
▲ 卑爾根鐵路上的火車(來源:Wikimedia Commons)
2011年6月,挪威電視臺推出節目《海達路德巡航之旅》,連續134小時直播一艘遊輪的挪威海灣5日遊全程,創下了電視節目直播的世界紀錄。
2013年2月,挪威廣播公司二臺在黃金時段連續12小時直播《國家篝火之夜》節目,直播一堆柴火從點燃到熄滅的全過程,直播中有專家講解和配樂[3]。同年,挪威電視臺播出《挪威紡織之夜》,連續12小時直播一群人織毛衣,當時挪威約有100萬人收看了這個節目。
2.慢直播的發展
2014年,作為一種新穎的節目形態,慢直播傳入中國,亦陸續傳播到美國、英國等地。我國曾經進行的較為典型的慢直播節目如下:
1.2015年4月,中國網絡電視臺iPanda熊貓頻道與中國保護大熊貓研究中心合作,24小時面向全球直播圈養大熊貓實況,獲得各國網友喜愛。
2.2016年4月13日,北京新媒體集團聯合北京市16區、全國14省區市推出的歷時三季的大型網際網路慢直播——「北京時間花開中國」。「花開中國」項目用長達半年時間、直播態記錄北京及中國各地花開花落、春華秋實的全過程。
3.2017年5月6日,中國青年報客戶端、中青在線網站和北京時間新媒體平臺聯合推出歷時100小時的「中歐班列」慢直播。觀眾跟隨慢直播鏡頭感受了這一號稱「史上最長」的移動慢直播,在一百小時裡見證中歐班列點亮新絲路。
4.2018年4月20日,中國首個鳥類溼地慢直播平臺——「鳥島慢直播」,在青海網絡廣播電視臺上線,觀眾能夠通過手機或電腦在一個月時間內全天24小時在線觀看青海湖鳥島直播景觀。
5.2018年4月,央視新聞在現場直播2018博鰲論壇特別節目中,採用無剪輯、原生態的慢直播形式與快直播結合的方式豐富了電視直播的樣態[4]。
6.看看新聞網開設固定的慢直播窗口,以觀景直播形式,向世界推介中國及宣傳上海。該慢直播窗口近期設立的三個直播點包括《上海這一刻:陸家嘴》《上海這一刻、魔都眼》《24小時不間斷直擊多地雨情汛情》[5]。
▲ 上海這一刻:陸家嘴(來源:看看新聞)
從慢直播在國內的發展情況來看,在2020年以前,多是個別媒體偶發性的傳播行為,雖有個別爆款,總體上來說關注度和普及度並不高。2020年年初,因為火神山、雷神山醫院建設,慢直播更多地為觀眾熟知,且10萬+、100萬+關注度的爆款慢直播湧現。慢直播數量增多,網民關注度提高,流量數據增大。同時,慢直播的表現形式更加多樣化,例如央視頻 VR/AR 頻道「先進影像放映廳」推出 VR 直播武漢大學櫻花大道石碑,通過5G+AI 技術帶觀眾足不出戶漫步東湖賞櫻。
如上所述,從慢直播的起源可以看出,當時的慢直播平臺是電視臺。而隨著網際網路和移動終端的升級、電視行業的數位化轉型,慢直播平臺已然擴大到網絡視頻平臺。
從慢直播分類的角度來看,關於自然景觀及人文景觀的慢直播、以及關於事件的慢直播,相對於關於動物的慢直播通常存在更多的潛在法律風險,例如因侵犯自然人人格權所產生的風險、因侵犯他人音樂作品的著作權所產生的風險、因未盡輿論監管責任所產生的風險等。
同時,慢直播平臺作為直播錄像創作成果的創作者,對其創作成果也享有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前述權利也存在著被他人侵犯的風險。
1. 因侵犯自然人人格權所產生的風險
如上所述,慢直播是一種完全場景再現、沒有鏡頭的切換或選擇、也沒有後期製作的一種直播形式。在直播過程中,如果出現不可控的自然人主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錄製、且慢直播平臺對所錄製的節目進行傳播的情況,不排除該等自然人主體根據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主張慢直播平臺侵犯其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權益。
(1)侵犯隱私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下稱「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而根據王利明教授對「隱私權」的定義,「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經過我們檢索,目前尚未有因慢直播引發的隱私權侵權糾紛。但是,已有法院判決認為自然人在公共場所也享有一定的隱私權,該隱私權可以被理解為個人享有的在公共場所不被他人直窺、打擾及關注的權利[6],公民有權阻止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有權禁止搜集他人收集、利用及公開其個人信息[7]。
並且,無論視頻監控的初衷是否為窺探他人隱私[8],視頻監控範圍是否屬於建築等共有部位或者公共區域[9],只要客觀上違背他人意願、採集到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他人的個人信息或私人活動,均可能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如果該等被採集的個人信息或私人活動進一步被傳播、擴散,則可能構成侵權加重情節,侵權人將承擔更為嚴重的法律後果。
