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0年第2次重大...

2020-12-11 中國財經信息網

浙商匯金安享66個月定期A : 浙商匯金安享6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0年第2次重大信息臨時更新)

時間:2020年12月11日 08:50:26&nbsp中財網

原標題:浙商匯金安享66個月定期A : 浙商匯金安享6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0年第2次重大信息臨時更新)

浙商匯金安享

6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更新)

2020年第

2次重大信息臨時更新)

基金管理人: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浙商匯金安享

6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

約定發起,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年

10月

29日證監許可

[2019]2036號

文《關於準予

浙商匯金安享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註冊的

批覆

準予

註冊

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

8月

14日證監許可

[2020] 1773號

文《關

於準予

浙商匯金安享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

註冊的批覆》準予變

更註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

2020年

9月

23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

市場前景

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為採用攤餘成本法的定期開放債券型基金,攤餘成本法估值不等同於

保本,基金資產發生計提減值準備可能導致基金份額淨值下跌。基金採用買入並

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損失一定的交易收益。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

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

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

制、披露及更新,自《信息披露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

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

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投資人在獲得基

金投資收益的同時,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可能包括:

市場風險、

利率風險、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種違約帶來的信用風險、證券市場整體環境引發

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大量贖回或暴跌導致

的流動性風

險、基金管理人在投資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操作風險以及本基金特有風險等。

基金

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者購買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

損失。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給本基金帶來額外風險,本基金

一般風險及特有風險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的

「風險揭示

」部分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即採取在封閉期內封閉運作、封閉期與封閉期

之間定期開放的運作方式。

本基金以

66個月

為一個封閉期。

本基金的第一個封

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66

個月

後月度對應日的

前一日(包括該日)為止。首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的次日起(包括該日)進入首個

開放期,下一個封閉期為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至

66

個月

月度對應日的前一日(包括該日),以此類推。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接受基金

份額的申購和贖回。開放期為本基金開放申購、贖回等業務的期間。本基金自每

個封閉期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起進入開放期。

本基金每個開放期時長為

5

2

0

個工作日,具體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開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予以公告。

如封閉期結束後或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下一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

至滿足開放期的時間要求。

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者購

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

所帶來的損失。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一般而言,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

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

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

場風險、管理風險與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本基金的特有風險、技術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等。投資者應當認真

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

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者的風

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值高低

並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亦不構成對本基金

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

者基金投資的

「買者自負

」原則

在作出投

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本基金單一

投資者

持有

基金

份額的比例不得達到或超過

基金

份額總數的

50%,但在

基金

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基金管理人無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導

致達到或超過

50%的除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者應當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認

/申購和

贖回基金,基金銷售機構名單詳見本招募說明書。

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主要更新基金經理相關內容,截止日為

2020年

12月

10

日。除非另有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其他所載內容截止日為

2020年

9月

1日。

一、緒言

................................

..........................

1

二、釋義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8

四、基金託管人

................................

...................

17

五、相關服務機構

................................

.................

20

六、基金的暫停運作

................................

...............

22

七、基金的募集

................................

...................

2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0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

.........

31

十、基金的投資

................................

...................

43

十一、基金的財產

................................

.................

50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

.............

51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56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

58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2

十七、側袋機制

................................

...................

69

十八、風險揭示

................................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

.......................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80

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104

二十二、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

................................

......

119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120

二十四、備查文件

................................

................

121

一、緒言

浙商匯金安享

6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

以下簡

「本招募說明書

」或

「招募說明書

」)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

下簡稱

「《

基金法

」)、《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

「《

銷售辦法

」)、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

「《

運作辦法

」)、《

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

「《

信息披露辦法

」)、

公開募

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

以下簡稱

「《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

及其他有關規定以及

《浙商匯金安享

6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

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

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

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

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匯金安享

6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浙商匯金安享

6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5、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浙商匯金安享

6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自

《信息披露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6、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浙商匯金安享

6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該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7、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浙商匯金安享

6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

訂和補充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浙商匯金安享

6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

規:指中國(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

區)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

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實施,並經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

>等七部

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年

3月

15日頒布、同年

6月

1日實施

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年

7月

26日頒布、同年

9月

1日

實施,並經

2020年

3月

20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

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年

7月

7日頒布、同年

8月

8日實施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年

8月

31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或

中國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

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

境內

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

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

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

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浙江

浙商證券

產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

的機構

28、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9、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

3個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6、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個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封閉期:

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66

個月

後月度對應日的前一日(包括該日)為止。首個封閉期結束

之後的次日起(包括該日)進入首個開放期,下一個封閉期為首個開放期結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該日)至

66

個月

後月度對應日的前一日(包括該日),以此類推

38、開放期:指本基金開放申購、贖回等業務的期間。本基金每個開放期時

長為

5至

20個工作日,具體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開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予以公告

39、

66個月

度對應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

66個月

期滿後的該日曆月對

應日期,若該日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40、開放日:指

開放期內

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

作日

41、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2、《業務規則》:指

《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3、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4、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

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6、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7、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8、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9、巨額贖回:指本基金

開放期內

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贖回申請

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

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

工作

日基金總份額的

20%

50、元:指人民幣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

股息、

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2、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3、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4、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

總數

5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6、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

規定

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

全國性報

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

《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

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規定

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媒介

57、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8、基金份額類別:指本基金根據是否收取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的

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

59、

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

/申購時收取前端認購費或申購費、但不

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

A類基金份額

60、

C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

/申購時不收取前後端認購費或申購費,

而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

C類基金份額

61、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

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62、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63、

基金份額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的需要,在基金資產淨值不

變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調整各類基金份額總額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的行為。

基金份額折算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調整為

1.0000

元,各類基金份額數額按折

算比例相應調整

64、

攤餘

成本法:指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並

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餘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確認利息收入

並評估減值準備

65、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帳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

戶稱為側袋帳戶

66、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

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6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

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天水巷

25號

辦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

201號

浙商證券

大樓七層

法定代表人:

盛建龍

設立日期:

2013年

4月

18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2012]1431號

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4]857號

聯繫電話:

95345

聯繫人:

金瓚

(二)註冊資本和股權結構

1、註冊資本:

12億元人民幣

2、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持股佔總股本比例

浙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三)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會

盛建龍先生,董事長,碩士,中國註冊會計師(非執業會員),高級會計師。

1994年

8月至

2000年

2月在杭州市民防局從事財務管理工作;

2000年

3月至

2006年

6月曆任滬杭甬計劃財務部經理助理、內審部副主任、主任;

2006年

7

月起任

浙商證券

總裁助理兼計劃財務部總經理,

2009年

1月起任

浙商證券

財務

總監,

2014年

12月

6日至

2015年

4月

2日任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合規風控總監。現任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浙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浙商期貨有限公司董事。

王青山先生,董事,碩士。曾任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總經理,浙江滬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兼

浙商證券

黨委書記,浙商

證券監事會主席。現任浙江滬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

浙商證券

份有限公司董事、總裁及黨委委員,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

期貨有限公司董事,

浙商證券

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浙江浙商創新資本管理公司

董事長。

趙偉江先生,董事,碩士。

1986年

7月至

1997年

7月為杭州金融管理幹部

學院教師;

1997年

10月至

2006年

6月為金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負

責人;

2006年

7月

浙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技術總監、監事長。現任浙商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首席信息官

,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

商期貨有限公司董事。

高瑋女士,董事,博士。

1996年

6月至

2006年

6月任

財通證券

經紀有限責

任公司(原浙江財政

證券公司

)電腦中心副經理、市場管理總部經理、稽核部經

理、職工監事。

2006年

7月起在

浙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現任

浙商證券

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及首席風險官,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期

