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報記者馬國福 法制頻道 趙 北/文 宋增鋒 王 方/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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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駐馬店市遂平縣發生了一起駭人聽聞的綁架殺人案,一位年僅8歲的女孩兒苑詩(化名)被人綁架殺害,而兇手卻不是一般的歹徒,而是與她朝夕相處的老師梁紅亞。案發之後,引起了上至國務院等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相關責任人包括領導和老師都受到了相應的行政處罰。7月16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數百名群眾聚集在法院門口,共同等待著法律對於被告人的莊嚴審判。
案情
2008年3月7日12時許,遂平縣實驗小學三年級女生苑詩的父母報案稱:早晨7時送女兒進校後,一直未見其回來,多處尋找沒有下落。公安機關調查得知,該校29歲的女教師梁紅亞早晨帶著苑詩離開校園。警方當日在梁家發現苑詩的屍體。
根據梁紅亞供述,她因沉迷賭博,欠下了幾十萬元賭債,為了圖財,她與遠方親戚,也是賭友的於聯合一起預謀綁架家庭經濟狀況較好的苑詩實施敲詐。
2008年3月7日早上,梁紅亞將苑詩從學校騙到自己家中,哄騙她吃下了7片安眠藥,並不斷地給於聯合打電話,想讓他向苑詩的父母勒索錢財,但電話始終沒有打通。而苑詩也並沒有因為藥效而睡著,反而哭鬧著要離開。就在這個時候,梁紅亞又接到電話,讓她趕快到學校去,為了防止事情敗露,她便趁苑詩上廁所的時候,用塑膠袋捂住苑詩的嘴巴和鼻子,並用透明膠帶封死,最終造成苑詩機械性窒息死亡。
2008年3月8日,梁紅亞、於聯合因涉嫌綁架罪,被遂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
審理
2008年7月16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庭上的梁紅亞聲淚俱下,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公訴人 你綁架苑詩,用手捂她嘴直至到她不能動。你離開的時候為什麼還要用膠帶粘她的嘴?這個膠帶是你事先準備好的嗎?
梁紅亞 不是,那是我家過年時候買的貼對子用的膠帶。
公訴人 安眠藥是哪來的?
梁紅亞 是我前一段買來自己吃的,因為事發前我一直睡不好。
…… ……
(話外音)在公訴人的訊問中,梁紅亞表示,自己之所以會走到今天這一步,和於聯合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因為,平日裡沒事喜歡玩玩麻將的梁紅亞得知於聯合很會打牌,便常常跟他在一起。於聯合告訴梁紅亞,自己要貸款賭博,希望梁紅亞能夠把錢借給他,贏了以後大家分。梁紅亞同意了,還經常跟著於聯合一起出入賭場,並進行賭博。然而賭桌上的事情,總不像想像中那麼簡單,而兩個人卻越發上癮,不能自拔,漸漸輸得傾家蕩產,債臺高築。
公訴人 輸了錢之後為什麼想到去找苑詩呢?
梁紅亞 於聯合說:「我現在急得連吃飯錢都沒有,要是哪有有錢的小孩你給我說,給我指指,我把這小孩抱走,想弄些錢花花。」這一句話,我聽了之後心裡猛地一顫。
(話外音)雖然,於聯合的話讓梁紅亞心裡「咯噔」一下,但巨額的債務怎麼辦?面對生活的困境,她不得不再次找到於聯合密謀。為了能夠迅速弄到錢減輕生活的壓力,梁紅亞最終還是同意了於聯合的提議,於是便和於聯合商量著共同綁架苑詩勒索錢財。但是對這一說法,於聯合卻堅決否認,他始終堅持自己沒有和梁紅亞預謀綁架。
辯論
公訴人 被告人梁紅亞、於聯合的犯罪性質極其嚴重,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罪不可赦。於聯合也同樣罪責難逃,在梁紅亞親手殺害苑詩的背後,有著於聯合堅強的支持,這個曾經因搶劫被判刑3年的搶劫犯,在賭場上帶著梁紅亞一步步走向深淵,在窮途末路之際,又引誘梁紅亞綁架人質勒索錢財,梁紅亞正是在於聯合這種支持之下,與其多次預謀,最終走上了殺人犯罪的不歸路。
被告人梁紅亞 我知道我該死,不管我受到什麼樣的法律懲罰,我都接受。我有一個心願,我希望被害人家人能夠早一點從痛苦中走出來,我心裡頭也好受一點。請給我一次機會向他們賠禮道歉,我等4個多月了。
被告人於聯合 我跟她多次預謀?我啥時間跟她預謀了?我根本沒有跟她預謀過。
梁紅亞的辯護人 對起訴書指控罪名不持異議,但梁紅亞自歸案後一直認罪態度較好,有很好的悔罪表現,而且還揭發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實,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公訴人 揭發同案犯同一場次的犯罪應該是梁紅亞應盡的義務,不能算是立功表現。
被告人於聯合的辯護人 對梁紅亞判極刑也不能平民憤,但是於聯合僅有犯罪思想,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不應當認為是犯罪,不應負刑事責任,而且指控被告人於聯合犯綁架罪的證據不足,請求本院宣告其無罪。
公訴人 大家都知道,犯意是不構成犯罪的,但是我們又清楚地看到,本案當中於聯合和梁紅亞的行為,並非犯意,而是已經進行了實施,已經成了行動,這種行動就是電話裡聯絡和溝通,單純的想法不構成犯罪,但是行動就已經構成了犯罪,而且是共同的犯罪。
判決
2008年8月3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梁紅亞犯綁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於聯合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罰金5萬元。
點評
張世彬(《走進法庭》主持人)同樣都是致人死亡,綁架與故意殺人究竟有什麼區別?
郭新治(河南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首先,兩者目的不同。故意殺人的目的是剝奪他人生命,而綁架過程中殺害人質只是一種手段,其目的是勒索財物或滿足一定的要求。
其次,兩者法律責任不同。故意殺人的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但在綁架行為中,只要被綁架人死亡,無論是被行為人故意殺害的還是被過失致死的,對行為人都應判處死刑。
再次,兩者量刑制度不同。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的量刑順序是從重到輕排列的,在量刑的過程中,優先考慮適用死刑,其次考慮適用無期徒刑,再考慮處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綁架罪的量刑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據此,綁架致人死亡的,不問情節輕重一律判處死刑。
張世彬 教師對學生實行犯罪已經屢見不鮮,您對此有什麼看法?
郭新治 人們贊稱教師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令人可悲的是,教師強姦、詐騙、拐賣、殺害學生的犯罪案件屢屢發生。此類案件受害人多為14周歲以下兒童,案發地點多數位於農村。究其原因,主要是長期形成的教育理論和教育管理體制存在重大問題。對此,應理智看待教師、家長、學生、學校以及立法的責任。
立法方面,我國已有《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另外目前有不少學者正在呼籲出臺《校園法》,但校園犯罪根源不在立法,而在於政策法規落實不到位、管理制度陳舊等,唯有從這些根源著手改造,才能保持教師隊伍的純潔和崇高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