值得注意的是,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對自然人的隱私權進行了明確規定,即「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該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可見,從立法層次來看,民法典相較民法通則對自然人的隱私權保護將更為充分。
考慮到在民法通則施行期間,包括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已在多起案件中認定在公共場所設置視頻監控的行為侵害個人隱私權,我們可以合理預見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後,各地法院會進一步加強對類似情形下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屆時,如果慢直播過程中出現洩露自然人的定位信息、行蹤信息等情形,慢直播平臺將可能面臨侵犯個人隱私權的法律風險,可能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法律責任。
(2)侵犯肖像權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根據初步檢索結果,我們尚未發現因慢直播或者視頻監控而侵犯公民的肖像權的案例。
但值得注意的是,將於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特別規定了自然人的肖像權,即「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通過前述規定可以發現,與現行民法通則相比,民法典刪除了「以營利為目的」這一目的性要求,給予肖像權更廣泛的保護。
基於此,在民法典施行後,即使慢直播平臺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該使用行為仍然存在涉嫌侵犯自然人肖像權的法律風險。
2.因侵犯他人音樂作品著作權所產生的風險
如上文所述,以原生態、無剪輯為特色的慢直播有時是配以音樂的,以吸引觀眾進入情境。我們注意到,在央視頻APP直播平臺上,部分慢直播節目(例如《喜!喜!大熊貓二喜在線賣萌》《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關閉實況》)即配有背景音樂。如果該等背景音樂在使用前沒有取得合法授權,則可能存在侵權風險。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作品形式中包括音樂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包括署名權在內的四項人身權利以及包括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在內的十三項財產權利。此外,根據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賠償著作權人的損失。
我們研究發現,國內網際網路視頻直播平臺已有因未經權利人許可即在視頻直播中使用背景音樂而引發侵權糾紛。例如,在武漢鬥魚網絡科技公司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侵權糾紛案中,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即認定在鬥魚直播平臺上存儲的涉案視頻中存在未經權利人許可播放《咱們屯裡的人》《好運來》等歌曲的內容,使得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通過登錄鬥魚直播平臺進行瀏覽、觀看、分享,此類行為屬於未經許可對涉案歌曲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侵害了權利人對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10]。
因此,如果慢直播平臺在直播過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相關音樂作品,很可能存在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等著作權的法律風險。
3.因未盡輿論監管責任所產生的風險
慢直播在產生之初就不只是一種單向輸出的節目形式,而是伴隨著觀眾在社交媒體上的熱烈互動。在《卑爾根鐵路:分分秒秒》節目播出期間,上百萬觀眾一邊收看節目,一邊在社交網上閒聊列車所經之站,如同搭著同一趟列車;在《海達路德巡航之旅》直播前,更是在twitter等社交網站上開設專題版塊,網友們直接參與節目的製作創意、甚至出現在節目直播畫面中[11]。
2020年1月底至2月初,央視網和央視影音客戶端等平臺直播火神山、雷神山醫院建設過程。該慢直播更是吸引了千萬觀眾收看,引發在線評論熱潮[12]。
