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2月11日 08:45:22 中財網 |
原標題:浙商
匯金短債E: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0年第2次重大事項臨時更新)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
2020
年
第
2
次重大事項臨時
更新
)
基金管理人: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零
年
十
二
月
重要提示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
「
本基金
」
)由浙江
浙商證券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約定發起,並經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
年
9
月
18
日證監許可
[
2018
]
1504
號文《關於準予浙
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通知》
準予注
冊。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自
2018
年
11
月
22
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
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自中國證監會規定
之日起執行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
資價值
,全面
認識本基
金產品
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
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自行承擔投
資風險。投資人在獲得基金投資收益的同時,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
可能包括:利率風險、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種違約帶來的信用風險、證券市場整
體環境引發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大量贖回或暴跌導致
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投資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操作風險以及本基金特有風
險等。
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
投資者
購買基
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
資所帶來的損失。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但不限
於市場風險、管理風險與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技術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等。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
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
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
力相適
應。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值高低
並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亦不構成對本基金
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
「
買者自負
」
原則,在作出投
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投資者應當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認
/
申購和
贖回基金,基金銷售機構名單詳見本招募說明書。
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主要更新
基金經理
等內容
,
截
止日為
2020
年
12
月
10
日。
除非另有說明,本招募說明書其他所載內容截止日為
2020
年
1
1
月
11
日。
有關財務
數據截止日為
2020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說明書中的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錄
一、緒言
................................
................................
................................
.......................
1
二、釋義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7
四、基金託管人
................................
................................
................................
.........
16
五、相關服務機構
................................
................................
................................
.....
18
六、基金
的
募集
................................
................................
................................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9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
................................
.....................
30
九、基金的投資
................................
................................
................................
.........
42
十、基金的業績
................................
................................
................................
.........
55
十一、基金的財產
................................
................................
................................
.....
55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
................................
.............................
56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
61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
.........................
63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
6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7
十七、風險揭示
................................
................................
................................
.........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
算
................................
.................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
81
二
十、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
107
二十一、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
................................
................................
...............
119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
...
120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
................................
.......................
125
二十四、備查文件
................................
................................
................................
...
125
一、緒言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
「
本招
募說明
書
」
或
「
招募說明書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
法》(以下簡稱
「
《基
金法》
」
)、《證券投資
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
《銷售辦
法
》
」
)、《公
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
《運作辦法》
」
)、《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
《信息披露辦法》
」
)、
《公開募集開放式
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
)
及
其他有關規定以及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
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
招募說明書所載
明的資料申請募
集的。本基
金
管理人沒有委
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
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
,除非文義
另
有所指,下列
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
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5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
、披露及更新,自中國證監會規定
之日起執行)
6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合
同》及對該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
修
訂和補充
7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浙商匯金短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8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9
、法律法規:指中國(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
區)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
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
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
年
1
2
月
28
日第
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
年
3
月
15
日頒布、同年
6
月
1
日實施
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2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
監會
20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
、同年
9
月
1
日
實施的《證
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年
7
月
7
日頒布、同年
8
月
8
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5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或中國銀
行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7
、
基金合同當
事
人:指受基金
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及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
國
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
、人民
幣合格境外
機
構投資者:指
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
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2
、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
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4
、
基金銷
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
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
業務。
2
5
、銷售機構:指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
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
戶等
27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浙江
浙商證券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
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
辦理登記業
務
的機構
28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9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
結餘情況的帳戶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
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
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
果報中國證
監
會備案並予以
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
3
個月
33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
、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
9
、《業務
規
則》:指《浙
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
規定的條
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
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
時有效公告
規
定的條件,申
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4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5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
的一種投資方式
46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
額總數及基
金
轉換中轉入
申
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7
、元:指人民幣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
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9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0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
值
51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2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
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
資產淨
值和
基
金份額淨值的
過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
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媒介
54
、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5
、基金份額類別:指本基金根據是否收取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的
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
56
、
A
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
/
申購時收取前端認購費或申購費、但不
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
份額,稱為
A
類基金份額
57
、
E
類基金
份
額:在投資者
認購
/
申購時不收取前後端認購費或申購費,
而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
E
類基金份額
58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
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9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
金份
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
投資組合的
市
場衝擊成本分
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6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
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天水巷
25
號
辦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
201
號
浙商證券大樓七
層
法定代表人:
盛建龍
設立日期:
201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
2012
]
1431
號
公開
募集基金管
理
業務資格批文
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4]857
號
聯繫電話:
9
5345
聯繫人:
孫玉穎
(二)註冊資本和股權結構
1
、註冊資本:
12
億元人民幣
2
、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持股佔總股本比例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三)主要人員情況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
1
)董事會
盛建龍先生,董事長,碩士,中國註冊會計師(非執業會員)
,高級會計師。
1994
年
8
月至
2000
年
2
月在杭州市民
防局從事財務管理工作;
2000
年
3
月至
2006
年
6
月曆任滬杭甬計劃財務部經理
助理、內審
部
副主任、主任
;
2006
年
7
月起任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兼計劃財務部總經理,
2009
年
1
月起任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2014
年
12
月
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7
日任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合規風控總監。現任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長兼總經理,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浙商期貨有限公司董事。
王青山先生,董事,碩士。曾任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財務有限
公司副總經理、
總經理,浙江滬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黨
委委員兼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黨
委書記,
浙商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現任浙
江滬杭甬高
速
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黨委委員,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裁及黨委委員,浙江
浙商證券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期貨有限公司董事,
浙商證券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浙江浙商創新資本管理公司董事長。
趙偉江先生,董事,碩士。
1986
年
7
月至
1997
年
7
月為杭州金融管理幹部
學院教師;
1997
年
10
月至
2006
年
6
月為金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負
責人;
2006
年
7
月起任
浙商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技術總監、監事長。現任浙商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首席信息官
,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浙
商期貨有限公司董事。
高
瑋女士,董
事
,博士。
19
96
年
6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
財通證券經紀有限責
任公司(原浙江財政
證券公司)電腦中心副經理、市場管理總部經理、稽核部經
理、職工監事。
2006
年
7
月起在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現任