貨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

樓小平先生,董事,碩士。歷任申銀萬國證券嘉興營業部總經理、申銀萬國

證券寧波第二營業部總經理、申銀萬國證券杭州營業部總經理、中富

證券公司

裁助理兼浙江業務總部總經理、

浙商證券

創新業務總部總經理、運保中心總經理、

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行總部總經理

。現任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常務副總經理。

2)監事

許向軍先生,監事,本科。

1998年至

2000年在浙江聯創軟體有限公司任助

理工程師;

2000年至

2002年在浙江省工商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任職;

2002年

2010年在浙江省證監局任科員、科長、副處長;

2010年起任

浙商證券

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技術總監。現任

浙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總監,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3)高級管理人員

盛建龍,總經理(兼),董事長,簡歷參見上述董事會成員基本情況。

樓小平,常務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兼)。簡歷參見上述董事會成員基本

情況。

方斌,合規總監,首席風險官(兼),碩士。

2002年

7月至

2006年

4月曾

任職於浙江天健會計師事務所;

2006年

4月至

2015年

9月在中國證監會浙江監

管局機構監管處、上市監管處任職;

2015年

10月至

2017年

7月曾任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2017年

7月起擔任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合規風控副總監;自

2017年

11月起任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合規風控

總監,

2018年

7月起任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合規總監、首席風

險官

(兼)。

2、本基金基金經理

王宇超,碩士

學位

5

年證券基金從業經歷。曾任職於渣打銀行

企業信用分

析師

海通證券

投資經理助理及投資經理

2020

2

月加入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

2020

8

11

起任浙商匯金聚祿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浙商匯金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浙商

匯金聚鑫

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

式證券投資基金、浙商匯金中高等級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和浙商

匯金聚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2020

8

13

起任浙商匯

金聚利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

20

9

28

起任浙

商匯金

安享

6

6

個月定期

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

020

1

1

3

日起任

浙商匯金聚泓兩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

2

020

9

23

日至

2

020

1

2

8

日,應潔茜任本

基金的基金經理。

3、基金管理人採取集體投資決策制度,公募基金投資執行委員會分為權益

公募投資執行委員會和固定收益公募投資執行委員會,具體如下:

權益公募投資執行委員會:主任由總經理助理周濤先生擔任,委員包括:總

經理助理餘春梅女士、合規風控部

負責人聞震宙先生、基金經理馬斌博、周文超

先生;

固定收益公募投資執行委員會:主任由總經理助理周濤先生擔任,委員包括:

總經理助理陳國輝先生、總經理助理餘春梅女士、合規風控部負責人聞震宙先生、

姜金香女士

4、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四)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

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的發生;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

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除為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管理人關於履行誠信義務的承諾

基金管理人承諾將以取信於市場、取信於社會為宗旨,按照誠實信用、勤勉

盡責的原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監管規定,不斷

更新投

資理念,規範基金運作。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

不當利益;

3)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

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除為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投資外,不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

內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全體人員,並涵蓋到決策、

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

通過科學的內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部控制程序,維護內控制度

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

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

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

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

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

製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內部控制的組織體系

公司的內部控制組織體系是一個權責分明、分工明確的組織結構,以實現對

公司從決策層到管理層、操作層的全面監督和控制。具體而言,包括以下組成部

分:

基金管理人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有5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1人。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了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及表決程序和

職責等。

基金管理人設監事一名。公司監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規定負責檢查財務和合

規管理;對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

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督促落實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及相關事項的整改;並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風險的重大事項向股東匯報。

經營管理層負責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經營管理工作,負

責經營管理中風險管理工作的日常運行。負責董事會授權範圍內重大經營項目和

創新業務的風險評估和決策。經營管理層下設投資決策委員會、產品委員會、風

險控制委員會,並分別制定了相應的議事規則,對各項重大業務及投資進行決策

與風險控制。

3、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部分組

成。

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各項基本

管理制度的綱

要和總攬,內部控制大綱應當明確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環境、

內控措施等內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等。

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

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4、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五要素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內

部監控。

1)控制環境

控制環境構成公司內部控制的基礎,包括公

司治理結構體系和內部控制體系。

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又包括公司的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內部控制的組織體系、內

部控制的制度體系、員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質等內容。

公司自成立以來,通過不斷加強公司管理層和員工對內部控制的認識和控制

意識,致力於從公司文化、組織結構、管理制度等方面營造良好的控制環境氛圍,

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業務環節。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結構、加強了公司內部合規控制建設,建立了公司內部控制體系。

2)風險評估

公司通過對組織結構、業務流程、經營運作活動進行分析、測試檢查,發現

風險,將風險

進行分類,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風險分布點,分析其發生的可能性

及對目標的影響程度,評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風險高低,找出引致風險產生的原

因,採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風險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風險評估後,確定

應進一步採取的對應措施,對內部控制制度、規則、公司政策等進行修訂和完善,

並監督各個環節的改進實施。

3)控制活動

公司的一系列規章制度、業務規則在制定、修訂的過程中,也得到了一貫的

實施。主要包括:組織結構控制、操作控制、會計控制。

組織結構控制

公司各個部門的設置體現了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及部門間相互合作與制衡

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營銷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各

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相互牽制並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形成權責分明、嚴格有

效的三道監控防線:

以各崗位目標責任制為基礎的第一道監控防線:各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合理分

工、職責明確,對不相容的職務、崗位分離設置,使不同的崗位之間形成一種相

互檢查、相互制約的關係,以減少差錯或舞弊發生的風險。

各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和牽制的第二道防線:公司在相關部門、

相關崗位之間建立標準化的業務

操作流程、重要業務處理表單傳遞及信息溝通制

度,後續部門及崗位對前一部門及崗位負有監督和檢查的責任。

以合規風控部對各部門、各崗位、各項業務全面實施監督反饋的第三道監控

防線。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

會計制度、公司財務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

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等,控制日常運作和經營

中的風險。公司各業務部門在實際操作中遵照實施。

會計控制

公司確保基金資產與公司自有資產完全分開,分帳管理,獨立核算;公司會

計核算與基金會計核算在業務規範、人員崗位和辦公區域上嚴格分開。公司對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設立帳戶,分帳管理,以確保每隻基金和基金資產的完整獨

立。

基本的會計控制措施主要包括:覆核、對帳制度;憑證、資料管理制度;會

計帳務的組織和處理制度。運用會計核算與帳務系統,準確計算基金資產淨值,

採取科學、明確的資產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時點的價值。

4)信息溝通

為了及時實現信息的溝通,有效地達成自下而上的報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饋,

公司採取

以下措施:

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證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和員工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證信

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制定了管理和業務報告制度,包括定期報告和不定期報告制度。按既定的報

告路線和報告頻率,在適當的時間向適當的內部人員和外部機構進行報告。

5)內部監控

監控是監督和評估內部控制體系設計合理性和運行有效性的過程,對控制環

境、控制活動等進行持續的檢驗和完善。

監察稽核人員負責日常監督工作,促使公司員工積極參與和遵循內部控制制

度,保證制度

的有效實施。

公司合規風控部對各業務部門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持續的檢查。檢

驗其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並及時地充實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規、市場環境、組織

調整等因素的變化趨勢,確保內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聲明

基金管理人聲明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並承諾公司將根

據市場變化和業務發展來不斷完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

「中國郵政儲蓄

銀行

」)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號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號

A座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時間:

2007年

3月

6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810.31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

