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侵權案件查處的要點是什麼?

2020-09-22 市場監督管理半月沙龍

商業秘密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市場競爭的加劇以及法律體系不健全等因素,導致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時有發生。加大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已成為市場監管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

1 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特點

(一)侵權方大多為熟人

從以往的案件看,大部分侵權行為與權利人原先的員工有關,其原因是權利人對商業秘密採取了保密措施,只有熟悉情況的員工才知道商業秘密存儲位置以及獲取商業秘密的途徑。

(二)專業性強

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專業性體現在商業秘密的內容、存儲介質和方式、存儲路徑或位置、搜索方式、內容的顯示以及比對等方面。執法人員必須根據涉及到的專業性問題,針對性地安排調整案件查辦的方案與思路,才可能有所突破。

(三)侵權證據隱蔽

侵權人往往在他人不在場或不注意的情況下實施侵權行為,導致直接證據缺乏。權利人發現市場上突然出現競爭者才意識到商業秘密受到侵犯,卻難於提供相應的證據。另外,商業秘密多以文檔形式存在,侵權人既容易藏匿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也容易在短時間內銷毀相關證據。

(四)當事人配合程度差

因侵權證據隱蔽,侵權人認為違法行為不可能被發現,或想設置障礙以掩蓋其違法行為,在執法人員調查過程中總是極力否認,甚至幹擾妨礙執法人員調查取證。

2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客觀要件

1.涉案的商業信息為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商業信息必須具有三個要素,一是不為公眾所知悉。這裡的公眾是在該商業信息領域內的人,而不是泛指市場中所有的人;二是具有商業價值,不管是現在還是未來能夠給權利人帶來利益,都應當認為具有商業價值;三是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也就是權利人為了保護其有商業價值的信息,積極主動採取防止信息洩漏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目前還處於徵求意見階段)對於如何認定商業秘密作了細化的規定,但在實踐中仍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合法性。商業信息必須是權利人擁有的合法權益,通過非法手段取得或形成的商業秘密不應當受到保護。員工進入企業前已經擁有的,或進入企業後未利用企業資源所掌握的商業信息也不能認定為企業的商業秘密;(二)明確性。企業的商業秘密不是一堆籠統、模糊的信息,而應當是明確、類格式化的信息,能夠予以準確地描述和辨認。(三)秘密性。秘密的特徵是一旦公開即不再是秘密,商業秘密也不例外,這就要求權利人在舉報時必須明確商業秘密的內容,而不能在執法人員調查之後,再根據執法人員的調查情況聲明自己所擁有商業秘密。

2.有侵犯商業秘密的事實發生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可概括為三種,一是通過不法手段從權利人處獲取商業秘密,以及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這些商業秘密的行為;二是違反義務或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所合法知悉的商業秘密,以及與此相關的教唆、引誘、幫助行為;三是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來源不合法的情況下,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前兩者屬於直接侵權,後者屬於間接侵權。

(二)主觀要件

認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成立要求侵權人的心理狀態為主觀故意。對於直接侵權以及第三人明知情形下的侵權,主觀故意是顯而易見的,而如何理解第三人間接侵權時的「應知」存在一定的爭議,主流理論認為應知是推定的明知,即第三人應知情形下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觀狀態屬於推定的故意。具體而言,只有侵權人故意侵犯商業秘密時,才會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如果因為盜竊財物,但財物剛好為存儲商業秘密的介質,並不能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

3 取證要點分析

(一)商業秘密的內容

首先要明確擬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的信息包括哪些具體內容,這是貫穿整個案件查辦過程的核心。只有明確了這些內容,執法人員才能認定是否為商業秘密的,以及據此跟被舉報人的商業信息進行比對。因此,要將商業信息中無關的信息剔除,只保留符合商業秘密定義的信息供下一步的分析和認定。

(二)是否為公眾所知悉的判定

認定商業秘密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判定。技術信息秘密應當從該信息是否公開的角度進行分析。舉報人首先進行力所能及的舉證其所擁有的技術信息無法在公開渠道查詢到,以初步證明該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從邏輯學的角度,舉報人無法完全證明該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在這方面不應當給予舉報人過多的舉證責任,如果被舉報人認為該技術已公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由被舉報人進行針對性的反證。

