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賀向軍 實習記者 常媛媛 報導
違法放貸、虛構借款事實詐騙他人3514萬填補個人債務窟窿,浙江海寧德商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官支行(以下簡稱為"鹽官支行")原行長王某因兩宗罪被判無期徒刑!
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鹽官支行原行長王某在未開展貸前調查或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違法放貸160萬元。之後不知悔改,繼續深陷犯罪的泥沼,以為他人提供還貸續藉資金為由,偽造借條、虛構他人借款事實,填補個人債務窟窿,騙取鄭某1845萬元、顧某1669萬元。
記者就案件詳情致電鹽官支行,工作人員稱不接受採訪。
未進行貸前調查,違法放貸
"行長王某說了算,王某說要放貸的話,下面也沒人會有意見。"海寧德商村鎮銀行副行長何某如是說道。
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間,王某在擔任鹽官支行行長期間,通過個人關係或他人介紹,結識有貸款需求的借款人,在未開展貸前調查或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仍授意客戶經理辦理貸款手續。
銀行要求發放貸款時,客戶經理要對借款人的個人情況進行詳盡的貸前調查,但鹽官支行只是流於形式,採用會籤的方式,向虞某等八人發放貸款共計160萬元。
文書披露王某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偽造借條、虛構事實,填補個人債務窟窿
違法放貸後,王某不僅沒有悔改,而是深陷犯罪的泥沼。先後騙取鄭某1845萬元、顧某1669萬元,用於填補個人債務窟窿。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間,王某結識鄭某後,虛構他人借款事實,提出要借錢做銀行資金調頭生意。
一開始王某按照借條來辦理,做一筆結一筆,後期王某提議,借款採用不歸還本金,用新借條換取舊借條的方式操作。最終未能歸還鄭某的借款共計2605萬元。其中,案發前已歸還本金360萬元,支付利息400萬元,實際騙取被害人鄭某1845萬元。
之後王某以相同手段向顧某"借款"2180萬元,用於填補個人債務窟窿。其中,案發前已歸還本金211萬元,支付利息300萬元,實際騙取被害人顧某1669萬元。
2018年2月初,王某已還不出錢,並且其承認出具的借條是假的,沒有為所謂的貸款客戶調頭。王某因此於2019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
浙江省嘉興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不僅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160萬元,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51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與詐騙罪。
據此,浙江省嘉興市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王某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同時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除此之外,王某需退賠被害人鄭某1845萬元、顧某166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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