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匯|民法典「總則編」的意義和創新

2020-12-13 最高人民檢察院

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平華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民法典,開啟了我國法治的新時代。我國民法典採用了兩步走的編纂戰略,而2017年通過的民法總則是其中關鍵的一步。民法典「總則編」基本保持了民法總則的內容,同時又有所變動,例如,將民法總則中一個月、三個月等短期期間改為以日計算。總結新冠肺炎疫情應對經驗,要求緊急情況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須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設施。不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人格權設兜底性規定,只限定列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此外,還修改了部分詞句,調整了部分標點,表述更為精準。

「總則編」覆蓋民法各編,形成了總分結合、動靜結合的法典結構。在靜態上規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三類主體,民事權利、民事責任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在動態上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訴訟時效等法律關係變動原因。

「總則編」實現了制度傳承與學說借鑑的結合。一方面,傳承了民法典之前的立法經驗,堅持權利本位和社會本位的結合,採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並行規定了停止侵害式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借鑑相關學說新增綠色原則、決議行為,重新定義了民事法律行為,刪除了民事制裁製度等。

「總則編」奠定了私法基本精神,契合了社會現實需求。其明確規定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守法與公序良俗、綠色六大原則,科學設計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專章規定民事權利,宣示財產權利平等保護、釐定徵收徵用的條件和補償,集中體現了私法自治的理念或精神。

「總則編」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貫徹落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適應和解決當前社會嚴重的人口老齡化、留守兒童問題,規定了成年監護、撤銷監護;適應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需求,建立了智慧財產權一般條款;積極應對信息網絡時代的挑戰,明確保護個人信息,宣示保護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

比較此前的立法,「總則編」存在許多創新。

第一章「基本規定」按照潘德克頓式立法技術,形成了統領總則其他章節的一般內容。明確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則、法律淵源等法律解釋適用的基本前提。確立綠色原則,以適應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任務;「公序良俗」正式進入民法,並成為兜底性強制性規定,確立了私法自治的消極界限;明確了習慣的法源地位,揚棄了以往將國家政策作為法源的做法。

第二章「自然人」堅持民法的人文關懷,具體落實了主體平等、保護弱者等原則。調整了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時間的判斷標準,降低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門檻,強調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以「不能辨認」和「不能完全辨認」這種更為人性化的表述來替代以往「精神病人」的表述,增加了行為能力認定製度中的國家幹預,允許有關組織進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與恢復。豐富完善了監護制度,新增了遺囑監護、成年監護等類型,以實現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利益、實體和程序相結合、私法自治和國家強制相結合等原則。

第三章「法人」將法人總體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明確規定了捐助法人、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法人等,分類規定其成立條件、組織管理要求,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立了法人人格否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限制等的一般規則。

第四章將「非法人組織」獨立成章,設立了非法人組織的成立要件,明確了設立人的無限責任,建立了非法人組織對法人設立的參照適用規則。

第五章「民事權利」宣示了私權神聖原則,區分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人格權類型,規定了自然人專享的一般人格權,建立了動態開放的民事權利類型體系。強調保護個人信息、數據、網絡虛擬財產;建立了權利行使的一般原則:自願行使原則、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不再要求民事法律行為以「合法性」的要件,將意思表示獨立成節,承認決議行為,將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合併,規定了通謀虛偽表示、隱藏行為,新設了第三人欺詐、第三人脅迫。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兜底性規定。基於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再「可變更」。

第七章「代理」兼容了直接代理、間接代理,承認了職務代理,承認自己代理、雙方代理為效力待定行為。將無權代理的賠償範圍限制在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限度內。

第八章「民事責任」明確了連帶責任的例外性,確定了內部責任的分擔方式以及追償權,規定了責任競合和多樣化的責任方式;將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規定為免責事由;創新性地規定了見義勇為、自願救助和英烈條款。

第九章「訴訟時效」結合中國國情以強行法的方式採取抗辯權發生主義的立場規定了訴訟時效問題,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刪除了短期時效的相關規定;規定了特殊訴訟時效的計算方式;列舉了若干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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