2006〕

484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

2009〕

673號

聯繫人:馬強

聯繫電話:(

010)

68857221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經中

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經國務院同意並經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

責任公司(成立於

2007年

3月

6日)於

2012年

1月

21日依法整體變更為中國

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繼原中國郵

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全部資產、負債、機構、業務和人員,依法承擔和履行

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在有關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協議中的權利、

義務,以及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和法律責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堅

持服務「三農」、服務

中小企業

、服務城鄉居民的大型零售商業銀行定位,發揮

郵政網絡優勢,強化內部控制,合規穩健經營,為廣大城鄉居民及企業提供優質

金融服務,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支持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二)基金託

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設託管業務部,下設資產託管處、產品

管理處、風險管理處、運營管理處等處室。現有員工

27人,全部員工擁有大學

本科以上學歷及基金從業資格,

90%員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從業經歷,具備豐富

的託管服務經驗。

(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情況

2009年

7月

23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銀

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批准,獲得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是我國第

16家託

管銀行。

2012年

7月

19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經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

準,獲得保險資金託管資

格。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堅持以客戶為中心、以服務為基

礎的經營理念,依託專業的託管團隊、靈活的託管業務系統、規範的託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內控體系、運作高效的業務處理模式,為廣大基金份額持有人和眾多

資產管理機構提供安全、高效、專業、全面的託管服務,並獲得了合作夥伴一致

好評。

截至

2020年

3月

31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託管的證券投資基金共

109隻。

至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已形成涵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計劃、信託計劃、銀行理財產品(本外幣)、私募基金、

證券公司

資產管理計劃、

保險資金、保險資產管理計劃等多種

資產類型的託管產品體系,託管規模達

41163.65億元。

(四)

基金託管人的

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託管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

行業監管規章和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

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

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設有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

制工作,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託管業務部專門設置內部風險

制處室,配備專職內控監督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具有獨立行使

監督稽核的工作職權和能力。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託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

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嚴格實行覆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

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帳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

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員

負責,防止洩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

事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

獨立。

(五)託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託管基金的投資運

作。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

例、投資範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風險提示,

要求其限期糾正,同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

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

基金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指標

進行例行監控,發現投資比例超標等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發出書面通知,與

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後,對涉及各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

及交易對手等內容進行合法合規性監督。

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管理

人進行解釋或舉證,要求限期糾正,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直銷櫃檯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天水巷

25號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

201號

浙商證券

大樓

7 層

法定代表人:盛建龍

聯繫人:蘆銀潔

聯繫電話:(

0571)

87901920

傳真:(

0571)

87902581

網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電話:

95345

2)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直銷網上交易平臺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

201號

浙商證券

大樓

7 層

聯繫人:蘆銀潔

聯繫電話:(

0571)

87901920

傳真:(

0571)

87902581

網址:

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2、其他銷售機構

本基金的其他銷售機構情況詳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調整

為本基金的銷售機構。

(二)登記機構

名稱: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天水巷

25號

法定代表人:盛建龍

聯繫人:俞紹鋒

電話:(

0571)

87901972

傳真:(

0571)

87902581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號黃龍世紀廣場

A座

11樓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號黃龍世紀廣場

A座

11樓、

8樓

負責人:章靖忠

電話:(

0571)

87901111

傳真:(

0571)

87901501

聯繫人:俞曉瑜

經辦律師:劉斌、俞曉瑜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

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裕民路

18號北環中心

22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裕民路

18號北環中心

22層

執行事務合伙人:

張恩軍

電話:(

010)

82250666

聯繫人:

宜軍民

經辦會計師:宜軍民

、李鑫

六、基金的暫停運作

(一)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出現以下情況的,本基金可以暫停基金

的運作,且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每個封閉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基金的投資策略等

決定是否進入開放期,具體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為準。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進

入下一開放期的,基金將在封閉期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將全部基金份額自動

贖回。封閉期結束後,基金暫不開放申購、轉換轉入等相關業務。

同時,為避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額淨值的小數點保留精度受到不

利影響,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該封閉期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的

精度。

2、

開放期最後一日日終,如果基金的基金資產淨值加上基金開放期最後一

日交易申請確認的申購確認金額及轉換轉入確認金額,扣除贖回確認金額及轉換

轉出確認金額後的餘額低於

5000 萬元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的,基

金管理人有權決定是否進入下一封閉期,具體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為準。基金

管理人決定暫停進入下一封閉期的,投資人未確認的申購申請對應的已繳納申購

款項將全部退回

;對於當日日終留存的基金份額,將全部自動贖回。

同時,為避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額淨值的小數點保留精度受到不

利影響,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該開放期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的精度。

3、

基金封閉期到期日因部分資產無法變現或者無法以合理價格變現導致基

金部分資產尚未變現的,基金將暫停進入下一開放期,封閉期結束的下一個工作

日,基金份額應全部自動贖回,按已變現的基金財產支付部分贖回款項,未變現

資產對應贖回款

延緩支付,待該部分資產變現後支付剩餘贖回款。贖回價格按全

部資產最終變現淨額確定。基金管理人應就上述延緩支付部分贖回款項的原因和

安排在封閉期結束後的下一個工作日發布公告並提示最終贖回價格與封閉期到

期日的淨值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

(二)

暫停運作期間,基金可暫停披露基金份額淨值信息。報告期內未開展

任何投資運作的,基金可暫停披露定期報告。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運作或重啟基

金運作的,應當依法進行信息披露。

(三)

基金暫停運作期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可以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無須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四)

暫停運作期間的所有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暫停運作期間,基金

不收取管理費、託管費和銷售服務費。

(五)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年

10月

29日證監許

[2019]2036號文

《關於準予

浙商匯金安享

一年

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冊的通知》

註冊募集

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

8月

14日證監許可

[2020] 1773號

文《關於準予

浙商匯金安享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變

註冊的批覆》準予變更註冊

(二)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

、定期

開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即採取在封閉期內封閉運作、封閉期與封閉期

之間定期開放的運作方式。

本基金以

66個月

為一個封閉期。

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66

個月

度對應日的前一日(包括該日)為

止。首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的次日起(包括該日)進入首個開放期,下一個封閉期

為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

)至

66

個月

度對應日的前一日(包

括該日),以此類推。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開放期為本基金開放申購、贖回等業務的期間。本基金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

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起進入開放期。

本基金每個開放期時長為

5

2

0

個工作日,

具體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開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予以公告。

如封閉期結束後或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

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

消除之日下一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

開放期的時間要求。

(四)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超過

3個月,募集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如果在此期間未達到本招募說明書第

章第(一)款規定的基金備案條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內繼續銷售,直到達到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據基

金銷售情況在募集期限內適當延長、縮短或調整基金髮售時間,並及時公告。

(六)募集場所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公開發售,各銷售機

構的具體名單見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七)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

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八)募集規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

2億份

,不設募集上限。

(九)

基金份額的類別

1、基金份額分類

本基金根據認購

/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

不同的類別。其中

A類基金份額類別為在投資人認購

/申購時收取認購

/申購費用,

且從本類別基金資產淨值中不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C類基金份額為從本

類別基金資產淨值中計

提銷售服務費,且不收取認購

/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

本基金

A類和

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

基金

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各類基金

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確定,並在本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列示。

2、各類基金份額的金額限制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金額限制及相互轉換規則具體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

公告。投資人可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基金管理人可以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一致並在履行相關程序後,調整認

