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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國投瑞銀順業純債債券 : 國投瑞銀順業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2020年12月第1次更新)
國投瑞銀
順業
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
2020
年
1
2
月第
1
次更新
)
基金管理人: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國投瑞銀順業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
2019年7月2日證監許可[2019]1207號文註冊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已於2019
年12月26日正式生效。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國投瑞
銀順業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於2020年12月18日發布《關於國投瑞銀順業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增加C類基金份額並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自2020
年12月18日起增設C類基金份額,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額全部自動劃歸為本
基金A類基金份額。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
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
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份額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應充分考慮投資人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
並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投資人
根據所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需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基金集中
投資於債券類資產,影響證券價格波動的因素主要有:宏觀經濟周期變化、財政
與貨幣政策變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線變化、通貨膨脹風險、債券發行人的信用風
險以及政治因素的變化等;此外,還包括由於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
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
的特定風險等等;本基金投資範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具有一定的
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注意基金投資
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
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責。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主要投資於債券類資產,本基金不參與
可轉債(可分
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
投資,也不進行股票投資。本基金的
風險與預期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根據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
已對本基金重新進行風險評級,風險評級行為不改變本基金的實質性風險收益特
徵,但由於風險等級分類標準的變化,本基金的風險等級表述可能有相應變化,
具體風險評級結果應以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提供的評級結果為準。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債
券、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
貨幣市場工具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在特殊市場條件下,如證券市場的
成交量發生急劇萎縮、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以及其他未能預見的特殊情形下,可能
導致基金資產變現困難或變現對證券資產價格造成較大衝擊,發生基金份額淨值
波動幅度較大、無法進行正常贖回業務、基金不能實現既定的投資決策等風險。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
金管理人承諾以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
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涉及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增加C類基金份額相
關內容。本招募說明書其他所載內容截止日期為2020年10月23日,其中投資
組合報告與基金業績截止日期為2020年6月30日。有關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
錄
一、緒言
................................
................................
................................
................................
........................
1
二、釋義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7
四、基金託管人
................................
................................
................................
................................
...........
19
五、相關服務機構
................................
................................
................................
................................
.......
23
六、基金的募集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5
七、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
................................
.......................
26
八、基金的投資
................................
................................
................................
................................
...........
37
九、基金的業績
................................
................................
................................
................................
...........
47
十、基金的財產
................................
................................
................................
................................
...........
48
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
................................
................................
................................
...
49
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
...........................
55
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
................................
................................
...............................
57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1
十六、基金的風險揭示
................................
................................
................................
...............................
68
十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
...........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
...............
74
十九、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
...............
91
二十、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
.............
103
二十一、其他應披露事項
................................
................................
................................
.........................
104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
................................
.....
106
二十三、備查文件
................................
................................
................................
................................
.....
107
一、緒言
《國投瑞銀順業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
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
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
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
關法律法規及《國投瑞銀順業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
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國投瑞銀順業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
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
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資料申請募集。本招募說明書由國投瑞銀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
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
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
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
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國投瑞銀
順業
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國投瑞銀
順業
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國投瑞銀
順業
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國投瑞銀
順業
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
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國投瑞銀
順業
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8
、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
指《
國投瑞銀
順業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
產品資
料概要》及其更新
(
本基金
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等內容,將不晚
於
2
020
年
9
月
1
日起
執行
)
9
、法律法規:指中國
(為
基金合同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
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
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經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五次會議通過,
經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
次會議修訂,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
,
並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
中華
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
修正
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1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
年
3
月
15
日頒布、同年
6
月
1
日實施的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2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
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同年
9
月
1
日實
施的《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3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年
7
月
7
日頒布、同年
8
月
8
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4
、《流動性風險
管理
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5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
6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或
中國銀行保險
監督管理委員會
1
7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
8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
9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
人民共和國境內合
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
或其他組織
20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
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
外的機構投資者
2
1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
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
投資的境外法人
2
2
、投資人
、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和人
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
投資人的合稱
2
3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
4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
5
、銷售機構:指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
6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
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
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
7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本
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國投瑞銀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
8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
9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
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託管
等
業務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
況的帳戶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
期
3
1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
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
得超過
3
個月
3
3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
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n
為自然數
3
7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
8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
