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2月23日 11:10:33 中財網 |
原標題:
萬家年年恆榮A: 萬家年年恆榮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2號)
萬家
年年恆榮定期開放
債券
型
證券投資
基金
更新
招募說明書
(
20
20
年
第
2
號)
基金管理人: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興業
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零
年
十
二
月
重要提示
萬家
年年恆榮定期開放
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於
2016
年
6
月
12
日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
[
2016
]
1261
號
文註冊募集。
基
金合同生效時間為
2016
年
11
月
15
日。
2018
年
3
月
24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國證監會《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
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2017
〕
12
號)的要求對基金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
了修訂
,
修訂後的法律文件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生效。
2019
年
3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萬家年年恆榮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以通訊方式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大會
表決並通
過了《關於萬家年年恆榮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低管理費率與託管費率
有關事項的議案》
,
本次大會決議自該日起生效。根據《關於萬家年年恆榮定期
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低管理費率與託管費率有關事項的議案》
,
經與基金
託管人協商一致
,
基金管理人已修訂《萬家年年恆榮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合同》、《萬家年年恆榮定期開放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並已在中
國證監會
報備
,修訂和更新後的文件於
2019
年
3
月
18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
註冊
,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
註冊
,並不
表明其對本基金的
投資
價值
、市場前景
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
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
投
資有風險,
投資
者
在投資本基金前,
請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
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對認購(或申購)
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
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證券市場整體環境引發的系統性風險;
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大量贖回或暴跌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投資過
程中產生的操作風險;因交收違約和投資債券引發的信用風險;基金投資回報可
能低於業績比較基準的風險;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
國債期
貨
、
證券公司短期公
司債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等品種,可能給本基金帶來額外風險等。本基金的具體
運作特點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本基金的一般風險及特有風險詳見
本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部分。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
程序後,可以啟動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節。側袋
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並不辦理側袋帳戶的申
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並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
定風險。
本基金為
債券
型基金,理論上其預期風
險收益水平低於
混合型與
股票型基金,
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
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
自行負責。此外,本基金以
1
.00
元初始面值進行募集,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
響下,存在單位份額淨值跌破
1
.00
元初始面值的風險。
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與債券,基金
投資者
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損失本金。投資有風險,
投資者
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
說明書》及《基金合同》
。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本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
2020
年
1
2
月
21
日,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
表現截止日為
2020
年
6
月
30
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錄
第一部分
緒言
................................
................................
................................
......
5
第二部分
釋義
................................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2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
........................
22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
................................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
................................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
................................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0
第十七部分
側袋機制
................................
................................
........................
78
第十八部分
風險提示
................................
................................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
8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105
第二十二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服務
................................
......................
12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
................................
......
12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
127
第二十五部分
備查文件
................................
................................
..................
128
第一部分 緒言
《萬家
年年恆榮定期開放
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
「
本招
募說明書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
以下簡稱《基金法》
)
、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
、《證券投資
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
式準則第
5
號
<
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
>
》、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
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萬
家
年年恆榮定期開放
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
「
基金合同
」
)
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
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
註冊
。基
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
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
投資者
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萬家年年恆榮定期開放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萬家年年恆榮定期開放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萬家年
年
恆榮
定期開放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
、本招募說明書
:指《
萬家年
年
恆榮定期開放債券型
證券投
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萬家年
年
恆榮定期開放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
8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
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
修訂,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
中華
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
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
、《銷售
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
年
3
月
15
日頒布、同年
6
月
1
日實施
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信息披露辦法》:指《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
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年
7
月
7
日頒布、同年
8
月
8
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4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
5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或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
會
1
6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
7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
8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1
9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
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
、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的合稱
2
1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者
2
2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
3
、銷售機構:指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
法》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代理
協議,
代為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
4
、直銷機構:指
萬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5
、非直銷銷售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
業務的機構
2
6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者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
等
2
7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萬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
8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
9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通過該銷售機
構買賣基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
1
、基金合同終止
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
3
個月
3
3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指自然數
3
7
、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
8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
9
、《業務規則》:指
《
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
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資者共同遵守
40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
1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
2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
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
3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
4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
5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者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
6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
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2
0%
4
7
、元:指人民幣元
4
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
9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0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
1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
2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3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
4
、指定媒介: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
全國性
報刊、
指定
網際網路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
媒介
55
、封閉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該日)或自每一開放期結束之日
次日起(包括該日)一年的期間。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一年後的對應日(若對應日的次日為非工作日,則封閉期順延直至次日
為工作日之日)的期間。下一個封閉期為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包括該日)
起至一年後的對應日
(
若對應日的次日為非工作日,則封閉期順延直至次日為工
作日之日)的期間,以此類推。如該對應日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順延至下一日。
本基金封閉期內採取
封閉運作模式,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56
、開放期:指本基金每個封閉期結束之日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含該日)五
至二十個工作日,具體期間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閉期結束前公告說明。開放期內,
本基金採取開放運作模式,
投資者
可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開放
期未贖回的份額將自動轉入下一個封閉期。如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或需依據《基金合同》暫停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
時間中止計算,基金管理人有權合理調整申購或贖回業務的辦理期間並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下一個
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
間
57
、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資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C
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
8
、基金份額類別:指本基金根據認購
/
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
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各基金份額類別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
公告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在投資者認購
/
申購時收取認購
/
申購費
用、但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A
類基金份額;在投資
者認購
/
申購時不收取認購
/
申購費用,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的,稱為
C
類基金份額
5
9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60
、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萬家年年恆榮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
及其更新
61
、
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帳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
戶稱為側袋帳戶
62
、
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
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電路
360
號
8
層(名義樓層
9
層)
辦公地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電路
360
號
8
層(名義樓層
9
層)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成立日期:
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2
】
44
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叄
億
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繫人:蘭劍
電話:
021
-
38909626
傳真:
021
-
38909627
股權結構:
中泰
證券
股份
有限公司
49%
新疆
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0
%
齊河眾鑫投資有限公司
11%
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於
2002
年
8
月
23
日正式成立,註冊資本
3
億元人民
幣。
目前管理八十
三
只開放式基金,分別為萬家
180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增
強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行業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萬家
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和諧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雙引擎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穩健增利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萬家
中證紅利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
)、
萬家添利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
LOF
)、
萬家新機遇價值驅動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信用
恆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日日薪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強化收益定
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上證
5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萬
家新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雙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現金
寶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瑞豐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瑞興靈
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品質生活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
瑞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新興藍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瑞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頤達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頤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恆瑞
18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萬家
3
-
5
年政策性金融債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鑫安純債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鑫璟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滬深
300
指數增強
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家享