浙商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及首席風險官,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期
貨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樓小平先生,董事,碩士。歷任申銀萬國證券嘉興營業部總經理、申銀萬國
證券寧波第二
營業部總經理、申銀萬國證券杭州營業部總經理、中富
證券公司總
裁助理兼浙江業務總部
總經理、
浙商證券創新業務
總部總經理、運保中心總經理、
浙江浙商證
券
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私募投行總部總經理。現任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常務副總經理。
(
2
)監事
許向軍先生,監事,本科。
1998
年至
2000
年在浙江聯創軟體有限公司任助
理工程師;
2000
年至
2002
年在浙江省工商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任職;
2002
年
至
2010
年在浙江省證監局任科員、科長、副處長;
2010
年起在
浙商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任技術總監。現任浙商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總監及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監事。
(
3
)高級管理人員
盛建龍先生,總經理(兼
),簡歷參見上述董事會
成員基
本情況。
樓
小
平先生,常務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兼)。簡歷參見上述董事會成員
基本情況。
方斌先生,合規總監、首席風險官(兼),碩士。
2002
年
7
月至
2006
年
4
月曾任職於浙江天健會計師事務所;
2006
年
4
月至
2015
年
9
月在中國證監會浙
江監管局機構監管處、上市監管處任職;
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
7
月曾任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2017
年
7
月起擔任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
限
公司合規風控副總監;自
2017
年
11
月起任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合規
風控總監;自
2018
年
7
月
起任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合規總
監
、首席
風險官
(兼)。
2
、本基金基金經理
王宇超,碩士
學位
,
5
年證券基金從業經歷。曾任職於渣打銀行信貸分析、
海通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加入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0
20
年
8
月
11
日
起任浙商匯金聚祿一年定期
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浙商
匯金短
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浙商
匯金聚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浙
商匯金中高等級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和浙商匯金聚盈中短債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自
2020
年
8
月
13
日
起任浙商匯金聚利一年定期開
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自
2020
年
9
月
28
日
起任浙商匯金
安享
6
6
個月定期
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自
2020
年
11
月
3
日起任浙商匯
金聚泓兩年定期開
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
基金經理
。
本基金歷任基
金經理:
2
018
年
1
1
月
22
日至
2
020
年
1
2
月
8
日
,應潔茜
任
本基金的基金經理
。
3
、基金管理人採取集體投資決策制度,
公募基金投資執行委員會分為權益
公募投資執行委員會和固定
收益公募投資執行委員會,具體如下:
權益公募投資執行委員會:主任由總經理助理周濤先生擔任,委員包括:總
經理助理餘春梅女士、合規風控部負責人聞震宙先生、基金經理馬斌博、
周
文超
先生;
固定收益公募投資執行委員會:主任由總經理助理周濤先生擔任,委員包括:
總經理助理陳國輝先生、總經理助理餘春梅女
士、合規風控部負責人聞震宙先生、
姜金香女士
。
4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四)基金管理
人的職責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
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
、計算
並公告基
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
項;
9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
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
、基金管理人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
有
效措施,防止違反《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
發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
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的發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
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
下活動:
(
1
)越權或違規經營;
(
2
)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
3
)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
5
)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
6
)玩忽
職
守、濫用職權
;
(
7
)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
8
)除為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交易;
(
9
)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
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
(
10
)其他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
、基金管理人關於履行誠信義務的承諾
基金管
理人承諾將以取信於市場、取信於社會為宗旨,按照誠實信用、勤勉
盡責的原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監管規定,不斷更新投
資理念,規範基金運作。
5
、基金經理
承
諾
(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
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
人謀取
不當利益;
(
3
)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
秘密,尚未依法公開
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
信息;
(
4
)除為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投資外,不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協
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的原則
(
1
)健全性原則
內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
機
構和全體人員,並涵蓋到決策、
執行、監督
、反饋等各個環節。
(
2
)有效性原則
通過科學的內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部
控制程序,維護內控制度
的有效執行。
(
3
)獨立性原則
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
,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
其他資產的運作應
當分離。
(
4
)相互制約原則
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
5
)
成本效益原則
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
製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
、內部控制的組織體系
公司的內部控制組織體系是一個權
責
分明、分工明確的組織結構,以實現
對
公司從決策層到管理層、操作層的全面監督和控制。具體而言,包括以下組成部
分:
基金管理人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有5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1人。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了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及表決程序和
職責等。
基金管理人設監事一名。公司監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規定負責檢查財務和合
規管理;對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
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督促落實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及相關事項的整改;並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風險的重大事項向股東匯報。
經營管理層負責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經營管理工作,負
責經營管理中風險管理工作的日常運行。負責董事會授權範圍內重大經營項目和
創新業務的風險評估和決策。經營管理層下設投資決策委員會、產品委員會、風
險控制委員會,並分別制定了相應的議事規則,對各項重大業務及投資進行決策
與風險控制。
3
、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
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部分組
成。
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各項基本
管理制度的綱要和總攬,內部控制大綱應當明確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
制
環境、
內控措施等內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
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等。
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
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
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4
、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五要素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
素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內
部監控。
(
1
)控制環境
控制環境構成公司內部控制的基礎,包括公司治理結構體系和內部控制體
系。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又包括
公
司的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內部控制的組織體系、
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員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質等內容。
公司自成立以來,通過不斷加
強公司管理層和員工對內部控
制的認識和控制
意識,致力於從公司文化、組織結構、管理制度等方面營造良好
的控制環境氛圍,
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業務環節。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結構、加強了公司內部合規控制建設,
建立了
公司內部控制體系。
(
2
)風險評估
公司通過對組織結構、業務流程、經營運作活動進行分析、測試檢查,發現
風險,將風險進行分類,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風險分布點,分析其發生的
可
能性
及對目標的影響程度,評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風險高低,找出引致風險產生的原
因,採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風險的高低和危害
程度。在風險評估後,確定
應進一步採取的對應措施,對內部控制制度、規則、公司政策等進行修訂和完善,
並監督各個環節的改進實施。
(
3
)控制活動
公司的一系列規章制度、業務規則在制定、修訂的過程中,也得到了一貫的
實施。主要包括:組
織結構控制、操作控制、會計控制。
①
組織結構控制
公司各個部門的設置體現了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及部門間相互合作與制衡
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營銷等業務部門
有
明確的授權分工,各
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相互牽制並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形成權責分明、嚴格有
效的三道監控防線:
以各崗位目標
責任制為基礎
的第一道監控防線:各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合理分
工、職責明確,對不相容的職務、崗位分離設置
,使不同的崗位之間形成一種相
互檢查、相互制約的關係,以減少差錯或舞弊發生的風險。
各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和牽制的第二道
防線:公司在相關部門、
相關崗位之間建立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重要業務處理表單傳遞及信息溝通制
度,後續部門及崗位對前一部門及崗位負有監督和檢查的責任。
以合規風控部對各
部
門、各崗位、各項業
務全面實施監督反饋的第三道監控
防線。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風險控制制度、投資
管理制度、基金
會計制度、公司財務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
資料檔案管理
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等,控制日常運作和經營
中的風險。公司各業務部門在實際操作中遵照實施。
③
會計控制
公司確保基
金資產與公司自有資產完全分開,分帳管理,獨立核算;公司會
計核算與基金會計核算在業務規範、人員崗位和辦公區域上嚴格分開。公司對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設立帳戶,分帳管理,以
確
保每隻基金和基金資產的完整獨
立。
基本的會計控制措施主要包括:覆核、對帳制度;憑證、資料管理制度;會
計帳務的組織和處理制
度。運用會計核算與帳務系統,準確計算基金資產淨值,
採取科學、明確的資產估值方法和估值程
序,公允地
反映基金在估值時點的價值。
(
4
)信息溝通
為了及時實現信息的溝通,有效地達成自下而上的報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饋,
公司採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證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和員工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證信
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
制定了管理和業務報告制度,包括定期報告和不定期報告制度。按既定的報
告路線和報告頻率,在適當的時間向適當的內部人員和外部
機構進行報告。
(
5
)內部監控
監控是監督和評估內部控制體系設計合理性和運行有效性的過程,對控制
環
境、控制活動等進行持續的檢驗和完善。
監察稽核人員負責日常監督工作,促使公司員工積極參與和遵循內部控制制
度,保證制度的有效實施
。
公司合規風控部對各業務部門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持續的檢查。檢
驗其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並及時地充實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規、市場環境、組織
調整等因素的變化趨勢,確保
內
控制度的有效性。
5
、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聲明
基金管理人聲明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並承諾公司將根
據市
場變化和業務發展來不斷完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本情況
1
、基本情況
名稱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辦公地址:
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
1
號
成立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
國
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革中國銀
行體制的請示報告》(國發
[1979]72
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叄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
壹
元整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
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24
號
託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繫人:許俊
傳
真
:(
010
)
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
95566
2
、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託管業務
部設立於
1998
年,現有員工
110
餘人,大部分員工具有
豐富的銀行、證券、基金、信託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
60
%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託管服
務,
中國銀行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託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中國銀行擁
有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
、
QFII
、
RQFII
、
QDII
、
境外三類機構、券商資產管理計
劃、信託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
基金、私募基金、資金託管等門類齊全、產品豐富的託管業務
體系。在國內,中
國銀行首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服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
增值服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託管銀行。
3
、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中國銀行已託管
854
只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基
金
808
只,
QDII
基金
46
只,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
、
指數型、
FOF
等多種類型的基金,滿足了不同
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託管規模
位居同業前列。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風
險控制制度說明
中國銀行託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
中國銀行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
組成部分,秉承中
國銀行風險控制理念,堅持
「
規範運作、穩健經營
」
的原則。中
國銀行託管業務部風險控制
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
制
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查及審計等措施強化託管業務全員、全面、全
程的風險管控。
2007
年起,
中國銀行連續聘請外部會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託管業務內部控
制審閱工作。先
後
獲得基於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
等國
際主流內控審閱準則的無保留意見
的審閱報告。
2017
年,
中國銀行繼續獲得了
基於
「ISAE3402」
和
「SSAE16」
雙準則的內部
控制審計報告。
中國銀行託管業務內
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證託管資產的安全。
(三)託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
辦法》的相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者
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
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
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約定的
,
應當及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
