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和西門兩個是一直合夥偷盜的搭檔,平時偷雞摸狗、入戶盜竊,幹了不少偷盜的事情。一次,兩人撬開了手機商存放手機的倉庫,偷得水果手機幾百部。二人白天上馬路兜售,又決定在夜市擺了個攤子謊稱是廠家搞活動而出賣,就在快要賣完時,被人舉報抓獲。
宋某和西某偷盜手機,構成盜竊罪沒有問題,那麼,他們還構成其他罪嗎?
他們將偷來的手機出賣,是否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呢?
他們將偷來的東西賣給他人,是否構成詐騙罪呢
1.自己偷盜後,將偷來的東西銷售,這種行為從客觀來說是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行為條件,不過,從主觀上來說,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屬於不可罰的事後行為。所以,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2.把偷來的東西賣給他人,是否構成詐騙罪,那就要先了解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和行為結構。
詐騙罪的行為結構是:行為人捏造一個虛構的事實----讓被害人產生一個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自己的財物-----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財物----被害人財物受到損失!
在這個偷手機來賣的案例中,他們謊稱自己是廠家---顧客錯誤的相信了---由此花了錢買手機---他們得到了錢-----顧客金錢是否受到損失了呢?
所以通過這個行為結構來分析,最後一步的,顧客的金錢是否受到損失,是個疑問?如果收到了損失,那麼就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如果顧客金錢沒有受到損失,那麼就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那顧客金錢是否受到損失,就要從另外一個角度來探討了,那就是民法上頗有爭議的:
盜贓物能否善意取得的問題!
要介紹一下,善意取得的行為結構是什麼:無權處分人將不屬於自己的財物和善意第三人達成一個買賣合同------善意第三人已經支付合理價款------應當交付的物品已交付、應當登記的物品已登記。
是否覺得有點不說人話,難以理解呢?給你舉個例子吧,你把你的手機借給你的鄰居用兩天,結果你鄰居以自己的名義把手機賣給了大郎,大郎完全不知道手機是你的,於是付了合理的價錢,拿到了手機。此時,大郎已經獲得了這部手機的所有權,法律予以保護,你要主張損失只能去找無權處分人,你的鄰居。大郎獲得這部手機的法律依據就是【善意取得條款】
但是,盜贓物能否善意取得,在民法上是有爭議的:
一種觀點認為,由於盜贓物是違法、犯罪所得,是絕對的、永遠的不能夠善意取得,否則不利於打擊犯罪,也不利於追繳贓物,不利於財物應有的社會秩序!
另一種觀點認為,司法解釋其實曾經出臺過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認可盜贓物的善意取得,比如在有經營許可的場所購得的產品,是可以承認善意取得,從而獲得所有權的,這樣做,是為了保護交易秩序!
總之是兩種說法都有一定的道理的。那麼你覺得哪種觀點更有道理呢?
好了,【善意取得】制度討論完了,再回過頭來討論詐騙罪的問題。
我們剛說到了,買手機的顧客金錢是否受到損失,取決於盜贓物能否善意取得,如果能夠善意取得,那麼顧客金錢就沒有受到損失!
如果不承認盜贓物可以受到損失,那麼顧客的金錢是受到損失的,有人說他都拿到手機了啊,告訴你,雖然顧客拿到了手機,但是這個手機是法律不予保護的財物,是有權利瑕疵的財物,一旦機會達成,按照盜贓物不能善意取得的觀點,就很有可能無條件把手機追繳回去的!
因此,進一步可以得出結論:
如果支持盜贓物可以【善意取得】那麼購買手機的顧客的金錢就沒有受到損失,因此將偷來的手機賣出去就不構成詐騙罪!
如果支持盜贓物不可以【善意取得】那麼購買手機的顧客金錢是受到損失的,因此將偷來的手機賣出去就構成了詐騙罪!
而小偷自己將偷來的物品銷售,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是如果是其他人幫忙銷售的或者窩藏的,就構成此罪!
那麼,對於這件事,你怎麼看,我是,歡迎關注、轉發、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