/申購各類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限制

及相互轉換規則,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

公告。

3、

各類基金份額的互相轉換

1)投資人可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

A類、

C類基

金份額不進行轉換、自動份額類別調整。如今後開通本基金

A類、

C類基金份

額轉換、自動份額類別調整業務時,基金管理人將按規定另行公告。

2)投資者認購、申購及基金份額類別轉換申請確認後,實際獲得的基金

份額

登記

以本基金的登記機構根據上述規則確認的基金份額類別為準。

4、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增加、減少或調

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並在調整實施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十)

基金份額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後,本基金可以進行份額折算。

1、基金份額折算的時間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確定基金份額折算日,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提前公告。

2、基金份額折算的原則

基金份額折算後,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數額將發生調整,但調整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佔基金份額總額的

比例不發生變化。基

金份額折算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調整為

1.0000 元,該類

基金份額數額按折算比例相應調整。基金份額折算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無實

質性影響,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基金份額折算後,基金份額持有

人將按照折算後的基金份額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如果基金份額折算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或暫停運作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可延

遲辦理基金份額折算。

3、基金份額折算的方法

對基金份額折算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採取四捨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數位,由此產生的誤差歸入基金資產。

基金份額折算的具體方法在份額折算公告中列示。

(十一)

投資者對本基金的認購

1、認購時間安排

本基金向

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

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時發售,具體業務辦理時間以基金份額發售公告為準。請投資者就基金認購事宜

仔細閱讀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認購方式及確認

1)本基金認購以金額申請。

2)本基金採取全額繳款認購的方式。投資人認購基金份額時,需按銷售

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認購款項。

3)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

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

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

則,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4)

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

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按

每筆

A類基金份額認購申請單獨計算。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許撤銷。

5)若認購申請被確認為無效,基金管理人應當將投資人已支付的認購金

額本金退還投資人。

3、認購金額的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

具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

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2)認購最低限額: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通過其他銷售機構首次認購

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00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

1.00元(含認購費);投資人通過直銷機構

直銷櫃檯及直銷網上交易

平臺)

首次認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000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限

額為人民幣

1,000元(含認購費)。

各銷售機構對最低認購限額及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

為準。

3)

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

份額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

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

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後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4)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對

認購的金額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十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認購價格及認購費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

1.00元。在募集期內,

本基金按初

始面值發售。

2、認購費用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收取認購費用

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

投資人認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按其認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

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

A類基金份額。

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按每筆

A

類基金份額認購申請單獨計算,

具體認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單筆認購金額(M)

A類基金份額

認購費率

M<50萬元

0.6%

50萬元≤M<200萬元

0.4%

200萬元≤M<500萬元

0.2%

M≥500萬元

1000元/筆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基金的市場推廣、

銷售、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十

)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認購採用金額認購的方式。

1、

認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

/(

1+認購費率)

或,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固定認購費金額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或,認購費用

=固定認購費金額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資金產生的利息)

/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一:

某投資人在認購期投資

100,000元認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其對應

認購費率為

0.6%,

認購金額在認購期間產生的利息為

50元,則其可得到的認

購份額計算如下:

淨認購金額=

100,000/(

1+

0.6%)=

99,403.58元

認購費用=

100,000-

99,403.58=

596.42元

認購份額=(

99,403.58+

50)

/1.00=

99,453.58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

100,000元認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

可得

99,453.58份基

金份額

2、

認購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份額

=(淨認購金額+認購資金產生的利息)

/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二:某投資人

在認購期投資

100,000元認購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

認購

金額在認購期間產生的利息為

50元,則其可得到的認購份額計算如下:

認購份額

=(

100,000+50)

/1.00=

100,050.00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

100,000元認購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

可得

100,050.00份基

金份額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2位,小數點

2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

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十

)募集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

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有效

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

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

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

200人的條件下,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

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

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

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

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

基金

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

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

銷售

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

銷售

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

連續

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

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連續

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

基金合同等,並在

6個月內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暫停運作時,

上述連續期間中斷,本基金恢復運作後重新開始起算。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

開放期內

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

機構

將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

或增減

銷售機構,並

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

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

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

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在開放期內接受投資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

本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申

購和贖回的

開放日為開放期內的每個工作日。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封閉期內,本基

金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開放期辦理申購與贖回等業務的具體事宜見基金管理

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

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

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日的下一個

工作日起進入開放期,開始辦理申購和贖回等業務。本基金開放期的期限為自每

個封閉期結束後第一個工作日(含該日)起

5至

20個工作日。

具體由基金管理

在每個開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閉期結束後第一個工作日或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

金無法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響因素消除之日下一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開放期的時間

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在開放期內

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

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該

開放期內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的價格。

但若投資人在開放期最

後一個開放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之後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等申請的,視為無

效申請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

」原則

開放期內

申購

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

份額贖回

」原則

即申購以金額申請

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贖回遵循

「先進先出

」原則

即按照投資人認購

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

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

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

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

未全額到帳則申購不成功。

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申請

成立;登記機構確認

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

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7日(包括該日)內

支付

贖回款項。

如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

款項順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後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出。

在發生巨額贖回

或基金合同載

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

有關條款處理。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

有效

申購和贖回申請

的當天作為申購或

贖回申請日(

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

性進行確認。

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

T+2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

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

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

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

為準。對於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允許的範圍內,且在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

、辦理規則

進行調整,

但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投資人通過其他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每個基金帳戶首次申購

的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0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0元(含申購費)。投資人通過直銷機構

直銷櫃檯及直銷網上交易

平臺)

首次

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

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000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

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000元(含申購費)。

各銷售機構對最低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

規定為準。

投資人已成功認購過本基金時則不受上述首次最低申購金額限制。投資者當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上述申購金額的限制。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

A類基金份額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於

1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單個交易帳

戶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00份的,餘額部分基金份額在贖回時須同時全部贖

回。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

C類

基金份額時,每次贖回申請不

得低於

1

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單個交易帳戶

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份的,餘額部分基金份額在贖回時須同時全部贖回。

3、投資者可多次申購

,對

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不設上限限

。但

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在基金運作過

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的除外)。

4、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

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

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

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

實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和

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基金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

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保留到小數點後

4位,小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

財產承擔。本基金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

規定

網站披露一次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在基金開放期每個開放日的

日,基金

管理人應通過

規定

網站、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披露

開放日

的各類基金

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遇特殊情況,經

履行適當程序

,可以適當延

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費率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費用,

不列入基金財產。

C類基金份額不

收取申購費用,但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

申購費率

其申

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投

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

A類基金份額,適用費率按單筆申購申請

單獨

算。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具體

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單筆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50萬元

0.60%

50萬元≤M<200萬元

0.40%

200萬元≤M<500萬元

0.20%

M≥500萬元

1000元/筆

申購費用由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

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

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因紅利再投資而產生的基金份

不收取相應的申購費用

3、贖回費率

本基金

A類和

C類基金份額適用相同的贖回費率

具體贖回費率如下表所示:

申請份額持有時間(

N)

贖回費率

N<

7天

1.50%

7天≤

N<

30天

0.10%

N≥

30天

0%

贖回費用由贖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

份額時收取。

對於持續持有基金份額少於

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

1.5%的贖回費,

並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基金份額長於或等於

7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

費,其中不低於贖回費總額

25%的部分將計入基金財產,未計入基金財產的部分

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

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

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

間,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

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

基金贖回費率和銷售服務費率。

6、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

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

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位,小數點後第

5位

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本基金封閉期內,基金管理

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在基金開放期每個

開放日的下一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遇特殊情況,經履行

適當程序,

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

公告。

2、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

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位,由此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1)

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

/(

1+申購費率)

或,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或,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當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