9
、《業務規則》:指《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
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資人共同遵守
40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
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
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
1
、申購:指
基金合同生效後
,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
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
2
、贖回:指
基金合同生效後
,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
規定
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
3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
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
4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
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
5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
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
自動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
6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
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
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
開放
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
4
7
、元:指人民幣元
4
8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
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
9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
項
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0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
1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
2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
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
3
、
指定
媒介
: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
全國性
報刊
(簡稱「指
定報刊」)和
/
或指定
網際網路網站
(簡稱「指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
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5
4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
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
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
5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
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
、贖回的投資者,從
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
得到公平對待
5
6
、
A
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申購時收取申購費用,但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
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
7
、
C
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申購時不收取申購費用,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
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
8
、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
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
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楊樹浦路168號20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28號榮超經貿中心46層
法定代表人:葉柏壽
設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25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壹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繫人:楊蔓
客服電話:400-880-6868
傳真:(0755)82904048
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持股比例
國投泰康信託有限公司
51%
瑞銀集團
49%
合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葉柏壽先生,董事長,中國籍,經濟學學士。現任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副總經濟師、
國投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
國投資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國投泰康信託有限公司董事長、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國家計委經濟研
究所幹部、研究室副主任,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財務會計部幹部、處長、副主任、主
任,深圳
康泰生物製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國投資本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李濤先生,董事,中國籍,管理學碩士。現任國投泰康信託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曾任國投泰康信託有限公司信託財務部副經理、信託財務部經理、計劃財務部總經
理,國家開發投資公司金融投資部項目經理,國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證券投資部業
務主管、國投煤炭公司計劃財務部業務主管,山東省茌平造紙廠設計部職員。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國籍,經濟學博士。現任瑞銀環球資產管理(中國)有限
公司總經理,董事總經理,曾任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私募融資部主管、
董事總經理,資產管理部負責人、董事總經理,摩根史坦利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股權銷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總經理,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總
監,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大通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副總經理,曾任職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勞動
部社保所。
韋傑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國籍,哈佛大學商學院工商管
理碩士。現任瑞銀慈善基金會董事,曾任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大瀚人力資源集團諮詢董事會委員,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深圳
發展銀行行長,渣打銀行臺灣分行行長,臺灣美國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美國運通銀行臺灣分行副總裁,花旗銀行香港分行副總裁、深圳分行行長,花旗銀
行臺灣分行信貸管理負責人,北京大學外國專家。
王彥傑先生,總經理,董事,中國臺灣籍,臺灣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碩士,兼任
國投瑞銀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投資
總監,宏利投信臺灣地區投資主管,復華投信香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長,保德
信投信投資部投資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師,日商大和證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師,國際證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師,國泰人壽理賠業務部理賠專員。
史克通先生,獨立董事,中國籍,法學學士。現任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
級合伙人、律師,主要從事公司及證券業務,兼任中國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北京公共運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
立董事、北京
愛慕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曾任職於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山東
魯中律師事務所、威海市永達高技術總公司。
龍濤先生,獨立董事,中國籍,經濟學碩士。現任北京海問創業新技術投資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慶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中外名人文化傳媒股份
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皇冠環球集團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香港本地公司)、愛
慕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央財經大學會
計系副教授、北京海問諮詢有限公司任董事長。曾在畢馬威國際會計紐約分部擔任
審計和財務分析工作。
鄧傳洲先生,獨立董事,中國籍,經濟學博士。現任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
兼任上海
航天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曾任職於上海國家會計學院、北大未名
生物工程集團公司、
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監事會成員
盧永燊先生,監事會主席,中國香港籍,工商管理碩士。現任瑞銀資產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中國區財務部主管和瑞銀資產管理(中國)有限公司監事。曾任瑞銀資
產管理公司泛亞地區財務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務及電信行業擔任多個財務部管理
職位。
張寶成先生,監事,中國籍,資源產業經濟學博士,經濟師。現任國投泰康信
託有限公司股權管理部總經理。曾任
國投創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經理,國家開
發投資公司辦公廳公司領導秘書,國投信託有限公司行政助理,
中國石油管道分公
司內部控制處科員,
中國石油管道秦京輸油氣分公司計劃科科員。
楊俊先生,監事,中國籍,經濟學學士。現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部部門總經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交易員,
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
資部一級投資經理。
歐陽高文先生,監事,中國籍,經濟學碩士。現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產品及業務拓展部部門總經理。曾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產品及業務拓展部
產品經理、高級產品經理、部門總監助理、部門副總經理,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產品經理。
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王彥傑先生,總經理,董事,中國臺灣籍,臺灣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碩士。兼任
國投瑞銀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投資
總監,宏利投信臺灣地區投資主管,復華投信香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長,保德
信投信投資部投資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師,日商大和證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師,國際證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師,國泰人壽理賠業務部理賠專員。
劉凱先生,副總經理,中國籍,復旦大學工商管理學碩士。曾任國投瑞銀資產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服務部總監、總經理
助理、督察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部總監,
平安證券蛇口營業部投資
顧問,君安證券東門南營業部研究員,尊榮集團證券投資項目經理。
靳贇女士,副總經理,中國籍,管理學學士。曾任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
部董事總經理,東莞信託有限公司信託經理,北京電力華商偉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證券法律部部門經理,也曾任職於中國有色集團非洲礦業公司尚比亞謙比希公司。
王書鵬先生,副總經理,中國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工程碩士。兼任國投瑞銀
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職國投瑞銀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國投泰康信
託有限公司財務、信託資產運營管理部門經理,利安達信隆會計師事務所項目經理,
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設施有限公司財務經理,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徵費稽查局哲盟分局,
內蒙古哲盟交通規劃設計院。
王明輝先生,督察長兼董秘,中國籍,南開大學經濟學碩士。兼任國投瑞銀資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副總監、總監、
監察稽核部及風險管理部部門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首席風險官,
國泰君安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審計總部審計總監。
劉豔梅女士,首席國際業務官,中國籍,復旦大學及香港大學工商管理(國際)
碩士。兼任國際業務部部門總經理、上海分公司負責人,曾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負責人、國際業務部總監兼人力資源部總監兼上海分公司負責人、
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國際業務部部門總經理兼上海分公司負責人兼國投瑞銀資產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總經理,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副總監兼法務主管,
天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項目經理,中國
農業銀行天津市分行信貸管理部
法律顧問。
馮偉女士,營運長,中國籍,湖南大學(原湖南財經學院)經濟學碩士。
兼任運營部部門總經理、深圳分公司負責人,曾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
部副總監、總監、公司總經理助理兼運營部部門總經理兼深圳分公司負責人,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作保障部清算主管,深圳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湖南
省稅務學校教師。
章國賢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國籍,浙江工商大學經濟信息管理專業本科學歷。
兼任信息技術部部門總經理,曾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發工程師、副總監,
深圳市脈山龍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開發部經理,杭州
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開發
工程師、項目經理。
4、本基金基金經理
李鷗女士,中國籍,香港大學工商管理學碩士。10年證券從業經歷,2009年6
月至2013年10月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員,2013年11月至2015年3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員。2015年4月起加入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專戶投資部固定收益投資經理,2018年7月轉入國際業務部任QDII專戶投資經