因此,從慢直播的源起及發展過程來看,慢直播平臺一般會設置社交媒體互動區域,供觀眾發布互動式評論,慢直播平臺很可能既是直播內容的提供者,也是該社交媒體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該等評述式發言一方面可以促進慢直播節目的推廣與傳播,另一方面也可能會因內容違法而對慢直播平臺增加輿論監管壓力、甚至產生監管不當的法律風險。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即「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我們研究發現,當在具體案件中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避風港原則」抗辯時,法院對於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的及時性以及措施的合理性大多採用較低的判斷標準。但是,對於影響範圍較大的網絡平臺服務者(例如百度公司),法院亦曾認定其應當承擔與其網絡傳播性質及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對其適用較高的判斷標準,在案涉措施未達到前述判斷標準時判令其承擔監管不利的法律後果[13]。
從對上述規定及案例的研究結果可以看出,當慢直播平臺同時作為社會影響較大的社交媒體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時,不僅應當設置合理的通知途徑,還應當在收到權利人有效通知[14]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包括應通知刪除、屏蔽、斷鏈等)。
如果在收到被侵權人的有效通知後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採取的措施不合理,則慢直播平臺不僅可能承擔停止侵權責任,還可能將就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因被他人侵犯智慧財產權所產生的風險
除主動發現並排除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風險外,慢直播平臺也應當注意保護自己的權利,防止他人侵害其智慧財產權。
如前所述,慢直播採用的是一種特定的隨錄隨播形式,播放的結果是影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以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我國將所有影像作品或製品分為兩種,一是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下稱「影視作品」),一種為錄像製品。
品或錄像製品均要求攝製在一定介質上(即「已固定」)、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其區別在於攝製播出方面的獨創性高底。在「正東唱片公司訴上海麒麟大廈文化娛樂公司案」[15]中,法院認為案涉MV中的畫面為舞臺劇現場表演的機械錄製,不具有獨創性,不屬於影視作品;在「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訴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案」[16]中,法院認為判斷案涉賽事電視節目是構成影視作品還是錄像製品主要看獨創性的高低,而獨創性的高低又主要取決於製作者在對素材的選擇、對素材的拍攝以及對拍攝畫面的選擇與編排過程中所體現出的個性化差異等方面。
儘管在慢直播所形成的創作成果方面,尚需結合具體項目去具體分析該創作成果是構成影視作品還是錄像製品,但是無論構成哪一種形式的創作成果,作為慢直播平臺或者慢直播主體,均應當具有保護自身著作權[17]或者鄰接權[18]的意識,儘可能防範他人對慢直播平臺智慧財產權的侵犯。
如上文所述,慢直播平臺可能因直播活動而產生四類主要的法律風險。從慢直播起源及發展過程可以看出,慢直播平臺有時兼具錄製身份及播放身份(例如挪威公共廣播公司、挪威電視臺、挪威廣播公司二臺等),有時僅具有播放者身份(例如央視頻APP直播平臺的身份通常為播放者,其平臺上大多直播節目由中國電信等公司、湖北廣播電視臺等地方臺、「遊雲南」等地方政府旅遊部門提供)。
因此,我們建議在防範相關法律風險前,具體分析慢直播平臺的身份或其法律地位,即首先判斷該慢直播平臺屬於既是視頻內容提供者又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情形,還是僅屬於網絡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的情形,然後結合不同身份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或責任對其相應的法律風險予以防範。
1.對侵犯自然人人格權之風險防範
我們認為,如果某慢直播平臺兼具視頻內容提供者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身份,該平臺應當首先在錄製前向可能被錄製的自然人明確告知將被錄製及直播的事實,並徵得被錄製人的同意。