告。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直銷
櫃檯住所:杭州市下城區天水巷 25 號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 201 號
浙商證券大樓 7 樓
法定代表人:盛建龍
聯繫人:蘆銀潔
聯繫電話:(0571)87902036
傳真:(0571)87902581
網址:www.stocke.com.cn
客服電話:95345
(2)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直銷網上交易平臺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 201 號
浙商證券大樓 7 樓
聯繫人:蘆銀潔
聯繫電話:(0571)87902036
傳真:(0571)87902581
網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2、其他銷售機構
(1)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號
浙商證券大樓
法定代表人:吳承根
聯繫電話:(0571)87901963
傳真:(0571)87901955
網址:www.stocke.com.cn
(2)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客服電話:95566
(3)中國
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25 號、甲 25 號中國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曉鵬
客服電話:95595
(4)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 號
辦公地址: 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 號
法定代表人: 謝永林
聯繫人:張莉
客戶服務熱線:400-6699-999
網址:http://bank.pingan.com/
(5)嘉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嘉興市昌盛南路1001號
辦公地址: 浙江省嘉興市昌盛南路1001號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客戶服務熱線:0573-96528
網址www.jxccb.com
(6)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聯繫人:羅欣
客戶服務熱線:95555
公司網址:https://www.cmbchina.com/
(7)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星陽街 5 號
法定代表人:範力
客服電話:953309
網址:www.dwjq.com.cn
(8)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 4036 號榮超大廈 16-20 層法定代表
人:詹露陽
客戶電話:95511-8
公司網址:stock.pingan.com
(9)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東城根上街 95 號
法定代表人:冉雲
客戶服務熱線:95310
公司網址:www.gjzq.com.cn
(10)深圳
眾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發展銀行大廈25層IJ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8樓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聯繫人:龔江江
客戶服務熱線:4006-788-887
網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11)浙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903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號杭州電子商務產業園2號樓2樓
法定代表人:凌順平
聯繫人:董一鋒
客戶服務熱線:4008-773-772
網址:www.5ifund.com
(12)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樓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5號3號樓C座9樓
法定代表人:其實
聯繫人:段穎
客戶服務熱線:4001818188
網址:www.1234567.com.cn
(13)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09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聯繫人:樸美玲
客戶服務熱線:4008219031
網址:www.lufunds.com
(14)上
海利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5475號1033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峨山路91弄61號
陸家嘴軟體園10號樓12樓
法定代表人:沈繼偉
聯繫人:陳孜明
客服電話:400-067-6266
網址:www.leadfund.com.cn
(15)眾惠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縣金鐘經濟開發區C棟標準
廠房
辦公地址:貴州省貴陽市雲巖區北京路9 號貴州醫科大學學術交流中心 16
樓
法定代表人:李陸軍
聯繫人:許木根
客戶服務熱線:4008391818
網址: www.hyzhfund.com
(16)上海朝陽永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浦東新區上豐路977號1幢B座812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碧波路 690 號 4 號樓 2 樓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聯繫人:鄭秋月
客戶服務熱線:400-699-1888
網址: www.998fund.com
(17)上海雲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新金橋路27號13號樓2層,200127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新金橋路27號13號樓2層,200127
法定代表人:戴新裝
聯繫人:王寧
客戶服務熱線:4008201515
網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8)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 1 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 1 號
法定代表人:劉漢青
聯繫人:鍾宇龍
客戶服務熱線:95177
網址: www.snjijin.com
(19)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277號3層310室
辦公地址:上海長寧區福泉北路 518 號 8 號樓 3 層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聯繫人:陳東
客戶服務熱線:400-166-6788
網址: www.66zichan.com
(20)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 號保利國際廣場
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聯繫人:邱湘湘
客戶服務熱線:020-89629066
網址:www.yingmi.cn
(21)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路潘園公路1800號2號樓6153室(上海泰
和經濟發展區)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488號太平金融大廈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聯繫人:李關洲
客戶服務熱線:400-820-5369
公司網址:www.jiyufund.com.cn
(22)北京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66號1號樓22層2603-06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66號1號樓22層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聯繫人:張華陽
客戶服務熱線:400-088-8816/400-098-8511
公司網址:fund.jd.com
(23)上海挖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99號5層01、02、03
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99號5層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聯繫人:孫琦
客戶服務熱線:021-50810673
公司網址:www.wacaijijin.com
也可通過APP挖財寶查詢相關產品
(24)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267號11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聯繫人:黨敏
客戶服務熱線:400-820-2899
網址: www.erichfund.com
(25)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場中路685弄37號4號樓449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1118號
鄂爾多斯國際大廈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聯繫人:高源
客戶服務熱線:400-700-9665
網址:www.ehowbuy.com
(26)上海匯付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中路336號1807-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號金外灘國際廣場19樓
法定代表人:張皛
聯繫人:甄寶林
客戶服務熱線:400-820-2819
網址:www.chinapnr.com
(27)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10號五層512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20號樂成中心A座23層2302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聯繫人:高承在
客戶服務熱線:4008-980-618
網址:www.chtfund.com
(28)奕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海德三道
航天科技廣場A座17樓1704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聯繫人:葉健
客戶服務熱線:400-684-0500
公司網址: www.ifastps.com.cn
(29)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11號A座1108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11號A座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聯繫人:王驍驍
客戶服務熱線:400-619-9059
公司網址: www.hcjijin.com
(30)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聯繫人:許夢園
客戶服務熱線:4008-888-108
公司網址:www.csc108.com
(31)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360弄9號3724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楊浦區秦皇島路32號C棟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聯繫人:李娟
客戶服務熱線:400-821-5399
公司網址:www.noah-fund.com
(32)大連網金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體壇路22號諾德大廈2層202室
辦公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體壇路22號諾德大廈2層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懷東
聯繫人:楊雪松
客戶服務熱線:4000-899-100
公司網址:www.yibaijin.com
(33)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高淳區經濟開發區古檀大道47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2號綠地紫峰大廈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吳言林
聯繫人:張競妍
客戶服務電話:025-66046166
網址:www.huilinbd.com
(34)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18號黃龍時代廣場B座6F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18號黃龍時代廣場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國明
聯繫人:韓愛彬
客服熱線:400-0766-123
公司網址:www.fund123.cn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調整
為本基金的銷售機構,並及時
公示
。
(二)登記機構
名稱: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浙江省
杭州市下城區天水巷
25
號
法定代表人:盛建龍
聯繫人:俞紹鋒
電話:(
0571
)
87901972
傳真:(
0571
)
8790258
1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
住所: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路
1
號
黃龍世紀廣場
A
座
11
樓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號黃龍世紀廣場
A
座
11
樓、
8
樓
負責人:章靖忠
電話:(
0
571
)
87901111
傳真:(
0571
)
87901501
聯繫人:俞曉瑜
經辦律師:劉斌、俞曉瑜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
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
殊
普通合夥)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裕民路
18
號北環中心
22
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裕民路
18
號北環中心
22
層
執行事務合夥
人:
張恩軍
電話:(
010
)
82250666
聯繫人:
宜軍民
經辦會計師:
宜軍民
、李鑫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並經
中國證監會
2018
年
9
月
18
日證監許可
[2018]1504
號
文《關於準予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通知》註冊募集。
(二)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
三
)基
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募集情況
本基金募集期為
2018
年
10
月
29
日至
2
018
年
11
月
16
日。經
北京興華會計
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杭州分所
驗資,按照每份
基金份額面值人
民幣
1.00
元
計算,
募集期
共
募集
539,048,772.42份基金份額(含
利息轉份額
),有效認購
戶數為
1316
戶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
本基金基金
合同、招募說明書
的有關規定,本
基金
本次
募集
符合有關
條件
,本
基金管理人
已
向中國證監
會
辦理
完畢基金
備案手續
,並於
2018
年
11
月
22
日獲得
中國證監會
的
書面確認
,基金合
同自該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本
基
金管理人正式開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
,連續
20
個工
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
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
露;
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
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
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
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銷售機構,並在
基金管理人網
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
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若基金
管理人直銷機構或其指定的
其他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
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
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相關的期貨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
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
申購、贖回時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
/
期貨交易市場、證券
/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
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
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
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
業務辦
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贖回
,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
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
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
者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
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日
基金份額
申
購、贖回或轉換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
「
未知價
」
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該類基金份額
淨
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
「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
的申購與
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贖回遵循
「
先進先出
」
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
贖回
;
5
、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
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
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
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
份額時,必須全
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申請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
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
7
日(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
基金份額持有人預留的同名銀行帳戶。遇證券
/
期貨交易所或
交
易市場數據傳輸延
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
回款項順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後的下一個工
作日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
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
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
贖回申請日(
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
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
T+2
日後(包括該日)到
銷
售網
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
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預留的同名銀行帳戶
。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
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
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
為準。對於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
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4
、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允許的範圍內,且在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須在調
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
、投資人通過其他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每個基金帳戶首次
申購的
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0
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人