理,2019年4月轉入固定收益部,2019年11月8日起擔任國投瑞銀順祺純債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11月16日起兼任國投瑞銀順銀6個月定期開放
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及國投瑞銀順臻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12月26日起兼任國投瑞銀順業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0
年11月7日起兼任國投瑞銀順達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職務
(1)投資決策委員會召集人:王彥傑先生,總經理
(2)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周奇賢先生:公司總經理助理,權益投資總監
王建欽先生:公司總經理助理,資產配置部部門總經理
孫文龍先生:基金投資部部門總經理,基金經理
李達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門總經理,基金經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門總經理,基金經理
殷瑞飛先生:量化投資部部門副總經理,基金經理
楊俊先生:交易部部門總經理
馬少章先生:專戶投資部部門總經理,投資經理
吳翰先生:資產配置部,基金經理
(3)總經理和督察長列席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
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
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基金定期報告;
7、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提議召開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
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
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
定,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和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
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公司、股東及與股
東有關聯關係的機構和個人等的利益發生衝突時,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
原則;
2、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執行行業自律規
範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為了基金業績排名等實施拉抬尾市、打壓股價等損害證
券市場秩序的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違反規定的操作;
3、獨立、客觀地履行職責,在作出投資建議或者進行投資活動時,不受他人幹
預,在授權範圍內就投資、研究等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獨立判斷;
4、嚴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不得利用未
公開信息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向公司股東、與公司有業務
聯繫的機構、公司其他部門和員工傳遞與投資活動有關的未公開信息;
5、不利用基金財產或利用管理基金財產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利益輸送,
不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控制目標
(1)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實現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3)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
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
(4)將各種風險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保障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
施,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系統,保障業務穩健運行,減輕或規避各種風險
對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幹擾。
2、建立風險控制制度應遵循的原則
(1)最高性原則:風險控制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著公司經營管
理層對企業前途的承諾,公司經營管理層將始終把風險控制放在公司內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並對此作出鄭重承諾。
(2)及時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的制訂應當具有前瞻性,公司開辦新的業務品
種必須做到制度先行,在經營運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形成一套比較完備的制度體系和量化指標體系,
使風險控制工作更具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3、風險控制體系
(1)風險控制制度體系
公司風險控制制度體系由五個不同層次的制度構成:第一個層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個層次是內部控制大綱;第三個層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個層次是部門管理
制度;第五個層次是各項具體業務規則。
(2)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風險控制組織體系包括兩個層次:
第一層次:公司董事會層面是對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各類風險進行預防和控
制的組織,主要是通過董事會下設的合規風險控制委員會和督察長來實現的。它們
在風險控制中的職責分別是:
①合規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公司經營管理和自有資產的運作的合
法性、合規性進行檢查和評估;對基金資產經營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對公司內控機制、風險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評價,提出建議方案提交董事會。
②督察長履行的職責包括對基金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規守法情況進
行內部監察、稽核;就以上監察、稽核中發現的問題向公司經營管理層通報並提出
整改和處理意見;定期向合規風險控制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發現公司的違規行為,
應立即向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層次:公司經營管理層設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監察稽核部、風險管理
部及各職能部門對經營風險的預防和控制。
①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評估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規性、
全面性、審慎性和適時性;評估公司合規與風險控制的狀況;審議基金投資的風險
評估與績效分析報告;審議基金投資的重大關聯方股票名單;評估公司業務授權方
案;審議業務合作夥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對手、代銷機構等)的風險預測報告;
評估公司新產品、新業務、新市場營銷渠道等的風險預測和合規評價報告;協調各
相關部門制定突發性重大風險事件和違規事件的解決方案;界定重大風險事件和違
規事件的責任;評估法規政策、市場環境等發生重大變化對公司產生的影響等。
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下設業績與風險評估小組,負責投資的業績與風險分析
評價,並向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提供相關報告。
②監察稽核部的主要職責是組織和協調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編寫、修訂工作,
確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規、完善;檢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
出具監察稽核報告;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管理;調查基金及其他類型產品的異常投資
和交易以及對違規行為的調查;負責公司的法律事務、合規諮詢、合規培訓、離任
審查等工作。
③風險管理部是履行風險管理職能的專門機構,在各業務部門合規與風險自我
管理的基礎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層面風險管理體系,全面、細緻地開展風險管理
工作。風險管理部在風險控制中的職責包括對公司各類風險進行充分的揭示、對公
司日常運營進行風險管理等。
④公司各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對自身工作中潛在風險的自我檢查和控制,各
業務部門作為公司風險控制的具體實施單位,應在公司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
根據具體情況制訂本部門的業務管理規定、操作流程及內部控制規定並嚴格執行。
4、關於授權、研究、投資、交易等方面的控制點
(1)授權制度
公司的授權制度貫穿於整個公司業務。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
必須充分履行各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
執行;各項經營業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
項工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範圍內進行;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授
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公司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
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2)公司研究業務
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不受任何部門及個人的不正當影響;建立嚴密的
研究工作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資產品備選庫制度,研究
部門根據投資產品的特徵,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建立研究與投
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暢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不斷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資業務
基金投資應確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根據決策的風險防範原則和效率性原則制定
合理的決策程序;在進行投資時應有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並應建立與所授權限相
應的約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保證基金投資的
合法合規性;建立投資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將重點投資限制在一定的風險權限額
度內;對於投資結果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業績評價體系。
(4)交易業務
建立集中交易室,實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資指令通過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
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集中交易室應對交
易指令進行審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記錄應
完善,並及時進行反饋、核對和存檔保管;建立科學的投資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5)基金會計核算
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要求建立會計制度,並根據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
系統,對於不同基金、不同客戶獨立建帳,獨立核算;通過覆核制度、憑證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會計措施真實、完整、及時地記載每一筆業務並正確
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核算;建立了會計檔案保管制度,確保檔案真實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設立了
信息披露負責人,並建立了相應的程序進行信息的收集、組織、審核和發布,加強
對信息的審查核對,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信息披露的檢查
和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方法。
(7)監察稽核
公司設立督察長。督察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報中國證監會核准,並向董事
會負責。督察長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關
會議,調閱公司任何相關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門對所提出的問題提供有關材
料和做出口頭或書面說明;行使中國證監會賦予的其他報告權和監督權。
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開展監察稽核工作,並保證監察稽核部的獨立性和權威
性。公司明確了監察稽核部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配備了充足的人員,嚴格制
訂了監察稽核工作的專業任職條件、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監察稽核部強化內部檢
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
活動的有效運行;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充分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對違反
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5、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內控結構,完善內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內控結構,高管人員具
有明確的內控分工,確保各項業務活動有恰當的組織和授權,確保監察活動的獨立
進行,並得到高管人員的支持,同時,置備操作手冊,並對其進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建立、健全了各項制度,做到基金
經理分開,研究、決策分開,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
機制,從制度上減少和防範風險。
(3)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使每個員工都明確自
己的任務、職責,並及時將各自工作領域中的風險隱患上報,以防範和減少風險。
(4)建立風險分類、識別、評估、報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規與風險控制委
員會及其業績與風險評估小組,使用適合的程序,確認和評估與公司運作有關的風
險;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風險報告程序,對風險隱患進行層層匯報,使各個層次的人
員及時掌握風險狀況,從而以最快速度做出決策。
(5)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建立了足夠、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如計算機
預警系統、投資監控系統,能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進行全面和實時的監控。
(6)使用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採取數量化、技術化的風險控制手段,建立
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數趨勢、行業及個股的風險,以便公司及時採
取有效的措施,對風險進行分散、控制和規避,儘可能地減少損失。
(7)提供足夠的培訓:制定了完整的培訓計劃,為所有員工提供足夠和適當的
培訓,使員工明確其職責所在,控制風險。
6、基金管理人承諾上述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並承諾將根據市場環
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合規控制。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1、基金託管人概況
公司法定中文名稱: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交通銀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稱: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18號
郵政編碼:200336
註冊時間:1987年3月30日
註冊資本:742.63億元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聯繫人:陸志俊
電 話:95559
交通銀行始建於1908年,是中國歷史最悠久的銀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國的發鈔