對於直播自然景觀或人文景觀節目的慢直播平臺而言,我們建議在景觀入口設置的遊客告知牌上以及景觀門票背麵條款中增加諸如景區中設置有攝像裝置、遊客可能被攝入直播節目、請勿進行私密活動、遊客進入景區即視為遊客自願接受被直播條款等內容。
對於直播道路、橋梁等市政設施情況的慢直播平臺而言,我們建議至少在攝像裝置附近張貼明顯的「此處設置有攝像裝置」「影像資料正在被直播」「請勿進行私密活動」等書面提示。
對於僅具有網絡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身份的慢直播平臺而言,我們建議工作重點放在審核及監管各視頻內容提供者所提供的視頻內容方面。
尤其是當慢直播平臺發現某視頻內容出現近距離拍攝自然人乃至可以清晰分辨自然人身份時,建議慢直播平臺提示該視頻內容提供者儘可能採用遠距離拍攝方式,並提示該視頻內容提供者履行上述書面提示義務。
如該視頻內容提供者拒不接受慢直播平臺建議,繼續在線播放可能涉嫌侵犯他人人格權的視頻內容時,建議慢直播平臺進行風險評估並適時採取停播措施。
2.對侵犯他人音樂作品著作權之風險防範
對於兼具雙重身份的慢直播平臺而言,我們建議該平臺在慢直播節目中使用背景音樂前務必審核相關音樂作品的權屬情況,提前確認平臺是否享有該音樂作品的著作權。在確認不享有著作權的情況下,平臺應當提前取得相關音樂作品權利人的授權許可。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慢直播節目沒有片頭片尾,事實上沒有空間可以為作者署名時,平臺在事前取得相關權利人的許可時應當予以特別說明,取得相關權利人的理解並使權利人在該慢直播節目中自願放棄署名權。
對於僅具有網絡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身份的慢直播平臺而言,應當至少建立投訴通道,並在收到權利人有效投訴後及時轉送視頻內容提供方並要求其提供不侵權聲明及必要證據,在審核確認侵權可能性較大的情況下及時採取停播、刪除等必要措施,儘可能避免侵權損害進一步擴大。
3.對未盡輿論監管責任之風險防範
在慢直播平臺同時提供網絡評論服務時,我們建議平臺可以從事前、事中及事後三個階段對網友輿論進行監測。
在事前階段,我們建議慢直播平臺採取技術措施確保網絡用戶在註冊帳戶時務必查看及接受《用戶協議》,並且在《用戶協議》顯著位置提示網絡用戶在使用評論區服務時注意評論禮儀,禁止發布人身攻擊、侮辱誹謗、顛覆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等內容,加強網絡用戶的自我監督和自我管理。在事中階段,慢直播平臺可以提前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例如在評論區預設嚴禁出現的關鍵詞,確保網友評論發言使用該關鍵詞時將無法提交成功。同時,建議平臺安排專門的輿論監管員對網友評論發言進行監測,當發現有不當言論時,可取消該用戶的發言權限。在事後階段,當平臺接到有效投訴時,建議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損害的進一步擴大。
4.對他人侵犯智慧財產權之風險防範
慢直播平臺在預防及避免侵害他人權益的同時,也應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尤其對於兼具雙重身份的慢直播平臺,我們首先建議平臺重視「已固定」之法律要件,務必將直播成果(無論影視作品還是錄像製品)固定於「一定介質上」。
該舉措不僅可以使直播創作成果滿足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而且固定於介質上的創作成果也可以作為未來維權的重要證據。
此外,我們建議在平臺的《用戶協議》中增加智慧財產權條款,聲明慢直播平臺所有視頻的智慧財產權權屬並警示網絡用戶不得錄屏、錄像並傳播,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建議平臺在技術上防止他人採用錄屏、錄像等方式對慢直播影像進行錄製及信息網絡傳播。必要時,慢直播平臺亦可配置專門人員負責在B站、抖音、快手、小紅書等活躍網絡視頻平臺監控是否有本平臺慢直播內容被他人非法傳播。當慢直播平臺發現他人非法複製、傳播等情況後,建議及時採取向相關平臺投訴、向法院起訴等維權措施。
注釋(上下滑動查看):
[1]參見朱月榮:《無主體敘事——挪威慢電視研究》,陝西師範大學2016年碩士畢業論文。
[2]參見孟秀玲:「慢直播在新聞視頻領域的實踐與創新」,載《青年記者》2020年第14期。
[3]參見人民網:《挪威熱播「無聊」慢電視》,http://www.people.com.cn/24hour/n/2013/0709/c25408-22124623.html。
[4]參見金曙:「從慢直播看視頻直播生態的融合和創新」,載《上海廣播電視研究》2019年第1期。
[5]參見金曙:「從慢直播看視頻直播生態的融合和創新」,載《上海廣播電視研究》2019年第1期。