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瑞盈靈活配置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年年恆榮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瑞祥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瑞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
1
-
3
年政
策性金融債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瑞隆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鑫豐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鑫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現金增利貨
幣市場基金、
萬家消費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宏觀擇時多策略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鑫瑞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玖盛純債
9
個月
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天添寶貨幣市
場基金、
萬家量化睿選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安弘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
家瑞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臻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瑞堯靈活配置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中證
1000
指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萬家成長
優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瑞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
家經濟新動能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潛力價值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量化同順多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新機遇龍頭企業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鑫悅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智造
優勢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穩健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萬
家人工智慧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社會責任
18
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
LOF
)、
萬家平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
萬家中證
500
指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科創主題
3
年封閉運作靈活
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民安增利
12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鑫盛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汽車新趨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
惠享
39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科技創新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
萬家自主創新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民豐回報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萬家
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民瑞祥和
6
個月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
萬家價值優勢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鑫動力月月購一年
滾動持有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養老目標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
式基金中基金
(FOF)
、
萬家科創板2
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創業
板
2
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家豐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
萬
家健康產業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互聯互通中國優勢量化策略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
。
二
、主要人員情況
1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董事長方一天先生,
中共黨員,
大學本科,學士學位,先後在上海財政證券
公司、中國證監會系統、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任職,
2014
年
10
月加入萬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2015
年
2
月
至
2016
年
7
月
任
公司總經理。
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董事長
,
2020
年
8
月
8
日起兼任總經理。
董事馬永春先生,政治經濟學碩士學位,曾任新疆自治區黨委政策研究室科
長,新疆通寶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新疆對外經貿集團總經理,新疆
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新疆
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
、
高級顧問
。現為
新
疆
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北京中昊泰睿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黨員,研究生,工商管理學碩士,曾任萊鋼集團財務
部科長,副部長,
中泰
證券
股份
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總經理,現任
中泰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財務總監。
獨立董事張伏波先生,經濟學博士,曾任上海申佳船廠科員、浙江省經濟建
設投資公司副經理、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助理、興安證券有限責任公
司副總經理、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海證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亞太
資源有限公司董事,現任玖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獨立董事朱小能先生,中共黨員,哲學博士,教授。曾任華東理工大學商學
院講師、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金融發展研究院碩士生導師、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獨立董事武輝女士,農工黨
員,會計學博士,曾任濰坊市第二職業中專講師,
現任山東財經大學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監事會主席丁治平先生,工商管理碩士,
EMBA
,高級工程師,曾任職於新
疆維吾爾自治區統計局、
中國銀行新疆分行,新疆對外經濟貿易(集團)有限責
任公司董事長。現任新疆
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監事蘇海靜女士,大學本科,學士學位,先後任職於榮成飛利浦電子有限公
司、山東永鋒貿易有限公司、山東萊鋼永鋒鋼鐵有限公司。
2007
年
7
月起加入
永鋒集團有限公司,現任永鋒集團有限公司資金中心副主任。
監事盧濤先生,博士,先後任職於上海證券交易所、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5
年
6
月起加入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產品開發部總監。
監事路曉靜女士,中共黨員,碩士,先後任職於旺旺集團、
長江期貨有限公
司。
2015
年
5
月起加入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合規稽核部總監助理。
監事姜楠女士,大學本科,學士學位,曾任職於淘寶(中國)軟體有限公司。
2013
年
3
月起加入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財務管理部財務高級經理。
3
、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長
、代總經理
:
方一天
先生(簡介請參見基金管理人董
事會成員)
副總經理:李傑先生,碩士研究生。
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職於
國泰君安證券,
從事行政管理、機構客戶開發等工作;
2003
年至
2007
年任職於興安證券,從事
營銷管理工作;
2007
年至
2011
年任職於齊魯證券,任營業部高級經理、總經理
等職。
2011
年加入本公司,曾任綜合管理部總監、總經理助理,
2013
年
4
月起
任公司副總經理。
督察長:蘭劍先生,中國民盟盟員,法學碩士,律師、註冊會計師,曾在江
蘇淮安知源律師事務所、上海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工作,
2005
年
10
月
進入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2015
年
4
月起任公司督察長。
副總經理:黃海先生,碩士研究生。先後在上海德錦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上
海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有限公司、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
任公司工作,歷任項目經理、研究員、投資經理、投資總監等職務。
2015
年
4
月進入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資總監職務,負責公司投資管理工作,
2017
年
4
月任公司副總經理。
副總經理:
滿黎先生
,碩士學位,曾任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國
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董事總經理等職。
2019
年
6
月加入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起任公司副總經理。
首席信息官:
陳廣益先生,中共黨員,碩士學位,曾任職興全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運作保
障部,
2005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曾任運作保障部副總監,現任公
司公司首席信息官、總經理助理,分管信息技術、基金運營、交易等業務。
4
、本基金基金經理簡歷
尹誠庸,
固定收益部總監助理,復旦大學國際金融系學士,萊斯大學統計系
碩士。自
2011
年
9
月至
2014
年
9
月先後擔任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總
部研究員、投資經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8
年
9
月先後擔任中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經理助理兼研究員、基金經理;
2018
年
10
月加入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現任
萬家年年恆榮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家瑞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萬家瑞豐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瑞堯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萬家鑫盛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萬家惠享39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萬家
瑞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萬家瑞益靈活配置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
、
萬家民瑞祥和
6
個月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
的基金經理。
歷任基金經理:
蘇謀東,本基金成立日至
2018
年
3
月
柳發超,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3
月
周潛瑋,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5
月
5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
1
)權益與組合投資決策委員會
主
任:方一天
副主任:黃海
委
員:莫海波、喬亮、李弢、蘇謀東、徐朝貞、李文賓、高源、黃興亮
方一天先生,董事長
、代
總經理
。
黃海先生,副總經理、投資總監
、基金經理
。
莫海波先生,總經理助理、投資研究部總監、基金經理。
喬亮先生,總經理助理
、量化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
李弢先生,總經理助理、專戶業務部總監。
蘇謀東先生,
固定收益部總監
、
現金管理部總監
(
兼
)
,基金經理。
徐朝貞先生,國際業務部總監,組合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
李文賓先生,基金經理。
高源女士,基金經理。
黃興亮先生,基金經理。
(
2
)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
主
任:方一天
委
員:陳廣益、莫海波、李弢、蘇謀東、尹誠庸、侯慧娣
方一天先生,董事長
、代
總經理
。
陳廣益先生,首席信息官。
莫海波先生,總經理助
理、投資研究部總監、基金經理。
李弢先生,總經理助理、專戶業務部總監。
蘇謀東先生,
固定收益部總監
、
現金管理部總監
(
兼
)
,基金經理。
尹誠庸先生,固定收益部總監助理,基金經理。
侯慧娣女士,現金管理部副總監,基金經理
。
6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
、依法募集
資
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代為
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編制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
7
、計算並公告基金
淨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
13
、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
的
承諾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
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
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
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
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
(2)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
洩漏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
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
8
)
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
越權或違規經營;
(2)
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
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
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
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
規定,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
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
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
亂市場秩序;
(9)
貶損同行,以
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
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
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
13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
14
)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
、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謀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
人
謀取利益;
(3)
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
關規定,
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
不
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證券交易
及其他活動
。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的原則
根據「合法合規、全面、審慎、適時」的要求,為確定明確的基金投資方向、
投資策略以及基金組織方式和運作方式,堅持基金運作「安全性、流動性、效益
性」相統一的經營理念,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
健全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必須滲透到公司的不同決策和管理層次,貫
穿於各項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工作崗位和風險點,不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點。
(2)
有效性原則。各種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必須符合國家和監管部門的法律、
法規及規章,必須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成為全體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任何
人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公司的經營運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
違章必究。
(3)
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固
有財產、基金財產及其他財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
相互制約原則。各項制度
必須體現公司關鍵的業務部門之間和關鍵的工
作崗位之間的相互制約、相互制衡的原則,監察稽核部門具有其獨立性,必須與
執行部門分開,業務操作人員與控制人員必須適當分開,並向不同的管理人員負
責;在存在管理人員職責交叉的情況下,要為負責監控的人員提供可以直接向最
高管理層報告的渠道。
(5)
多重風險監管原則。公司為了充分防範各種風險,做好事前風險控制,
建立了多重風險監控架構。即由各機構及業務職能部門進行自我風險控制的第一
層級的控制;由監察稽核部及風險控制委員會組成的公司監察系統的第二層級的
風險控制。
(6)
定性與定量相結
合原則。形成一套比較完備的制度體系和量化指標體系,
使風險控制工作更具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2
、內部控制的目標
(1)
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
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2)
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
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
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3
、內部控制的防線體系
為進行有效的業務組織的風險控制,公司設立「權責統一、嚴密有效、順序
遞進」的四道內控防線
:
(1)
建立一線崗位的第一道內控防線。屬於單人、單崗處理業務的,必須有
相應的後續監督機制,各崗位應當職責明確,有詳細的崗位說明書和業務流程,
各崗位人員在上崗前均應知悉並以書面方式承諾遵守,在授權範圍內承擔責任。
(2)
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約的工作程序作為第二道內控
防線。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明確業務文件籤字的授權。
(3)
成立獨立的風險控制部門,從而形成第三道內控防線。公司督察長和內
部監察稽核部門獨立於其他部門,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總體執行情況,各職能
部門、崗位的業務執行
情況實施嚴格的檢查和反饋。
(4)
公司合規控制委員會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公司整體運營情況進行檢查,並
提出指導性的意見,形成第四道內控防線。
4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
環境風險控制
1
)制度風險
——
對於公司組織結構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帶來的風險控制;
2
)道德風險
——
由於職員個人利益衝突帶來的風險控制。
(2)
業務風險控制
1
)前臺業務風險的控制;
2
)後臺業務風險的控制。
5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合規控制聲明書
(1)
本公司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2)
本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發展不斷完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1
、基本情況
名稱: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興業銀行)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東路154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江寧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時間: 1988年8月22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聯繫人:劉峰
電話:021-62159217
2
、主要人員情況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設資產託管部,下設綜合處、運行管理處、稽核
監察處、產品管理處、市場處、委託資產管理處、企業年金中心等處室,共有員
工
100
餘人,業務崗位人員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3
、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託管資格。基金託管業
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5]74
號。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我行共託管證券
投資基金
315
只,託管基金的基金資產淨值合計
13026.55
億元,基金份額合計
12543.76
億份。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目標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行內有關管理規定,
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完
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
、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興業銀行基金託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
興業銀行審計部、資產託管