行之一。1987年重新組建後的
交通銀行正式對外營業,成為中國第一家全國性的國
有股份制商業銀行,總部設在上海。2005年6月
交通銀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
市,2007年5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交通銀行連續12年躋身《財富》
(FORTUNE)世界500強,營業收入排名第162位;列《銀行家》(The Banker)雜誌
全球千家大銀行一級資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0年6月30日,
交通銀行資產總額為人民幣10.67萬億元。2020年1-6
月,
交通銀行實現淨利潤(歸屬於母公司股東)人民幣365.05億元。
交通銀行總行設資產託管業務中心(下文簡稱「託管中心」)。現有員工具有
多年基金、證券和銀行的從業經驗,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以及經濟師、會計師、工
程師和律師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員工的學歷層次較高,專業分布合理,職業技
能優良,職業道德素質過硬,是一支誠實勤勉、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奮發向上的
資產託管從業人員隊伍。
2、主要人員情況
任德奇先生,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經濟師。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長(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為履行行
長職責)、執行董事, 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長(其中:2019年4月
至2020年1月代為履行董事長職責)、執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
長;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
中國銀行執行董事、副行長,其中:2015年10月至
2018年6月兼任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
中國銀行上海人民幣交易業務總部總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
中國銀行副行長,
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曆任中國
建設銀行信貸審批部副總經理、風險監控部總經理、
授信管理部總經理、湖北省分行行長、風險管理部總經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
先後在中國
建設銀行嶽陽長嶺支行、嶽陽市中心支行、嶽陽分行,中國
建設銀行信
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信貸風險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於清華大學獲工學碩士
學位。
袁慶偉女士,資產託管業務中心總裁,高級經濟師。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資產託管業務中心總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
歷任本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本行資產託管業務中心副總裁;1999
年12月至2007年12月,歷任本行烏魯木齊分行財務會計部副科長、科長、處長助理、
副處長,會計結算部高級經理。袁女士1992年畢業於
中國石油大學計算機科學系,
獲得學士學位,2005年於新疆財經學院獲碩士學位。
3、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2020年6月30日,
交通銀行共託管證券投資基金478隻。此外,
交通銀行還
託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
品、信託計劃、私募投資基金、保險資金、全國社保基金、養老保障管理基金、企
業年金基金、職業年金基金、QFII證券投資資產、RQFII證券投資資產、QDII證券
投資資產、RQDII證券投資資產、QDIE資金、QDLP資金和QFLP資金等產品。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交通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及行內相關管理規定,加強內部管
理,託管中心業務制度健全並確保貫徹執行各項規章,通過對各種風險的識別、評
估、控制及緩釋,有效地實現對各項業務的風險管控,確保業務穩健運行,保護基
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託管中心制定的各項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
管要求,並貫穿於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始終。
(2)全面性原則:託管中心建立各二級部自我監控和風險合規部風險管控的內
部控制機制,覆蓋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
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監督機制。
(3)獨立性原則:託管中心獨立負責受託基金資產的保管,保證基金資產與交
通銀行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受託基金資產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
帳管理。
(4)制衡性原則:託管中心貫徹適當授權、相互制約的原則,從組織架構的設
置上確保各二級部和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約,並通過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
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5)有效性原則:託管中心在崗位、業務二級部和風險合規部三級內控管理模
式的基礎上,形成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通過行之
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保障各項內控管理目標被有效
執行。
(6)效益性原則:託管中心內部控制與基金託管規模、業務範圍和業務運作環
節的風險控制要求相適應,儘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實現最佳的
內部控制目標。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資產
託管業務指引》等法律法規,託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嚴密、完整的證券投資基金託
管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基金託管業務運行的規範、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銀行資
產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風險管理辦法》、《
交通銀行資
產託管業務系統建設管理辦法》、《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
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商業秘密管理規定》、《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從業人員行為規
範》、《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並根據市場變化和基金業
務的發展不斷加以完善。做到業務分工科學合理,技術系統管理規範,業務管理制
度健全,核心作業區實行封閉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隔離措施,相關信息披露由專人
負責。
託管中心通過對基金託管業務各環節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後檢查措施實
現全流程、全鏈條的風險管理,聘請國際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託管業務運行進
行國際標準的內部控制評審。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運作管理辦法》和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
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
基金託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購資金的到帳與贖回資金的劃付、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證券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行為,及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及時核對確認並進行調整。交通
銀行有權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
交通銀行通知
的違規事項未能及時糾正的,
交通銀行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有權立即報告中
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四)其他事項
最近一年內
交通銀行及其負責資產託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違法違規行
為,未受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保監會及其他有關機關的處罰。負
責基金託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基金管理公司無兼職的情況。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28號榮超經貿中心46層
法定代表人:葉柏壽
電話:(0755)83575993 83575994
傳真:(0755)82904048
聯繫人:賈亞莉、李沫
客服電話:400-880-6868
網站:www.ubssdic.com
2、代銷機構
(1)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18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電話:021-58781234
傳真:021-58408483
聯繫人:胡佳敏
客服電話:95559
公司網站:www.bankcom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
基金。
(二)登記機構
名稱: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楊樹浦路168號20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28號榮超經貿中心46層
法定代表人:葉柏壽
聯繫人:馮偉
電話:(0755)83575836
傳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256號
華夏銀行大廈14樓
負責人:廖海
電話:(021)51150298
傳真:(021)51150398
經辦律師:劉佳、張雯倩
聯繫人:劉佳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電話:(010)58153000、(0755)25028288
傳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籤章註冊會計師:昌華、黃擁璇
聯繫人:昌華
六、基金的募集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
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2019年7月2日中國證
監會證監許可[2019]1207號文註冊募集。
2019
年
12
月
16
日至
20
19
年
12
月
24
日
,本基金面向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
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公開發售,共募集
216,739,761.56
份基金份額,有效認購戶數為
337
戶。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於
20
19
年
12
月
2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
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
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將終止並進行基金財產清算,且無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同時基金管理人應履行相關的監管報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七、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說明書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基金投資人應當
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
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
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
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
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自
2020
年
1
月
31
日起開放辦理申購、贖回
、轉換
及定期
定額投資業務
,
C
類基金份額自
2020
年
12
月
18
日起開始辦理申購、贖回、轉換、
定期定額業務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
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或轉換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
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
贖回;
5
、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確保投資
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
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
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申購本基金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
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的申請不成功。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
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
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
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
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順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後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銀行帳戶。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
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
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櫃
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則申
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
於申購、贖回申請及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
使合法權利。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1、投資人在銷售機構網點首次申購各類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
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元(含申購費)。在不低於上
述規定的金額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銷售機構有不同規定,投資人需同時遵循該銷
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2、投資人贖回各類基金份額,單筆贖回不得少於10份(如該帳戶在該銷售機
構託管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10份,則必須一次性贖回全部基金份額);若某筆贖回
將導致投資人在銷售機構託管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10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投資
人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剩餘基金份額連同該筆贖回一次性全部贖回。在不低於上述
規定的贖回最低限額的前提下,如基金銷售機構有不同規定,投資人在銷售機構辦
理涉及上述規則的業務時,需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3、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
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
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
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
具體
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
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均
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
日的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在