:某投資人於開放期申購

100,000元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對應申

購費率為

0.6%,假設申購當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15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

份額計算如下:

淨申購金額=

100,000/(

1+0.6%)=

99,403.58元

申購費用=

100,000-

99,403.58=

596.42元

申購份額=

99,403.58/1.0150=

97,934.56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

100,000元

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可得到

97,934.56份基

金份額

2)申購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

=申購金額

/申購當日

C類基金份額淨值

二:

某投資人於開放期申購本基金

C類

基金份額

10,000元,假設申購當日

C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056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

=10,000/1.0560=9,469.70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

10,000元申購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可得到

9,469.70份基金

份額。

3、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

並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數點後

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或

C類

金份額在贖回時所得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贖回總金額

=贖回份額

×贖回當日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

×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例三:

某投資者贖回

100,000份

A 類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

20天,對應贖

回費率為

0.10%,假設贖回當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213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

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

=100,000×

1.2130=121,300.00元

贖回費用

=121,300.00×

0.10%=121.30元

淨贖回金額

=121,300.00-

121.30=121,178.7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

100,000份

A 類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

20天,假設

贖回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2130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121,178.70

元。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在開放期內,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

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

資人的申購申請。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

淨值。

4、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

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

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

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

8、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單筆申購的最高金額、單個投資人單日申購金

額上限、本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本基金總規模上限的。

9、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金

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10、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

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

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

理。

開放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發生暫停申購情形的,開放期將按因不可

抗力而暫停申購的時間相應延長

(九)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在開放期內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

淨值。

4、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

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

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

(第

4項除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決定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

基金管理人應

按規定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發生上述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的情形

,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

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

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

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開放期內

因發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發生暫停贖回情形的,開放期將按因不可抗力而暫

停贖

回的時間相應延長。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

開放期內

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

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2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

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

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

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

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

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

基金資產

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

工作

日基金總份額的

20%的

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

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

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

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

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別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在開放期內,當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時,在發生單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

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2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者因支付該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

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

大波動時,應當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在當日接受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

回的比例不低於前一估值日基金總份額

20%的前提下,其餘贖回申請全部自動進

行延期辦理,

但延期辦理的期限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如延期辦理期限超過開放

期的,開放期相應延長,延長的開放期內不辦理申購,亦不接受新的贖回申請,

即基金管理人僅為原開放期內因提交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以上而被延期

辦理贖回的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贖回業務。針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超過基

金總份額

2

0%

的贖回申請和其他贖回申請不超過基金總份額

2

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贖回申請,將按照上述全部贖回或延期支付贖回款項的方式進行處理

3、延緩支付

贖回

款項

的公告

當開放期內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採取相關措施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

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

有關處理方法,並在

2日內

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

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

上刊登暫停公告。

2、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個開放日

各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淨值。

3、

若暫停時間超過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於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並公布最近

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也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

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4、

以上暫停及恢復基金申購與贖回的公告規定,不適用於基金合同約定的開

放期與封閉期運作方

式轉換引起的暫停或恢復申購與贖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

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

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

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

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

,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

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

,或者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

。無論在上述何種

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

社會

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

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

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

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

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

基金

份額

的凍結

解凍和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帳戶或基金份額

被凍結的,被凍結基金份額所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

益分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

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

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在未來系統條件充分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證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規則安排本基金某一或全部類別基金份額上市交易事宜。本基金某一或全部類

別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事宜無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具體上市交易

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相關程序,屆時由基金管理

人提前發布相關公告,並告知相關機構

(十

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

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以及相關業務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並提前公告,無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二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

制」部分的規定。

十、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嚴格採用持有到期策略,將基金資產配置於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

封閉期結束之前的固定收益資產,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持續穩定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債券(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

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中的純債部分

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

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各類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晚於該封

閉期的最後一日。本基金不直接買入股票

等權益類資產,可轉換債券僅投資可分

離交易

可轉債

中的純債部分。本基金投資於信用債的評級不低於

AA(含)。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但在每個開放期的前

3個月

和後

3個月以及開放期間不受前述投資組合比

例的限制。在開放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

制,

其中現金類資產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或調整上述投

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1、封閉期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封閉期為周期進行投資運作。

為力爭基金資產在開放前可完全變現,本基金在封閉期內採用買入並持有到

期投資策略,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所投資產到

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於封閉運作期到期日。

本基金投資含回售權的債券時,應在投資該債券前,確定行使回售權或持有

至到期的時間;債券到期日晚於封閉運作期到

期日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行使回售

權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於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在不違反《企業會計準則》的前

提下,對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類品種進行處置。

1)封閉期資產配置策略

每個封閉期的建倉期內,本基金將根據收益率、信用利差、市場流動性、經

濟環境等因素,確定該封閉期內信用債、利率債、債券回購等的投資比例。

2)信用債投資策略

本基金由於採用買入並持有策略,在債券投資上持有剩餘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過基金剩餘封閉期的債券品種。由於本基金將在建倉期內完成組合構建,並

在封閉期內保持組合的穩定,因

此個券精選是本基金投資策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信用類債券是本基金重要投資標的,信用風險管理對於提高債券組合收益率

至關重要。本基金將根據宏觀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周期、公司業務狀況、公

司治理結構、財務狀況等因素綜合評估信用風險,確定信用類債券的信用風險利

差,有效管理組合的整體信用風險。同時,本基金將運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較完善

的信用債券評級體系,研究和跟蹤發行主體所屬行業發展周期、業務狀況、公司

治理結構、財務狀況等因素,綜合評估發行主體信用風險,確定信用產品的信用

風險利差,有效管理組合的整體信用風險。

封閉期內,如

本基金持有債券的信用狀況急劇惡化,甚至可能出現違約風險,

進而影響本基金的買入持有到期策略,為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將對

該債券進行處置。

3)槓桿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考慮債券投資的風險收益情況,以及回購成本等因素的情況下,

在風險可控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通過債券回購,放大槓桿進行投資操作。

本基金將在封閉期內進行槓桿投資,槓桿放大部分仍投資於剩餘期限(或回

售期限)不超過基金剩餘封閉期的固定收益類工具,並採取買入並持有到期的策

略。同時採取滾動回購的方式來維持槓桿,因此負債的資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動

。一旦建倉完畢,初始槓桿確定,將維持基本恆定。通過這種方法,本基金可

以將槓桿比例穩定控制在一個合理的水平。

4)封閉期現金管理策略

為保證基金資產在開放前可完全變現,本基金嚴格採用持有到期策略,投資

於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閉期結束之前的債券類資產、債券回購和銀行存款。

由於在建倉期本基金的債券投資難以做到與封閉期剩餘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能

存在部分債券在封閉期結束前到期兌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金持有債券

的付息也將增加基金的現金頭寸。對於現金頭寸,本基金將根據屆時的市場環境

和封閉期剩餘期限,選擇到期日(

或回售期限)在封閉期結束之前的債券、回購

或銀行存款進行再投資或進行基金現金分紅。

5)再投資策略

封閉期內,本基金持有的債券將獲得一些利息收入,對於這些利息收入,本

基金將再投資於剩餘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過基金剩餘封閉期的債券,並持有

到期。如果付息日距離封閉期末較近,本基金將對這些利息進行流動性管理。

另外,由於本基金買入的債券的剩餘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過基金剩餘封

閉期,因此,在封閉期結束前,本基金持有的部分債券到期後將變現為現金資產。

對於該部分現金資產,本基金將根據對各類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場規模、交易情

況、

流動性、相對收益、信用風險等因素,再投資於剩餘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過

基金剩餘封閉期的短期融資券、債券回購和銀行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並持有到

期,獲取穩定的收益。

6)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結合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場流動性分析和信用評級支持等定性分析,

