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如何做好合理商業秘密「保密措施"【IPCOO商業秘密保護網】

2020-10-19 ipcoo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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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權利人通過保密措施主張權利,通過保密措施進行合理技術壟斷。但這種技術壟斷與專利不同,不能對抗他人依靠自己的力量開發或以合法途徑獲得同樣的技術。

對於保密措施應如何落實問題,本文從以下幾方面展開探討,以供參考。

第一, 是對企業保密宣傳工作的審查。

審查企業保密教育的宣傳力度如何,促進企業加強保護商業秘密的教育,是為了增強全體職工保密意識,企業應把保密教育作為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的重要內容,將保密教育納入到目標管理責任制中,納入到崗位培訓內容中,納入到廣播、電視等各項宣傳活動中。通過強有力的宣傳教育,引導全體幹部、工程技術人員、職工樹立保護商業秘密新觀念。樹立保護商業秘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環節的觀念,樹立保密從自己做起的觀念,樹立保護商業秘密就是企業保生存、保效益的觀念。

第二,科研項目的內控制度審查。

審查企業關於科研項目的內部控制制度,科研項目是企業形成技術優勢的關鍵,審查從立項到申請到專利權之前,這段時間,對項目是否有嚴格的管理制度。項目的人員變動,項目的經手人變動,關於項目技術進展情況,關於項目設備、儀器、技術資料,關於項目資金應收款、應付款請款,是否有嚴格的交接手續,是否有能夠使項目連續研究的措施,以免項目半途而廢。

審查針對技術骨幹變動,有無防止正在研究的項目的技術和財產流失的有效措施,以免人才流失,技術隨著流失,設備、儀器隨著流失,研究項目隨著流產。

第三, 人才流動情況的審查。

審計人員了解企業以前的人才流失情況,企業有哪些損失,有什麼教訓。審查人才離開單位時,是否有私自帶走被審單位的科技成果、技術資料和設備器材等,侵犯原單位等技術權益的問題。是否有人才流動到新單位,開發與被審單位相同的技術與產品,使用原單位的商業秘密的問題。審查企業現在有何應對措施,避免損失和此類問題的重演。

從國際慣例來看,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係結束後,員工對原單位的商業秘密承擔一定的保密義務。但是員工承擔保密義務應有所限制,人才流動後還可以在原單位所擁有的技術秘密的基礎上進行技術創新,並對技術創新成果予以實施或者使用,但是未經原單位同意或者許可,在實施或者使用技術創新成果時不得使用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否則屬於侵權。

建議企業和科技人員了解國家有關科技人員管理和商業秘密保護的政策法規,明確哪些事國家允許和鼓勵做的,哪些是國家禁止做的,應當避免侵權和被侵權。

第四,做好企業相關業務的保密培訓工作。

審查相關業務前保護商業秘密的培訓工作,相關業務指貿易展覽會、技術貿易、技術合作、對外業務諮詢、技術人員的科技成果鑑定、論文發表、出版技術專著、技術貿易洽談等,在這些事項進行前,關於保守商業秘密問題是否由相關主管人員對有關人員進行了培訓或告知,如何掌握時機、內容、方式、方法、恰如其分地辦好業務,以避免只重眼前經濟利益,而忽視商業秘密的長期收益,有意無意洩漏企業的商業秘密,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第五,企業招聘合同的審查。

審查企業在招聘與商業秘密相關的重要崗位的職工時,在聘用合同中是否有「競業限制」條款,在協議中明確職工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義務,以有效保護企業權益。何謂競業限制,通俗地說,就是員工跳槽後在一段時間內,不能做與原單位相似的產品開發。

第六,審查企業科技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

審查企業在對於職工的職業發明、創造,科技成果轉化中,關於利益的分配是否有不公平、不合理的問題,是否有不尊重知識、不尊重人才等問題。企業不僅要維護單位的技術經濟權益,保護好商業秘密,同時也要在企業管理過程中貫徹「以人為本」的原則,激勵、愛護科技人員,解決好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利益分配問題,提高科技人員的待遇,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穩定科技人才隊伍。《專利法》、《合同法》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均明確規定,單位應當給職務技術發明人、職務技術完成人獎勵或報酬,單位不依法獎勵或者支付報酬的,科技人員有權採取措施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七,企業依法保密工作。

商業秘密的保密工作應當以預防為主,防打結合。審查企業以往當商業秘密被侵犯時,企業能否善於運用法律武器,嚴厲打擊侵權行為,否則造成負面影響,對企業商業秘密威脅更大,後患無窮。企業應了解商業秘密侵權訴訟處理相當複雜,首先,涉及複雜的技術問題,舉證的難度很大;其次,需要認定是否存在商業秘密,不存在商業秘密也就談不上侵權;再次必須秘密處理。

關於商業秘密侵權訴訟舉證,國際通用的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一是保密措施的舉證,二是商業秘密合法來源的舉證,保密協議是重要的保密措施,其保密的權利義務關係很明確;商業秘密自行取得和依法受讓取得,都能提供證據,企業要注意平時收集證據,特別要對商業秘密取得過程中所形成的文件資料進行整理歸檔,以備用。對於工商、法院等有關部門來說,在處理商業秘密案時,由於商業秘密技術性強,往往需要委託專家作技術鑑定,技術鑑定結論一般需要由一組專家評議,有關部門按照「實質相同加接觸」的原則定案,作出的鑑定結論是否具有證據效力,需要有法律或者司法上的規定,鑑定結論直接影響案件處理的結果。企業可以按照《民法通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民事侵權的規定,依法要求竊密人或洩密人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審查侵權人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企業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竊密人或洩密人的刑事責任,用法律手段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以免為企業留下後患。

商業秘密審查是個極為複雜的問題,還有待於進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討。面對時代的挑戰,只要各方面高度重視,通力合作,依章辦事,依法保護,加強管理,合理利用,一定能使企業商業秘密這項無形資產既保值增值,又充分發揮企業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做出應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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