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
T+1
日內公告。
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
,可以適當延
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該類
的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
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
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4、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
的申購費用由申購該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
入基金財產。
5、贖回費用由贖回相應類別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
人贖回各類基金份額時收取。
(七)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基金申購費率
本基金申購採用金額申購的方式。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基金申購
費用;C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不收取申購費用(但本基金從C類基金資產中計提銷
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
基金份額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
M
)
申購費率
M
<
100
萬元
0.80%
100
萬元≤
M
<
500
萬元
0.40%
500
萬元≤
M
1000
元
/
筆
2、基金贖回費率
(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
持有時間(T)
贖回費率
T
<
7
日
1.50%
7
日≤
T
<
30
日
0.10%
T
≥
3
0
日
0
贖回費用由贖回相應類別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對於持續持有A類
基金份額少於7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於持續持有A
類基金份額大於等於7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贖回費總額的25%應歸入基金財
產,其餘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
2
)
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
持有期(T)
贖回費率
T<7日
1.50%
T≥7日
0%
對
C
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
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5、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
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銷售機構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
並履行必要的報備和信息披露手續。
(八)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
1
)
本基金A
類
基金
份額
申購採用「金額申購」的方式,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
為:
1)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1+
申購費率)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
A
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2
)對於申購金額在
500
萬元(含)以上的投資人,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
申購
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申購當日A
類
基金份額淨值
例
1
:某投資人投資
10,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
基金份額,適用的申購費率為
0.80%
,
假設申購當日A
類
基金份額淨值為1.05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費用
=
10,000×0.80%
÷
(
1
+
0.80%
)
=
79.37
元
淨申購金額
=
10,000
-
79.37
=
9,920.63
元
申購份額=
9,920.63
÷
1.0500=
9,448.22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
10,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
基金份額,
假設申購當日A
類
基金
份額淨值為1.0500元,則其可得到9,448.22份A
類
基金份額。
(
2
)對於申購本基金
C
類
基金
份額的投資者,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
=
申購金額÷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
2
:某投資人投資本基金
C
類
基金
份額
10,000
元,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
額淨值為
1.040
0
元,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份額=
10,000
÷
1.040
0
=
9,615.38
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
10,000
元申購本基金
C
類
基金
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金
份額淨值為
1.040
0
元,則其可得到
9,615.38
份
C
類
基金份額。在
C
類基金份額存
續期間,本基金從
C
類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2、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採用「份額贖回」方式,A類和C類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
贖回當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
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例3: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0,000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20天,假設
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是1.0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
1.0500=10,500.00元
贖回費用=10,500.00×
0.10%=10.50元
淨贖回金額=10,500.00-10.50=10,489.50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0,000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20天,假設贖回
當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是1.0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489.50元。
例4: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0,000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50天,假設
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是1.0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
1.0500=10,500.00元
贖回費用=10,500.00×
0=0元
淨贖回金額=10,500.00-0=10,500.00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0,000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50天,假設贖回
當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是1.0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500.00元。
C類基金份額與A類基金份額贖回金額計算方法相同。
(九)申購和贖回的登記
正常情況下,投資人T日申購基金成功後,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增加權
益並辦理登記手續,投資人自T+2日起(含該日)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T日贖回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登記機構在T+1日為其辦
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登記機構可以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基金
管理人最遲於開始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
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
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
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
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
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
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一)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
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
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6、7項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
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
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
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
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
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二)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
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
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
或
暫停贖回
。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
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
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
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
開放
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
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
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
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
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
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
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
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
如投
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
(3)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
日基金總份額
3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
請有困難或者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
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可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前一
開放日
基金總份額
30%
的部分進行延期辦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
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比例在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30%
以內(含
30%
)的贖回申請與其他投資者的贖回申請一併按上述(
1
)、(
2
)方
式處理。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
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時
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
方式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
(十三)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暫停公告。
2、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
3、如果發生
暫停
的
時間超過
1
日
但少於
2
周(含
2
周),暫停結束,
基金
重新
開放申購或贖回時
,基金管理
人應當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
1
個
開放日的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
4、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暫
停公告1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2個月時,可對重複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
整。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
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
(十四)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
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
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
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
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或
按法律法規或有權機關規定的方式處理
。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
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
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
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
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
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六)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
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七)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
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
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八)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與質押或其他基金業務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
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以及
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來決定是否凍結。在國家有權機關作出決定之前,被凍結部分
產生的權益先行一併凍結。
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
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八、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
力爭為投資人實
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業績。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是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債
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
分、地方政府債、次級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
