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9 19:4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憲法宣傳周
宣講團走進國家大劇院講授著作權保護知識
12月8日下午,受國家大劇院邀請,由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張曉霞帶隊、審判監督庭法官崔宇航、宋鵬及法官助理楊振組成的四人宣講團,前往國家大劇院開展「憲法宣傳周」系列活動之著作權保護普法講座。來自國家大劇院十餘部門的200餘人參加講座。
講座開始,張曉霞庭長首先向大家介紹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的基本情況以及著作權案件相關信息,使大家對著作權保護問題有了一個整體理解和把握。
隨後,法官助理楊振就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與作品的類型進行介紹,並對審判實踐中的作品認定難題及著作權法新修訂的作品內容作出分析;崔宇航法官重點講授著作權中的合理使用問題,並結合具體案例細緻分析常見的合理使用認定情形及理解思路;宋鵬法官則有針對性的就國家大劇院重點關切的戲劇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問題作出闡釋,對於戲劇作品的法律界定、權利歸屬、著作權與鄰接權以及重點維權事項等內容進行提示。
四人宣講團創新講座模式,結合圖文並茂的PPT進行條分縷析、生動形象的講座,與會人員興趣盎然、記錄思索、學習氛圍濃厚。在提問環節,大家踴躍發問,讓我們一起來聽聽吧!
Q1
有人未經許可在漫畫中使用了國家大劇院的地標性建築,是否構成侵權?
A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中,包含了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的情形。所以,在不影響建築作品正常使用並且未不合理損害國家大劇院合法權益的情形下,這種使用方式可以不經國家大劇院許可、不用向國家大劇院支付報酬,並不會構成侵權。
Q2
隨著科技發展人工智慧應用的範圍越來越廣泛,人工智慧生成的產物能否作為作品進行保護呢?
A
能夠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其中之一就是作品必須是人類智力活動的產物。作品是由創作產生的,作為人類智力活動的創作只能通過人腦的思維活動來實現。對於人工智慧創作物,是否因其並非來源於人類即否定其作品性質,抑或應當認定其展現的是背後蘊含的人類智力活動的產物,理論界和實務界還存在一些分歧。目前有判決認為,要根據人工智慧生成過程來分析其特定表現形式是否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判斷及技巧等因素進行認定。
Q3
怎麼對舞臺上上演的一整臺戲進行著作權保護呢?
A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這與在舞臺上上演的一整臺戲是有區別的,因為著作權法所述戲劇作品最終保護的是劇本。不過,舞臺上上演的一整臺戲,可以區分為不同的作品類別分別進行保護。除了劇本本身作為戲劇作品以外,演出過程中的音樂呈現可以作為音樂作品進行保護、具有獨創性的舞蹈動作設計可以作為舞蹈作品獲得保護、服飾造型的美感表現可以作為美術作品進行保護等等。
Q4
舞臺表演中需要使用他人的音樂作品,在找不到權利人並且無法確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否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如何避免侵權呢?
A
以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為代表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以專業性、規模化方式降低作品使用人獲得授權許可的交易成本、減少不必要侵權風險的重要機構。2020年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也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使用費收取標準的確定流程及救濟方式、確定了使用費、管理費的公開規則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度功能的充分發揮還需要給它一定的時間。如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能夠有效行使許可交易、管理和訴訟活動中的職能作用,將會大大減少批量盈利性訴訟以及使用人「不得不侵權」現象的發生。
此次講座作為我院「憲法宣傳周」暨「京法巡迴講堂之京知講堂」系列活動之一,為進一步落實高院關於開展「京法巡迴講堂」的活動部署,推動形成崇尚憲法精神、樹立法律信仰、營造學法用法良好氛圍的法治意識,從國家戰略高度和進入新發展階段要求出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作出了富有實效的踐行。
原標題:《京法巡迴講堂 | 一家劇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著作權問題,法官來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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