部內設稽核監察處及資產託管部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行審計部對託管業務風
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資產託管部內設獨立、專職的稽核監察處,配備了
專職內控監督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稽核工作職
權
和能力。各業務處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3
、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
1
)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必須覆蓋基金託管部的所有處室和崗位,滲透
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風險控制責任應落實到每一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每
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圍內的風險負責。
(
2
)獨立性原則:資產託管部設立獨立的稽核監察處,該處室保持高度的
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
3
)相互制約原則:各處室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要形成一種相互制約
的機制,建立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體系。
(
4
)定性和定
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使風險管理
更具客觀性和操作性。
(
5
)防火牆原則:託管部自身財務與基金財務嚴格分開;託管業務日常操
作部門與行政、研發和營銷等部門嚴格分離。
(
6
)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體系同所處的環境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
內控目標,內部制度的制訂應當具有前瞻性,並應當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
管理的需要,適時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內部控制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任何
人不得擁有不受內部控制約束的權力,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應當能夠得到及時反
饋和糾正;
(
7
)審慎性原則。內控與風險管理必須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託管
資產的安全與完整為出發點;託管業務經營管理必須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
在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時,做到先期完成相關制度建設;
(
8
)責任追究原則。各業務環節都應有明確的責任人,並按規定對違反制
度的直接責任人以及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管領導進行問責。
4
、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1
)制度建設: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
冊、嚴格的人員行為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
2
)建立健全的組織管理結構:前後臺分離,不同部門、崗位相互牽制。
(
3
)風
險識別與評估:稽核監察處指導業務處室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
定並實施風險控制措施。
(
4
)相對獨立的業務操作空間: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實施門禁管理和音
像監控。
(
5
)人員管理:進行定期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與
控制理念,並籤訂承諾書。
5
、應急預案:制定完備的《應急預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練;建立異地災
備中心,保證業務不中斷。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託管人負有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使監督權的職責。根據《基金法》、
《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託管
人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和範圍、投
資組合比例、投資限制、費用的計提和支付方式、基金會計核算、基金資產估值
和基金淨值的計算、收益分配、申購贖回等進行監督。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
、直銷機構
本基金直銷機構為
直銷中心
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電子直銷系統(網站、
微交易)
。
住所、辦公地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電路
360
號
8
層(名義樓
層
9
層)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聯繫人:
亓翡
電話:
(021)3890977
7
傳真:
(021)38909798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888
-
0800
投資
者
可以通過
基金管理人電子直銷系統(網站、微交易)
辦理本基金的開
戶、認購、申購及贖回等業務
,
具體交易細則請參閱
基金管理人的
網站公告。
網上交易網址:
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萬家基金微理財(微信號:
wjfund_e
)
2
、
非直銷
銷售
機構
(
1
)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
95055
-
9
網址
:https://www.baiyingfund.com/
(
2
)
北京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個人業務:
95118
企業業務:
4000888816
網址:
fund.jd.com
(
3
)
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盈米基金)
客服電話:
020
-
89629066
網址:
www.yingmi.cn
(
4
)
西藏
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
95357
網站:
http://www.18.cn
(
5
)
萬家財富基金銷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
010
-
59013895
網址:
www.wanjiawealth.com
(
6
)
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
400
-
076
-
6123
網址:
www.fund123.cn
(
7
)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
400
-
700
-
9665
網址:
www.ehowbuy.com
(
8
)上海挖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
021
-
50810673 (
工作日
10:00 ~ 18:00)
網址:
https://wacaijijin.com/
(
9
)
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
4008
-
219
-
031
網址:
www.lufunds.com
(
10
)
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
400
-
021
-
8850
網址:
www.harvestwm.cn
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
95517
網址:
www.essence.com.cn
(
11
)
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服務電話:
95568
網址:
http://www.cmbc.com.cn
(
1
2
)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
400
-
990
-
8826
網址:
www.citicsf.com
(
13
)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
95587
網址:
www.csc108.com
(
1
4
)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
95548
網址:
www.citics.com
(
15
)
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619
-
9059
網址:
www.hcjijin.com
(
1
6
)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客服電話:
95548
網址:
http://sd.ci
tics.com/
(
17
)
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
95346
網址:
www.iztzq.com
(
1
8
)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
95396
網址:
www.gzs.com.cn
(
1
9
)
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
95358
網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
20
)
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
95386
網址:
www.njzq.com.cn
(
21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服務電話:
95559
網址:
www.bankcomm.com
(
22
)
玄元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080
-
8208
網址:
https://www.licaimofang.com/
(
23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
95519
網址:
www.e
-
chinalif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
金,並及時公告。
二、基金登記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17
號
電話:(
010
)
50938697
傳真:(
010
)
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北京大成
(上海)
律師事務所
住所:
上海中心銀城中路
501
號
15
、
16
層
負責人:
陳峰
經辦律師:夏火仙、華濤
電話:(
021
)
5878 5888
傳真:(
021
)
5878 6866
聯繫人:華濤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中國上海市南京東路
61
號
新黃浦金融大廈四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市南京東路
61
號
新黃浦金融大廈四樓
聯繫電話:
021
-
63391166
傳真:
021
-
63392558
聯繫人:徐冬
經辦註冊會計師:王斌、徐冬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等有關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募集。並經中國證監會
2016
年
6
月
12
日證監許可
[
2016
]
1261
號文
註冊
。
基金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開始募集,原定認購截止日為
2016
年
11
月
21
日,後由於
募集份額總額、募集金額總額和認購戶數現已達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備案條件,公司發布公告於
11
月
10
日結束募集。
經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驗資,本次募集的有效淨認購金額為
500,008,767.91元人民幣,本次募集有效認購總戶數
221戶。按照每份基金份
額
1.00
元人民幣計算,有效認購款項連同有效認購款項在基金驗資確認日之前
產生的利息,合計折算為
500,008,769.28份基金份額。
基金類別:
債券型
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
、定期
開放式
基金存續期限: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經中國證監會確認,本基金基金合同於
2016
年
11
月
1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投資
者
可通過場外、場內兩種方
式申購和贖回本基金。
本基金場外申購和贖回場所為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場外
非直銷
銷
售
機構的
銷售
網點,場內申購和贖回場所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內具有相應業務資格
的會員單位,具體場內、場外
非直銷
銷售
機構(網點)名單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說明書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
銷售
機構。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非直
銷
銷售
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
者
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
購與贖回。
二、申購
與
贖回
辦理的
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開放期內,
投資
者
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
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
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辦理申購、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
、
其
他特殊情況
或根據業務需要
,基金管理人
將
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
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
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
日(含該日
)
起進入開放期,開放期的期限為自封閉期結束之日後第一個工作日
起(含該日)五至二十個工作日,具體期間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閉期結束前公告說
明。
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
2016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本基金第一
次辦理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的開放期為
2017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3
日,共
二十個工作日。本基金第二個封閉期為自
2017
年
12
月
14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16
日。本
基金第二次辦理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的開放期為
2018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
月
15
日,共二十個工作日。
本基金第三個封閉期為自
2019
年
1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
月
16
日。本基金第三次辦理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的開放期為
2020
年
1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
月
23
日,共五個工作日。本基金第四個封閉期為自
2020
年
1
月
24
日起一年。封
閉期內本基金不辦理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
如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
法按時開放或需依據《基
金合同》暫停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合理調整申購或贖回業務的辦
理期間並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下一個工作日起,
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
基金管理人應
在
每個
開
放期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在開放期內,
投資
者
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
換申請
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
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或轉換
價格為
該開放期內
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或轉換
的價格
;但若
投資者
在開放期最後一日業
務辦理時間結束之後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視為無效申請。開放期以
及開放期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事宜見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
的相關公告。
三、申購
與
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原則,即
開放期內
申購、贖回
任一類基金份額
價格以申請當日
收市後計算的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對該持有人帳
戶在該銷售
機構託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即先確認的份額先贖回,後確認的份
額後贖回,以確定所適用的贖回費率;
5
、
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6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等業務,按照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執行。若相
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登記機構對申購、贖回業務等規則有新的規定,按新
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
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
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
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四、申購
與
贖回的程序
1
、申購
和
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
者
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
者
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
備足
申購
資金
,
投資者
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投資者
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
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
為準。
2
、申購
和
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
有效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
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
投資者
應在
T+2
日後(包括該日)到銷
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及時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功,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
投資者
。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對於申購申請及申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對上述程序規則進行調整。基金
管理人應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3
、申購
和
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
投資者
交付款項,申購成
立;本基金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銷銷售機構將
投資者
已繳付的申購款項本金退還
給
投資者
。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
,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
。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指示基金託管人在
T+7
日內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贖回款項。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
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則贖回款項的支付時間可相應順延。在發生巨額
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
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辦理。
五、申購、贖回的數額限制
1
、申請申購基金的金額
(1)
投資者場內申購時,每筆最低申購金額為
100
元,且每筆申購金額必須
是
100
的整數倍;
(2)
投資者場外申購時,即通過本基金的直銷機構及場外代銷機構申購時,
原則上,每筆申購本基金的最低金額為
100
元,實際操作中,各銷售機構可根據
自己的情況調整申購金額
限制;
(3)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基金份額不設上限限制。
(4)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
、申請贖回基金的份額
(1)
本基金不設場外單筆最低贖回份額;
(2)
基金份額持有人場內贖回時,贖回份額必須是整數份額;
3
、在銷售機構保留的基金份額最低數量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
足
1.00
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
況,調整上述第
1
至
3
項的數額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在調整生效日
3
個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
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
1
、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
C
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不收
取申購費。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基金份額的
投資者
承擔,不列入基金
財產,
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贖回費用由基金贖回
人承擔。
2
、申購費率
本基金對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的
特定投資者群體
與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資
者
實施差別的申購費率。
特定投資
者
群體指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
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企業年金理事會委託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職業年金計劃、養老目標基金、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
保險等產品。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特定投資者群體範圍。
特定投資
者
群體可通過本基金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
變更或增減特定投資
者
群體申購本基金的銷售機構,並按規定予以公告。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
申購本基金
的
特定投資
者
群體
申
購費率如下:
申
購金額(含
申
購費)
A
類基金份額
申
購費率
C
類基金份額申
購費率
10
0
萬元以下
0.