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
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參與
可轉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
除外)、可交換債投資,也
不進行股票投資。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上述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採取「自上而下」的債券分析方法,確定債券投資組合,並管理組合風
險。
1
、基本價值評估
債券基本價值評估的主要依據是均衡收益率曲線(
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
均衡收益率曲線是指,當所有相關的風險都得到補償時,收益率曲線的合理位
置。風險補償包括五個方面:資金的時間價值(補償)、通貨膨脹補償、期限補償、
流動性補償及信用風險補償。通過對這五個部分風險補償的計量分析,得到均衡收
益率曲線及其預期變化。市場收益率曲線與均衡收益率曲線的差異是估算各種剩餘
期限的個券及組合預期回報的基礎。
本基金基於均衡收益率曲線,計算不同資產類別、不同剩餘期限債券品種的預
期超額回報,並對預期超額回報進行排序,得到投資評級。在此基礎上,賣出內部
收益率低於均衡收益率的債券,買入內部收益率高於均衡收
益率的債券。
2
、債券投資策略
債券投資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類別選擇策略和個券選
擇策略。在不同的時期,採用以上策略對組合收益和風險的貢獻不盡相同,具體採
用何種策略取決於債券組合允許的風險程度。
(
1
)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是指,根據基本價值評估、經濟環境和市場風險評估,確定債券組合
的久期配置。本基金將在預期市場利率下行時,適當拉長債券組合的久期水平,在
預期市場利率上行時,適當縮短債券組合的久期水平,以此提高債券組合的收益水
平。
(
2
)收益率曲線策略
收益率曲線策略是指,首先評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線合理形
態,然後通過市場收益率曲線與均衡收益率曲線的對比,評估不同剩餘期限下的價
值偏離程度,在滿足既定的組合久期要求下,根據風險調整後的預期收益率大小進
行配置,由此形成子彈型、啞鈴型或者階梯型的期限配置策略。
(
3
)類別選擇策略
類別選擇策略是指在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各類型信用債等債券類別間的
配置。債券類別間估值比較基於各類別債券市場基本因素的數量化分析(包括利差
波動、信用轉移概率、流動性溢價等數量分析),在遵循價格
/
內在價值原則下,根
據類別資
產間的利差合理性進行債券類別選擇。
在各類型信用債券之間,本基金將基於不同類型信用債券信用利差水平的變化
特徵、宏觀經濟預測分析以及稅收因素的影響,綜合考慮流動性、收益性等因素,
建立不同類型的收益率曲線預測模型和利差變動預測模型,並進行估值分析,由此
在各類型信用債券之間進行優化配置。同時,在市場配置層面,本基金將在控制市
場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前提下,根據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等市場信用債券的到
期收益率變化、流動性變化和市場規模等情況,相機調整不同市場中信用債券所佔
的投資比例。
(
4
)個券選擇策略
個券選擇策略是
指,在價格
/
內在價值分析基礎上,通過自下而上的債券分析流
程,鑑別出價值被市場誤估的債券,擇機投資低估債券,拋出高估債券。
在進行各類型信用債券的個券選擇時,本基金將根據信用債券市場的收益率水
平,在綜合考慮個券信用等級、剩餘期限、流動性、市場分割、息票率、稅賦特點、
提前償還和贖回等因素的基礎上,進行個券內在價值分析,從中重點選擇具備以下
特徵的個券:價值被低估、預期信用等級將提升、較高到期收益率、較高當期收入、
預期信用質量將改善、期權和債權突出、屬於創新品種而價值尚未被市場充分發現。
3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資產支持證券的定價受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標的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
還率等多種因素影響。本基金將在基本面分析和債券市場宏觀分析的基礎上,以數
量化模型確定其內在價值。
4
、組合構建及調整
本公司設有固定收益部,
結合
各成員
債券研究和投資管理經驗,評估債券價格
與內在價值偏離幅度是否可靠,據此構建債券
投資
組合。
固定收益部
定期開會討論債券策略組合,買入低估債券,賣出高估債券。同時
從風險管理的角度,評估組合調整對組合久期、類別權重等的影響。
隨著債券市場的發展與金融創新的深入,以及日後相關法律法規允許本基金可
投資的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出現時,
本基金
將基於審慎的原則,對這些新品種予以
評估,在滿足本基金投資目標的前提下適時調整基金投資品種的範圍和投資比例。
(四)投資管理程序
1、決策依據
(1)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以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基金投資決策的準則;
(3)國內宏觀經濟發展態勢、微觀經濟運行環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經濟因素分
析;
2、管理程序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投資方面最高層決策機構,定期就投資管理重大問題進
行
討論,確定基金投資策略。投資團隊包括分析師、基金經理和交易員,他們獨立
工作,責任明確,相互間密切合作。
(
1
)投資決策委員會每月或不定期召開,決定基金投資管理戰略、資產分配等
重大事項,確定對基金經理的授權,審批超過投資權限的投資計劃。
(
2
)債券策略組投資決策會議定期召開,確定近期資產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
基金久期配置、券種配置等。同時,檢討投資業績,提出近期投資計劃。
(
3
)基金經理在其授權範圍內,根據例會確定的資產配置策略,充分參考分析
師組合,進行具體的個券配置。
(
4
)基金經理下達投資交易指令,由交易室完成交易。
(
5
)定量分析師負責完成基金內部業績和風險評估,提交評價報告。
投資決策委員會有權根據市場變化和實際情況,對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調整。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中債
綜合指數收益率
。
中債
綜合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樣本債券涵蓋的範圍全
面,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涵蓋主要交易市場、不同發行主體和期限,能夠很好
地反映中國債券市場總體價格水平和變動趨勢
。
因此,本基金選取中債
綜合指數收
益率作為業績比較基準。
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如
果上述基準指數
停止計算編制或更改名稱,或者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
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按
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後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變更並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風險與預期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根據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基
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已對本基金重新進行風險評級,風險評級行為不改變本基金的
實質性風險收益特徵,但由於風險等級分類標準的變化,本基金的風險等級表述可
能有相應變化,具體風險評級結果應以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提供的評級結果為準。
(七)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
1
)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
2
)
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上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
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發行
的
證券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
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0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40%
;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
債券回購
的
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
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
11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
12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
一致;
(
13
)
本基金資產
總值
不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
的
140%
;
(
14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1
)、(
12
)
項
情形
之
外,
因證券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
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法律法規或
監管部門另有規
定時,從其規定
。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
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在上述期間內,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
同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
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
更後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
、行政
法規
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
者
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
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基金份額
持有
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
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
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
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
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
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當利益。
(九)投資組合報告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
20
20
年
6
月
30
日,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經
審計。
1
、
報告期末
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序
號
項目
金額
佔基金總資產
的比例(
%
)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95,393,548.00
94.98
其中:債券
95,393,548.00
94.98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2,104,377.56
2.10
8
其他各項資產
2,934,691.97
2.92
9
合計
100,432,617.53
100.00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通過港股通交易機制投資的港股。
2
、
報告期末
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通過港股通交易機制投資的港股。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
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
報告期末
按
債券品種
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序
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
)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95,393,548.00
95.10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95,393,548.00
95.10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95,393,548.00
95.10
5
、
報告期
末
按公允價值
佔
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1
190214
19
國開
14
500,000
50,360,000.00
50.20
2
190307
19
進出
07
300,000
30,063,000.00
29.97
3
200202
20
國開
02
100,000
9,780,000.00
9.75
4
018006
國開
1702
50,600
5,190,548.00
5.17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僅持有以上債券。
6
、
報告期末
按公允價值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
序
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
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
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
、
報告期末
按公允價值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
序
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不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10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不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1
1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
1
)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中,持有「
19
國開
14
」市值
50,360,000
元,佔
基金資產淨值
50.2%
,持有「
20
國開
02
」市值
9,780,000
元,佔基金資產淨值
9.75%
,
持有「國開
1702
」市值
5,190,548
元,佔基金資產淨值
5.17%
,根據海南銀保監局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瓊銀保監罰決字〔
2020
〕
1
號,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因向
「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項目發放貸款、未審核信貸資金是否按
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五級分類不準確,被海南銀保監局罰款
120
萬元。
基金管理人認為,該銀行上述被處罰事項有利於該銀行加強內部管理,該銀行
當前總體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保持穩定,事件對該銀行經營活動未產生實質性影響,
不改變該銀行基本面。
本基金對上述證券的投資嚴格執行了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投資決策程序。
除上述情況外,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
調查的,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未受到公開譴責、處罰。
(
2
)
本
基金
不存在
投資的前十名股票
超出
基金合同規定
的
備選庫的
情況
。
(
3
)其他資產構成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序號
名稱
金額
1
存出保證金
9,047.89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1,300,848.92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1,624,795.16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2,934,691.97
(
4
)
報告期末
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
可轉債。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資產。
(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淨值表現詳見下表:
國投瑞銀順業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歷史各時間段淨值增長率與同期業績比
較基準收益率比較表(截止2020年6月30日)
國投瑞銀
順業
純債債券
A
:
階段
淨值增長
率①
淨值增長
率標準差
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③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標準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
20
19
.
12
.