民幣
1
00
元(含申購費)。投
資人通過直銷機構直銷櫃檯及直銷網上交易系統首次
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000
元(含申購費),追加
申購單
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000
元(含申購費)。
投資人通過其他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
E
類基金份額的,每個基金帳戶首次申
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0.01
元(含申購費),追加申
購
的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
幣
0.01
元(含申購費)。投資人通過直銷機構直銷櫃檯及直銷網上交易系統首次申
購本基金
E
類基金份額的,
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000
元(含申購費),追加申
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000
元(含申購費
)。
各銷售機構對最低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
規定為準。
投資人已成功認購過本基金時則不受上述首次最低
申購金額限制。投資者當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上述申購金額的限制。
2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
A
類基金份額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於
50
份基金份額
。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單個交易帳
戶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50
份的,餘額部分基金份額在贖回時須同時
全部贖回。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
E
類基金份額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於
1
份基金份額。基金份
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單個交易帳戶
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
份的,餘
額部分基金份額在贖回時須同時全部贖回。
3
、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
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不設上限限
制。但
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
(在基金運作過
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
動
達到或超過
50%
的除外)。
4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
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
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
金份
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
、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
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
價
格、費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E
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
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
由基金財產
承擔。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至少每周在指定
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
值;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
申購或者贖回後,每個開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應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
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各類份額累計淨值。遇特
殊情
況
,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
、申購費率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E
類基金
份額不
收取申購費用,但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
按其申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投
資人在一天
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
A
類基金份額,適用費率按單筆申購申請單獨計
算。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
額具體申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單筆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50萬元
0.30%
50萬元≤M<200萬元
0.20%
200萬元≤M<500萬元
0.10%
M≥500萬元
1000元/筆
申購費用由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
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
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因紅利再投資而產生的基金份
額,不收取相應的申購費用。
3
、贖回費率
本
基
金
A
類和
E
類基金份額適用相同的贖回費率,具體贖回費率如下表所示:
申請份額持有時間(
N
)
贖回費率
N
<
7
天
1.50%
7
天
≤N
<
30
天
0.10%
N≥30
天
0%
贖回費用由贖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
份額時收取。對於持續持有基金份額少於
7
日的投資人
收
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
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基金份額長於或等於
7
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其中
不低於贖回費總額
25%
的部
分將
計入基金財產,未計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於支付
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
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
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5
、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
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
間,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在對基金份額持
有
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
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
基金贖回費率和銷
售服務費率。
6
、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
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
、
本基金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
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
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至少每周在指定網
站
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
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每個開放日的次
日,基金管理人應通過指定
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
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各類份額累計淨值。遇特殊情況,經
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
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
、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有
效份
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
1
)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
額
/
(
1
+申購費率)
或,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或,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金
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一:某投資人於開放期申購
100,000
元申
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對應申
購費率為
0.3%
,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15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
份額計算如下:
淨申
購金額=
100,000/
(
1+0.3%
)=
99,700.90
元
申購費用=
100,000
-
99,700.90
=
299.10
元
申購份額=
99,700.90/1.015
0
=
98,227.49
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
100,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可得到
98,227.49
份基
金份額。
(
2
)申
購本基金
E
類基金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
=
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E
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二:某投
資人於開放
期申購本基金
E
類基金份額
10,000
元,假設申購當日
E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056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
額
=10,000/1.0560=9,469.70
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
10,000
元申購本基金
E
類基金份額,可得到
9,469.70
份基金
份額。
3
、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
基
金的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
並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
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或
E
類基金份
額在贖回時所得贖回金額的計算公
式如下:
贖回總金額
=
贖回份額
×
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
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例三:某投資者贖回
100,000
份
A
類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
20
天,對應贖
回費率為
0.10%
,假設贖回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2130
元,則其
可
得到的贖
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
=100,000×1.2130=121,300.00
元
贖回費用
=121,300.00×0
.10%=121.30
元
淨贖回金額
=121,300.00
-
121.30=121,178.70
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
100,000
份
A
類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
20
天,假設
贖回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2130
元,則其可
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121,178.70
元。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
作
。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
資人的申購申請。
3
、證券
/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
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
算當日基金
資產淨值。
4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
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
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
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金
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
、基金管
理
人接受某筆或
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
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8
、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單筆申購的最高金額、單個投資人單日申購金
額上限、本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
限、本基金總規模上限的。
9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
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10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9
、
10
項
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
停接受
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申購公告。如果投
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
退還給投資人預留的同名銀行帳戶。在暫停申購
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
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
資人的贖回申
請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
、證券
/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
資產淨值。
4
、連續兩個或兩
個以上開放日發生
巨額贖回。
5
、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
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
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
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
述
情形(第
4
項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
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發生上述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
的情形時,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
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
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
金份額
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
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
額
贖回的認
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
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
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
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
1
)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
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
因支付投資人的贖
回
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
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
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
前提
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
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
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
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
轉入下一個
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
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
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別基金份
額
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
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
3
)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的,在發生單
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
請贖回的基金份額
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2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認
為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
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者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應當延
期辦理贖回申請:在當日接受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
的
比例不低於前一估
值日基金總份額
20%
的前提下,其餘贖回申請全部自動進行延期辦理
;對於該基
金份額持有人未超過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據前段
「
(
1
)全額贖回
」
或
「
(
2
)
部分延期贖回
」
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
回申請一併辦理。但是,如
該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
被撤銷。
(
4
)暫停贖回:連續
2
個
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
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
進
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並在
2
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暫停
申購
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暫停公告。
2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
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淨值。
3
、若暫停時間超
過
1
日,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於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
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
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
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
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
基金
份
額的轉
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
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
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
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或者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