與國債、企業債等債券品種的進行相對價值比較,審慎投資資產支持證券類資產。

對於資產支持證券,本基金將在國內資產證券化品具體政策框架下,通過宏觀經

濟、提前償還率、資產池結構及所在行業景氣變化等因素的研究,對個券

進行風

險分析和價值評估後選擇風險調整收益高的品種進行投資

2、開放期投資策略

開放期內,基金規模將隨著投資人對本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而不斷變化。

因此本基金在開放期將保持資產適當的流動性,以應付當時市場條件下的贖回要

求,並降低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做好流動性管理。

今後,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金融工具的豐富和交易方式的創新等,基金還

將積極尋求其他投資機會,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

本基金將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以豐富組合投資策略。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

循以下限制:

1)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各類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晚

於該封閉期的最後一日。本基金不投資股票等權益資產,可轉換債券僅投資可分

離交易

可轉債

中的純債部分。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但應開放期流動性需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個開放期的前

3個月和後

3個月以及開放期期間不受前述投資組合比例的限制;

2)

在開放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

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

制,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AA以上(含

AA)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1)在開放期內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

值合計不得超過

該基金資產淨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

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3)封閉期內,本基金的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200%;開放

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4)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

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

、(

9)

、(

11)、(

12)

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

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後的規定執行,但須提

前公告,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

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

為準,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

: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稅後)

+1.25%

本基金以每個封閉期為周期進行投資運作,每個封閉期為

66個月

,期間投

資者無法進行基金份額申購與贖回。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稅後)加

1.25%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符合產品特性,能夠使本基

金投資

人理性判斷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和流動性特徵,合理衡量本基金的業績表

現。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採用每個封閉期起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

人民幣

年期存款基準利率。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

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時,經與

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可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

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一般而言

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

高於貨幣市

場基金,低於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重大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

本部分約定的

投資組合比例

、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

、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

十一、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

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

帳戶

、證券

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

帳戶

。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銷售

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封閉期和開放期內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

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

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採用攤餘成本法,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協議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餘存續期內按照實際利率法進

行攤銷,確認

利息收入並評估減值準備

。本基金不採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

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如有客觀證據表明以攤餘成本計量的債券投

資發生減值的,將該債券投資的帳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減記的

金額確認資產減值損失。

2、債券回購以協議

成本列示,按協議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內逐日計提利

息。

3、銀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銀行實際協議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4、

基金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評估金融資產是否發生減值,

如有

客觀

證據表明發生減值的

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5、在開放期內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

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

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本基金在封閉期內買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資策略發生變

化或其他原因,導致按原有攤餘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觀反映上述

資產或負債於開放

期內的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

映上述資產或負債於開放期內的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為最大限度保護持有人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採用的風險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於:處置信用風險顯著增加的

固定收益品種、及時評估和計提固定收益品種減值損失、封閉期到期暫停進入下

一開放期、於開放期內改按公允價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等。

7、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

淨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均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

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

淨值信息

,並按規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淨值信息,

經基金託管人覆核,

並按規定

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

理人按規定

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某一類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位以內(含第

4位)發生

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

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

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

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

當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法律法規規定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計算,基金託管

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

工作

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

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

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

的約定對基金

淨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處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

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

此造成的影響。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

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

露主袋帳戶的基金

淨值信息

,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

)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個月可不進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選擇紅利再投資的,基金份額的現金紅利將按除

息後的基金份額淨值折算成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份額免收申購費

3、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對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進

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將對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進行調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確定後,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規定媒介公

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

間不得超過

15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

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

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

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

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

基金的帳戶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

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

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

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

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

決。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0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

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

託管

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

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

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

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

0.40%。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

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類基金資產淨值的銷售服務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

如下:

H=

E×銷售服務年費率÷當年天數

H為

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

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

銷售服務費

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

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

5個

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帳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

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

「一

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

10項費用

」,

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五)

基金稅收

本基金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具體稅率

適用中國稅務主管機關的規定。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

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

託管協議

約定的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

所需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規定媒介

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

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及其日常機構(如有)

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

及時性

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

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

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

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

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

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

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

不同

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

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

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

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

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編制、

披露與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

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

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關於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自《信息披露辦法》實施之日

起一年後開始

執行。

4)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

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

註冊

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登載在基金銷

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規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

基金封閉期內

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

規定

網站

一次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放期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開放

期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

規定

網站、

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

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

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

規定網站

披露半

年度或年度最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

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6、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

中期

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含

資產組合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三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

在規定

網站

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

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兩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

中期

報告,並

中期

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

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十五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

規定

網站上

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

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

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

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

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

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在封閉期內採取處置信用風險顯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種或計提

資產減值準備等風險應對措施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

7、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日內

編制臨時報告

書,並登載在

規定

報刊和

規定

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

終止

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閉期與開放期運作方式的轉換)、

基金合併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

事務所

5)

基金管理人

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

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

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

制人;

8)

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在最近

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

最近

12個月內

變動超

過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

財產

、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

或其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

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

重大

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

,基金託管人

或其

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

因基金託

管業務相關行為

受到

重大

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

基金管理費

、基金託管費

、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

等費用計提

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

某一類基金份額淨值

計價

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

本基金

進入

開放期;

18)

本基金在開放期內發生巨額贖回並

延期辦理

19)

本基金在開放期內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20)

本基金在開放期內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

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時;

22)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4)本基金暫停或恢復下一個封閉期運作;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

,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

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

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相關監管機構出臺新規定,則按新規執行。

9、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

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10、

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製作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11、

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

年度報告

中期報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1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13、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專門

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

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

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淨值

信息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

等相關基金信息進行

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

進行

書面

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

規定報刊

中選擇

一家

披露信息的報刊。

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

並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規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

暫停或延遲

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2、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

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暫停估值的

4、

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

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

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

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

金財產中列支。

十七、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重大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及時發布臨時公告,並在五個工作日內聘

請側袋機制啟用日發表意見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

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為

基礎,確認相應側袋帳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

照啟用側袋機制後的主袋帳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帳戶

的贖回申請並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

換;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贖

回,並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帳戶的份額淨值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於主

袋帳戶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帳戶份額

淨贖回申請超過前一工作

日主袋帳戶總份額的

20%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

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帳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後

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作。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

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

值並披露主袋帳戶的基金資產淨值和份額淨值,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側

袋帳戶的會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實施側袋帳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主袋帳戶的管理費和託管費按主袋帳戶基金資

產淨值作為基數計提。側袋帳戶的託管費、銷售服務費根據法律法規按側袋帳戶

基金資產淨值為基數計提,法律法規對側袋帳戶的計提基數等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2、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戶資產

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

不得收取管理費。

(六)側袋帳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

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帳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

當及時向側袋帳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帳戶資產

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後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帳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並終止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七)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淨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帳戶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實施側

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和累計淨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側袋帳

戶相關信息,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帳戶進行編制。會計

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

計核算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十八、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而各種證券的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

素、投資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的不確定性。市場

風險主要包括:政策風險、利率風險、上市公司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

1、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和

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

於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著

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於債券和債券回

購,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和貨幣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

4、收益率曲線風險

收益率曲線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

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久期指標

並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5、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獲得的收益又被稱為利息的利息,這一收益取決於再投資時的市場利