26
)
至
2
019.12.31
0.04%
0.01%
0.13%
0.03%
-
0.09%
-
0.02%
2020.01.01
至
2020.06.30
2.09%
0.11%
0.79%
0.11%
1.30%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今
2.13%
0.11%
0.93%
0.11%
1.20%
0.00%
註:1、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風險與預期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選取中債
綜合指數收益率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9年12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報告期末,本基
金運作時間未滿一年。
十、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以
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
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
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
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
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
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
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
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
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
、
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
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或負債
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
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
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
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徵
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
價。
2
、
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利用
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
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
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
、
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
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
的,可以對估值進行
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
易所
市場掛牌轉讓
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
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
本估值
;
(
4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
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
對於不存在
市場活動
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
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
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
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
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資人回
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
期
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
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
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
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
、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或應
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餘額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8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
國
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
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淨值信息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
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
淨值信息計算錯誤而引起的損失,基
金託管人不承擔責
任
。
(五)估值程序
1、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該類
基
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
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
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
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公告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及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
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
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
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
錯誤時,視為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
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
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
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
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
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
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
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
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
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
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
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
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
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
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
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
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
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
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
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
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估值
錯誤偏差達到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
基金份額淨
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進行
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確認
後
,
基金管理人
應當暫停估值;
4
、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淨值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
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
基
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對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及
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
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
據錯誤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
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
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
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
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
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基金份額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2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
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
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
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任一類
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
的任一類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該類
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額類別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
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按照《信息披
露辦法》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
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
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
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
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
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
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
、基金的帳戶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
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總值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3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
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
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
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
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
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
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
產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20%,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
式如下:
H=E×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C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
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基金銷售服務費用於支付銷售機構佣金、基金的營銷費用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
服務費等。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
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
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五)費用調整
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協商一致且
在
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按照基金髮展情況,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酌情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率或銷售服務費率等相關費率。
基金管理人必須於新的費率實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
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
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
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
從業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
計師事務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對信息披露的披
露方式、登載
媒介
、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及其日常機構
(如有)
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非法人
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
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
完整性
、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過
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簡稱「指
定網站」)等
媒介
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
人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
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
不同
文本
的內容一致。
不同
文本
之間
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
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人
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說
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
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
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終止
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
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
4
)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
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
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
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
金
首次募
集
及持續
運
作期間
,基金管理人除
按照規定
將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登載在指定網站外,還應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等內容
,
將不晚於
2
020
年
9
月
1
日起
執
行
。
上述
重大變更主要包括:
1
)
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相關內容發生變更;
2
)
變更基金簡稱(含場內簡稱)、基金代碼(含場內代碼);
3
)
變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
4
)
變更基金經理;
5
)
變更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率;
6
)
其他對投資者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將
基金招募說明書
提示性公告
、《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
報刊
上
,將基金招
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如有)、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
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
指定
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
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次日在
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
,基金管理人應當
至少每周
在指定網站披露
一次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
和
基金份額
累計
淨值
。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
每個開放日的
次日,通過指定
網站、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披露開放日的各類
基金份額
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
5、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
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6、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
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三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
報告登載
在指定
網站上,
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
上。基金年度報
告
中
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
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兩個月
內
,編制完成基金
中期
報告,將
中
期
報告登載在
指定
網站上,
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
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季度報告
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
報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
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
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
性風險分析等。
7、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
規定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
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
所
;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
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
6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
變更
;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
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最近
12
個月
內
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
最近
12
個月
內
變動超過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
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
(
1
3
)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
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
情形
除外
;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銷售服務費
、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
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達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
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本基金調整基金
份額類別設置;
(24)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
2
5
)
連續四十個工作日、五十個工作日、五十五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
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
;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
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
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
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10、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
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
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
明細。
11、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
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
清算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
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
級管理人員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未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並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相關從業人員不得洩露未公開
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
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
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各類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
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清算報告
等公開披露
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單只基金只
需選擇一家報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
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中國證監會規
定之日起
,
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做好相關信息傳遞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
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
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
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
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
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
、
發生
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
、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十六、基金的風險揭示
基金業績受證券市場價格波動的影響,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虧
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債券類資產,影響證券價格波動的因素主要有:財政與貨幣
政策變化、宏觀經濟周期變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線變化、通貨膨脹風險、債券發行
人的信用風險、公司經營風險以及政治因素的變化等。
(一)投資組合的風險
基金的證券投資組合所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及流動性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價格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從而可能給基金資產帶來潛在的損失風險。
影響證券價格波動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可能導致證券市場
的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
(2)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受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證券市場也呈現周期性
變化特徵。本基金集中投資於債券類資產,其收益水平也會隨之發生變化。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的利率波動直接影響各類型債券市場價格的走勢變化,從而影響基金
投資的收益水平。
(4)購買力風險
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
而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5)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固定收益類證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這與利率上升
所帶來的價格風險互為消長。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債券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於債券發行人信
用質量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另外,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因違約
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
3、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證券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的
風險。流動性風險還包括由於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致使本基金沒有足夠的現金應
付贖回支付所引致的風險。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在申購、贖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將加強對開放式基金申購環節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審慎確認大額申購申請,在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將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
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對基金
規模予以控制,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此外,當本基金髮生大
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
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並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和相應的流動性風險,合理安排投資計劃。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章
節。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的規
範型交易場所,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
市的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等),同時本基金基於分散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個券方面
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徵,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
額贖回份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
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權對其採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情
形時,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
的規定,謹慎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擺動定價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
對於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審慎決策的原
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經過內部審批程序並與基金託管人
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
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
操作,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合規性風險
合規性風險是指本基金的投資運作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帶來的風險。
(三)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資操作出現失誤,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
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
IT系統故障等風險。
(五)本基金的特定風險
1
、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若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
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於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
券價格下降,有可能給造成基金財產損失。另外,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
活躍程度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
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2
、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
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
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
,基金合同
將終止
,並根據基金合
同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因此
,
投資
者可
能
面
臨基金合同
觸發約定情形而
終止的風險。
(六)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
導致基金資產受損。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託管行違約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現,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受損。
十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
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
合同約定
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
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
議生效後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後,
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
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具有從事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
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
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
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
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
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
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
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
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
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
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
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
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
《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14)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
務的外部機構;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
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
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
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
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
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
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
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
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
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
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
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
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
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