經營信息秘密則應當從該信息是否為深度信息的角度進行分析。對經營信息秘密的保護,從法理上存在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平衡,在信息爆炸的時代,如果把所有未公開的經營信息都納入商業秘密的範疇內進行保護,反而不利於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保護。經營信息秘密既可能是尚未對公眾公開的信息,也可能是已對公眾公開的信息加工後得到的信息,但這些信息只能是深度信息,即經營信息秘密既包括權利人在長期的交易過程中所整理出來,包含著交易對手特殊的交易習慣、交易傾向、價格談判空間、聯繫方式等等難以從公共渠道獲得的信息,也包括需要投入人力、物力、時間成本,對已公開的信息進行挖掘和深加工所取得的,能夠降低交易成本的信息,例如對已經公開的大數據進行技術分析後形成的經營信息。

(三)信息之間的比對

被舉報人的商業信息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是否一致,是認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存在的關鍵情節。一致並不需要兩個信息完全相同,只需要內容實質一致。信息的比對以商業秘密內容明確為基礎,在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上增加內容並不影響一致性的認定。

(四)侵權行為的取證

如果能夠取到涉嫌侵權人實施違法行為的直接證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不會存在爭議。但在實踐中,舉報人所提供的證據大多為間接證據,市場監管部門通過這些證據所形成的證據鏈,在排除合理懷疑,達到證據充分的時候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特殊情況下,舉報人證明涉嫌侵權人所使用的信息與自己的商業秘密具有一致性,且涉嫌侵權人有獲取其商業秘密的條件,舉證責任則轉置到涉嫌侵權人一方,如果涉嫌侵權人無法證明其所用信息的合法來源,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推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成立。

4 案件查辦注意事項

(一)與舉報人深入溝通

舉報人作為商業秘密的所有權人,最清楚商業秘密的情況以及被侵犯的可能方式,這些信息對於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方向至關重要。另外,舉報人有獲得案件外圍的信息的便利條件,在與舉報人取得共識的情況下,可讓舉報人儘量多的提供線索,待時機成熟時再立案查處。

(二)提前做好調查提綱和預案

查辦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不能打無準備的仗,對查辦方案進行周密的安排與部署,特別是對於案發現場的第一次檢查,對於案件的成功查辦意義重大。因為如果不能第一時間取到相應的證據,侵權人被驚動後必然銷毀隱匿證據,給案件查辦帶來巨大的障礙。調查方案一定要根據現場環境進行充分細化,針對性地做好安排,例如舉報人原先的工作人員所使用的電腦或房間應當作為檢查的重點。另外,對於可能的突發因素或意外情況也應當考慮,比如檢查現場涉嫌侵權人阻撓甚至暴力抗法。如果方案不周全或者未能及時採取應對措施,就會導致案件的查辦失去先機。

(三)藉助專業力量

侵犯商業秘密案件通過常規的方式很難調取到相應的證據,或者因為取證方式不嚴謹導致在行政複議或訴訟時得不到支持,其中特別是商業秘密以電子證據的形式存儲的時候。執法人員此時可聘請專業技術人員輔助取證,也可以藉助專業的設備,遵循專業的操作進行取證。另外,應聘請有資質的專業第三方機構進行信息比對,以及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解讀比對結果。即專業技術問題交給專業人士處理,執法人員只負責法律問題。

(四)充分聽取被舉報人的陳述申辯

舉報人與被舉報人的商業信息實質一致並不必然存在侵權行為,現實中有多種合法取得商業秘密的途徑,包括自行取得、研發、受讓、許可和反向工程等。另外,舉報人宣稱擁有商業秘密也可能與實際不符。被舉報人作為在同一專業領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其能夠從專業的角度對於舉報人是否擁有商業秘密以及自身商業信息的來源作出解釋。為了避免辦錯案,執法人員應當充分聽取被舉報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一旦發現舉報人的舉報事項不成立,及時終止調查,以免對被舉報方的經營帶來幹擾,影響營商環境。

(作者系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洪藝珣

原文刊載於《市場監督管理》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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