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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作品合理使用的邊界在哪裡?
一臺電腦開啟了怎樣的知識大餐?
宅家「充電」有何妙招?
答案盡在
京法巡迴講堂
3月27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通過網絡三地連線的方式完成了一次別開生面的「雲課堂」普法直播課。
顏君法官
此次課程中,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法官顏君結合具體案件,在線向三百多名在校同學和知產同仁分享了司法實務中合理使用問題的裁判思路。此次活動由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與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校友會「知行天下講堂」聯合舉辦。
線上開課
本次課程採用線上直播技術,由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校友會常務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法研究所書記兼副所長劉瑛教授擔任主持人,由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副秘書長李偉民擔任與談嘉賓,與顏君法官三人共同在直播間進行線上直播,觀眾可通過提問方式進行在線互動。
本次授課背景
劉瑛教授介紹到,隨著社會生活節奏的加快,人們更期望在短時間內獲取各類重點信息。面對長達數十集的熱播劇,各類解說、圖解電影、電視劇的平臺應運而生。但「濃縮式」視頻解說或圖片解說行為的合法性一直備受爭議。電影和類電作品合理使用的邊界,成為作品權利人、二次創作者、相關產業投資者以及廣大自媒體從業者等等關注的焦點。
從「圖解電影」案看
合理使用問題的裁判思路
案情回顧
涉案圖集
「圖解電影」著作權糾紛源於一部使用電視劇《三生三世十裡桃花》第一集截圖製作的圖文集。優酷公司向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提起訴訟稱,蜀黍公司在其開發運營的「圖解電影」平臺上提供涉案電視劇的連續圖集,基本涵蓋了《三生三世十裡桃花》第一集的主要畫面和全部情節,侵犯了該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據此,優酷公司將蜀黍公司起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的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其提供圖片集的行為對涉案電視劇起到了實質性替代作用,影響了作品的正常使用。由於替代效應的發生,本應由權利人享有的相應市場份額將被對圖片集的訪問行為所佔據。據此,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於2019年8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蜀黍公司侵權成立,須賠償優酷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
法官裁判過程中的法律思維
顏君法官從「圖解電影」案例入手,通過在講解合理使用相關法律問題的同時,重點闡釋了法官裁判過程中運用的法律思維。
她講到,隨著產業發展,會遇到越來越新的技術和使用形態,例如,「圖解電影」「混剪視頻」「GIF小動圖」等等,但法律規定和裁判的方法是相對不變的,因此,重要的是通過個案的講解體會背後的方法論。在 「司法三段論」中,案件中的生活事實往往是不規整的,需要經過加工、價值填補來完成這一涵射的過程。而這個規則與事實的距離是由案例的積累、司法觀點,以及法官的價值判斷、利益衡量來逐漸填補的。
顏君法官從使用目的、使用手段和使用效果三個維度向大家分享了法院對合理使用問題的考量因素。她介紹,在認定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方面,目前業界主要參考伯爾尼公約的「三步檢驗法」標準和美國版權法規定的「四要素」標準。她通過多個典型案例的回顧,梳理了司法實務中法官在考量合理使用問題時常用的司法觀點:
1
使用目的
就使用目的而言,法院主流觀點認為使用目的需包括在著作權法列舉項目之內,公益性或商業營利性並非區分合理使用的要素,但商業營利性使用更易被認定為侵權。
2
使用手段
就使用手段而言,引用比例是常用的衡量方式,包括引用部分佔原作品的比例和佔二次創作作品的比例。但引用比例的判斷並非絕對,決定性因素為引用是否存在必要性。引用部分與二次創作作品的融合度也往往被作為必要性的衡量因素。
3
使用效果
就使用效果而言,一方面,是否產生替代原作品的效果是用來衡量是否影響作品正常使用的標準之一;另一方面,是否起到宣傳效果是衡量是否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的標準之一。
網上互動
在與談環節,李偉民教授表示,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對法官的專業性要求非常高,顏君法官不僅向大家詳細介紹了涉及該案審理的著作權法條文、「三步檢驗法」和「四要素標準」,還分享了該案判決結果有可能對產業發展帶來的影響。
在線上課的聽眾們紛紛表示,此次分享既有理論,又有實務,讓大家受益匪淺。
供稿:高雅
圖片:顏君
編輯:張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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