述
何種
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
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
團體;司法
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
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
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
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
基
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
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六)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
為投資人辦理定
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
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
投資計劃最低申
購金額。
(十七)
基金的凍結、解凍和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帳戶或基金份額
被凍結
的
,被凍結基金份額所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
益分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
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
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八)
在不違
反相關
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
具體
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以及相關業務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並提前公告,無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主要通過重點投資短期債券,
在
嚴格控制風險和保持較高流動性的基
礎
上,力求獲得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
固定收益類品種,包括國債、地
方政府債、
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
短期融資券、
資產支持證券、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
包
括協議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銀
行存
款
)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
具等固定收益類品種、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
票
、權證等權益類資產
,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
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
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
資產的
80%
,其中投資於短期債券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資產的
80%
。持
有現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類資
產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等
。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債券是指剩餘期限不超過
397
天的債券資產,包括國債、
地方政府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
短期融資券、次級債、證券
公
司短期
公司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等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或調整上
述投資
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
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有效管理風險、保持資產較高流動性的基礎上,
實現超過比較
基準的穩定回報。本基金的投資策略包括資產配置策略、債券
投資組合策略、信
用債投資策略、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和國債期貨交易策略等。
1
、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結合經濟周期、宏觀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線分析,
結合國家貨幣政策
和財政政
策
實施情況、市場收益率曲線變
動情況、市場流動性情況,綜合分析債
券市場的變動趨勢。最終確定本基金在債券類資產中的投資比率,構
建和調整債
券投資組合。
2
、債券投資組合策略
在債券組合的構建和調整上,本基金綜合運用久期配置、
期限結構配置、類
屬資產配置、收益率曲線策略、槓桿放
大策略等組合管理手段進行日常管理。
(
1
)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據對宏觀經
濟數據、金融市場運行特點等方面的分析來確定組
合的整體久期,在遵循組合久期與封閉期的期限適當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制
整體資產風險。當預測利率上升時,適當縮短投資組合的目
標
久期,預測利率水
平降低時,適當延長投資組合的目標久期。
(
2
)期限結構配置策略
本基金所投資的短期債券是指剩餘期限不超過
397
天的債券資產,包括國
債、地方政府債
、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
、
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
等金融工具。
本基金在對宏觀經濟周期和貨幣政策分析下,對
收益率曲線形態可能變化給
予方向性的判斷;同時根據收益率曲線的歷史趨勢、未來各期限的供給分布以及
投資者的期限偏好,預測收益率期限結構的變化形態,從而確定合理的組合期限
結
構
。通過採用集中策略、兩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券間
進行動態調整,從而達到預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
3
)類
屬資產配
置策略
類屬資產配置策略是指現金、不同類型固定收益品種之間的配置。在確定組
合久期和期限結
構分布的基礎上,根據各品種的流動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風險等
確定各子類資產的配置權重
,即確定債券、存款、回購以及現金等資產的比例。
類
屬配置主要根據各部分的相對價值確定,增持相對低估、價格將上升的類屬,
減持相對高估、價格將下降的類屬,從而獲取較高的總回報。
(
4
)收益率曲線策略
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化代
表
長、中、短期債券收益率
差異變化,相同久期債券
組合在收益率曲線發生變化時差異較大。通過對同一類屬下的收益率曲線形態和
期限結
構變動進行分析,首先可以確定債券組合的目標久期配置區域並確定採取
子彈型策略、啞鈴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通過不同期限間債券當前利差與歷
史利差的比較,可以進行增陡、減斜和凸度變化的交易。
(
5
)槓桿策略
槓桿放大操作即以組合現
有債券為基礎,利用買斷式回購、質押式回購等方
式融入低成本資金,併購買剩餘年限相對較長並具有較高收益的債券,以期獲取
超額收益的操作方式。
3
、信用債投資策略
信用類債券
是
本基金重要投
資標的,信用風險管理對於提高債券組合收益率
至關重要。本基金將根據宏觀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周期、公司業務狀況
、公
司治理結構、財務狀況等因素綜合評估信用風險,確定信用類債券的信用風險利
差,有效管理組合的整體
信用風險。同時,本基金將運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較完善
的信用債券評級體系,研究和跟蹤發行主體所屬行業發展周期、業務狀況、公司
治理結構、
財務狀況等因素,綜合評估發行主體信用風險,確定信用產品的信用
風險利差,有效管理組合的整體信用風險。
4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對於資產支持證券,本基金將在國內資產證券
化
品具體政策框架下,通過宏
觀經濟、提前償還率
、資產池結構及所在行業景氣變化等因素的研究,對個券進
行風險分析和價值評估後選擇
風險調整收益高的品種進行投資。本基金將嚴格控
制產支持證券的總體投資規模並進行分散,以降低流動性風
險。
5
、國債期貨交易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運用國債期貨,以提高投資效率更好地達到本基金的投資目
標。本基金在國債期貨投資中將根據風險
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在風
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參與國債期貨的投資,以管理投資組合的利率
風險,改善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
(四)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本
基
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其中投資於短
期債券的比例不低於非
現金資產的
80%
;
(
2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
持不低於基
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
類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
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
以
全部賣出;
(
10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
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
11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
值的
15
%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
12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
的
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
13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
14
)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的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
構組合:
(
14.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
(
14.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
(
14.3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
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
(
15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
上
述(
2
)、(
9
)、(
11
)、(
12
)情形之外,因證券
/
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
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
調
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後的規定執行,但須提
前公告,不
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
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
,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
證
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
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
資
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
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通過。基金管理人董
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
取
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則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
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中
債綜合財富(
1
年以下)
指數收益率
本基金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剩餘期限不超過
397
天
的債券資產,所以本基金選取中債綜合財富(
1
年以下)
指數收益率作為業績比
較基準,符合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中債綜合財富(
1
年以下)指數是中央國
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的綜合反映銀行間債券市場和滬深交易所債券市
場的跨市場短期債券指數,對短期債券價格變動趨勢有很強的代表性,能較好的
反映
本
基金的投資策略,較為科學、合理的評價本基金的業績表現。
若上述基準指數停止計算編制或更改名稱,或者未來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或
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
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
則,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後,適當調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
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有利於基金資產的
安
全與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
、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本投資組
合報告所
載數據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692,028,000.00
83.68
其中:債券
692,028,000.00
83.68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120,400,195.60
14.56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
入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
合計
653,614.71
0.08
8
其他資產
13,872,714.65
1.68
9
合計
826,954,524.96
100.00
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2.1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2.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3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
例(%)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90,286,000.00
13.26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90,286,000.00
13.26
4
企業債券
34,025,000.00
5.00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506,821,000.00
74.42
6
中期票據
60,896,000.00
8.94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692,028,000.00
101.61
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
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
(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
例(%)
1
180203
18國開03
400,000
40,312,000.00
5.92
2
160206
16國開06
400,000
40,028,000.00
5.88
3
101800742
18平安不動
MTN001
300,000
30,435,000.00
4.47
4
042000057
20鑫泰CP001
300,000
30,174,000.00
4.43
5
042000382
20海滄投資
CP002
300,000
30,060,000.00
4.41
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
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未進行貴金屬投資。
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9.1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9.2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投資股指期貨。
10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0.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報告期內,本基金未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10.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10.3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報告期內,本基金未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11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1.1 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未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在
本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未受到公開譴責、
處罰。
11.2 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3 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4,974.28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13,324,682.67
5
應收申購款
543,057.70
6
其他應收款
-
7
其他
-
8
合計
13,872,714.65
11.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
可轉債。
11.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況。
11.6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投資組合報告中市值佔淨值比例的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
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盡職
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
現。投資有風險
,
投資人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以下基金業績數據截至
202
0
年
9
月
30
日。
1
、基金淨值表現
1.1
、本報告期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1)浙商
匯金短債A淨值表現
階段
淨值增
長率①
淨值增
長率標
準差②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③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標準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
11
月
22
日
(合同
成立)
至
201
8
年
12
月
31
日
0.53%
0.02%
0.36%
0.02%
0.17%
0.00
%
2
01
9
年
1
月
1
日至
2
019
年
1
2
月
3
1
日
4.35%
0.02%
3.33%
0.01%
1.02%
0.01%
2
020
年
1
月
1
日至
2
020
年
6
月
3
0
日
1.68%
0.02%
1.23%
0.02%
0.45%
0.00%
2
018
年
1
1
月
2
2
日(合同
成立)
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7.59
%
0.02%
5.49%
0.02%
2.10%
0.00%
註: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中債綜合財富(1年以下)指數收益率
(2)浙商
匯金短債E淨值表現
階段
淨值增
長率①
淨值增
長率標
準差②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③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標準差
①-③
②-④
④
2018
年
11
月
22
日
(合同成
立)
至
201
8
年
12
月
31
日
0.51%
0.02%
0.36%
0.02%
0.15%
0.00%
2
019
年
1
月
1
日至
2
019
年
1
2
月
3
1
日
4.08%
0.02%
3.33%
0.01%
0.75%
0.0
1
%
2
020
年
1
月
1
日至
2
020
年
6
月
3
0
日
1.56%
0.02%
1.23%
0.02%
0.33%
0.00%
2
018
年
1
1
月
2
2
日(合同成
立)
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7.09%
0.02%
5.