06
%
0
10
0
萬元以上(含
10
0
萬元)
-
3
00
萬元以下
0.0
3
%
3
00
萬元以上(含
3
00
萬元)
-
500
萬元以下
0.0
1
%
500
萬元以上(含
500
萬元)
每筆
1,000.00
元
其他
投資者
的
申購本基金的申
購費率如下:
申
購金額(含
申
購費)
A
類基金份額
申
購費率
C
類基金份額申
購費率
10
0
萬元以下
0.6
%
0
10
0
萬元以上(含
10
0
萬元)
-
3
00
萬元以下
0.
3
%
3
00
萬元以上(含
3
00
萬元)
-
500
萬元以下
0.
1
%
500
萬元以上(含
500
萬元)
每筆
1,000.00
元
投資者
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3
、贖回費率
對於申購後在同一開放期內贖回的基金份額,
在贖回時收取贖回費,
對持續
持有期少於
7
日
的
A
類和
C
類基金份額
的投資者收取
1.50%
的贖回費,除此之
外
的
贖回費率
均
為
0.
6
%
。
對於持有一個封閉期以上,但不足兩個封閉期的,
A
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為
0.05%
,
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贖回費,對於持有二個封
閉期以上的,
A
類和
C
類份額均不收取贖回費。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在投資者贖
回本基金份額時收取,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全額
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大於等於
7
日的投資者,
扣除用於市場推廣、登記
費和其他手續費後的餘額歸基金財產,贖回費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不得低於贖回
費總額的
25%
。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具體如下:
持有時間
A類基金份額
贖回費率
C類基金份額
贖回費率
在同一開放期內申購後又贖回且持有期限少於7
日的份額
1.50%
1.50%
在同一開放期內申購後又贖回且持有期限大於等
於7日的份額
0.6%
0.6%
持有一個封閉期以上,但不足兩個封閉期
0.05%
0
持有兩個封閉期以上
0
0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
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
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
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投資者開展不同的費率優惠活動。
七、申購
和
贖回的
數額和價格
1
、申購
和
贖回
數額
、餘額的處理方式
(
1)
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場外申購時,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
(
若有
)
後,以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採用四捨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
誤差
計入基金財產。
場內申購時,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
(
若有
)
後,以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採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數
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額部分的申購資金零頭,由
銷售機構
返還給
投資者
。
(
2)
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
相應的費
用(若有),計算結果採用四捨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
產生的
誤差
計入基金財產。
2
、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1+
申購費率
)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率的申購,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固定申購
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
-
淨申購金額
例:某
投資者
(
非
特定投資者群體
)投資
10,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
額
,對應申購費率為
0.6
%
,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00
元,若
投資者
通過場外申購,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10,000/(1+
0.6
%)=9,
940
.
36
元
申購費用
=10,000
-
9,
940
.
36
=
59
.
64
元
申購份額
=9,
940
.
36
/1.0500=9,4
67
.
01
份
若
投資者
通過場內申購,則該
投資者
實得申購份額為
9,4
67
份,整數位後小
數部分的申購份額對應的資金返還投資者。退款金額為:
實際淨申購金額
=9,4
67
×
1.0500
=
9,
940
.
35
元
退款金額
=10,000
-
9,
940
.
35
-
59
.
64
=0.
01
元
例:某
投資者
(
特定投資者群體
)
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
投資
10,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對應申購費率為
0.
06
%
,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
值為
1.0500
元,則
投資者
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10,000/(1+0.
06
%)=9,9
94
.0
0
元
申購費用
=10,000
-
9,9
94
.0
0
=
6
.
00
元
申購份額
=9,9
94
.0
0
/1.0500=9,51
8
.
10
份
3
、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價格=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贖回價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額
-
贖回費用
例:某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開放日贖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類
基金份額,
該筆
份額持有時間滿一個封閉期
,對應的贖回費率為
0%
,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
值是
1.050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額
=10,000
×
1.05=10,500
元
贖回費用
=
0
元
淨贖回金額
=10,500
-
0
=10,
500
元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
10,000
份基金份額,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10,
500
元。
例:某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開放日贖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額,該筆份額
為
申購後在同一開放期內又
贖回
且持有期限大於等於
7
日
,對應的贖回費率為
0
.6
%
,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
1.050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額
=10,000
×
1.05=10,500
元
贖回費用
=
10500
×
0.6%=63
元
淨贖回金額
=10,500
-
63
=10,
437
元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
10,000
份基金份額,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10,
437
元。
4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T
日某一類基金份額淨值
=T
日該類基金資產淨值
/ T
日發行在外的該類基
金份額總數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均為計算日該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發行在
外的該類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淨值單位為元,計算結果均保留在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
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
T+1
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
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申購、贖回的登記
正常情況下,投資者
T
日申購基金成功後,登記機構在
T+1
日為投資者增
加權益並辦理登記手續,
投資者
自
T+2
日起(含該日)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
額。
基金份額
持有人
T
日贖回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登記機構在
T+1
日為
其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登記機構可以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於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超過
前
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2
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
、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
。
(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
投資者
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
2
)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
投資者
的贖回申請有困難
或認為因支付
投資者
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
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應對當日全部贖回申請進行確認,
當日按比例辦理的贖
回份額不得低於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
20%
,其餘贖回申請
可以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但
最長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
。延緩支付的贖回申請以贖回申請當日的基金
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
3
)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在開放期內,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單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估值日基金總份額
50%
的,基金管理人有權
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該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該單個基金份額
持有人未超上述比例的贖回申請與其他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參照前述條款處
理。如延期辦理期限超過開放期的,開放期相應延長,延長的開放期內不辦理申
購,亦不接受新的贖回申請,即基金管理人僅為原開放期內因提交贖回申請超過
基金總份額
50%
以上而被延
期辦理贖回的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贖回業務。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
巨額
贖回並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
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
關處理方法,
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在開放期,
發生下列情況,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
投資者
的申購申
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
、本基金投資的證券交易場所臨時停止交易
,
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
日基金資產淨值
。
4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
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
統等無法正常運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數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
,或者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
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時。
8
、當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
的本基金總規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單日申購金額或淨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人
規定的當日申購金額或淨申購比例上限時;或該投資者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
投資者累計持有的份額上限時;或該投資者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者單日申
購金額上限時;或該投資者單筆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者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時。
9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
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10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9
、
10
項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者
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者。在暫停申購的情況
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
且開放期間可以按暫停申購的
期間相應延長
。
十一、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在開放期,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
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
投資者
的贖回申請或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
、本基金投資的證券交易場所臨時停止交易
,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
日基金資產淨值
。
4
、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
受贖回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
6
、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或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
基金管理人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
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
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額持有人
在申請贖回時可事
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
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
且開放期間可以按暫停贖回的
期間相應延長
。
十
二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
三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者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者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
四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凍結與解凍
(
一
)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
它
非交易過戶
。
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者。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
二
)
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
管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
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
三
)
基金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五、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
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並保持良好流動性的基礎上,本基金力爭獲取高於業績比較
基準的投資收益,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持續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
交易的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
中小企業私募債、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可
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
款、國債期貨、同業存單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不投資股票和
權證,
但
可參與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
券)以及可交換債券的投資。因所持可轉換債券轉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資於可分
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而產生的權證,在其可上市交易後不超過
3
0
個交易日的時
間內賣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但應開放期流動性需要,
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次開放期前
一
個月、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
一
個月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開放期內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
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
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個交
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
金一倍的現金。
其中,現金類資產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上述投資品種的比例限制,以變更後的比例為
準,本基金的投資比例會做相應調整。
三、投資策略
(一)封閉期投資策略
1
、資產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觀市場形勢以及微觀市場主體的
基礎上,採取積極
主動的投資管理策略,通過定性與定量分析,對利率變化趨勢、債券收益率曲線
移動方向、信用利差等影響固定收益投資品價格的因素進行評估,對不同投資品
種運用不同的投資策略,並充分利用市場的非有效性,把握各類套利的機會。在
信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尋求組合流動性與收益的最佳配比,力求持續取得達到
或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
2
、利率預期策略
利率變化是影響固定收益投資品價格的最重要的因素,當市場基準利率變化
時,市場上所有的固定收益品種收益率都將會隨之調整。利率預期策略是本基金
的基本投資策略。本基金通過對宏觀經
濟、金融政策、市場供需、市場結構變化
等因素的分析,採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形成對未來利率走勢的
判斷,並在此基礎上對固定收益投資品組合的久期結構進行有效配置,以達到降
低組合利率風險,獲取較高投資收益的目的。
3
、期限結構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結構表明了固定收益投資品的到期收益率與到期期限之間的關係。
本基金通過數量化方法對利率進行建模,在各種情形、各種假設下對未來利率期
限結構變動進行模擬分析,並在運作中根據期限結構不同變動情形在子彈式組合、
梯式組合和槓鈴式組合當中進行選擇適當的配置策略。
4
、債券品種選擇策略
在上述債券投資策略的基礎上,本基金對個券進行定價,充分評估其到期收
益率、流動性溢價、信用風險補償、稅收、含權等因素,選擇那些定價合理或價
值被低估的債券進行投資。
具有以下一項或多項特徵的債券
,
將是本基金債券投資重點關注的對象:
(
1
)符合前述投資策略;
(
2
)短期內價值被低估的品種;
(
3
)具有套利空間的品種;
(
4
)符合風險管理指標;
(
5
)雙邊報價債券品種;
(
6
)市場流動性高的債券品種。
本基金圍繞上述因素綜合評估發行主體的信用風險,確定市場上該類債券的
合理風險溢價水平,有效管理組
合的整體信用風險。
5
、信用債券投資的風險管理
本基金採取內部評級與外部評級相結合的辦法,對所持債券面臨的信用風險
進行綜合評估。在獲取數據方面不僅限於經營數據,對於地方政府或其他種類發
行人所處的區域經濟做主要的評估,以地方政策、地方收入支出、城市化率、在
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等一系列指標為基礎做系統評估。
對進入研究庫中的信用債券通過內部信用評級,運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動
態和靜態相結合的方法,建立相應的債券的投資庫,在具體操作上,採用指標定
量打分制,對債券發行人進行綜合打分評級,並動態跟蹤債券發行人的狀況,建
立
相應預警指標,及時對信用債券的投資庫進行更新維護。
在投資操作中,結合適度分散的投資策略,適時調整投資組合,降低信用債
券投資的信用風險。
6
、資產支持證券等品種投資策略
資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
(ABS)
、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
(MBS)
等在內的資產
支持證券,其定價受多種因素影響,包括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
及質量、提前償還率等。本基金將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運用數量化定價模
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合理定價,合理控制風險,把握投資機會。
7
、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
可轉債)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
具有抵禦下行風險、分享股票價格上漲收益的特點。本基金在對可轉換債券條款
和發行債券公司基本面進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利用可轉換債券定價模型進
行估值分析,投資具有較高安全邊際和良好流動性的可轉換
公司債券,獲取穩健
的投資回報。
8
、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運用類別資產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和利差
定價管理等策略,在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基礎上,進行
中小企業私募債
券的投資。
9
、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
對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券特點和發行債券公司基本面進行深入分
析研究的基礎上,通過考察利率水平、票息率、付息頻率、信用風險及流動性等
因素判斷其債券價值;採用多種定價模型以及研究人員對
證券公司基本面等不同
變量的研究確定其投資價值。投資綜合實力較強的
證券公司發行的短期
公司債券,
獲取穩健的投資回報。本基金持有單只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
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10
、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以迴避市場風險。故國債期貨空頭
的合約價值主要與債券組合的多頭價值相對應。基金管理人通過動
態管理國債期
貨合約數量,以萃取相應債券組合的超額收益。
(二)開放期投資策略
開放期內,本基金為保持較高的組合流動性,方便
投資者
安排投資,在遵守
本基金有關投資限制與投資比例的前提下,將主要投資於高流動性的投資品種。
未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
資目標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應調整或更新投資策略,並在招募說
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
1
)
本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但應開放期流
動性需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次開放期前
一
個月、開放期及開放
期結束後
一
個月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
2
)
開放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後,
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在
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
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其中,現金類
資產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發行
的
證券
,其市值不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
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0
)本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
的
10
%;
(
1
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
1
2
)開放期內,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封閉期內,
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0%
;
(
1
3
)本基金投資於國債期貨,還應遵循如下投資組合限制:在任何交易日
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
總市值的
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
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
14
)開放期內,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
及處於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
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開放期內,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5
)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
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
16
)開放期內,本
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
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
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
1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5
