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巡迴講堂 | 企業必須知道的有關「商業秘密」的那些事兒

2020-09-05 天津津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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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澱法院「京法巡迴講堂」又開課啦,這次是知產小課堂!


近日,海澱法院民事審判五庭(智慧財產權審判庭)法官劉佳欣受中關村智慧財產權促進局及首都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協會的邀請,通過「騰訊會議」小程序,以「商業秘密典型案例分析」為主題開展了一次「雲」授課,轄區企業內相關人員百餘人參加了此次網上培訓。


侵害商業秘密案件中有哪些爭議焦點問題?對於企業關心的問題,法官結合典型案例又講解了哪些內容?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01

什麼是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中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應包括秘密性、保密性和價值性。


1. 秘密性

秘密性體現為「不為公眾知悉」,「公眾」通常指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即同行業或同領域的工作者或競爭者,秘密性一般體現為某一商業信息不為同行業或同領域的工作者或競爭者所知道、了解、獲得、掌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了六類信息不具有秘密性。


2. 保密性

主要審查的是權利人是否為防止信息洩漏採取了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也就是保密措施的判定。保密措施要件要求權利人必須對其主張權利的信息對內、對外均採取了保密措施;所採取的保密措施明確、具體的規定了信息的範圍;措施是適當的、合理的,不要求必須萬無一失。


3. 價值性

信息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價值性不等於現實價值性,也不等於持續價值性,無論經濟利益大小,持續使用亦或使用一次,均不影響對該信息具有商業價值性的判斷。


02

侵害商業秘密有哪些行為表現?


1.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正當手段」包括「盜竊、賄賂、欺詐或者脅迫、電子侵入」以及其他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將不正當獲取與不正當使用進行分開規定,是為了將這兩種行為進行分別規制。


2. 非法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

非法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既包括非法使用合法獲取的商業秘密,也包括非法使用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而從使用方式上來看,非法使用可以是將商業秘密非法「披露」,也可以是將商業秘密自用,還可以是將商業秘密允許他人使用。


3. 間接侵權和第三人侵權

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1款新增第四項規定:「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該條款對侵害商業秘密的間接侵權進行了規制。


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03


侵害商業秘密可能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停止侵害

若原告的商業秘密因被告的侵權行為已經被公開,判決停止侵害已無必要,法院應通過判令被告賠償該商業秘密的開發成本及應用該商業秘密所產生預期利益損失等方式彌補原告的損失,而不再判令停止侵害。


《不正當競爭案件解釋》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判決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時,停止侵害的時間一般持續到該項商業秘密已為公眾知悉時為止。


2.賠償損失

《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後將法定賠償的限額從三百萬元提升至五百萬元。


在侵害商業秘密案件中損害賠償考慮的要素主要有:商業秘密的種類以及創新程度的高低;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範圍、後果;原告可能遭受的損失、被告可能獲得的利益;合理轉讓費、許可使用費等收益、報酬;被告的過錯程度;被告有無侵權史;原告是否因侵權行為導致商譽受損;是否判決銷毀涉案侵權產品等。在確有證據證明原告遭受的損失已明顯超過法定賠償額上限時,可以適用裁量性賠償,突破法定賠償額上限確定判賠數額。另外,法律中還規定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即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3.銷毀侵權產品或工具

可以依權利人的請求判令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體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責令銷毀侵權產品或侵權工具等。


此次「雲」授課,海澱法院知產法官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為企業進行了深入的講解,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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