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
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
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
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
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
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金合
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但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
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
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
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
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
有平等的投票權。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根據本基金的運作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
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與運作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
1、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規定之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
規定
和
《
基金合同
》約定
的範圍內
且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前提
下,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
一致
後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銷售服務費率、調整收費方式;
3)在不提高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適用的費率的前提下,設立新的基金份額類別,
增加新的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7)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
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
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
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
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
登記日。
3、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
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
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
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4、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
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
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
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
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
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
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
式或會議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
會應以書面方式或會議通知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
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
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
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表
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
電話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
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
允許的前提下,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
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2
以上(含1/2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
可召開。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於上述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
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
1/
3
以上(含1/
3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
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
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
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
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
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
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1/2以上(含1/2)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
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
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
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
日期後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
督下形成決議。
6、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
權的1/2以上(含1/2)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
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2/3以上(含2/3)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
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
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符合
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
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
逐項表決。
7、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
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
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
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
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
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
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
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
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
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9、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
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
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後,
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
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
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
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
決議生效後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
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
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
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
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
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
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
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
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
規定,仲裁費和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
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
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十九、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一
)
託管協議當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稱: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
638
號
7
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28
號榮超經貿中心
46
層
法定代表人:葉柏壽
成立時間
:
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設立機關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2
】
25
號
經營範圍:基金管理業務;設立與發起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境外證券投
資管理及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註冊資本:壹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期
間
:持續經營
2
、基金託管人
名稱: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交通銀行)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時間:1987年3月30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1986)字第81 號文和中國人民銀
行銀髮[1987]40號文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
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
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
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註冊資本:742.63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
1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
範圍是
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債
券(包括
國債、央行票據
、
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
純債部
分
、地方政府債、次級債、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
中期票據
等)、
資產支持證
券、
債券
回購、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
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
本基金不參與
可轉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投
資,也
不進行股票投資。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上述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業務進行監督和核查的義務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開始
履行。
(
2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督。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上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發行
的
證券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
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
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
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
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
40%
;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
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
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
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
致;
13
)本基金資產
總值不
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
的
140%
;
14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9
)、11
)、12
)項情形之外,
因證券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
合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法律法規或
監管部門另有規定
時,從其規定
。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
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
同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
部門
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
更後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
監管部門取消
上述限制,
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
基金託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限制及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
3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
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
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
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
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後2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
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厲害關係的公司名單,以上名單發生
變化的,應及時予以更新並通知對方。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
或變更
上述
禁止性規定
,
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
。
(
4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
的名單。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
管理人應定期和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基金託
管人在收到名單後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回函確認,新名單自基金託管人確認當
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
照協議進行結算。
2)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由於
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
5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
銀行存款業務
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銀行
存款業務帳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行籤訂
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籤署、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執行、資
金劃撥、帳目核對、到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保管等流
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3)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覆核相關
協議、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
各項規定。
(
6
)基金託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其他方面進行監督。
2
、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
計算、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認、基金收
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
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託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製在宣
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在發現後報告中國證監
會。
3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內答覆
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
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其他
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
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內,基金
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
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
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
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有
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是否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及債券託管等投資所需帳
戶,是否及時、準確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進行
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託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託管
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帳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產、
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
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
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
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
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託管人在限期內糾正。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1
、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2)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和債券託管帳戶
等投資所需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
和獨立。
(5)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資產
沒有到達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
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
金託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但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2
、基金募集資產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之日起10日內,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
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
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
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存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存款帳戶中,基金託
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3
、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2) 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並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息。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製作、保管和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
益,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
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帳戶;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存款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申請開通本基金銀行帳戶的企業網上銀行業務進行資
金支付,並使用
交通銀行企業網上銀行(簡稱「
交通銀行網銀」)辦理託管資產的
資金結算匯劃業務。
(5)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人民幣銀
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
《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4
、基金證券交收帳戶、資金交收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開立證券帳戶。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基金證券交收帳戶、資金交收帳戶進行證券的超賣或超買。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
付金帳戶即資金交收帳戶,用於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
在基金託管人處開立基金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的二級結算備付金帳戶。
5
、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基金託管人
在備案通過後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託管帳戶,並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帳戶
。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存款帳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帳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帳戶開戶文件上加
蓋預留印鑑(須包括託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籤訂具體存款協議或存款
確認單據,明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帳號、對帳方式、支取方式、存
款到期指定收款帳戶等細則。
為防範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7、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
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管人根
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
使用並管理。
8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
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
際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
基金託管人只負責對存款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證實書真偽的辨別,
不承擔存款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責任。
9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儘可能保證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正本送
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
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淨值信息計算和會計核算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中
國證監會關於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
》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淨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
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以約
定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後,將覆核結果反饋給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託基金登記機構登記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
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每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負責編制和保管,
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託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
1、基金管理人於《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終止日後10個工作日內
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管理人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後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
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管理人於每年最後一個交易日後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由登
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除上述約定時間外,如果確因業務需要,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商議一致
後,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託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定期刻成光碟備份,
保存期限為15年,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除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
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
友好協商或者調解解決。託管協議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
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
際仲裁中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上海市,仲
裁裁決是終局的,並對相關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
費用和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忠
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
管轄。
(八)基金託管協議的修改、終止
1
、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修改後的新協議,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基金託管協議的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
止事項。
二十、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發售代理機構、申購贖回代理
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電話服務
呼叫中心自動語音系統提供7×24小時的自動語音服務和查詢服務,客戶可通過
電話收聽基金份額淨值,自助查詢基金帳戶餘額和交易信息等。
客戶服務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務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9:00—18:00,周六9:00—17:
00(法定節假日及因此導致的證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熱線:4008806868(免長途)
(二)網上交易和查詢服務
個人投資者持有指定銀行卡,可通過國投瑞銀網上交易平臺完成在線開戶和交
易業務。基金份額持有人還可通過國投瑞銀網站的
網上交易平臺
完成基金帳戶的查
詢業務。
國投瑞銀網址:
www.ubssdic.com
(三)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人
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網上投訴欄目、呼叫中心自動語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
服務進行投訴。
對於工作日期間受理的投訴,原則上是及時回復,對於不能及時回復的投訴,
基金管理人將在
48
小時之內做出回復。對於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訴,原則上順延至下
一工作日當日或次日回復。
客服郵箱:
service@ubssdic.com
二十一、其他應披露事項
1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託管人在本報告期內無重大訴訟事項。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受到行政處罰。
3
、
2019
年
12
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關於國投瑞銀順業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4
、
2020
年
1
月
22
日,本
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
國投瑞銀順業純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開放日常申購、贖
回、
轉換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
5
、
2020
年
1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關於
2020
年春節假期延長期間申購贖回等交易業務及清算交收安排的提示性公
告。
6
、
20
20
年
2
月
6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
國投瑞銀順業純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暫停接受個人投資者申購(轉換轉入、定期定額投資)的公告
。
7
、
2020
年
3
月
25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關於推遲披露旗下基金
2019
年年度報告的公告。
8、2020年6月6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關於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9、2020年6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國投瑞銀順業純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暫停/恢復大額申購(轉換轉入、定期定額投資)公告。
10、2020年6月20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關於公司住所變更的公告。
11、2020年6月22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國投瑞銀順業純債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公告。
12、2020年6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關於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首席國際業務官)任職公告。
13、2020年6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關於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營運長)任職公告。
14、2020年7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轉換業務的公告。
15、2020年9月26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關於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代銷機構的住所,投資人可免
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招募
說明書條款及內容應以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
二十三、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註冊國投瑞銀順業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國投瑞銀順業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國投瑞銀順業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關於國投瑞銀順業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點:上述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辦公場所。
查閱方式:投資人可以在辦公時間免費查詢;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基金備查文
件複製件或複印件,但應以基金備查文件正本為準。
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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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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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十八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