)、(
16
)項外,
因證券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併、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關約定。在此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應該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關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
或變更
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但須提
前公告,不需要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
、行政
法規
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
3
、
基金
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
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
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
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
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
審查。
4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限制或禁止行為規定,本基金可不受
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或禁止行為規定進行變更的,本
基金可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
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
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
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旨在綜合反映債券全市場整體價格和投資回報情
況。該指數涵蓋了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適合作為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
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時,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履行適當程序後變更業績比較基
準並及時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低於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
於貨幣市場基金,屬於中低風險
/
收益的產品。
七
、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
、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八
、
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於
2020年7月17
日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止日至
2020年6月30日,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
據未經審計。
1
、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850,028,597.50
97.43
其中:債券
770,483,597.50
88.31
資產支持證券
79,545,000.00
9.12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
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
計
6,538,537.44
0.75
8
其他資產
15,892,521.11
1.82
9
合計
872,459,656.05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2.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
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
-
4
企業債券
274,527,836.40
46.46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220,919,000.00
37.39
6
中期票據
274,647,000.00
46.48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389,761.10
0.07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770,483,597.50
130.39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1
101764045
17
上海大
眾
MTN002
300,000
30,342,000.00
5.13
2
011903038
19
瀘州窖
SCP004
300,000
30,150,000.00
5.10
3
1880072
18
溫嶺債
01
200,000
21,036,000.00
3.56
4
101801201
18
皖鐵基
金
MTN001
200,000
20,542,000.00
3.48
5
101901063
19
圓通蛟
龍
MTN002
200,000
20,510,000.00
3.47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
投資明細
序號
證券代碼
證券名稱
數量(份)
公允價值
(
元
)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
1
165719
龍聯
05A
200,000
20,010,000.00
3.39
2
165770
旭輝
03
優
145,000
14,488,400.00
2.45
3
138478
旭日
05A
140,000
14,043,400.00
2.38
4
168195
惠農
01
優
110,000
10,947,200.00
1.85
5
138323
綠金
7A1
100,000
10,057,000.00
1.70
6
165849
金誠
01A
100,000
9,999,000.00
1.69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
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9.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以迴避市場風險。故國債期貨空頭的合約價值
主要與債券組合的多頭價值相對應。基金管理人通過動態管理國債期貨合約數量,以萃取相
應債券組合的超額收益。
9.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投資國債期貨。
10、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0.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受到調查以及處罰的情況的說明
本報告期內
,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不存在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的
,
在報
告編制日前一年內也不存在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況。
10.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23,548.35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983,385.02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14,885,587.74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15,892,521.11
10.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公允價值 (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1
128084
木森轉債
246,084.30
0.04
2
113554
仙鶴轉債
113,162.40
0.02
3
113030
東風轉債30,514.40
0.01
10.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基金業績截止日為
20
20
年
6
月
3
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
現。投資有風險
,
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一)本報告期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萬家恆榮
A
階段
淨值增
長率①
淨值增
長率標
準差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
20
年上半年
1.89%
0.05%
0.79%
0.11%
1.10%
-
0.06%
2019
年
4.91%
0.04%
1.31%
0.05%
3.60%
-
0.01%
2018
年
6.89%
0.07%
4.79%
0.07%
2.10%
0.00%
2017
年
2.13%
0.04%
-
3.38%
0.06%
5.51%
-
0.02%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31%
0.01%
-
2.06%
0.19%
2.37%
-
0.18%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
20
年
6
月
3
0
日
17.06%
0.05%
1.25%
0.08%
15.81%
-
0.03%
萬家恆榮
C
階段
淨值增
長率①
淨值增
長率標
準差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
20
年上半年
1.70%
0.05%
0.79%
0.11%
0.91%
-
0.06%
2019
年
4.48%
0.04%
1.31%
0.05%
3.17%
-
0.01%
2018
年
6.47%
0.07%
4.79%
0.07%
1.68%
0.00%
2017
年
1.23%
0.03%
-
3.38%
0.06%
4.61%
-
0.03%
基金合同生效
0.26%
0.01%
-
2.06%
0.19%
2.32%
-
0.18%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
20
年
6
月
3
0
日
14.82%
0.05%
1.25%
0.08%
13.57%
-
0.03%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淨值的變動情況,並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變動的
比較
註:本基金成立於
2016
年
11
月
15
日,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基金合同生效
後六個月內為建倉期。建倉期結束時各項資產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要求。報告期末各項資產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要求。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
指
購買
的各類證券
及票據價值
、銀行存款本息
和
基金應收申
購款
以
及其他
投資所形成
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
帳戶。開立的基金專
用
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
權
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
、衍生工具
、
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
等資產及負債
。
三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的
有價證券(包括
股票、權證等
)
,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
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
生重大變化
或
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
或
證券發行機構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
2
)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掛牌轉讓
的固定收益品種(可轉換債券、資產支持
證券和私募債券除外),選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淨價進行
估值;
(
3
)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
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
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
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
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4
)交易所
上市
掛牌轉讓
的資產支持證券
、私募債券,
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
以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估值。
4
、
中小企業私募債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
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6
、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日無結
算價的,且最近
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7
、銀行存款和備付金餘額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8
、本
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
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9
、如有
充足理由認為
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0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
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
對外公布。
五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
任一類
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
錯誤時,視為
該類基金份額
估值
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
投資者
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
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
(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
(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
(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
(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
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方法
(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
2
)錯誤偏差達到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3
)
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
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
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
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
金,就實際向投資
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
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
4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處理。
六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
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
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
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八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
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九
、特殊情況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
場
所、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
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託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
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
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
投資者
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
(紅利再投資不受封閉期限
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
A
類、
C
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
;若
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採
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分紅資金將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轉成基金份額,
紅利再投資的份額免收申購費;
3
、基金收益分配後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
、
本基金同一類別的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
數
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
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
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
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
投資者
自行承擔。當
投
資者
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
相應類別
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
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
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或相關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
訴訟費
和仲裁費
;
6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
、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
、
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
、清算費用;
1
1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
40
%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
E×
0.
40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託管人
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
,基金託管人
覆核後於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順
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
10
%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
=
E×
0.
10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
託管
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託管人
發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
,基金託管人
覆核後於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
託管
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順
延。
3
、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
為
0.4
0
%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
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
類基金資產淨值的
0.40%
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
下:
H
=
E
×
0.4
0
%
÷當年天數
H
為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為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
銷售服務
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託管人
發送銷售服務費劃款指令
,基金託管人
覆核後於次月前
5
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
期順延。
上述
「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
-
11
項費用
」
,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
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
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按照基金髮展情況,並根據法律法
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針對全部或部分份額類別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
率或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等相關費率。
調
整
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率或
調高
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等費率,須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最遲於新的費率實施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六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
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
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
、
期貨
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
媒
介
、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
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
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
指定報刊」)及指定互
聯網網
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
,並保證基金投資
人
能夠按照《基金合
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
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
不同
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
文本
之間
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人
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
人
決策的全部事項
,
說明基金
認購、申購和贖回
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
註冊
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
將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應當將《基金合同》
、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
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
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於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
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
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
中期報告
中披露
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
按
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
規定
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
、《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基金管理人的實際
控制人;
8
、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
責人發生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2
、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3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
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
1
5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
6
、管理費、託管費
、
申購費
、
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
生變更;
1
7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
8
、本基金開始辦
理申購、贖回;
19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20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1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或
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2
、
發生涉及本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時;
2
3
、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
,以
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
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
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並予以公告。
(十)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券投資情況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券後兩個
交易日內,應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登載以上債券品種投資情況公告,披露所投
資以上債券品種的名稱、數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並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以上債券品種的投資情
況。
(十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
2
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
會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
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的信息。
(十
二)投資股指期貨相關公告