率水平和再投資的策略。未來市場利率的變化可能會引起再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

並可能影響到基金投資策略的順利實施。

6、購買力風險

基金投資的目的是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於證

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影響基金

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風險與操作風險

基金管理人等相關當事人的業務發展狀況、人員配備、管理水平與內部

控制

等對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響。

這種風險可能表現在基金整體的投資組合管理上,

例如資產配置、類屬配置不能達到預期收益目標;也可能表現在個券的選擇不能

符合本基金的投資風格和投資目標等。或者

因業務擴張過快、行業內過度競爭、

對主要業務人員過度依賴等可能會產生影響投資者利益的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

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欺詐行為及交

易錯誤等風險。

(三)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證券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

的風

險。流動性風險還包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致使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贖回支

付所引致的風險。

1、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

定期開放式

的方式運作

投資人可在本基金開放期辦理基金份額的

申購和贖回業務。為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本基金管理人將合理控制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在開放期

內,審慎確認申購贖回業務申請

包括但不限於:

1)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

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2)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

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提示投資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和相應的流動性風險,合理安排投資

計劃。

本基金申購贖回的具體安排可見本招募說明書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

回」章節相關內容。

2、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

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債券類

品種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上述資產均存在規

範的交易場所,運作時間長,市場透明度較高,運作方式規範,歷史流動性狀況

良好,正常情況下能夠及時滿足基金變現需求,保證基金應對贖回要求。極端市

場情況下,上述資產可能出現流動性不足,導致基金資產無法變現,從而影響投

資者按時收到贖回款項。根據過往經驗統計,絕大部分時間上述資產流動性充裕,

流動性風險可控,當遇到極端市場情況時,基金管理人會按照基金合同及相關法

律法規要求,及時啟動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針對流動性較低資產的投資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動性

風險:

在開

放期內,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15%。本基金將通過控制本基金規模、設置個券投資比例上限、根據

市場情況靈活調整基金現金資產和非現金資產的比例、調整個券的投資比例、審

慎接受或確認贖回申請等措施持續優化組合配置,以控制流動性風險。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延期辦理的措施,具體措施請

見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中「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巨額贖回的處理方

式」。在巨額贖回情形發生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存在贖回申請不能被辦理

的風險。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本基金在面臨大規模贖回的情況下有可能因為無法變現造成流動性風險。如

果出現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

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

1)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

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措施。

基金份額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時贖回基金份額的風險。

2)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日的投資者,收取

1.5%的贖回費,並將上

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

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3)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

法規的前提下,結合相應的行業慣例,啟動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若屆時出現前述情形,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將被分配

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當日參與申購(贖回

)交易的投資者在承擔申購費

(贖回費)之外,還可能會被迫承擔前述市場衝擊成本。

(四)信用風險

基金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

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於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造成基

金資產損失的風險。

封閉期內,如本基金持有債券的信用風險顯著增加時,為減

少信用損失,本基金將對該債券進行處置。

(五)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因

此,本基金需要承擔債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雖然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信用評級較

高的債券品

種,但無法完全排除因個別債券違約所形成的信用風險。

1、開放期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以封閉期和開放期滾動的方式運作

,以

66個月

為一個封閉期。

本基

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僅在開放期可贖回基金份額,但開放期本基金僅確認不超過特

定比例的淨贖回申請,當淨贖回申請超過該比例時,本基金將對贖回申請進行比

例確認,因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面臨因不能贖回全額基金份額而出現的流動性

風險。

2、巨額贖迴風險

在開放期內,當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時,在發生單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

持有人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20%的情形下,基

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者因支付該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

大波動時,應當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在當日接受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

回的比例不低於前一估值日基金總份額

20%的前提下,其餘贖回申請全部自動進

行延期辦理,但延期辦理的期限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

。本基金巨額贖回的具體

安排可見本招募說明書

「九

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

」章節相關內容

因此本基金

發生巨額贖回時,投資人將面臨其贖回款項被延緩支付的風險。

3、

基金封閉期到期日因部分資產無

法變現或者無法以合理價格變現導致基

金部分資產尚未變現的,基金將暫停進入下一開放期,封閉期結束的下一個工作

日,基金份額應全部自動贖回,按已變現的基金財產支付部分贖回款項,未變現

資產對應贖回款延緩支付,待該部分資產變現後支付剩餘贖回款。贖回價格按全

部資產最終變現淨額確定。基金管理人應就上述延緩支付部分贖回款項的原因和

安排在封閉期結束後的下一個工作日發布公告並提示最終贖回價格與封閉期到

期日的淨值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

4、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採用買入並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況下,持有的

固定收益類品種和結構在封閉期內不

會發生變化,在行情波動時,可能損失一定

的交易收益。

5、本基金定期對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種的帳面價值進行檢查,如有客觀證據

表明其發生了減值的,應當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對所投資資產計算確認減值

損失。因此,攤餘成本法估值不等同於保本,基金資產發生計提減值準備可能導

致基金份額淨值下跌。

(六

)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資產支持證券(

ABS)或資產支持票據(

ABN)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資者支付的本息來自於基礎資產池產生

的現金流或剩餘權益。與股票和一

般債券不同,資產支持證券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產

池所產生的現金流和剩餘權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證券,所面

臨的風險主要包括交易結構風險、各種原因導致的基礎資產池現金流與對應證券

現金流不匹配產生的信用風險、市場交易不活躍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等。

(七)

估值風險

因本基金嚴格採用持有到期策略,將基金資產配置於到期日(或回售期限)

在封閉期結束之前的固定收益資產。在此前提下,本基金估值採用攤餘成本法,

不採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淨

值。在極端情況

下,

如本基金持有債券的信用狀況急劇惡化,甚至可能出現違約風險,進而影響

本基金的買入持有到期策略,為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將對該債券進

行處置,對於

未持有到期時,會產生資產淨值的帳面價值與市場價值不一致的風

險。

)技術風險

在本基金的投資、申購、贖回、服務與後臺運作等業務過程中,可能因為技

術系統的故障或差錯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銷售機構等。

)不可抗力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有遭受損失的風險。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和銷售機構等可能因不可抗力無法

正常工作,從而影響基金的各項業務按正常時限完成。

(十)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影響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帳戶

進行處置清算,並以處置變現後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於有

效隔離並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後,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

淨值,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帳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

側袋機制時持有基

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同時持有主袋帳戶份額

和側袋帳戶份額,側袋帳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

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

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份額的淨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

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

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

後主袋帳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

考慮主袋帳戶資產,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帳戶資產為基準,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

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

協商一致

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

議生效後

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

基金財產

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

清算費用

交納所欠稅款

清償基金債務

後,

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

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

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

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與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

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

贖回價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確定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

人洩露,因審計、法律等向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

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

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後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的規定安

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

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

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

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法

律法規規定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洩露,因審計、法律等向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

淨值、

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的規定進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

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年以

上;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

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

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

基金合同

另有規定之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除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以外的

其他應由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承

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和調低銷

售服務費、調低贖回費率及其他費用;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7)

本基金在法律法

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範圍內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

付方式;

9)增加或減少份額類別,或調整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

10)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

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

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

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等基金合同約定的

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

確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

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

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統。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

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

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

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

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後、

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上述第(

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

表決

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

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

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在會議召開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採用網絡、電話、簡訊等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

式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的程序進行。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

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

,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

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

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

基金合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應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

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

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和

程序」部分約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

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

在權益登記日

代表的

基金份額不

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

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後、

6個月以內

就原定審議事項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投票;

5、現場開會由

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

(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

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過

同一主側袋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九)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本部分關於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

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

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個月可不進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選擇紅利再投資的,基金份額的現金紅利將按除