[6]參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民終5153號判決書,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b3619853a3d423a86e5a9a8010e1958。一審法院認為,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即人格權是一項民事基本權利,其與個人的屬性終生相隨,直至其死亡或消滅。隱私權作為一項具體人格權,包括了私人生活安寧權,即個人享有獨立生活不被他人打擾的權利。基於人格利益的屬性,自然人在公共場所也享有一定的隱私權,這種隱私權可被理解為個人享有的在公共場所不被他人直窺、打擾、關注的權利。雖然公共走道有別於私人空間,但是童賢俊、王琴未經嵇忠梅許可擅自在公共走道的一端301室房門上方的牆上安裝攝像頭的行為,事實上產生了對嵇忠梅及其家人進行持續性、高強度、近距離監視拍攝的結果,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記錄和反映嵇忠梅及其家人的個人活動和生活狀況,妨害嵇忠梅的日常隱私。二審法院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隱私權主要包括個人生活安寧權、個人信息保密權、個人通信秘密權以及個人隱私利用權等方面。其中個人生活安寧權是維持安穩寧靜的私人生活狀態並排除不法侵擾的權利。上訴人方在其房門頂部安裝攝像頭,朝向被上訴人方房屋的公共走道,無論上訴人在其主觀上是否存有窺視他人活動的故意,但在客觀上都形成了對他人隱私權的威脅。
[7]參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終7160號判決書,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cfec0c02fa84987838ca9360011c4b8。二審法院認為,隱私權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公開的人格權,公民的隱私權受法律的保護,侵犯公民隱私權應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查明的事實,劉佩春安裝的攝像頭的監控範圍除了其自家房頂位置外,還包括了單元樓門出入口、小區道路以及吳貴君的臥室陽臺,劉佩春安裝的攝像頭監控範圍包括了吳貴君臥室的陽臺,侵犯了吳貴君的隱私,不利於吳貴君的正常生活。
[8]參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2620號判決書,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4ae2bd84cff488fa107b2bdd19c6b70。二審法院認為,首先,從本案事實來看,沈金珍在外牆上安裝攝像頭的目的並非為窺探他人隱私,而是其自家車輛在多次被劃痕後,為查清究竟系何人所為,所進行的自力救濟措施。其次,從雙方協調的方案分析,沈金珍確實有更好的位置安裝,既可以對準自己停放的車輛,也可以更少地將行走人員以及其他物品攝錄入內。再次,就安裝攝像設施而言,確如徐波卿所言,因會涉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隱私等合法權益,因此當事人在安裝前,一定要慎之又慎,並在必要時獲得許可或者申請有關單位進行安裝,並要考慮較少涉及他人。因此,徐波卿作為小區業主,提出相應訴訟,既有為自身利益考慮,也具有公益性質,故本院認同其起訴資格。當然,各方也應當互相諒解,照顧對方的合法利益。就本案而言,本院綜合考慮上述因素,確定沈金珍在有其他方案可選擇前提下不拆除目前已安裝的攝像設施並不恰當,故本院認定其應當予以拆除。
[9]參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民終257號判決書,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a1d643bfcda408c8213a8b5001a15b6。一審法院認為,陳潔安裝的監控攝像裝置,其監控範圍屬建築物共有部位及公共區域,且與李廣平日常生活有密切聯繫,陳潔行為已侵害到李廣平的隱私權,且陳潔通過上述監控攝像裝置所採集的信息係為個人所用,並非出於公共利益。故李廣平以隱私權受到侵害為由,要求陳潔拆除系爭攝像頭,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10]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1669號判決書,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1daf6cd1b8141b59613ab180052751c。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1668號判決書,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041daf434d7464c8d90ab180052750a。
[11]參見朱月榮:《無主體敘事----——挪威慢電視研究》,陝西師範大學2016年碩士畢業論文。