49%
0.02%
1.60%
0.00%
註: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中債綜合財富(1年以下)指數收益率。
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累計淨值增長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
益率變動的比較
說明: D:\餘杭新機房客戶端\bin - 估值餘杭新機房\MOD\TMP\CN_51020000_006516_FB030030_20200008_2.jpg
說明: D:\餘杭新機房客戶端\bin - 估值餘杭新機房\MOD\TMP\CN_51020000_006516_FB030030_20200008_3.jpg
十一、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應
收款
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
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
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
他專用帳
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
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
立。
(
四
)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
財
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
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
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
清算的,
基金財產
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
,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
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
/
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
基
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國債期貨合約、債券和銀行
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
資產及負債。
(三
)估
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
證券交易
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
價)估值;估值
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
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
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
易
市
價,確定公允價格;
(
2
)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
品種,選取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
淨價。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
權固定收益
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
日的唯一
估值淨價
或推
薦估值淨價;
(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
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包括資產支持債券等),採用
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成本能夠近似體現公允價值,基金管
理人應持續評估上述做法的適當
性
,並在情況發生改變時做出適當調整。
2
、已經發行未上市期間的債券按以下原
則處理:
①
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
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
應以活躍
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
場報價未
能
代表估
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
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
則應採用估值
技術確定其公
允價值。
②
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
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
採用成本
估
值。
③
分離交易
可轉債,上市日前,按未上市有價證券估值原則分別對債券和獲
配的權證進行估值;自上市日起,債券和獲配的權證按
上市有價證券估值原則進
行估值。
3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固定收益品種按以下原則進行估值
:對銀行
間
市場上
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
淨價。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
構提供的相應品
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
種,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
估值。
4
、
同
一債券
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
、國
債期貨合約按照結算價估值,如估值日無結算價且最近
交易日後經濟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結算
價估值。
6
、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
提供的估值淨價
估值;
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
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
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8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性。
9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
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
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
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
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
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
結
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
市後,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
淨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
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均精確到
0.
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國家
另有規定
的,從其
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淨值信息,並按規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
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
理人按規定對外公
布
。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
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某一類基
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
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應
按
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
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
述
估值
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
理原則
(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
時進行更
正,因更
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
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
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
,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
有
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
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
有及時返
還不當得
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
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
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
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
部
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
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
值錯誤責任方。
(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
誤處理程
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
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
法
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
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
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
2
)錯誤偏差達到
基金份額淨值的
0.
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3
)前述內
容
如法律法規或監
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
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
值時;
3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
負
責
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
束後計算當
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
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
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
(八
)特
殊情況的處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
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
值
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
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
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
此造成的影響。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
動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
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
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
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
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
配
,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
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
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現金分紅;
3
、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
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規或監
管
機關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
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
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確定後,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
間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
用
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
金額
,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
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
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本基金
E
類基金份額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
、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
息披露費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
、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
、基金的銀行匯
劃費用;
9
、基金的帳戶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
提標準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30%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
E×0.3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核
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於次月第
2
-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
性支付給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10%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
計
算方法如下:
H
=
E×0.1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於次月第
2
-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順延。
3
、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E
類基金份
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
0.25%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
說明。
銷售服
務費按前一日
E
類基金資產淨值的銷售服務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
如下:
H
=
E×
銷售服務年費率
÷
當年天數
H
為
E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為
E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
託管人於次月第
2
-
5
個工作日內
從基金財產中
一次性劃出,由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協議
分別支付給各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
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
「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
-
10
項費用
」
,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
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
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
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
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具體稅率
適用中國稅務主管機關的規定。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
稅主體,其納稅
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
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
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託管協議約定的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
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
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
需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
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日常機構(如有)等法
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
露基金信息,並
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
「
指定報刊
」
)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
(以下簡稱
「
指定網站
」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
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披露
,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
和方
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
對證券投資業績
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
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
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基
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
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
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
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
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
3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
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編制、
披露與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並
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
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
。
(
4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
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
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
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2
、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
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
上登載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
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
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
金份
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基金合
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6
、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含資產
組合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
,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
制完成基金中期
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
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報
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
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基
金總份額
20%
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
「
影響投資
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
佔比、
報告期內
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7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
書,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
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
1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
2
)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
額登記機構,基
金改聘會計師
事務所;
(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
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
7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
公司的實際控
制人;
(
8
)基金
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
9
)基金管理人的高
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
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專
門基金託管部門
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
11
)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
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
1
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14
)基金
收益分配事項;
(
15
)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
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
16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
17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
18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
19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
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
(
20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
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
21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時;
(
22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
23
)基金信息
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的,相
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
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
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
監會。
9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10
、投資國債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
人應在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
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11
、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
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
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
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
資產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12
、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製作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13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
人應當按照相關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
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
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
認。
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
一家披露信息的報刊。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
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
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
可以根據需要
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
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
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
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證公平對待
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
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
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
金財產中列支。
十七、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而各種證券的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
素、政治因
素、投資者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的不確定性。市
場
風險主要包括:政策風險、利率風險、上市公司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
1
、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和
證券市場監管政
策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
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
於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
、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著
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
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
金投資於債券和債券回
購,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
和貨幣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
4
、收益率曲線風險
收益率曲線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久期指標
並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5
、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獲得的收益又被稱為利息的利息,這一收益取決於再投資時的市場利
率水平和再投資的策略。未來市場利率的變化可能會引起再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
並可能影響到基金投資策略的順利實施。
6
、購買力風險
基金投資的目的是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於證
券所獲得的收益可
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使基金
的實際收益下降,影響基金
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
管理風險與操作風險
基金管理人等相關當事人的業務發展狀況、人員配備、管理水平與內部控制
等對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響。這種風險可能表現在基金整體的投資組合
管理上,
例如資
產配置、類屬配置不能達到預期收益目標;也可能表現在個券的選擇不能
符合本基金的投資風格和投資目標等。或者因業務擴張過快、行業內過度競爭、
對主要業務人員過度依賴等可能會產生影響投資者利益的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
素造成操作失誤
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風險。例如
越權違規交易、欺詐行為及交
易錯誤等風險。
(三)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證券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
的風險。流動性風險還包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致使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贖回支
付所引致的風險
。
1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
以開放式的方式運作,
投資人可在本基金開放期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和贖回業務。為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本基金管理人將合理控制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包括但不限於:
(
1
)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
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
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
上述措施對基金
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
2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3
)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
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
基金申購申請。
提示投資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
排和相應的流動性風險,合理安排投資
計劃。本基金申購贖回的具體安排可見本招募說明書
「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
回
」
章節相關內容。
2
、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
業及資產的流動
性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
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可分離交易可
轉債的純債部分、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債券類品種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
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上述資產均存在規範的交易場所,運作時間長,市
場透明度較高,運作方式規範,歷史流動性狀況良好,正常情況下
能夠及時滿足
基金變現需求,保證
基金應對贖回要求。極端市場情況下,上述資產可能出
現流
動性不足,導致基金資產無法變現,從而影響投資者按時收到贖回款項。根據過
往經驗統計,絕大部分時間上述資產流動性充裕,流動性風險可控,當遇到極端
市場
情況時,基金管
理人會按照基金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啟動流動性
風險應對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針對流動性較低資產的投資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動性
風險: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本基金將通過控制本基金規模、設置個券
投資比例上限、根據市場情況靈
活
調整基金現金資產和非現金資產的比例、調整個券的投
資比例、審慎接受或確
認贖回申請等措施持續優化組合配置,以控制流動性風險。
3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
大幅波動、流動
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
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於各類流動性
風險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
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
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
使用前經過內部審批程序並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
依照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四)信用風險
基金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
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於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造成基
金資產損失的風險。
(五)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本基
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
產的
80%
,因
此,本基金需要承擔債券市場的系統性
風險,雖然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信用評級較
高的債券品種,但無法完全排除因個別債券違約所形成的信用風險。
(六)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資產支持證券(
ABS
)或
資產支持票據(
ABN
)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資者支付的本息來自於基礎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或剩餘權益。與股票和一
般債券不同,資產支持證券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產
池所產生的現金流和剩餘權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證券,所面
臨的風險主要包括交易結構風險
、各種原因導致的基礎資產池現金
流與對應證券
現金流不匹配產生的信用風險、市場交易
不活躍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等。
(七)國債期貨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於國債期貨,國債期貨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品,具備特有的風險
如下:
1
、市場風險
國債價格
的波動將可能影
響國債期貨合約的價格波動;國債期貨合約價格的
波動將直接影響基金資產淨值;國債期貨與現貨合約以及國債期貨不同合約之間
價格差的波動可能導致特定策略組合在部分時間點上價值產生不利方向的波動。
2
、流動性風險
國債期貨業務的流動性風險主要包括持倉組合變現的流動性風險和無法繳
足保證
金的資金流動性風險。持倉組合變