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
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
和投資目標等。
(
十三
)
投資期權相關公告
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期權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
法等,並充分揭示期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
和投資目標等。
(十四)參與融資業務的公告
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交易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
及其管理情況等。
(十
五
)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
產進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
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
六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
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十
七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
、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
等公開披
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
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公司住所
,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
第十七部分 側袋機制
一
、
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
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
大會。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及時發布臨時公告,並及時聘請
於側袋機
制啟用日發表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針對側袋機制啟用日基金持有的特定資產情
況出具專項審計意見
。
二、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務機構
以原基金帳戶基金份額持有
人情況為基礎,確認側袋帳戶持有人名冊和份額
;
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用側
袋機制後的主袋帳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贖
回申請。
基金管理人應依法向投資者進行充分披露。
2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
換;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約定的政策辦理主袋帳戶份額
的贖回,並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確定申購政策。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招募說
明書
「
基金份額的申購
與
贖回
」
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於主袋帳戶份額。
3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招募說明書中約定的封閉期和開放期安排僅適用主
袋帳戶份額。
4
、
申購贖回的具體事項安排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的相關公告。
三、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應當以主袋帳戶資產
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動後
20
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作
。
四、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
基金的費用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帳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如法律法規對於側袋帳戶
資產託管費的收取另有規定的,以法律法規最新要求為準。
因啟用側袋機制產生
的諮詢、審計費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
基金管理人可以將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從側袋帳戶資產中列支,但應待特
定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
五、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
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帳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對主袋帳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帳戶
不進行收益分配
。
六、
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
、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
、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
、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部分規定的基金淨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帳戶
的基金淨值信息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
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3
、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
特定資
產處置進展情況
,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
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
,
應
同時註明
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
七、
側袋帳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恢復流動性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
款項。
側袋帳戶變現款項的支付不受招募說明書約定的基金封閉期的限制。
側袋帳
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後
,
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八、
本部分關於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
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將來法
律法規或監管規則針對側袋機制的內容有進一步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前提下,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調整或補充,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
第十八部分 風險提示
一、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1
、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宏觀和微觀經濟因素、國家政策、市場變動、行業和個
股業績變化、
投資者
風險收益偏好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波動,將
對基金的收益水平產
生潛在風險,主要包括:
(
1
)經濟周期風險
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國家宏觀經濟、微觀經濟、行業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變化,從而影響證券市場及行業的走勢。
(
2
)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和
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的變化,導致證券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的風險。
(
3
)利率風險
由於金融市場利率發生變化和波動而使得證券價格和證券利息發生波動,從
而影響到基金的業績。
(
4
)信用風險
當證券發行人不能夠實現發行時所做出的承諾,不能按時足額還本付息的時
候就會產生信用
風險。信用風險主要來自於發行人和擔保人。一般情況下,我們
認為國債的信用風險為零,其他債券的信用風險可根據專業機構的信用評級確定。
當證券的信用等級發生變化時,可產生證券的價格變動,從而影響基金資產。
(
5
)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時的收益取決於再投資時市場利率水平和再投資的策略,而未來市場
利率的變化可能引起再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並可能影響到基金投資策略的順利
實施。
(
6
)購買力風險
基金投資的目的是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於證
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使得基金的實際收益率下降,影響基
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
7
)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
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
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
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
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2
、管理風險
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直接影響其對經濟形勢走勢、
證券價格波動判斷,進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與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術等相關性較大,基金存在由於基金管理人管
理不善而導致收益不佳的風險。
3
、流動性風險
(
1
)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主要投資於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一般情況下,這
些資產市場流動性較好。本基金為定期開放基金,僅在開放期內開放申購贖回。
本基金在投資運作上將充分考慮定期開放的運作特點,通過合理配置資產的期限
結構以及在進入開放期前對資產進行必要變現等方式,使得本基金在開放期內主
要持有高流動性的資產,防範流動性風險。一般情況下,本基金在開放期內流動
性較好。
但本基金投資於上述資產時,仍存在以下流動性風險:一是基金管理人建倉
而進行組合調整時,可能由於特定投資標的流動性相對不足而無法按預期的價格
將債券或其他資產買進或賣出;二是為應付投資者的贖回,基金被迫以不適當的
價格賣出債券或其他資產。兩者均可能使基金淨值受到不利影響。
(
2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正常支付、延緩支付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當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50%
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
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該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具體情形、程序見招募
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之「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發生上述情形時,投資者面臨無法全部贖回或無法及時獲得贖回資金的風險。
在本基金延期辦理投資者贖回申請的情況下,投資者未能贖回的基金份額還將面
臨淨值波動的風險。
(
3
)除巨額贖回情形外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
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除巨額贖回情形外,本基金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接受
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
停基金估值以及證監會認定
的其他措施。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基
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之「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的
相關規定。若本基金暫停贖回申請,投資者在暫停贖回期間將無法贖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額。若本基金延緩支付贖回款項,贖回款支付時間將後延,可能對投資者
的資金安排帶來不利影響。
短期贖回費適用於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費率不低於
1.5%
。短期
贖回費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
時收取,並全額計入基金財產。短期
贖回費的收取將使得投資者在持續持有期限
少於
7
日時會承擔較高的贖回費。
暫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基金資產的估值」之
「暫停估
值的情形」的相關規定。若本基金暫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資者將無法知曉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淨值,另一方面基金將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將導致投資者無法
申購或贖回本基金。
(
4
)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
袋帳戶進行處置清算,並以處置變現後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
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後,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份
額淨值,並
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帳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
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同時擁有主袋帳戶份
額和側袋帳戶份額,側袋帳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
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
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
主袋帳戶資產為基準,不反映側袋帳戶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
告
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
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
後主袋帳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4
、本基金
的
特有風險
(1)本基金投資範圍包括國債期貨,可能給本基金帶來額外風險,包括槓
杆風險、期貨價格與基金投資品種價格的相關度降低帶來的風險等,由此可能增
加本基金淨值的波動性。
(2)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券,由於
證券公司短期公
司債券非公開發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資者數量上限,潛在流動性風險相對較大。
若發行主體信用質量惡化或投資者大量贖回需要變現資產時,受流動性所限,本
基金可能無法賣出所持有的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券,由此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不
利影響或損失。
(3)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
中小企業私募債,由於該類債券採取非公開方
式發行和交易,並不公開各類材料(包括招募說明書、審計報告等),外部評級
機構一般不對這類債券進行外部評級,可能會降低市場對這類債券的認可度,從
而影響這類債券的市場流動性。另一方面,由於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債券發行主體
資產規模較小、經營的波動性較大,且各類材料不公開發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
並跟蹤發債主體信用基本面的難度。由此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不利影響或損失。
(
4
)
定期開放方式運作的風險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的方式進行運作,封閉期
長度為一年,封閉期間不接受基金的申購、贖回;在某個封閉期結束和下一封閉
期開始之間設置開放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購、贖回等申請,開放期的時長為
5
至
20
個工作日。因此,在封閉期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將面臨不能贖回或賣出
基金份額而出現的流動性約束。
(
5
)本基金
開放期內單個開放日出現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對符合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申請應於當日全部予以辦理和確認。基金經理會
對可能出現的巨額贖回情況進行充分準備並做好流動性管理,但當基金在單個開
放日出現巨額贖回被全部確認時,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的風險,未贖回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擔短期內變現而帶來
的衝擊成本對基金淨資產產生的負面影響。
5
、其他風險
(
1
)
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等技術系統的故障或差錯產生的風
險。
(
2
)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
服務機構等機構無法正常工作,從而影響基金運作的風險。
(
3
)因金融市場危機、代理商違約、基金託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現,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的風險。
(
4
)因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主要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場外市場交易現階
段自動化程度較場內市場低,本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操作風險。
(5)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
效
,自決議生效後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
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
、
期貨
相
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7
)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
為
6
個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1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
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於: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
在開放期內
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
提起訴訟或仲裁;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於: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
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
)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
限責任;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
2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
1
)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
管理基金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
的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
按照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
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
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
轉換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
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
施其他法律行為;
1
4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
服務的外部機構;
1
5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
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和收益分配等業務規則;
1
6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別管
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
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
淨值信息
,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
資料
15
年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
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
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
通知基金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
1
)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
管基金財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
的其他費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
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
投資者
的利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
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
算。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
2
)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
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
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
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
謀取利益
,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
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出具意見,說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
適當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
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
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和贖
回款項;
1
5
)
依據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
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1
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
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
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
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類別的
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1
、召開事由
(
1
)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
1
)終止《基金合同》
,但依據基金合同約定終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外
;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開放期與封閉期運作方式的轉換)
;
5
)
調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或
提高
銷售服務費率
;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
)
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
)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另有規定
的除外)
;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事項。
(
2
)在法律法規和
《
基金合同
》
規定範圍內
,以及對
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不利影響的
前提
下,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
調低
銷售服
務費率
;
2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
調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額類
別的申購費率、調低全部或部分份額類別的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
4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
重大
變化;
6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
監會許可的範圍內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
轉託管、質押等業務規則
7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
)
增加或減少份額類別,或調整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
;
9
)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
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
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對基金份額進行折算;
1
0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
、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
)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
3
)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
,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
(
4
)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
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
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
當自出具書面決
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
