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低於正常工資,可否向公司主張補齊差額

2020-12-22 秦棟梁律師

公司沒有按照工資標準繳納社保,導致員工收到的生育津貼,低於正常工資

原告:王莉倩(虛構)

被告: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艾尚信息諮詢有限公司(虛構)

基本案情:原告王莉倩原系江蘇艾尚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員工。雙方籤訂了《南京市勞動合同書》。自2016年9月12日開始,王莉倩開始休產假,2017年3月王莉倩收到生育津貼12800元。王莉倩收到生育津貼後,心有不快,其後與被告江蘇艾尚信息諮詢公司私下協商要求補齊生育津貼與正常工資差額,協商未果後。

無奈,原告王莉倩首先向南京市建鄴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在法定期間內王莉倩收到南京市建鄴區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後原告遂向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艾尚信息諮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支付產假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的差額28160元。

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秦棟梁

本案中,原告王莉倩訴稱:

其一:其於2014年12月13日與艾尚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在單位期間一直擔任銷售部門經理。其稅前工資薪酬為9600元,因此如果公司按照其實際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其生育津貼應該=(9600÷30天×128天)=40960元。

其二: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而被告艾尚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一直未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其工資繳納社保,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基準遠遠低於其實際工資。導致其2017年3月實際收到的生育津貼遠遠低於實際平均工資。

因此在收到南京市建鄴區勞動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後,在法定期間,向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判如所請。

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秦棟梁

本案中,被告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艾尚信息諮詢有限公司辯稱:

其一:本案原告向貴院起訴,是因為關於本公司每月足額繳納社保才導致領取的生育津貼減少從而引起的糾紛,應當屬於社會保險繳納問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補繳社會保險費、補足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增加社會保險險種、變更參保地而發生的爭議,以及勞動者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後,向用人單位追償其已繳納的保險費而發生的爭議,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同時也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範圍。因此貴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請。

其二:據本公司的職工薪酬若干規定,關於本公司原銷售部門經理王莉倩的的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2500元+全勤獎500元+績效工資若干。由於原告崗位的性質導致工資變動幅度較大,因此公司為其社會保險繳費基準也一直按照3000元繳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時幫助員工繳納生育險,且按時發放生育津貼。因此本公司請求貴院駁回原告訴請。

其三:本公司對於原告主張其生育期間的工資按照其9600元計算方式,不予認可。根據上述第二條中所述,王莉倩得的工資構成=基本工資2500元+全勤獎500元+績效工資若干。

而本公司認為原告產假128天期間,並沒有實際上班,根本無績效補貼之說。因此對於原告主張按照每月9600元標準計算生育工資純屬錯誤。本公司認為原告產假期間的工資=基本工資2500元,因此其生育期間的工資應該為10667元

而其收到的生育津貼12800元,高於生育工資10667元。對於其實際收到的生育津貼高於生育工資部分,本公司不予主張。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秦棟梁

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秦棟梁律師認為:

其一:據國家《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且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對女性職員生孩子期間離開工作崗位,給予的生育現金補助。用人單位按照屬地原則依法參加生育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其二:關於本案中原告王莉倩原系艾尚公司員工,雙方籤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14年12月13日至2017年12月12日止。按照雙方所籤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原告的工作崗位在銷售崗位從事銷售經理一職。

自2016年9月12日開始,王莉倩開始休產假,期間為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2月2日。2017年3月王莉倩收到生育津貼12800元。首先申請勞動仲裁,原告在收到南京市建鄴區勞動仲裁委2017年3月20日作出寧勞人仲不受字(2017)第108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後,向建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的訴請符合相關法律程序規定。

其三:依據《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於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於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且同上依據<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職工對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異議的,有權到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職工與用人單位因生育保險待遇發生勞動人事爭議,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關於被告的辯稱在法律上並不成立。

其四: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可以看出本案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並無異議,對於原告已經收到12800元津貼的事實雙方也並無爭議。

其五:而本案的爭議焦點

(1)在於被告艾尚公司應否支付原告產假期間工資差額。

(2)關於原告的產假期間的薪酬計算標準是否應該包括績效獎金。

由於字數限制,本文不再具體闡述。如有疑問,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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