現的流動性風險是指持倉品種變現時由
於市場流動性嚴
重不足、或頭寸持有集中度過大導致未在合理價位成交而造成變
現損失的風險;無法繳足保證金的資金流動性風險指當國債期貨業務支付現金的
義務大於組合現金頭寸而
發生流動性危機
的風險。
3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指由於發行人或交易對手違約而產生損失的風險。由於國債期貨業
務持有的合約均為中金所場內交易的標準品種,因此該業務的信用風險較小。
4
、合規性風險
國債期貨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可能違反相關監管法規,從而受到監管部門
處罰的風險,主要包括業務超出監
管機關規定範圍、風險控制指標超
過監管部門
規定閥值等方面的風險。
5
、操作風險
是指由於內部流程的不完善、業務人員出現差錯或者疏漏、或者系統出現故
障等原因造成損失的風險。
6
、國債期貨實物交割風險
國債期貨到期時採取實物交割方式
,因此可能存在
因實物交割導致被逼空的
風險。
(八)
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
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是基於投資範圍、投資比
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特徵。銷售機構
(
包括
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
構
)
根據相關
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
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
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資者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
風險承受能力與
產品風險之
間的匹配檢驗。
(九)
技術風險
在本基金的投資、申購、贖回、服務與後臺運作等業務過程中,可能因為技
術系統的故障或差錯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銷售機構等。
(
十
)不可抗力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有遭受
損失的風險。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
登記結算機構和銷售機構等可能因不可抗力無法
正常工作,從而影響基金的各項業務按正常時限完成。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
後方可執行,自決
議生效後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
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
3
、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
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
報告;
(
5
)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
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
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
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下
列順序清償:
(
1
)支付清算費
用;
(
2
)交納所欠稅款;
(
3
)清償基金債務;
(
4
)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
1
)-(
3
)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
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
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
基金管
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資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
金財產;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
其他費用;
(
4
)銷售基金份額;
(
5
)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依據基金
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
益;
(
7
)在
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
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與轉換申請;
(
12
)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
依法為基金進行
融資;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
/
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
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
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
構代為辦理
基金
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
財產;
(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
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不得委託第三人
運作基金財產;
(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
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
10
)
編制季度、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前應予
保密,不向他
人洩露,因審計、法律等向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規
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5
年以上;
(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
投資者能夠按照
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
(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
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
,基金管理人應
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託管人追償;
(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
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
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至基金認購人預留的同名銀行帳戶;
(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
27
)法
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
財產;
(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
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
的
其他費用;
(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
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
者的利益;
(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
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
括
但不限於:
(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
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
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
4
)除依據《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和
期貨帳戶等投資
所需帳
戶,按照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
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因審計、法律等向外部
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
8
)覆核、審查
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
9
)辦
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
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
措施;
(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
上;
(
12
)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
基金管理人核對;
(
14
)依據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
16
)按
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
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決議;
(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
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
為基金合同當
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
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
1
)分
享基金財產收益
;
(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
3
)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
的基金信息資料;
(
7
)監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
法》及其他有關
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
4
)繳納基
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
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
(
8
)返
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
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另有規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一)召開事由
1
、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之外,當出現或
需要決定
下列事
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
)終止基金合同;
(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
5
)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調高銷售服務費用;
(
6
)變更基金類別;
(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
8
)變更基金投資
目標、範圍或策略;
(
9
)變更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
金份額計算,下
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2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
、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
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
1
)調低除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以外的
其他應由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承
擔的費用
;
(
2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
合同規定的範圍
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
回費率和銷售服務費及其他費用;
(
4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
5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
6
)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
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
、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
7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
8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
付方式;
(
9
)增加或減少份額類別,或調整基金份額分類辦
法及規則;
(
10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
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
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
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
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
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
,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
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
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
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
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
以下內容:
(
1
)會議召開的時
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
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達時間和地點;
(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
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
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
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
監督;如召集人
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等基金
合同約定的
方式或法律法規、中國
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
集
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記資料相
符;
(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
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額少於本基金
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
或
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統。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
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
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
訊開會的方式視
為有效:
(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
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
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額不小於在權
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
、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
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
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
進行表
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在會議召開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採用網絡、電話、簡訊等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
式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
訊方式開會
的程
序進行。
4
、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
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
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
基金合併、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
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
及時公告。
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
,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
人
作為該次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
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每份基金份
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應以特別決
議通過方為有效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
當計入出具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
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
、現場開會
(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
持
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
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
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
3
)如果會議主持人
或基金份額持有
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
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
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
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
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議
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
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
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
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
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
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
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
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
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
、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準
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
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
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確定後,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
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
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
的計算方
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
人的託管費;
3
、本基金
E
類基金份額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
、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
息披露費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
、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
9
、基金的帳戶開戶費用、帳
戶維護費用;
10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
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
30%
年費率計
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
E×0.3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於次月第
2
-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
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順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
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10%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
=
E×0.1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
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於次月第
2
-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3
、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E
類基金份額的銷
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
0.25%
。本
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
有人服務,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
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E
類基金資產淨值的銷售服務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
如下:
H
=
E×
銷售服務年
費率
÷
當年天數
H
為
E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為
E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於次月第
2
-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
一次性劃出,由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協議分別支
付給各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
節
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
「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
-
10
項費用
」
,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
費用的項目
下
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支付
給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
具體稅率
適用中國稅務主管機關的規定。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
人承擔,基金管
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範圍和限制
(一)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固定收益類品種,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
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資產支持證券、次級債、可分離交
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債券回購、
銀行存款
(
包
括協議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
它銀行存款
)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
具等固定收益類品種、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
規定)。
本基
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
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其中投資於短期債券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資產的
80%
。持有現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
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
中,現金類資
產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
申購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債券是指剩餘期限不超過
397
天的債券資產,包括國債、
地方政府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
超
短期融資券、
次級債、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等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或調整上述投資
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
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對債
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其中投資
於短
期債券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資產的
80%
;
(
2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
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其中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
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0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
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
11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
淨
值的
15%
;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
12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
圍保持一致
;
(
13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
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
14
)本基金參與國
債期貨的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
14.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
(
14.2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
(
14.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
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
(
15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
)、(
9
)、(
11
)、(
12
)情形之外
,因證券
/
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
司合併、基金規模變
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規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
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後
的規定執行,但須提
前公告,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
銷證券;
(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
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
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
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通過。基金管理人董
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
定,則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
後,
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六、基金資產淨值
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
1
、
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
(
1
)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應
收款
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
2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
3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
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
構未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
交易市價,
確定
公允價格
;
②
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
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
值淨價;
③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
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
債券應收利
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④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
場的有價證券(包括資產支持債券等),採用估
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成本能夠近似體現公允價值,基金管理
人應持續評估上述做法的適當性,並在情
況發生改變時做
出適當調整。
2
)
已經發行未上市期間的債券按以下原則處理
①
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
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
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
值;對於不
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
況下,則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
允價值。
②
對銀行
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
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
採用成本估值。
③
分
離交易
可轉債,
上市日前,按未上市有價證券估值原則分別對債券和獲
配的權證進行估值;自上市日起,債券和獲配的權證按上市有價證券估值原則進
行估值。
3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固定收益品種按以下原則進行估值:對銀行間
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
淨價。對
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
,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
種當日的唯一估值
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
估值。
4
)
同一債券同時
在兩個或兩個以
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
)國債期貨合約按照結算價估值,如估值日無結算價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6
)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
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7
)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
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
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8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9
)相關法
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
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
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
公布。
(二)
估值程序
1
、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
淨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均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淨值信息,並按規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
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後,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
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三
)公告方式
《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
份
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
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
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
效後方可執行,自決
議生效後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
金
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員。
3
、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
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制
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
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
分配;
5
、基
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基金財
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
1
)支付
清算費用;
(
2
)交納所欠稅款;
(
3
)清償基金
債務;
(
4
)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
1
)-(
3
)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六)基金財產清算
的公告
清算過
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
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
,如經
友好協商
未能解決的,或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
60
日內爭議未能
以協商方式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按照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
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及律師費由敗訴方承