(
5
)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
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
6
)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
權益登記日。
3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
1
)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
2
)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
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
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
3
)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
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
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
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
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4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
、
通訊開會方式
及
法律法規
、中國
證監會
允許的其他方式
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
1
)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
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
的
有關證明文件
、受託出席會議者出
示
的委託人
的
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
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
的規定;
2
)經核對,
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
不少於本基金在權
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
(含
50%
)。
(
2
)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
面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
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
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約
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
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
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
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
(含
50%
);。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
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
有關證明文件
、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
示
的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
及有關證明文件
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註冊機構記錄相符
。
(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
召開。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於上述規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
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
4
)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
話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
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
5
)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授權方式可
以採用
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
中列明。
5
、議事內容與程序
(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
內容進行表決。
(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
1
)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
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
2
)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
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與其他基金合併
以特別決議
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
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
投資者
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
投資者
,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
7
、計票
(
1
)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選舉兩名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
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
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
公布計票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
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
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
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
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
2
)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時,必須將公證機構
名稱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9
、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
、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
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
2
、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
、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
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
、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
(含
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
、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10
、本部分關於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
、
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
1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
2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
3
)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
(
4
)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2
、基金財產的清算
(
1
)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
(
2
)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
、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
3
)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
4
)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
製作清算報告;
5
)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7
)
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
(
5
)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
券的流動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3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
4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
5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
。
6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爭議解決方式
對於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
合同當事人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的,任何一方均有權
將爭議提交
上海
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
上海
國際經
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
上海
市。仲裁裁決
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
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資者
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
投資者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電路
360
號
8
層(名義樓層
9
層)
辦公地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電路
360
號
陸家嘴投資大廈
9
層
郵政編碼:
200122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成立日期:
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2
】
44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叄
億
元
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簡稱:
興業銀行)
註冊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湖東路
154
號
辦公地址:
上海市江寧路
168
號
郵政編碼:
350013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
1988
〕
347
號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
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5
〕
74
號
組織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207.74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
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賣股票以
外的有價證券;資產託管業務;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
匯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
務;提供保管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經
中國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以上範圍凡涉及國家專項專營規定的從其規定)
。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範圍、投資
對象
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
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
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
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
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
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
中小企業私募債、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
可交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國債期
貨、同業存單以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在進行國債期貨實物交割前,管理人需事先與託管人就國債期貨實物
交割的具體運營及操作籤訂補充協議。
本基金不投資股票和權證,但可參與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
券)以及可交換債券的投資。因所持可轉換債券轉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資於可分
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而產生的權證,在其可上市交易後不超過
3
0
個交易日的時
間內賣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但應開放期流動性需要,為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次開放期前
一
個月、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
一
個
月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開放期內
,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
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
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個交易日
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
倍的現金。
其中,現金類資產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變更上述投資品種的比例限制,以變更後的比例為準,
本基金的投資比例會做相應調整。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因封閉期和開放期轉換導致需調節投資限制比例監督
要求時,提前至少
2
個工作日通知基金託管人相應的變更事項。基金託管人據此
進行投資監督指標的調整。
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
、
本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但應開放期流動
性需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次開放期前
一
個月、開放期及開放期
結束後
一
個月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
開放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在封閉
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
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其中,現金類資產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發行
的
證券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
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的
10
%;
5
、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9
、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
本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1
1
、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40%
;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
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
2
、
開放期內,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封閉期內,
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0%
;
1
3
、
本基金投資於國債期貨,還應遵循如下投資組合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
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
市值的
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
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
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
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4
、
開放期內,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
處於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開放期內,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5
、
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
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6
、
開放期內,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
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
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
7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5
、
16
項外,
因證券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
合併、基金規
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
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於
主袋帳戶。
側袋機制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
或變更
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
不再受相關限制
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但須提前公告,不需要經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審議
。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
管協議第十五
章
第九
條
基金投資禁止行
為進行監督。
基金託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
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關係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加蓋公章並書面提交,並確保所
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責任保管真實、
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並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後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發送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於
2
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託管人書面確認後,新的關聯交易名單開始生效。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
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
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
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
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
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
個工作日內與
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
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
有權
向
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
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
方式進行交易時,
基金託管人應及時
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
提醒基金管理
人,
經提醒後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
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
應損失和責任。
(五)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
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
督和核查。
(六)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
銀行存款業務帳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託管人、存款機構籤訂相關
書面協議。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相關法規及協議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
與核查,嚴格審查、覆核相關協議、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
關文
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3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4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
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基金管
理人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損失由其承擔。
(七)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監督
1
、基金管理人在投資中期票據前,應當對投資
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
真評估中期票據投資業務的風險,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
資業務。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規定,制定嚴格的關於投資
中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下簡稱「《制度》」),以規範
對中期票據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並書面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
依據上述文件對基金管理人投資中期票據的額度和比例進行監督。
2
、如未來有關監管部門發布的法律法規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中期票據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3
、基金託管人有權監督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時的
法律法規
遵守情況,有關制度、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完善情況,有關額度、
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違反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以及
託管協議
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
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應按相關託管協議要
求向基金託管人及時發出回函,並及時改正。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所通知事項
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
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4
、
基金託管人按照上述投資限制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行
為進行監控。基
金託管人如認真履行了上述監督責任,則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資中期票據所導致的
風險不承擔責任。
(八)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
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
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
權隨時
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
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
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
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
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
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
以書面或以雙方
認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一)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
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但不限於
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
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帳戶
、
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帳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
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
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
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
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
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
理人並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
託管協議
規
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
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
及投資所需的其
他帳戶
。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
與獨立。
5.