息後的基金份額淨值折算成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份額免收申購費。

3、基金收益

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對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進行

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將對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進行調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確定後,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

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

不得超過

15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

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

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

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

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帳戶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0.15%÷當年

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

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

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

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0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

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

託管

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

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

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

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

0.40%。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

項說明。

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類基金資產淨值的銷售服務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

如下:

H=

E×銷售服務年費率÷當年天數

H為

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

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

銷售服務費

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

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

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帳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

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

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

應待

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

基金稅收

本基金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具體稅率

適用中國稅務主管機關的規定。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範圍和限制

(一)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債券(國

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

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中的純債部分

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

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各類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晚於該封

閉期的最後一日。

本基金不直接買入股票等權益類資產,可轉換債券僅投資可分

離交易

可轉債

中的純債部分。本基金投資於信用債的評級不低於

AA(含)。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但在每個開放期的前

3個月和後

3個月以及開放期間不受前述投資組合比

例的限制。在開放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

制,其中現金類資產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或調整上述投

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各類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晚

於該封閉期的最後一日。

本基金不投資股票等權益資產,可轉換債券僅投資可分

離交易

可轉債

中的純債部分。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但應開放期流動性需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個開放期的前

3個月和後

3個月以及開放期期間不受前述投資組合比例的限制;

2)在開放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

制,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AA以上(含

AA)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

的最長期限為

1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1)在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

該基金資產淨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

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

圍保持一致;

13)封閉期內,本基金的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200%;開放

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140%;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

9)、(

11)、(

12)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

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後的規定執行,但須提

前公告,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

,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

為準,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六、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二)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

淨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均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

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

淨值信息

,並按規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淨值

信息

經基金託管人覆核,

並按規定

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

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

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

議生效後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

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

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按照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

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及律師費由敗訴

方承

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

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

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天水巷

25號

辦公地址:杭州市錢江新城五星路

201號

浙商證券

大樓

7層

郵政編碼:

310020

法定代表人:盛建龍

成立時間:

2013年

4月

18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字

[2012]1431號

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批准文號:證監許可

[2014]85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1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A座

郵政編碼:100808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時間:2007年3月6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6]484號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許可[2009]67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810.31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發行金融債劵;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

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

務;經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範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等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

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

金託管人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債券(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

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中的純債部分

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

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直接買入股票等權益類資產,可轉換債券僅投資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中的純債部分。本基金投資於信用債的評級不低於

AA(含

)。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但在每個開放期的前

3個月和後

3個月以及開放期間不受前述投資組合比

例的限制。在開放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

制,其中現金類資產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或調整上述投

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本基金的

投資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各類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晚

於該封閉期的最後一日。

本基金不投資股票等權益資產,可轉換債券僅投資可分

離交易

可轉債

中的純債部分。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但應開放期流動性需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個開放期的前

3個月和後

3個月以及開放期期間不受前述投資組合比例的限制;

2)在開放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

制,其中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AA以上(含

AA)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1)在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

值合計不得超過

該基金資產淨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

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

圍保持一致;

13)封閉期內,本基金的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200%;開放

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

9)、(

11)、(

12)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

,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後的規定執行,但須提

前公告,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託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約定履行了監督職責,

基金管理人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

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託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對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

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

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

為準

,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託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約定履行了監督職責,

基金管理人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而造

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

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

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

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

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

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導致基金託管人無法有效履行監督職責,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

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應及時通

知基金託管人,新名單自基金託管人確認後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

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

市場情況需要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

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託管人確認,雙方共

同協商解決。如果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

手進行交易,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後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託

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

失和責任。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和交易方式進行控制,按銀行間債券

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

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基金託管人根據銀行間

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

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

人,經提醒後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

責任。

(五)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選擇存款

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在基金投資存款之前及時提供給基金託

管人,基金託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

監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銀行名單,導致基金託管人無法有效履行

監督職責,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另行

籤訂書面協議,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辦理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中的

權利義務,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相關協

議、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六)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託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製在

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並將在發現後立即報告中

國證監會。

(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

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

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

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 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上述規定期限內糾正的,

基金託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時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拒絕改正的,基金託管人

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

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八)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

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

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

詐等手段妨礙

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及

投資所需的其他帳戶,及時、準確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淨值信息,根據基

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問題應及時反饋、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

投資運作是否對非公開信息保密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託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託

管人

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帳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

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

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 督促基金託管人

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

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

理人並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基金託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

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

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如果基金財產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損

壞、滅失的,應由該基金託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及投資所需的

其他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

立。

5、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

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認購、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

資產,如基金託管人無法從公開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中獲取到帳

日期信息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

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並配合基金

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

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開設的基金募集專戶,在基

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有效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內產生的利

息將折合成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產生的利息以註冊

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

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

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

帳戶,基金託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規定時間

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

資報告,驗資報告中需對基金募集的資金進行確認。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

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託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託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銀行帳戶,並

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

託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

回款、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

3、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交收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為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帳戶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託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

備付金帳戶,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基金託管人託管系統中開立二級結算備付金帳

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生效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

用並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應當比照並遵守上述關於帳戶開設、

使用的規定。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託管與結算帳戶,並代

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商議後由基金託管人負責開立。新帳戶按有關

規則使用並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

管人負責妥善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其中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

存放於託管銀行的保管庫,應與非本基金的其他實物證券分開保管;也可存入

登記結算機構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辦理。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

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對基

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及其他基金財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協議另有規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以加密方式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將重大合同

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15年。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

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

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及覆核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金額。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計算日某一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該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

餘額後的數值。

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

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按規定

公告。

2、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

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

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三)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編制並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月度

報表的編制,基金管理人應於每月結束後

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應在每個

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並予以公告;中期報告在會計

年度半年結束後

60日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並予以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

束後

90日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並予以公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

應當

經過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覆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後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

金託管人在收到後應在

3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

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後

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

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

託管人應在收到後

30日內完成覆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

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後

45日內

完成覆核。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

行。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

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向基

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

告,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四)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

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向基金託

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權益登記日、每年

6月

30日、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並提交基金託管人

保管。基金託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

6月

30日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發生日後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為

15

年。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

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

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

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

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

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

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二十二、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投資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並將根據基金投資人的需

要和市場的變化,適時對服務項目進行調整。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每天不少於

8小時的人工服務,基金投

資人可以通過客服熱線獲得業務諮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信息定製、帳戶資

料修改等專項服務。

(二)信息定製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或者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定

制基金淨值、交易確認信息、對帳單等信息服務。

(三)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各銷售機構網點櫃檯、客服熱線人工服務、客服電子郵箱、

紙質信函等多種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訴或意見。

(四)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聯繫方式

客戶服務中心熱線:

95345

客戶服務傳真:

0571-

87902581

公司網址:

www.stocke.com.cn

電子信箱:

service@stocke.com.cn

客戶服務中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

201號

浙商證券

大樓

3層

郵政編碼:

310020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銷售機構

的住所,

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

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二十四、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對浙商匯金安享

6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作出準

予募集註冊的文件

2、浙商匯金安享

6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法律意見書

4、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5、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6、浙商匯金安享

6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點:除第

5項在基金託管人處外,其餘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浙江

浙商證券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2月

11日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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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家年年恆榮A : 萬家年年恆榮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2號) 時間:2020年12月23日 11:10:33&nbsp中財網 原標題:萬家年年恆榮A : 萬家年年恆榮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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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招募說明書中基金投資組合報告和基金業績中的數據已經本基金託管人覆核。 本招募說明書(更新)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18年1月25日,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截止日為2017年12月31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一、風險揭示 本基金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境外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