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
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
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
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
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二十、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
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
人(或簡稱
「
管理人
」
)
名稱:
浙江浙商
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天水巷
25
號
法定代表人:
盛建龍
成立時間:
201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設立機關:
中國證券監督管
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字
[2012]1431
號
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4]857
號
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12
億元人民幣
經營範圍: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或簡稱「託管人」)
名稱: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
1
號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成立時間: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
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叄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經營範圍:
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
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代理收
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
;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
幣兌換;國際結
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
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
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
自營外
匯買賣;
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
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
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構經營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
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發行當地
貨幣;經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
業
務;保險兼業代理(有效期至
2
018
年
8
月
20
日)。(企業依法自
主選擇經營項目
,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
部門批准後依批准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
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存續期間:
持續經
營
二、基金託
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的下列投資運作進行監督:
1
、對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固定收益類品種,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
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
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
資產支持證券、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
分、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
包
括協議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銀行存款
)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
具等固定收益類品種、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他
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
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
其納入投資範圍或調整上述投資
品
種的投資比例。
基金
託管人根據上述投資範圍對基金
的投資進行監督。
2
、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
1
)本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
2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
需繳納的交易保
證金後,應當保
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
的證
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
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級別)資產支持
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
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
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
、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
10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
限為
1
年,
債券
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
11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
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
12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
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
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
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
基金合
同約定的
投資範圍保持一致,並承擔由於不一致所導致的風險和損失;
(
13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
14
)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的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
14.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
(
14.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
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
值的
30%
;
(
14.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
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
(
15
)法律法規及
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
2
)、(
9
)、(
11
)、(
12
)情形之外,因證券
/
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
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
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
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開始。
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後的規定執行,但須提
前公告,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
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
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
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
託管人的同意,
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通過。基金管理人董
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則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
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
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淨值計
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
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覆核。
(三)基金託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
違反上
述約定,應及時
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後應及時核對確認
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
提示事項進行複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
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
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
應當
拒絕執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
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
本協議規定的,應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
時向中國證
監會
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於: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託管人
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託管人履
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
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
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
管理、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
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
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
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
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
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4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
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
管理人並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
舉證,提供相關
制度、流程等。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與獨立。
5
、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
託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帳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
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
(含2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託管人處為本基
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中,並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三)
基金的銀行存款
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帳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
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
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
、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
法規以及銀行保
險監督管理機構
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帳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存款銀行的指定
營業網點開立存款帳戶,基金託管人負責該帳戶銀行預留印鑑的保管和使用。在
上述帳戶開立和帳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託管人
提供
開戶或帳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
料。
(五)基金證券帳戶、結算備付金帳戶及其他投
資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2
、本基金證券帳戶的開
立和使用,限於
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
券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託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
備付金帳戶,用於辦理基金託管人所託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
易
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
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
、在本託管協議生效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的,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應當
比照並遵
守上述
關於帳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六)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
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
銀行報備,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後,基金託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
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負責
妥善保管。基金託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
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有關重大合同後應在收到合同正
本後
30
日內將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
給基金託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
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
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資產淨
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覆核
1、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指
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該基金份額總數後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開放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
《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淨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
開放日結束後計算得出當日的該基金份額淨值,並在蓋章後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
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對淨值計算結果進行覆核,並以雙方約定的方式
將覆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覆核與基金會計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
公允價值時,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
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
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
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
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的同時並及時進行公告。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
其規定處理。
6、由於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淨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託管人計算的
淨值數據正確,則基金託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託管人計算的淨值數
據也不正確,則基金託管人也應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覆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
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
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
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額,則雙
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
行檢查,但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
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8
、如果基金託管人的覆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
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照其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
對外予
以公布,基金託管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帳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帳冊,對雙方
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
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
在不符,雙方應及時查明原因並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於每月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後,招募說明書的信
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
指定網站上。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
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
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
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
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
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
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
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後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
金託管人在收到後應3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
託管人應在收到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
人應在收到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
在收到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加密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進行。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
,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若
雙
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託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託管業務部門公章的
覆核意見
書或進行電子確
認,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
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
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
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於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
年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對於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後5個工作日
內向基金託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基金登記
機構保存期不
少於
20
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
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七、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
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
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於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
仲裁委員會,並按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
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及
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後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變更後的新協議應當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二)託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託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
金的財產進行清算。
二十一、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投資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並將根據基金投資人的需
要和市場的變化,適時對服務項目進行調整。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
一)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客戶
服務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每天不少於
8
小時的人
工服務,基金投
資人可以通過客服熱線獲得業務諮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信息定製、帳戶資
料修改等專項服務。
(二)信息定製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撥打基金管
理人客服熱線或
者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定
制基金淨值、交易確認信息、對帳單等信息服務。
(三)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各銷售機構網點櫃檯、客服熱線人工服務、客服電子郵箱、
紙質信函等多種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訴或意見。
(四)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聯繫方式
客戶服務中心熱線:
95345
客戶
服務傳真:
0571
-
87902
581
公司網址:
www.stocke.com.
cn
電子信箱:
service@stocke.com.cn
客戶服務中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
201
號
浙商證券大樓
3
層
郵政編碼:
31002
0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銷售機構
的住所,
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
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自
201
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事項
刊登於
《
上海證券報
》和基
金管理人網站(
www.stocke.com.cn
)。
編號
公告事項
法定披露方
式
法定披露日
期
1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年
第三季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19-10-24
2
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離任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19-10-30
3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19-11-11
4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
議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19-11-11
5
浙江浙
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
5
只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的
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19-11-11
6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
明書(更新)(
2019
年第
2
號)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19-11-14
7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
明書(更新)(摘要)(
2019
年第
2
號)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19-11-14
8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年
第三次分紅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19-12-5
9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暫停
申
購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1-15
10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
2019
年
第四季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1-18
11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恢復申
中國證監會
2020-1-23
購公告
指定媒介
12
關於增加大連網金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
下基金銷售機構並參與其費率優惠活動的
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3-18
13
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
部分基金在大連網金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開
通定投業務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3-26
1
4
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關於延遲
披露旗下基金
2019
年年度報告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3-26
15
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於終止
泰誠財富基金銷售(大連)有限公司辦理
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3-31
16
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
部分基金在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開
通定投業務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4-8
17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暫
停大額申購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4-21
18
浙商匯金短
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
第一季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4-21
19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暫
停申購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4-27
20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年
年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4-29
21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恢
復申購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4-29
2
2
關於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參與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5-30
2
3
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關於終止
揚州國信嘉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辦理
相關
銷售業務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6-18
2
4
關於增加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為旗下基金銷售機構並參與其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7-3
2
5
關於增加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浙商匯
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並參
與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7-10
2
6
關於增加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部
分基金銷售機構並參與其費率優惠活動的
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7-14
2
7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
第一次
分紅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7-16
2
8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暫
停大額申購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7-16
2
9
浙商
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
第二季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7-18
3
0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恢
復大額申購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7-21
3
1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增聘基
金經理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8-11
3
2
浙商匯金
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
明書(更新)(摘要)
(
2020
年第
1
次臨時
更新)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8-13
3
3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
明書(更新)(
2020
年第
1
次臨時
更新)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8-13
3
4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
中期報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8-29
3
5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更新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9-1
3
6
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
下
部分基金參與江蘇匯林保大基金
銷售有限
公司費率優惠活動和開通定投業務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9-15
3
7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暫停大
額申購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9-25
3
8
浙商匯
金短債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恢
復大額申購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9-30
3
9
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於終止
大泰金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辦理相關銷售
業務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10-19
4
0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
第三季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介
2020-10-27
二十四、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
1
、中國證監會對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作出準予募集註冊的文
件
2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
、法律意見書
4
、基金管理人業務資
格批件和營業執
照
5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6
、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7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點:除第
5
項在基金託管人處外,其餘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浙江
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0
20
年
12
月
11
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