[12]參見央視網:《直擊雷神山火神山建設最前線!2000多萬網友化身「雲監工」》http://news.cctv.com/2020/01/29/ARTIkN47ZXa6Rtlxyui75zY0200129.shtml?spm=C94212.P4YnMod9m2uD.ENPMkWvfnaiV.16。
[1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終13502號判決書,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1369f02a73d4f6b973dab18002c5b6d。一審法院認為:針對百度公司的過錯情況,雖然網絡信息的海量性、網絡言論一般相對隨意和率性的特點,為維護網絡言路的暢通,不宜對平臺運營方苛以過高審查責任,以免因審查過苛,導致網絡信息上傳、推送不及時,損及公共利益。但通過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身份考慮,百度公司是網絡信息發布提供者,其經營的百度貼吧在全國範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其應當承擔與其網絡傳播性質及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對貼文內容負有的審查義務,並且本案閆XX已經進行了投訴,在此意義上,其存在過錯。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百度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收到閆XX的投訴後,未能全面刪除涉案侵權文章,直至2018年5月才刪除完畢涉案文章,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時間延遲等問題,故一審法院考慮上述因素酌情確定百度公司賠償閆XX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並無不妥。
[14]關於何種通知方才構成有效通知,可參見杭州網際網路法院(2019)浙0192民初2948號判決書,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f8abf51c7ec4caa94e2abd8005de28c。本案中,微博用戶「打騙不能停」發布了若干條與原告相關的微博,其中部分使用了「瘋狗亂咬人」「造謠誹謗」」「騙子」」「建德毒蛇」等言詞。原告為此四次向新浪平臺進行投訴。法院認為:(1)第一次投訴僅發布了案外人的一份承諾書,並@微博管理員投訴,既未寫明其個人身份信息及聯繫方式,又未寫明需要刪除哪些信息及理由,而後微博管理員回復要求提供證明材料到指定郵箱,原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提供,因此不能構成有效通知。(2)第二次投訴系發布在博客平臺的向微博管理員、微博客服的投訴,由於兩個平臺彼此獨立運營,在博客平臺的投訴實際並無法到達微博管理員、微博客服可以知悉的範圍,因此不能構成有效通知。(3)第三次投訴僅提供了涉案微博帳戶地址,並未提供具體的侵權微博內容的地址,無法準確定位相關侵權內容的信息,而涉案微博帳戶發布的微博並非全部都是針對原告的內容,因此該次投訴不構成有效通知。(4)關於第四次投訴,原告向新浪文網公開的投訴郵箱sinacsc@vip.sina.com發送通知,但原告是通過私人郵箱發送的,該通知無法體現郵箱持有人與投訴人的對應關係,因此新浪公司通過郵件回復要求提供身份證明以核實投訴人身份並無不當。原告在收到郵件後未回復相應的材料,因此也不能視為有效通知。
[15]參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5)滬高民三(知)終字第98號判決書,https://law.wkinfo.com.cn/judgment-documents/detail/MjAyMTQyMDI3NTQ%3D?searchId=0d83314940bc4c8caf3e783aff697d40&index=1&q=%E6%AD%A3%E4%B8%9C%E5%94%B1%E7%89%87%E5%85%AC%E5%8F%B8%20%E4%B8%8A%E6%B5%B7%E9%BA%92%E9%BA%9F%E5%A4%A7%E5%8E%A6%E6%96%87%E5%8C%96%E5%A8%B1%E4%B9%90%E5%85%AC%E5%8F%B8&module=。
[16]參見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終字第1055號判決書,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e5667b7d415425e9513a8c9001080fb。
[17]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及其他權利。
[18]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許可人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