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
託管協議
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
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託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託管人依據中國
證券登記
結算
有限
公
司
(以下或稱「中登公司」)
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託管資產開戶銀行扣
收結算費和帳戶維護費等費用)。
6.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
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
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
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與配合,但
對此不承擔
相應
責任。
7.
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
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
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
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同時在規定時
間內,聘請具有從事
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託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基金託管專戶,也稱為資金
帳戶,保管基金財產的銀行存款。該基金託管專戶同時也是基金託管人在法人集
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託管的包括本基金財產在內的所有託管資產與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一級結算的專用帳戶。該帳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託管
人承擔。
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專戶進行
。
2.
基金託管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為本基金開立資金清算輔助帳戶,以辦
理相關的資金匯劃業務。
3
.
基金託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
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
.
基金
託管專戶
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
5
.
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基金託管人專戶辦理
基金資產的支付。
(四)
定期存款帳戶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帳戶,包括實體或虛擬帳戶,
其預留印鑑經各方商議後預留。對於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
存款機構籤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後,基金託
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或者複印件。基金管理人應該
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
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雙方協商解決。
(五)
債券託管
帳戶
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
的有關規定,
以本基金的名義
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託管帳戶、資金結算帳戶,持有人帳戶和資金結算帳
戶,並代表基金進
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
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為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結算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
結算互保基金、
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
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
七
)
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
,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開立。
新帳戶按有關規定使用並管理。
2.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
八
)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
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
、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據營業中
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
同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
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
九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保管。除
託管協議
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
以加密方式
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
託管人,並在
30
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
基金合同終止後
15
年。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
與合同原件一致的
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
基金資產淨值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金額。基金
份額淨值是指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均
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基
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覆核,按
規定公告。
2.
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
金份額淨值結果以雙方約定的方式提交給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
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本基金的
A
類基金份額淨值和
C
類基金份額淨值應分別計算和公告。
3.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
、衍生工具、
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
等資產及負債。
2.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
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
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
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
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
或掛牌轉讓
的固定收益品種(可轉換債券、資產支持
證券和私募債券除外),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淨價進行
估值。
3)
交易所上市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
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
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
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
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
交易所上市
掛牌轉讓
的資產支持證券
、
私募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
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2
)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3
)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以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估值。
(
4
)
中小企業私募債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
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5
)
銀行存款和備付金餘額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
6
)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
7
)
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
價進行估值,估值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
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
8
)
本
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
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
9
)
如有
充足理由認為
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
10
)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
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
9
)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
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
估
值錯誤處理。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
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通報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任一類
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錯誤偏差達到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公
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發生淨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
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
由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計算基金淨值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實際損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
擔的責任進行賠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權向獲得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
還不當得利。
3.
由於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採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後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造成投
資者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後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4
.
由於證券
/
期貨
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
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
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
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
資產估值
錯誤,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可以
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
當
積
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5
.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與基金託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
相關各方應本著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
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
淨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託管人不負賠
償責任。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
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
、
基金
託管人分別
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
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
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
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
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1)
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後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每個季
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
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
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
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
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
(2)
報表的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
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
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於基金託管人覆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
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
15
年
,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
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
中期報告
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
基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
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
託管協議
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
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
上海
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
仲裁地點為
上海
市,按照
上海
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
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
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託管協議
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託管協議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
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
小
組
(
1
)
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
基金財產
清算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財產清算
小
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
、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
3
)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
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
4
)基金財產清算
小
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
進行清算。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
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財產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
價
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
外部
審計
,
聘請律師事務所
對清算報
告
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
基金財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3.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
.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
財產
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
1
)支付清算費用;
(
2
)交納所欠稅款;
(
3
)清償基金債務;
(
4
)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
1
)-(
3
)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6
.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
7
.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
非直銷
銷售
機構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交易確認服務
登記機構保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投
資記錄。
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
(不包含直銷網上交易投資者)
應根據在基金管理人直
銷中心進行交易的
投資者
的要求提交
開戶及交易
確認單。
基金
非直銷
銷售
機構應根據在其網點進行交易的
投資者
的要求提交
開戶及
交易
確認單。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
網站、
客戶服務中心查詢歷史交易記錄。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對帳單寄送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對帳單包括
月
度對帳單與
季
度對帳單,向訂製客戶寄送。
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面開通了電子帳單服務,主要有電子郵件帳單(季度)
和簡訊帳單(月度)兩類,均向訂製客戶免費發送。
四、信息訂製服務
投資者
可以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網站(
www.wjasset.com
)、客戶服務中心提交
信息訂製申請,基金管理人通過電子郵件或手機簡訊定期發送所訂製的信息。可
訂製的內容如下:
1
、
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對帳單、每日淨值播報等。
2
、
手
機簡訊:簡訊對帳單、帳戶交易確認、基金交易確認、
持
有基金周末
淨值、生日祝福等
。
五、資訊服務
1
、客戶服務電話
投資者
撥打客戶服務電話可通過自動語音或人工座席獲得基金信息
諮
詢、帳
戶信息查詢、
定製資訊、
建議投訴等全面的服務。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88
-
0800
客戶服務傳真:
021
-
38
909778
2
、公司網站
基金管理人的網際網路地址:
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
人的電子信箱:
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資者
也可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
,
在
「客服」
—
「服務中心」
—
「留言諮詢」
欄目中
,
直接提出有關本基金的問題和建議。
投資者
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
(www.wjasset.com)
查閱和下載招
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網站為
投資者
提供了帳戶查詢、基金信息查詢、投訴建議等服務
欄目,力爭為
投資者
提供全方位的專業服務。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1
、
2020
年
12
月
19
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發布「
萬家年年恆榮定期開放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更新)
」;
2
、
2020
年
12
月
05
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發布「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
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並開通轉換、定投業務及參加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
3
、
2020
年
12
月
02
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發布「
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
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玄元保險為銷售機構並開通轉換、基金定投業務及參與其費
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
4
、
2020
年
10
月
2
7
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發布「
萬家年年恆榮定期開放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報告
」;
5
、
2020
年
10
月
1
4
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發布「
萬家年年恆榮定期開放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2020
年第
1
號
)
」;
6
、
2020
年
10
月
14
日,本公司在指定媒介發布「
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的提示性公告
」
。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辦公場所
,
投資者
可在辦公時
間查閱;
投資者
在支付工本費後
,
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製件或複印件。
對
投資者
按此種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複印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
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投資者
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
(www.wjasset.com)
查閱和下載招
募說明書
。
第二十五部分 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目錄
1
、
中國證監會許可本基金註冊募集的文件
2
、《
萬
家
年年恆榮定期開放
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
、《
萬
家
年年恆榮定期開放
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
、法律意見書
5
、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點
備查文件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
/
或基金託管人處。
三、查閱方式
投資者
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備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
取得備查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
二零
年
十
二
月
二十三
日
中財網